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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成果简介

2013年11月20日15:49

由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批准号05&ZD024)已于2011年12月结项。

一、项目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据中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客观实际,科学地、富有远见地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如何把这一目标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是需要我国法学界进行系统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1、理论意义和价值

社会是由诸多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构成的共同体。这些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以及构成这些群体的成员之间,在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能够互相尊重、融洽相处、彼此交流、共同发展和寻求更大的福祉,这样的社会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不同群体之间首先必须承认对方利益的合法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尊重对方的利益,尊重对方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尊重自己的利益;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要通过某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亲自去表达,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去表达;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表达自己利益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之间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妥协,妥协并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保证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方法;利益主体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国家权力分配及相互关系、国家权力的运行,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都是从保障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的。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承认和尊重利益的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是一个权利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不同利益之间善于妥协的社会,是一个在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存在必要限度的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运行目的为“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是一个既能够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够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社会,是一个在统一国家内各民族都能够按照本民族特点进行生活和发展的社会。

而依据人类的理性和长期的生活经验,所有上述目标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换言之,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利益的界限,利益的主张、表达方式,利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纳入法治秩序之中,而宪法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好的调节器。

中国有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重视政策在治理国家和处理国家内部各种关系中的作用,重视以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在治理国家和处理国家内部各种关系中的作用,重视以行政的手段在治理国家和处理国家内部各种关系中的作用,而忽视法治在协调不同关系中的作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真正开始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才开始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

因此,基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研究相应的所应当确立的正确的法治理念,从理论高度去回答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与运行的意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法治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法治体系内部各部分的基本功能、我国当前法治体系所存在的基本问题及其原因、法治体系内部各部分所存在的缺陷,等等。我们认为,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完善、内部之间的和谐,对于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运行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提高人们对于法治之于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作用的认识,都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理论价值的。

2、实践意义和价值

将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提出,即蕴涵着现阶段的我国社会并非是一个十分和谐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因城乡二元结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三农”问题,农民工在政治、经济、生活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待遇问题,户籍制度问题,农民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因征收、征用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尤为突出;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司法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案件问题,受理案件以后久拖不决问题,判决不公问题,地方保护问题,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尤为突出;因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问题,行政机关超越职权问题,行政不公开问题,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律程序问题,尤为突出;因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不明确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哪些事务属于中央管辖哪些事务属于地方管辖不明确,属于中央管辖的事务是由中央直接管辖还是委托地方管辖不明确,地方立法的界限不明确,在单一制体制下,中央对地方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是什么不明确,这些问题尤为突出;因对官员的权力控制和监督不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官员滥用权力问题,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官员的渎职问题,官员的政治责任问题,尤为突出;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不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妇女权利的保护问题,受教育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因解决纠纷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其中主要的是因司法不公而上访,因解决纠纷渠道不畅通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尤为突出。诸如此类的社会矛盾还有许多。这些因素如不能及时得到重视和消解,便容易诱发大面积的社会冲突、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使社会发生动乱、骚乱、暴乱,使我们的社会陷入动荡之中,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葬送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的社会就不可能稳步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就成为空谈!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项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也还存在着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我国的法治体系还不能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内部还存在着互相之间衔接不够,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如何保证法治体系内部的统一,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形成,还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法律制度在建立时,更多的是从方便管理者的管理出发的问题,等等。

针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所存在的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先进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及具体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和和谐社会的正常运行,能够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保障作用。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对策建议

根据本课题的初步设计和答辩会委员们的要求和建议,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围绕着本课题的主题,选择了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几对重要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即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群体性纠纷背景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纠纷背景下处理利益关系的机制等。

本研究课题的基本内容主要以利益之间的关系为线索和核心。在法治背景下,必须尊重每一种合法的利益,承认每一种合法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中央利益、地方利益、特别行政区居民利益,在承认每一种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处理和平衡这些利益的关系,恰当地处理和平衡这些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恰当处理这些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时,首先必须允许这些利益的主体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渠道,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才能以民主机制在不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平衡不同利益的载体即是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即是维护和兼顾不同利益。在不同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在紧急状态和群体性纠纷发生以后,即使国家权力会比平时状态下要大许多,但也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界限、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原则,从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迅速恢复、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在现代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承认利益、在法治理念和思维指导下,以法律手段,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有以下八个方面的专著:

