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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孟亮:发展让人人成为受益者的普惠金融

2014年12月16日16:29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构建起比较完备的金融体系,但广大农户、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仍然无法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从中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普惠金融理念直接来源于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确定的 “千年发展目标”,该理念从其产生开始就与微型金融发展联系在一起,扶贫是它的主题。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微型金融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商业性金融的制度和组织创新形式,得到了世界性认可。发展普惠金融已经上升到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层面,成为以农村金融领域改革为基础,同时涉及整个国家微观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以及中观和宏观环境优化的金融发展新方法。

我国已建立起由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正规金融体系,但正规金融机构按照普惠金融理念的要求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在具体操作上还有很大难度。商业性金融在理论上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隔阂”,服务成本高。政策性金融主要服务国家政策要求,难以对贫困弱势群体实行“精准”服务。合作性金融名义上存在,但功能上残缺。除此以外,我国还存在数量众多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们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从事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是被正规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客户。这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客户对象选择、服务思想等方面,往往能与普惠金融理念相契合。

为构建完整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第一,要充分发挥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中的资金和社会声誉等方面优势。深化改革政策性金融,打造开发性金融。在已有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重构新型合作金融。规范发展微型金融组织,发挥“机制”优势,克服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短缺、社会声誉低等方面的劣势。第二,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有序地加大互联网金融创新力度,加大非正规金融改革发展,规范发展P2P借贷,将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纳入金融创新发展范围,将正在酝酿试点的民营银行纳入普惠金融发展框架。

构建组织完备、功能健全和优势互补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关键在于让这些金融组织真正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当前金融机构创新面临政府严格监管,其业务和技术创新面临种种政策约束和高昂“拓荒成本”,创新动力不足。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基本相同,在信贷流程和技术上也无太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惠金融组织业务和技术创新。第一,增强金融业务的客户“适应性”,根据贫困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开发相应的金融业务,改变金融业务只适应大企业和富裕人群,不适应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取向。第二,增强信贷技术“适应性”,寻求有效的信贷模式,开展抵押担保替代创新,寻求具有“适应性”的信贷业务流程。第三,不同普惠金融组织要根据自身优势,进行金融业务和信贷技术创新,降低创新成本,更好地体现目标客户需求的差异性。

构建完善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意义重大。在微观层面,它能扩大普惠金融组织资金集散范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资金安全及增强资金吸引力。在宏观层面,它可以提高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整体运行水平,改善落后地区的金融生态,更好地应对发展普惠金融的新形势与新需求。支付结算体系、征信系统、信息披露机制和抵押担保登记系统,是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支付结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便于金融组织改善服务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使贫困弱势群体的金融诉求得到更多关注。互联网技术让信息更加开放,但客户信息安全面临新的挑战,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威胁。因此,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要积极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需要以改革为主题,走出一条新型的发展路径,其中之首要在于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政府要转变姿态,重视普惠金融组织的“培育”和“成长”,提供所需要的“营养”。即明晰的政策导向,为普惠金融组织提供明确的政策预期,避免行政管制,加强监管的有效性,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模式研究”(12CJY063)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赵晶、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