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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从特列波夫被杀案看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

2014年12月18日16:41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沙皇政权意图依靠司法改革建立其预期的新秩序的目标落空了,这也反映出当时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对政权造成的极大挑战,以及俄国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道路的曲折与复杂。

1878年1月28日,俄国民粹派女革命家维拉·伊万诺夫娜·查苏里奇刺杀圣彼得堡总督特列波夫致其重伤。事件的起因,是特列波夫命令宪兵队对参加游行抗议活动的大学生波戈留波夫处以鞭刑,事件被披露后,查苏里奇以为同志复仇为动机对特列波夫进行刺杀。

按照当时的法律,行刺政府官员的案件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理,但司法大臣因之前审理政治案件而饱受社会谴责,加之有意要淡化本案的政治色彩,以及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希望通过公开审判打击当时的革命活动,最后,本案被交由圣彼得堡区法院审理,并允许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由陪审团作出裁决。3月1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引发俄国各界人士关注。庭审中,查苏里奇并未为自己辩护,承认所有犯罪事实,而律师却以“剑走偏锋”的辩护技巧取得了陪审团的支持,最后法官根据陪审团裁定,判决查苏里奇无罪释放。

就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而言,查苏里奇应当被判绞刑,但法庭最后却将她无罪开释,显得十分蹊跷。从司法层面进行分析,该案件出现的判决结果实质上是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几项重要成果的典型表现。

首先,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改革首先确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对分离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可干预法院行使司法权,而且规定了法官终身任职制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在查苏里奇案件中,司法大臣在庭审前曾要求法官对政权给予倾向支持,但法官明确表示应保持司法公正而拒绝行政权力的要求。法官与行政权力形成对立或独立的立场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查苏里奇的最终胜诉。

其次是审判公开。在司法改革之前的俄国,审判往往是秘密的,对当事人和社会均不开放。在查苏里奇案件审理中,审判过程完全公开,社会各界人士都参与了旁听,保证了审理中全面查清案情和诉讼制度的落实,极大地避免了秘密审判所带来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再次是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司法改革前,俄国只存在诉讼代理人制度,与职业化的律师制度相差甚远。根据改革法令,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律师享有辩护权,并且要求律师必须有社会良知,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的建立也保证了行政自治,避免了政府权力的干预。这样一来,尽管代理政治案件具有极大风险,部分律师仍然会为了正义和职业荣誉而为政治犯辩护。查苏里奇案也正是因为有这一制度的保障,才使得律师得以为查苏里奇的个人权利进行辩护。

最后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引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运用新法案赋予的权利,组成一个由中下级自由主义官员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陪审团。在缺乏法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中,社会伦理道德极具意义,有罪与无罪被看做是心理和道德因素影响的结果。本案律师正是以道德原则为主要辩护理由,将被告的个人品质和谋杀的心理动机当成辩护的核心内容,最后博得了陪审团的支持,并在最后的判决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没有陪审制度,那么查苏里奇的命运将极有可能截然相反。

上述几点即是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并在查苏里奇案件中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甚至使得案件最后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沙皇政权意图依靠司法改革建立其预期的新秩序的目标落空了,这也反映出当时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对政权造成的极大挑战,以及俄国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道路的曲折与复杂。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俄罗斯联邦转型期司法权运行研究”(14CFX058)阶段性成果)

(责编:赵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