子课题一:《法与和谐社会关系导论-以利益分析为中心》

基本内容包括十章和结论:第一章《和谐社会与利益》;第二章《法与利益》;第三章《个人利益》;第四章《公共利益》;第五章《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第六章《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第七章《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第八章《利益冲突的法治解决模式》;第九章《比例原则》;第十章《利益衡量》;结论《解决利益问题要以人为本》。本子课题是作为整个项目的导论安排的,其核心内容是研究法治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基本的和总体的关系。主要研究了和谐社会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利益、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或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以及解决这些利益之间冲突的法治模式和原则。

子课题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以宪法规范分析为基础》

基本内容包括导言和七章:导言;第一章《国家权力与宪法规范》;第二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际》;第三章《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力规范之选择原则》;第四章《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五章《国家权力纵向配置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第六章《完善宪法权力规范保障公民权利》;第七章《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谐之路》。本子课题主要研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既存在着一致的方面,也存在着矛盾的方面;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从宪法规范的制度设计出发点看,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服务和保障公民权利,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但同时,也考虑到国家权力具有滥用和扩张的本性,对公民权利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宪法规范基于国家权力的此两个特性,体现了既约束国家权力、又保障国家权力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

子课题三:《和谐社会运行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除前言外共八章:前言《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意义、现状和方法》;第一章:《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述》;第二章《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区域结构》;第三章《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第四章《中央与地方组织架构》; 第五章《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第六章《中央对地方监督和控制》;第七章《中央对地方指导和地方对全国性事务的参与》;第八章《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与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我国长期以来处理不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呈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只有在法治化背景下思考这一重大问题,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维。本子课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治关系。

子课题四:《中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基本内容共六章:第一章《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三章《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第四章《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五章《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第六章《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实行三权分工原则。即国家权力在人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配置,各自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行使;同时,我国在国家机关关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大产生、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从人类的制度文明经验看,不同的国家机关以不同的国家权力作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际上更为有效。本子课题主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对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子课题五:《和谐社会背景下利益表达机制的建构》

基本内容共有七章:第一章《公民利益表达的层次和功能》;第二章《公民利益表达的影响性因素》;第三章《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社会环境》;第四章《转型时期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路径分析》;第五章《现代性语境下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建构》;第六章《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现实困境与突破》;第七章《当前我国公民利益表达行动选择与规范重构》。在承认利益合法的前提下,必须允许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及利益受损害的程度。而利益的表达又必须纳入法律程序,即必须有序地进行表达。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利益表达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集会、游行、示威等,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不通畅,利益主体就会对社会充满了怨气,社会矛盾就会累计。本子课题主要研究了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将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利用起来而又不失控这一重大问题。

子课题六:《宪法、社会多元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法治化探讨》

基本内容共十四章:导论《宪法与异质文化区域的治理》;第一章《“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宪法确认》;第二章《中央与特区授权关系的法理内涵》;第三章《特区立法权的范围与限制》;第四章《特区行政权的范围与内容》;第五章《特区司法权与国家主权》;第六章《特区与内地司法协助》;第七章《中央与特区在外交事务方面的关系》;第八章《特区人民与国家关系的政策基础》;第九章《特区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第十章《居留权案与中央对特区的移民管理》;第十一章《特区表达自由对中央政权的影响》;第十二章《特区普选对中央特区关系的影响》;第十三章《特区语言文化权与国家认同》;第十四章《第23条立法与国家安全结语 中央和特区关系的展望》。香港是一个法治化社会,特别行政区制度也已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确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划分,特别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当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磨合。同时,以法律思维和法律形式明确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可以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的一般关系起着示范的作用。本子课题主要研究了在既有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如何磨合的问题,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经验。

子课题七:《我国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本内容共六章:导言;第一章《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理论分析模式》;第二章《群体性事件中公民权益的应急保障机制》;第三章《群体性事件中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第四章《群体性事件之信息保障机制研究》;第五章《群体性事件中行政应急能力的保障机制》;第六章,群体事件中官员之问责制》。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相关联,目前社会矛盾为多发期、高发期并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国家权力比平时状态下要大许多,相应的,公民权利也比平时状态要小许多。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和法律程序进行实施。国家权力必须本着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最小比例原则实施。本子课题依据这些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

子课题八:《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基本内容共五章和一个结语:第一章《纠纷的基本理论》;第二章《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第三章《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原理》;第四章《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第五章《司法ADR: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结语《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之建构》。承认利益的合法性,就必须尊重利益,而有利益的存在,必然就可能发生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发生以后,必须依法并按照法律途径和程序解决这些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机制中,诉讼机制当然是主要的,但除此之外,其他非诉讼途径和渠道也是非常必要的,更是我国社会比较习惯的方式。本子课题主要研究了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产生机理、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基本理论、基本机制等。

(课题组提供)

(责编:张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