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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里“老人”看管备荒粮仓

胡火金  张焕育2012年01月20日09:12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明朝预备仓的正常运行,与看仓老人制度的施行是分不开的。看仓老人在预备仓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徇私舞弊、侵盗仓粮等诸多弊端,亦成为预备仓最终衰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老人从事基层管理,不绝于历史。明政府为加强乡里基层的管理,实行老人制度。即选拔各个乡里中“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管理乡政。被选拔者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所以被称为老人或里老,有水利老人、看仓老人、木铎老人、集老人、浮桥老人等等,他们遍布于城乡基层组织之中,这些“老人”因地而异,按需而设,均属半公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老人在基层组织、社会事业管理以及百姓日常重要事务中,也还充当着重要角色。

  预备仓为明代所独有,是由朱元璋在总结常平仓、社仓等救荒之政基础上而创立的备荒仓储。其后,明代诸帝努力经营,在积粮聚谷、放粮救灾、审查考核等方面逐渐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在具体运行及其人员设置上更是独具特色。预备仓属官督民办性质,设立于地方乡里基层,在粮仓管理中采用了老人制度。政府官员统筹全局、领导筹划,看仓老人则看管仓粮、主持收放,形成了政府官员和看仓老人分工配合、协理仓政的局面。在预备仓的管理人员中,省级官员主要负责监督、州县级官员负责组织兴建、筹集籴本,具体的督工、籴买、看管、放散全由看仓老人和斗级处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维持着预备仓的正常运转。看仓老人在明代预备仓运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看仓老人的遴选和任用

  “看仓老人”被称为仓老、掌守老人、仓夫、土仓官等,属于正役。明朝征发赋役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看仓老人一般都从家资颇丰、人丁众多的家庭产生。明代“老人”一般先由民间选举选出候选人,再由官府任命,看仓老人亦是如此。如张鹵在《皇明制书》中言:“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但因为钱粮出入之所,亦为奸弊易生之地,所以政府在任命“看仓老人”时,特别强调“年高有德,众所推服”。如嘉靖《六和县志》记载该县俸给仓老人、盐惠仓老人、预备仓老人时,特别强调“以上老人,亦择良民老成者,逐年佥报”。由此保证老人的人品素质,以确保预备仓的正常运转。当然,看仓老人的选拔任命并没有脱离明代“里甲制”的基层组织结构的框架。

  在看仓老人的任用上,施行任期轮换制度。据地方资料所见,看仓老人总体上应当是每仓一名,其任期当是一年。

  此外,一些地方除了看仓老人以外,又设立仓大使、仓官、攒典及其斗级。斗级为各种仓储必设人员,主要负责米谷扬晒、抬斛折席、巡仓看守等事。如嘉靖《寿州志》载,寿州有斗级九名:“本州仓四名,南预备仓二名,北预备仓二名,州学仓一名,每名银八两。”寿州所属蒙县亦设斗级两名:“本县济留仓一名,预备仓一名,每名银六两”,又福建建宁有斗级九人,如“本府广实、预备、便民三仓九人”。由此可见,斗级管理亦是看仓老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看仓老人的职责与作用

  在仓储积粮方面,预备仓作为救荒仓储,要发挥救灾赈民的作用,其基本保障是具有充足的仓粮储存。由此,看仓老人需要协助官府筹钱集粮,以使仓廪充实。在丰收年份,他们从官府领取籴本购买仓粮,荒歉年份,则按令散粮。如嘉靖《威县志》载:“专以监守粮斛,掌管收放。”《明太宗实录》载:“太祖高皇帝各命府州县,多置仓廪,令老人守之,遇丰年收籴,歉年散贷。”又如嘉靖《惠安县志》载,永乐二年(1404)“官给价钞,收籴稻谷,命各里老领其事。荒年散之,至秋成还官”。弘治《抚州府志》载:“老人领钞籴谷以备赈济。”嘉靖《清流县志》载:“仍给价各里里老,收籴以防岁歉。凶年则散之,丰年则敛之。”《明太祖实录》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洪武二十三年五月至十月,朱元璋曾发内帑近四百万锭与老人籴米备荒。如此等等,湖广、福建、江西等地很多预备仓由此而建立。

