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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公约》 的意义及其影响

—— 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河

2014年09月25日08:30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作为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制定通过,昭示了对人类社会构成基本准则的某种特定理解被普遍接受的过程。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世界文化多样性与构建和谐世界研究”首席专家,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该公约通过情况及其意义?

李河: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高票通过《文化多样性公约》,这是该组织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遗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后的第三大文化公约。根据程序,公约通过后,尚需经30个国家批约方能生效。1972年的《世遗公约》从通过到生效用了37个月,2003年的《非遗公约》用了30个月,而《文化多样性公约》仅用了17个月。这个批约速度是史无前例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并起草这样一份人类文化多样性公约,无疑是关乎全人类福祉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文化史上一次特别重要的整体性观念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理解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种逆向结果,意味着经由全球化的浪潮,人类的有识之士显然已经决心开始从基本的伦理价值层面上,唾弃地理大发现时代以来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的西方中心论这种文化偏见——正是经由西方文化真正巩固了它的全球性统治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报》:为什么要推出《文化多样性公约》呢?

李河:这涉及《文化多样性公约》出台的特定国际背景。公约从酝酿到通过,国际上一直存在两种观点:赞成派是以法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第二集团,还有印度、墨西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反对派则以美国和以色列为代表。由上述对立,我们可以形成两个极为重要的判断:判断一,法国、加拿大以及发达国家第二集团与美国在《文化多样性公约》问题上形成的对立,是具有相同价值观的西方世界内部出现的第一次文化冲突;判断二,《文化多样性公约》是发达国家第二集团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因应美国的文化强势而形成的“合纵之举”——即所谓“合众弱以御一强”。

为什么会这样呢?众所周知,伴随经济全球化与现代传媒技术的迅猛发展,美国在文化贸易方面一家独大,其电影、网络和视听产业横扫全球。为了保护自己的文化自主性空间(如语言)和文化产业空间(如影视业),法国、加拿大等国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等谈判中多次祭出“文化排除”或“文化例外”的说法。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提出“文化多样性”的说法,把文化生态和以文化为基础的发展等观念融为一体,为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在文化问题上与美国博弈提供了新的利器。在此背景下,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5年《文化多样性公约》通过。相比于“文化例外”的说法,“文化多样性”具有明显的优点:它使法国、加拿大代表的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找到了富于道义感的理论和政策话语,也是将自己的文化诉求转化为国际文化政策的一次成功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报》:《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适用对象和实施重点是什么?

李河:我们知道,《世遗公约》和《非遗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具体。前者针对有形的物质的自然文化遗产,如具有历史和审美价值的建筑物、碑雕、洞窟和具有珍稀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等;后者保护的是无形的文化遗产,如流传下来的民族民间文学、舞蹈、音乐、礼仪、医学、建筑术等。而《文化多样性公约》却显得很抽象,用某些评论者的话说,“非常哲学”。该公约中反复出现的话题是:尊重和保护各地区和各国的文化多样性;鼓励文化间的交流对话;鼓励各国利用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以促进和繁荣多样性的文化,等等。其实,可以将其归结为一点,即保护人类所依赖的、以多样性方式存在的“文化生态”。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1992年联合国规划署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同等重要。这样一来,《文化多样性公约》成了迄今为止外延最大的文化公约,涵盖了《世遗公约》和《非遗公约》,可以说是其“上位公约”。

《文化多样性公约》与其他两大公约有个明显区别:其标题中不仅有“保护”的字样,更出现了“促进”这个关键词。换句话说,以“促进”来“保护”是《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重要特征。所谓“促进”包含两方面:一是推动发展中国家制定有利于文化发展的政策;二是推动发展中国家培育由现代传媒和视听技术支撑的文化产业。后面这条非常重要,它说明《文化多样性公约》不是要把自己封闭起来以消极对抗文化贸易和服务的全球化。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在公约缔结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您觉得我国能否在落实公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李河:我国从一开始就积极参加《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酝酿和谈判,是亚洲第二个批约国,也是第一、二届“政府间委员会”成员国。此外,我国多次举办相关会议,如发起成立“世界文化多样性论坛”等;积极支持设立“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是发展中国家中捐款最多的国家。

我国在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尽管如此,我们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及相关国际争论还缺乏研究。我们还注意到,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是公约的积极推动者和“国际文化多样性基金”捐款大户;非洲和拉美是公约的积极参与者和基金项目的积极申请者。但亚洲尤其是亚太地区的多数国家却表现消极。这个现象亟待改善,因为亚洲人口占世界的60%以上,其民族和种族数目高达800个以上,占世界80%以上。缺少这个世界上文化多样性程度最高地区的积极参与,公约的代表性必然受到削弱。中国可以在推动亚太国家积极缔约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更有必要认真评估“文化多样性”观念的理论意义和政策后果,评估它对发展中国家文化发展产生的影响,从国情出发,确定我国应在公约约定的哪些领域能有更大的作为。(本报记者 刘倩)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