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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流动人口权利社会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从基本理论到当代中国语境

2014年09月01日14:26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摘要】社会救济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准社会组织有所壮大,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这成为流动人口权利社会救济的重要社会力量基础。在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害时,社会救济可以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补充和辅助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够规范,流动人口权利的社会救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当为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导和规范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正确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从而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权利的社会救济能力。 【关键词】流动人口 权利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组织 准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D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救济:源于社会力量的救济方式

社会救济的概念与含义。社会救济(social remedy)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侵害,以保护和补偿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在这里,社会救济是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私力救济相对应的一种救济方式,它介于公力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主要是借助社会力量来保护、补偿或纠正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

应该说明的是,这是所说的社会救济,不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与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同义或近义的社会救济。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往往把社会救助也称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群体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显然,在不同的语义环境下,这两个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社会救济(social remedy)与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实施主体不一样,社会救济要借助社会力量,社会救助的提供者包括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针对的对象不一样,社会救济的对象是补偿或纠正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社会救助的对象则是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弱势群体;两者的目的也不同,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或纠正及补偿受侵害的合法权利,而社会救助的目的则在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的意义。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受阻,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法定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实然权利。从现有制度环境看,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私力救济在特殊情形下作为一种底线救济方式。

社会力量作为与国家力量相对应的一种力量,起着联系或协调个人(或者家庭)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时,又可以弥补国家力量和个人力量的不足。尽管公民法定权利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且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重要形式,但是国家力量具有有限性,它并不能完全确保法定权利得到保障,并转化为实然权利。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和问题的日趋复杂,国家的功能与作用日益暴露出不足之处,更需要社会力量在整个治理层面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现代社会权力由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流散已成为一大趋势,社会力量也随之不断增强,例如:社会组织、准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等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在社会中的影响与作用不断扩大,使得社会救济具有了可能性。这些社会力量不仅起着平衡国家力量的作用,并成为个人与国家的纽带,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和救济作用。

社会救济的形式。社会救济的形式首先是社会组织的救济。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维护社会公正、规范市场行为、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或是独自承担,或是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治理职能。社会组织可以促使政府下放权力,增强政治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范围。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和草根性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较好应对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维护公民权利,从而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

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也可以纠正国家的某些错误和监督国家的行为,从而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托克维尔(D'alexis De Tocqueville)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①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公民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开展社会活动,就可以在社会层面发挥公民的自助能力和自救能力。

社会组织的作用一般是通过沟通协调实现的,而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力主体,也不是异化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它源于社会、源于公民、源于公民结社权的行使。②当前,社会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最为普遍和直接的形式。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纵向的强制命令的权力运作模式,更加重视不同主体的横向平等协商,从而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③这样,社会组织就可以在国家之外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会救济的形式包括准社会组织的救济。准社会组织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围绕一定的目标,或者以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爱好、共同的经历为基础形成的松散的、没有明确规范的社会团体。在特定的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下,不采取明确的组织形式或组织规范的社会组织,也可以称之为准社会组织。人是一种群居性的动物,一个人可以不参加正式的社会组织,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网络或准社会组织中生存。

与社会组织相比,准社会组织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第一,形成的自发性。人们出于社会交往、情感沟通或者互助互济的目的,会自发形成各种各样的准社会组织。但是,准社会组织是一种非常松散的联合,往往没有明确的或者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第二,组织的灵活性。准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和运转往往是基于一定社会群体的共识,没有严密的组织程序和组织过程。同时,由于准社会组织不像社会组织一样以正式的组织形式存在,政府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第三,规范的不确定性。准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和内部关系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准社会组织的成员在交往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习惯和惯例,用以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准社会组织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化力量,在社会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准社会组织的运转往往是基于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而实现的,成员之间会经常沟通交流,分享信息,相互学习;由于有共同的经历、兴趣或爱好。准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心理上往往有非常强烈的认同感,成员之间的交往能够舒缓紧张情绪、调节不良心态、交流社会信息、开展集体活动。同时,在成员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其他成员会给予适当帮助和支持。这样,准社会组织就能发挥社会救济的作用。

