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双重”原因
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将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解为合理因素及不合理因素。
从合理因素看,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本身有扩大收入差距的功能。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个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竞争环境的差别以及个人天赋的差异,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就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第二,经济发展阶段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按照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倒U字型”曲线原理,一个社会在经济起飞阶段,基尼系数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上升,只有进入中等发展水平后,基尼系数才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下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速增长的经济起飞阶段,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拉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经济增长效率不同,为其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不同的经济基础。例如,我国东部沿海的上海、浙江等地区整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较快,这是该地区城乡居民收入高于其他地区的重要原因。此外,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提高和各种相关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也都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从不合理因素看,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过分强调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改变传统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体制起到重要推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深刻变化,理论界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为一切聚敛财富的过程辩护,把社会公平放在“可顾、可不顾;顾不上,就不顾”的位置上,实践中造成极大危害,客观上起到了加大收入差距的作用。⑥
第二,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居民收入比重下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关系。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会对该国的投资消费比例、居民收入差距产生重要影响。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政府和企业收入占GDP比重不断增长,与此相反,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却大幅下滑,成为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所占比重,1996年为69.3%,到2007年下降为57.5%,累计下降11.8个百分点。劳动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1983年为56.5%,到2005年下降为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在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大幅下降的同时,企业利润所占比重却从1996年的21.2%,上升至2007年的31.3%,上升了11.1个百分点。
第三,收入分配体制障碍,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垄断因素,由行业或部门垄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尚未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依靠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二是工资形成机制不合理,企业利润侵蚀劳动报酬。主要表现为最低工资水平低;缺乏正常的工资形成机制;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完善,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工资机制丧失差距诱导功能,难以形成全社会的均衡工资;工会作用弱化,不能完全代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工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压低、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雇佣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雇佣只付绩效工资,不付基础工资的员工等。
第四,“二元结构”壁垒,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呈现扩大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城乡分割,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统计,1997~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仅增长4.6%,比GDP低4.3个百分点,比城镇居民收入低3.5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一是非农产业发展作用减弱,进城打工门槛提高,就业机会减少;二是农产品供求关系制约,农产品过剩,增产不增收;三是农村人口多、产值低,经济发展滞后。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认为,“三农问题是社会结构问题,不搞城市化不改变社会结构是解决不了的。2007年的GDP中,第一产业创造价值占11.3%,当年的农业劳动力占整个劳动力的40.8%;同年我们的城市化率是44.9%,55.1%的人去分这11.3%的财富,农民怎么能不穷、怎么能不苦呢?”⑦
第五,调控体系不健全,缺乏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一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手段不健全。在税种设置上,除个人收入所得税、消费税外,用于调节过高收入的遗产税、赠与税等还没有出台。同时,个人收入所得税又存在制度欠缺,如起征点过低、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偏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方向。二是用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调节手段不健全。如,工资指导线调整不及时,不能迅速提供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和企业效益变化的薪酬调整信息,指导企业调整分配关系;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不及时,不能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及时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社会救助标准低。三是社会保障的分配调节功能不健全,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低,机遇不均等,收入高保障高,收入低保障低。四是监管职能不到位,同工不同酬,非货币性福利混乱,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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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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