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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研究——基于美国金融危机的经济学分析”成果简介 (2)

  2011年10月17日14:29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四、若干对策建议

  1.加强、改进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维护中国金融稳定

  (1)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现实需要。

  (2)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必须尽快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3)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4)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5)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

  (6)加快金融监管体系自身的建设。要加快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严防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死角”;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要尽快提高监管当局对资产负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等的监管能力和对风险的预警、防范和控制能力;要逐步升级监管技术和改善监管方法,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与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甄别、防范和处置。

  (7)构建有效的中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微观审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保持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率与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动态协调;二是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架构,有必要明确中央银行为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机构,建立微观审慎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既兼顾各方(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利益又明确分工的协作机制;三是待条件成熟时,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金融委员会,专司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全面分析、监控所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开发和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标准、指标,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监管的相关制度,通过逆周期的政策(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政策以及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等)建立适当的逆周期监管机制;五是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并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并进行连续监测,重点关注每个指标与历史平均值的偏离,在检测中不断修正。

  (8)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国际场合,加强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沟通与协调,共享信息,加强共同行动,促进全球金融的稳定。

  2.提高货币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基于后危机时代宽松的流动性所带来的资产价格泡沫和未来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恢复,或注入的流动性使通货膨胀出现上升压力,货币政策就应迅速进行反向操作,及时收回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过多流动性,同时货币政策应坚持尽可能在灵活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下,协调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后危机时代的货币政策应高度关注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将货币稳定(或币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坚持灵活的资产价格的货币政策应对规则,增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

  (1)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现有法规体系的框架之下,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按照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规章和规则。其次,改进监管机构内部法规制定程序,对监管法规的立项、审议和发布实施进行规范,确保法规制定的及时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再次,建立监管法规的动态跟踪、评价和改进机制,定期对监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对监管法规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中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信用风险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的信息披露和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3)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要明确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定位,包括最后贷款人的宗旨、目标、责任、范围、方式等,增强救助的目的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要明确最后贷款人对金融机构的救助程序,并向市场公布,接受监督;要明确最后贷款人救助对象的标准;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可以更多地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等方式,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尝试用担保、承诺等新的方式。

  (4)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风险程度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

  (5)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防范金融安全网所引致的道德风险。

  4.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

  (1)树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确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地方政府要将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涉资金在地区间的正常流动,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

  (2)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行为。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要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规模,引导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投资计划与本级财力进行科学预算;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所需的法律制度。

  (3)规范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其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要明确在各级政府设立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或金融管理局),其职能明确界定为制定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地区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危机紧急干预机制。要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逐步剥离其融资职能,突出其稳定职能。要加强金融办的制度建设,提高其甄别能力、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监督体系。

  (4)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区域金融市场体系,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发展地方公共机构债券市场,以适应地方城市化的正常融资需求。

  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及因此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和社会动荡引发了学术界对金融稳定问题的高度关注。与中国金融发展相适应,国内学者亦就此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从全球危机预警体系到区域性金融稳定指标的构建,研究文献数量迅速增长,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方面也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的研究多关注国外研究进展,较少涉及到国内研究现状并进行评价,或者侧重于金融稳定问题的某一方面,缺乏基于经验研究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考察。尽管许多学者和研究机构都提出了所谓的金融稳定框架,但这些框架从学术观点出发,很少顾及政策含义。各国中央银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也仅仅是一些资料的罗列和堆积,而无系统的分析。从国内目前的金融稳定研究成果来看,评介性文献较多,原创性文献较少,多为在整体参照西方学者制定的基本理论框架的基础上,从某个层面或视角寻求对中国金融稳定状况及应策的解析。然而,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社会制度、文化、政治、经济等多要素交织的过程,金融制度与政策明显地独具其特征。因而,如何立足中国实际,探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无疑是一项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本项目在剖析美国金融危机形成机理及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基础上,系统梳理金融稳定相关研究文献,探讨新形势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构建,探索新形势下协同各方力量促进金融稳定的方略,将对微观经济基础的关注和对周期性等宏观经济因素的重视相结合,廓清金融稳定的内涵,力图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系统的金融稳定框架,可以促进人们加深对有关金融稳定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对现行金融规则的关注和严格执行,并为金融稳定的分析提供一个连贯一致的架构。不仅如此,以中国为背景的经验研究,可以丰富以转型经济国家为背景的金融稳定问题研究,为金融稳定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平台,更可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金融稳定长效机制、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

  (课题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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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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