第三,社会救济的形式还包括社会舆论的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舆论作为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社会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一是在人群中自发形成的,二是来源于有目的的引导。社会舆论反映人心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形势的发展,在塑造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新闻传播工具在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舆论经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传播,就能广泛唤起人们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形成一定的共有认知或共同情感,从而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由于社会舆论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监督公共组织的政策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监督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规范,也可以对其他社会成员发挥监督作用。

当前,互联网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变着社会舆论的传播进程,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网络舆论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表达形式。网络的出现分散了信息发布权,降低了公众发表意见的门槛,扩大了信息和意见的传播范围。同时,政府在决策和咨询过程中,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民意调查和征询公民意见,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充分吸收和听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此外,网络信息内容十分丰富,便于检索、易于复制、成本低廉,从而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样,在一定情况下,社会舆论就能发挥权利救济的功能。

当然,社会舆论本身并不是直接的权利救济手段,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社会舆论能够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对于统治者而言,重视社会舆论,也可使统治者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增强统治的合法性,因此,统治者也会重视并认真回应社会舆论。这样,社会舆论就可以使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推动公共政策议程,并拓宽政策方案的选择空间,使公共决策科学化、合理化。一旦社会舆论聚焦于某一具体矛盾或问题,并对推动矛盾或问题的解决能够产生影响时,社会舆论实际上就起到了权利救济的作用。

社会救济的基础:中国社会力量的兴起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中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初步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历史过程。20世纪以前,尽管商业和运输业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业协会,但它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20世纪初期,由于受西方文明的影响,社会组织在中国才开始产生。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之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政治现象——邹谠称之为“全能主义(totalism)政治”。④这种全能主义社会体制是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的。在这种状态下,国家凭借各种制度化手段将中央政府的经济、社会、文化改造目标嵌入基层社会,把基层社会改造成国家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空间。经济体制改革直接推进了社会自治领域的发展,社会拥有了更多可以利用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交往形式。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不但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而且在政府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过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营利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⑤

对改革开放前后社会组织的数量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社会组织的发展相当迅速。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中国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少。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20世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⑥民政部2013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基金会)约为54万个。由于还存在大量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实际数量远远大于此数。可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获得了非常大的发展。

准社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准社会组织并不是正式的社会组织,它具有社会组织的初步形态,大致类似于社会组织的雏形。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社会活动的多样性,公众需要在一定的组织之下开展社会活动,这就为准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在中国社会中,准社会组织的存在十分普遍。例如:公开活动、尚不具备完全组织形态的各种形式的“同乡会”、“老乡会”、“校友会”;尽可能以非正式集体活动形式活动、没有正式登记的各种行业组织,以及公开开展活动、但是尽量淡化组织色彩的各种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者俱乐部)等。从成员构成看,有共同利益型、共同兴趣(爱好)型、共同信仰型、共同情感型、共同地缘型、共同业缘型、共同亲缘型等。准社会组织活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组织方式灵活,活动方式丰富。

近年来,网络社团作为准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蓬勃兴起,并迅速发展。具有相似爱好或相同目的的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虚拟身份组建具有明确或特定宗旨的社会团体,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管理等活动,结成网络社团。网络社团就是网络空间中的个体为了分享共同利益而通过一定的信息手段,例如网络聊天室、在线论坛、公告栏和电子邮件等,经常进行联系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集合体。⑦目前,网络社团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态:一是在网络论坛基础上形成的虚拟社区;二是一些网站中的专题论坛和网上俱乐部;三是利用网络发起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活动组织。

