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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兆云: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

2014年07月09日16:51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目前我国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主要表现为:(1)建立政府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属于确定给付制(DefinedBenefit,DB),不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2)现行制度不具有转移接续性,即随着人员身份的改变 (如从国家政府机关人员转变为企业员工),该制度不能转移接续;(3)财政通融实行随收随付制,难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并加剧国家财政压力;(4)现行制度没有体现个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基于以上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总的目标为:个人在职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退休金,逐渐将退休金的承诺方式从确定给付制改为确定提拨制(DefinedContribution,DC),建立与政府补贴部分共同组成的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其实现路径包括:

1.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间人逐渐过渡”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以15年时间作为过渡期,到2030年完成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前退休人员实行现有的退休金制度。2030年后退休人员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期间退休人员按照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实行过渡性退休金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2.个人按照其工资总额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2015年个人缴纳其工资总额3%的养老保险费,到2030年逐渐提高到其工资总额的8%(这里参照企业职工的个人缴纳比例,以便为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3.供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企业工资总额20%的规定,从2015年开始,供职单位缴纳其工资总额20%,建立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

4.关于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问题。首先,国家根据退休公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职务、职称、职位以及地区等因素)制定不同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考虑到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水平,可以设定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40%之间),并形成与物价变动水平挂钩的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2030年后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以其所缴纳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主要考虑这一时期的人口预期平均寿命,目前可以设定为1/139;再根据人口预期平均寿命的提高,适时变化)。2030年后退休人员如果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缴纳部分,不享受社会统筹部分。2015—2030年期间退休人员,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退休金三部分。过渡性退休金部分主要考虑到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不足,进行补充,以保证这一时期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达到合理的替代率。

5.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其资金可以转移和接续,逐步与目前成型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早在1992年,原人事部就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选择在苏、闽、冀、辽、晋等5省进行局部试点;但最终由于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改革方案,试点不了了之。2008年通过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拟对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原有的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并选择确定在晋、沪、浙、粤、渝等5省市开展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阻力甚大,无果而终。这说明改革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制度,无疑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是,这场改革是大势所趋,无疑会进行下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13BSH095)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