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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2014年05月05日08:56来源:光明日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原标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需要专业化的现代社会组织参与其间。 资料图片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社会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上海大学教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定为社会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呼应了快速转型期社会的基本诉求,而且指明了社会体制下一步改革的三个方向:“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全会由此强调了从一次和二次分配来降低社会不平等,优化社会结构;从公共服务均等化来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从多主体参与、横向协商来创新社会治理结构,形成能够“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的制度安排。可见,未来社会体制建设的公共政策更具系统性和全面性。

社会体制改革需要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的系统改革和整体推进中得到相应的组织与制度照应,其深度思考和具体策划应该尽早得到落实,否则社会体制改革难以与其他体制的改革相配合。这里需要先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当前公众参与公共空间塑造的自觉和能力还远远不够,且缺乏对个体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超越,因而进一步增加了公共产品公平配置的难度。社会体制由一套制度构成,其内涵是为公平配置公共产品发挥重要保障作用,而这里的“公平”是以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在交往和协商中逐步形成的共识为基础的。以此为出发点,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离不开多方利益主体基于公共性对公共空间的塑造和维护。有研究指出,在当前中国,公共性不足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在公共性缺失的背景下,个体往往对与自身没有直接关联的公共产品配置缺乏参与热情,不同利益群体也难以就公共问题达成实质性的协商与妥协,这就势必影响社会公共产品公平配置的程度和水平。

其二,当前社会组织低水平的发展现状掣肘了社会体制改革进度。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不仅有赖于相关制度环境的完善,而且需要专业化的现代社会组织参与其间。在西方国家的既有经验里,当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体系和多层次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时,它们就会成为社会权利有效伸张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近些年虽然在总量和规模上都有了强劲的发展,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引导和能力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还很有限,其活动资金的来源和监管还没有纳入政府、市场以及社会本身的重视范围。社区层面快速发展起来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在表达群体诉求、提供公共产品等积极功能的发挥上还很不足。这种状态不仅无助于政府职能转变,而且也无助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里涉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培育、责任养成、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问题,因而需要系统和整体地进行社会政策创新。

社会体制既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复杂系统,又与其他相关体制互为依靠。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还在不断加剧,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仍处于动态演变之中。社会体制虽然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总体架构,但其加快改革的进程已经开始,而且深受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影响。这意味着社会体制的改革将面临众多“变量”,而且都处于复杂的因果关系中。因此,改革规划者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比如要设定好社会体制改革不同阶段的可预期目标。为此,需要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对公共产品的配置原则、标准预期会有不一致或变化不定的现实;需要考虑到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背景下,社会权利日益彰显并可能快速达成的跨文化共识;需要考虑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社会体制改革可能提出的新诉求。只有在权衡这些方面的基础上,改革规划者才可能从宏观上对社会体制改革可预期的合理目标做出整体性判断,进而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成员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期待。

总之,社会体制改革规划不仅要有战术应对,而且还要善于战略谋划,或者说,在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改革方案时需要培养和提升一系列能力。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社会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上海大学教授)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