这些网络社团大大加强了公民之间、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它们在网络中形成了种种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一些准社会组织也经常利用网络开展宣传工作,并已经十分熟练地掌握了在网络中与政府组织合作的技能。不用介绍,不用交费,在网上看到自己感兴趣的社团,只要网上注册,就可以参与,使得网络结社成为十分便捷的事情。网络社团大多因“网”而生,一个网站就能形成一批组织,一个帖子就能成就一次活动,组织的成本很低。在网络社团大量兴起的背景下,从社会层面而言,可以通过网络社团表达利益诉求,逐渐参与社会生活,甚至影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

社会舆论影响力的增强。当前,中国社会舆论正以前所未有的频率和力量,影响着公共事件的发展和政治决策的形成。⑧但是,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新媒体时代的社会生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舆论的形成与传播机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的传播过程是平级传播。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社会舆论的平级传播过程越来越明显。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网络舆论的形成、传播及其影响呈现出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点,并且,普通网民借助新媒体有了更多的表达机会。

当前,传统媒体传播和新媒体传播交互作用,传统舆论场和网络舆论场相互影响,最终融合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是当前中国社会舆论形成和发挥作用的重要特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民群体的持续快速成长,中国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渐扩大,互联网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重要阵地。这表明,在中国社会中,网络舆论开始发挥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

流动人口权利社会救济的现状

社会组织救济能力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流动人口中的社会组织对于流动人口的权利救济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一些社会组织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劳动就业咨询,利用多种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宣传与流动人口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房信息服务;一些培训型的社会组织通过培训、讲座、咨询、散发宣传册等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工作技能、法律知识、健康知识、求职技巧、生活常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这样,社会组织就起到了政府组织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拓展公共服务空间,增进流动人口的权益。

尽管各地存在许多服务于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但是,应当注意到,流动人口中正式的社会组织发展仍然非常有限,与流动人口对组织性活动和社会行为能力提高的愿望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不仅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面临登记注册困难和资金来源困难等问题,即便是一些行政色彩浓厚和组织结构相当完善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在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中发挥的作用也还有一定局限性。同时,流动人口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也还不是特别充分。这使得流动人口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并非所有人都向社会组织寻求支持。

准社会组织救济能力的增强及其局限性。当前,流动人口中一些非正式组织比较活跃,覆盖面很广,影响也很大,但这种组织不是一种正式组织,可以说,它表现为一种社会支持网络,类似于准社会组织,并能起到准社会组织的作用。沈千帆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的行为意愿进行分析发现,流动人口在北京很容易“抱团”。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异地生活的孤独感,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在异地的生活。⑨王毅杰、童星对南京市务工经商流动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第一,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特点可概括为:规模小、紧密度高、趋同性强、异质性低。第二,尽管流动农民社会生活场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以血缘、地缘关系等原有社会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特征。第三,与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相比,流动农民的地缘(邻居、老乡)作用下降,亲属即强关系作用变化不大;而与城市居民的关系构成相比,业缘力量不突出,亲属力量突出;朋友关系即中间性关系力量稍弱于亲属力量,并开始突出。⑩

这种准社会组织可以替代社会组织的某些功能和作用,但无法替代社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法律功能。流动人口非常缺少代表自己权益的正式社会组织,自我保护能力弱,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更难以影响国家的政策和决策过程。当一个群体难以培育代表自身利益的合法性组织时,该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无疑会受到相当大的局限,并会为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组织形式留下发展的空间,从而对自身发展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流动人口,因为有着寻求保护和归属感的需求,就有了“抱成一团”的自发愿望。当前流动人口群体中存在的很多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往往就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愿望而产生的一种畸形表达形式。

另外,也有一些流动人口通过网络社团这种准社会组织获得权利救济。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社团的影响力逐步扩大,并正在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在网络空间中也出现了为流动人口提供权利救济的社团。这种救济形式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

社会舆论的救济方式正在兴起。当前,互联网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变着社会舆论的传播进程,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网络媒体改变了当前中国的社会舆论格局,使民意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表达。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维权成为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手段。一些流动人口通过网络展开维权,他们往往通过互联网呼吁网民、政府领导、政府部门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一些长期没有得到处理的违法犯罪事件,从而使这些问题获得有效解决。