  不仅如此,看仓老人还兼管仓廒兴建、维护和修缮工作,承担为官府筹集资金、聚集建材和组织施工等任务。如浙江淳安县的预备仓就为老人督工兴修,嘉靖《淳安县志》载,“督工经理之者,则老人华蛟、吴世表、邵本立、鲁文德、方宗贵诸人之责也”,广平府南城县也是如此,嘉靖《广平府志》载,“又择才干大姓若雷昱辈董其事,晨作而暮辍,不急不徐。经始于夏四月己巳,越八月戊甲讫工”。看仓老人和地方官在职责上分工配合,有利于预备仓政的实施,也体现了预备仓官督民办的性质。

  在看管仓粮方面,看仓老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扬谷晒米、以防腐烂,严密看守、以防火灾人盗及鼠雀之害,这些工作很多需要斗级的参与和配合。

  在放粮救灾方面,仓粮的发放是其发挥其救荒作用的重要体现。按明代救灾程序,灾荒发生后须由地方官将受灾人户姓名、田地目数、受灾缘由等项填写清楚上报,等待批准后方可放粮。这些条款项目的填写,因地方官“远而弗察”不得不依靠看仓老人,他们对乡里情形比较熟悉。民有贫富之分,受灾有轻重之别,要真正发挥预备仓最大的救荒作用,必须保证把粮食发放给最需要的人。由此,明政府针对灾情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法。以永乐朝为例,对于重灾者——即受灾八分至十分,给予无偿赈济;对于其他轻灾的将作为无息借贷,即事后要原数还官。对此,看仓老人需要查考受灾轻重、区分贫富,造册立簿,以备考核追讨。在依律实施赈灾放粮中,看仓老人的作用不可低估。

  明政府为鼓励看仓老人认真履行职责,给予他们发放薪金,称为工食银。但总体工食银数量很少,不同地区也不尽相同。像湖南常德府、桃源县、龙阳县、沅江县为每名每年五两,而同为湖南省的岳州府则是四两,而作为辅助性质的斗级,其工食银一般比看仓老人少一两。当然,如果看仓老人渎职,致使仓粮出现腐烂和亏空之事,则往往由他们负责赔偿,有的还因此而破家、破产。如《大明会典》载,弘治十七年(1504),孝宗令:“邑烂不堪者,著令经手人员领出,照依律追赔。”《金华县志》谓之曰:“动辄破家。”《杭州府志》载:“两浙运司预备仓……但所储之粟岁久红腐,耗折自多,斗级赔偿遂至破产。”为改变服役者“动辄破家”的情况,杭州府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是每年“夏秋间旧谷既没新谷未升”时,把仓粮分给贫民,令其秋成后还官。如此仓谷可以每年一易,再无红腐赔偿之事,代价是“遇大荒不准赈济”,不过若此则预备仓备荒之本意全失。

  看仓老人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

  在一定意义上讲,任何制度都有其利弊得失。看仓老人参与预备仓管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徇私舞弊、侵盗仓粮现象时有发生。朱元璋以里老大户掌管预备仓粮,出任粮食的积贮放散之事,本意在于利用他们熟悉地方情形,可以保证仓粮用于救济最需要之人。后来地方里老大户凭借自己掌握的看管仓粮和申报贫户的权利,生奸作弊、侵盗仓粮。据《明经世文编》载,永乐年间“皆乡之大户侵盗私用,却先捏作死绝及逃亡人户借用,虚立簿籍,欺瞒官府”。《明史》载,天顺三年(1459),建安老人贺炀上书论时事,直言豪猾冒支预备仓粮以致“廪庾空虚”。这些问题的暴露,除了看仓老人本身的素质问题以外,主要与“亏空”赔偿规定有关,为避赔偿之祸,在放粮之际,往往出现“里甲虑贫民不能偿,辄隐不报,致转贷富室”的现象,这显然与预备仓本意相违背。对此,明政府曾试图将放支权收归政府,以避此弊。《大明会典》载:正统五年(1440)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亲管收支,不许转委作弊。”成化六年(1470)又重申此令。正德五年(1510)直接将土仓官“尽行革退”,令“州县正官或管粮佐贰官收放”。但此举效果不显著,究其原因,一者,州县官未必能究心民事;二者,乡里之情非其乡人不能尽知,善恶富贫“县官远而不能察”,审户之事还得依靠里老。正德朝虽有革退土仓官之令,但却始终处于“革而不退”的状态。在预备仓政二百多年历史中,豪猾隐情捏名罔例之事始终存在,影响了预备仓救荒功能的正常发挥。

  总体看来,明朝预备仓的正常运行,与看仓老人制度的施行是分不开的。看仓老人在预备仓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徇私舞弊、侵盗仓粮等诸多弊端,随着明王朝趋于衰落而愈发严重,使其成为预备仓最终衰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