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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梅:非农化背景下村落秩序的多维互动

2014年08月11日16:1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秩序问题一直是社会学的中心问题,村落秩序则是当下中国社会的重要问题,非农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所呈现出的多维互动值得我们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速,“非农化”进程也在加快,村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村落发生了重大的非农化变迁。这些村落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城镇的要素,呈现出生活方式城市化、人际关系理性化、社会关联“非共同体化”和村落公共权威弱化等诸多特征。村落社会的巨变不仅表现为社会形态的变化,还表现为社会秩序机制上的深刻变化。市场的因素、国家的力量逐渐进入村落,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仅用费老所提出的“差序格局”、“礼俗秩序”来解释人们的行动逻辑是不够的。笔者通过对浙江省非农化村落的考察及有关村落秩序文献的阅读,将非农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按照其生成主体、生成的内在逻辑两个维度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原生性秩序、后致性秩序和建构性秩序。

原生性秩序主要表现为传统和地方性知识

原生性秩序是随着村民、自然与社会长期互动的过程而形成的,规范着村民、自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结构,从而维系着村落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原生性秩序的主体即村落本身,包括了村落中的人、自然与社会等元素,生成的逻辑即自发自觉,而非外力所迫。这种秩序可以理解为哈耶克的 “自发秩序”,即一种非经个人或权威机构设计、自我生成的内部秩序。原生性秩序主要表现为传统和地方性知识两种类型。传统包括历史传承下来,人们共享的价值观、规则、习俗、信仰等。虽然在非农化背景下,新的观念对村落传统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但传统仍具有很强大的惯性,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方向、方式,规定了语言和符号使用的对象和方法,调整着当下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传统本身只是一个时间维度的概念,并没有价值判断,而优良的传统更是一种资源、一种理念、一种共享的文化通则。“地方性知识”由美国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提出,“地方性”既指特定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又包含着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所形成的立场、观念和价值等。这些地方性知识的运行逻辑产生了以地方性知识体系为基础的共同体行动策略和共同的社会秩序,如“乡规民约”、“习俗”、“土经验”、“土办法”等。传统强调时间维度,地方性知识强调空间维度,但二者又都内生于村落本身,因此二者既有区别也有交叉。

后致性秩序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场规律与契约法律

后致性秩序,即秩序是在村落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某种力量或在某种目的的推动下逐渐形成的。后致性秩序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场规律与契约法律。随着非农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工业和商业在村落发展,市场规律便随之成为了村落秩序的新力量。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村落社会流动增加,就业多样化,社会经济分化,人们的互动方式更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复杂化,理性、精于计算等“经济人”的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落中的人们。于是,人们逐渐具备了市场意识、竞争观念,市场规律就这样引领着村落向现代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契约和法律逐渐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又一力量。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诉求通过契约来维系,而契约的有效性则以法律为后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村落社会中的作用不再“形同虚设”。

建构性秩序的表现形式是村级治理

建构性秩序,即秩序是依靠外来制度安排形成的。建构性秩序的主体是村落以外的主体,如国家或其他行政级别的主体。其生成逻辑是建构性的,是在外力介入并推动下生成的秩序。建构性秩序的根源是国家权力,表现形式是村级治理。有学者指出,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与乡村有紧密的衔接关系,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建构起来,国家将乡村治理体系紧紧地吸附在自身的治理体系之中,但城市化改变了国家治理重心。当下,非农化再次改变了国家的治理逻辑,曾远离国家权力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村落也逐步被纳入到现代国家的治理视野之中。从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一体化的制度与机制要进入村落社会,以国家名义供给的教育、公共财政和卫生医疗等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也要进入村落社会,因此国家权力是建构性秩序的合法性来源。村级治理是村民凭借《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款,选举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干部,通过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级财务及村集体事业。村级治理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的过程,其权利的分配方式是“自下而上”的,而这也是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因此虽是村民自治但仍然是建构性的秩序。

三种秩序的互动决定村落社会发展

在非农化背景下,村落社会不仅在社会形态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内在的秩序机制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并且发生着多维互动。

首先,就原生性秩序与建构性秩序而言,原生性秩序是来源于村落的自生性力量,因而其运作方式是自下而上;而建构性秩序则来源于国家权力的力量,其运作方式是自上而下,只有这两种秩序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推动村落的发展。一方面,原生性秩序是基础,建构性秩序必须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发挥作用,国家的制度、政策要进入村落,必须建筑在村落社会具有比较强的原生性秩序结构之上。而另一方面,随着村落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全面融入现代化过程之中,村落社会的转型,也不能离开国家因素的有效作用。

其次,就原生性秩序与后致性秩序而言,原生性秩序是伴随着村落的形成而形成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传统和地方性知识;而后致性因素则是伴随着非农化的过程而形成的,最典型的代表是市场规律与契约法律。二者的生成逻辑不同,分别代表了传统性与现代性,因此这两种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当然,这两种秩序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但如何调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将决定着村落发展的方向和步伐。

最后,就建构性秩序与后致性秩序而言,两者都需要在原生性秩序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但前者只能以外生的形式生成,而后者既可以是内生的也可以是外生的,前者只能自上而下地运作,后者既可以自上而下也可以自下而上地运作,因此,后致性秩序具备了建构性秩序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及优越性,作为建构性秩序的主体则可将某些“建构性秩序”转化为“后致性秩序”,从而更具活力和操作性。如国家要在村落中推行某项政策或措施,既需要自上而下的宣传,也需要将其转化为村落的需求,从而有了自下而上的动力。

秩序问题一直是社会学的中心问题,村落秩序则是当下中国社会的重要问题,非农化背景下村落秩序所呈现出的多维互动值得我们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 “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变迁的特征概括与规律分析”(12ASH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