流动人口社会救济的提升路径

加强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的建设。在流动人口迅猛增长的背景下,促进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对流动人口的组织作用和自治功能非常必要。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利于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建设,并大力推动流动人口中合法的、正式的社会组织的健全和完善。

第一,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是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重要特征。一方面,关于社会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导致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剩余”。另一方面,在制度剩余的同时,社会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存在“制度匮乏”。11 对于重复、交叉和繁琐的制度机制,要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管理中的“真空”地带,要逐步予以填补。从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来讲,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建立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和自律监管机制。

从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制度建设来讲,要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以利于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能够持续发展;要建立政府支持机制,向社会组织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支持,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实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增进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基金会一类的社会组织,要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这是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力支撑,有助于提升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基金会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意识,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要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组织面临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对象、赔偿机制、法律责任、审批程序、监督体制等,形成完备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其合法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要提高工青妇组织对于流动人口的权利救济能力。在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鼓励流动人口通过一定的组织化渠道,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工青妇组织要利用自己完善的网络优势,在流动人口中多做工作,将没有加入工青妇组织的流动人口中符合加入条件的人员吸收进来,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提供反映问题、参与政治和进行自我服务的途径,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的权利,也能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整个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特别是,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提升工会组织的能力。当前,流动人口参加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比例非常低。中国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提高工会在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行为能力,将个体化的职工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的力量,从而提升流动人口民主参与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要积极推进各种合法的公益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建设。中国的社会组织除工青妇组织外,还存在其他大量的公益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这些社会组织与公众和社区的联系十分紧密,为公众投身或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平台,并能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决策与政策实施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流动人口中壮大和发展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一定的政治参与和自我服务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流动人口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他们的社会行为能力,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流动人口具有高度的职业灵活性和利益多样性,统一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社会群体的政治需求,而需要通过分门别类的、专业化的社会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影响政府的政策,实现群体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沟通。社会组织的发展正好可以适应这种需要,能够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作用。同时,不少公益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也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服务,起到与各级政府有效沟通的作用,并能增进流动人口相互之间、流动人口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交流的作用。

积极引导准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准社会组织可以起到互帮互助、信息沟通、情感交流的重要作用。李树茁等人进行的研究表明,借助社会网络等非正式制度方式实现再社会化是乡城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的主要途径之一。12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农民工从乡土社会来到城市,在参与城市社会分工的同时,也通过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形成了大量的小团体,而且不同小团体之间有“协调人”进行沟通,这种结构有利于农民工群体的城市社区融合和新观念的传播。13 因此,这类准社会组织对于离开家乡、遇有困难的流动人口而言,在许多方面都能发挥权利救济作用,使它们可以更快适应城市生活,并找到自己的生活圈子。

但是,准社会组织可能也存在负面作用和影响。张连德对流动农民工社会网络进行的研究发现,基于流动农民工的信任模式是熟人信任,无法建立起对城市居民的普遍信任;信任机制的缺失,导致流动农民工熟人社会网络得到了延续。这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方面,会挫伤流动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并使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陷入一种被孤立的困境;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制约社会的健康发展。14 任义科等人认为,农民工小团体既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如农民工团伙犯罪。15 杨金丹、陈瑾认为,流动人口在外地无依无靠的艰难生活,更容易使人有意无意向小团体靠拢,而是非黑白也会因为小团体的影响变得模糊起来,小团体成了远离“熟人社会”之后有着共同生存目的的“小熟人社会”,成了快速滋生犯罪的温床。16 当前,应趋利避害,发挥这些准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救济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舆论能够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对公共决策、行政机构和司法系统形成压力,使它们对社会舆论所关注的问题迅速进行回应。一旦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并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就会采取行动,对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纠正或补偿。这样,社会舆论就能间接发挥权利救济的作用。这在当前中国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上升的背景下,表现得十分明显和突出。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民数量不断扩大,网络舆论的力量得到了快速提升,并能对权利救济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注意到,网络舆论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舆论,网络舆论容易受到特定意见领袖或者社会机构的左右。赵鼎新以微博与公共空间的关系为例对此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微博平台一方面缺乏现实社会中的礼仪和权威关系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却特别容易在网络公司、金钱和国家等的操纵下迅速形成虚假舆论和权威。”并且,有些时候,网络上会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使网民无法分辨这些信息的真假。因此,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和冷静,不能被少数人制造的网络舆论假象所迷惑。

网络空间中还特别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导致对特定事物的看法非常片面化和极端化。“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的。他认为,群体极化的现象在网络空间中也会出现,“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所组成的团体参与彼此之间的讨论,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但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这样一来,非理性、极端化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当前,一些中国网民还在扮演破坏者的角色,负面的、极端的、表面的或者片面的信息,伴随着一些不良情绪,在网络上有时传播得非常迅速,并具有很强的破坏力。这样,一些问题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相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就会严重对立和情绪化,并不利于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在以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时,对信息的甄别和事实的判定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头脑要时刻保持冷静、理性和清醒,注意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处理问题,不能被网络舆论所绑架。

社会救济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紧密联系,同时,又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之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开始兴起和壮大,社会组织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一些准社会组织不断形成,社会舆论在社会领域和公共政策中的影响增强,这些都为作为权利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社会救济奠定了社会基础。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救济在流动人口权利救济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力量的不断发展,社会救济将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前,应当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其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能力。流动人口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还可以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影响普通民众、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权利救济。网络媒体改变了社会舆论的格局,网络维权成为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网络舆论容易被他人操控,或者偏离维权者的初衷,一些流动人口通过网络展开维权行为,应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城镇融入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ZZ042)

注释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6~637页。

②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③段立章:《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初探》,《学会》,2011年第7期。

④邹谠:《中国二十世纪政治与西方政治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6年第4期。

⑤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⑥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页。

⑦See Yung?Cheng Shen, Chun?Yao Huang, Chia?Hsien Chu, and Hui?Chun Liao, "Virtual Community Loyalty: An Interpersonal-Interactio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 vol. 15, no. 1 (Fall 2010): 49-73.

⑧骆正林:《转型期社会舆论的形成与传播特征》,《现代传播》,2011 年第 11 期。

⑨沈千帆:《北京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9页。

⑩王毅杰、童星:《流动农民社会支持网探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2李树茁、杨绪松、靳小怡、[美]费尔德曼、杜海峰:《中国乡城流动人口社会网络复杂性特征分析》,《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年第5期。

13 15 任义科、杜海峰、喻晓、李树茁、[美]费尔德曼:《中国农民工社会网络的凝聚子群结构分析》,《社会》,2008年第5期。

14张连德:《进城农民工熟人社会网络何以延续?》,《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5期。

16杨金丹、陈瑾:《广州市番禺区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分析》,《法治论坛》,2011年第23辑。

17赵鼎新:《民主的限制》,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76页。

18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0-61.

The Status Quo and Future of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rom Basic Theory to the Context of Contemporary China

Xiong Guangqing

Abstract: Social relief is a kind of right relief which is positioned in between public remedy and self-help remed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social organizations has grown rapidly, while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increased slightly, and the influence of public opinions has been on the rise, which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social foundation for providing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When the rights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are violated, social relief can play an important complementary role in the process of right relief. However, due to the un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is still obsessed with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we should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vigorously guide and standard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have public opinions play a correct role, so as to become better able to provide right relief to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Keywords: floating population, right relief, social relief, social organizations, quasi-social organization

作者简介

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比较政治制度。主要著作有《流动人口权利救济问题研究》、《中国流动人口中的政治排斥问题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制度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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