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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实现从口供依赖到技术倚重的转变

肖仕卫2011年10月21日08:3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亮点之一是,既抑制口供依赖,又重视技术侦查。笔者认为,口供依赖与技术侦查之间存在某种技术层面的反比关系,现行《草案》没有意识到这种反比关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有必要重视这种技术层面的反比关系,推动不认罪案件口供依赖的全面抑制。

  与口供相比,技术侦查的突出特点是与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无关,因此不涉及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意思自由问题,而且获取的证据往往更客观、更稳定,这些都为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价值问题创造了可能。由于技术侦查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因此在法治国家,人们通常倾向于尽可能地通过技术侦查替代口供,缓解口供依赖问题。

  口供依赖与技术侦查缺位有关

  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践中,口供依赖现象比较严重,与之相关的是刑讯逼供问题。本来,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试图解决过于严重的口供依赖和逼供问题,明确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不轻信口供,并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的供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有实证研究表明,1994—2004年,侦查材料中的口供占案卷材料总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30%—33%之间,这表明侦查机关并未明显因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降低对口供的依赖;而杜培武案、聂树彬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也表明,刑讯逼供仍然绝非个别。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抑制口供依赖上效果不佳,从技术角度讲,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而且当时也没有条件开展技术侦查活动。

  《草案》抑制口供依赖 张扬技术侦查

  此次《草案》,可以说似乎存在着一条较为明显的抑制口供依赖、逐步倚重技术侦查的内在理路。一方面通过3个修正案条文抑制口供获取和使用,包括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调不轻信口供和在裁判中被告人供述并非必不可少,以及明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另一方面新增一节5条专门规定技术侦查,显示了立法者从依赖口供到倚重技术的意图。

  仔细研究这两个方面的条文,不难发现《草案》对待二者的态度并不相同。一方面,就对口供依赖的抑制而言,如果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草案》的突破是有限的。事实上,一直为学界呼吁的、旨在真正抑制口供依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关键性制度设置,并未在《草案》中出现。相反,《草案》还一如既往地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在这种背景下,口供依赖抑制的力度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就技术侦查而言,《草案》的规定可谓空前。《草案》为技术侦查专设一节5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和程序,以及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的法律效力。此条的关键在于,不仅明确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技术侦查法律化,而且从《草案》的具体规定来看,该节主要内容都是授权性的而非限权性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适用技术侦查时的程序要件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几乎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任何实质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可以预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要具备技术条件,必然广泛应用技术侦查措施,这势必大幅增强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并对刑事诉讼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在技术侦查能力扩张背景下全面抑制口供依赖

  由于《草案》对技术侦查的强化,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至少在制度上扩张了。侦查机关可以合法地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一些重大案件展开技术侦查活动,其收集证据、获取案件信息的制度能力明显得到大幅增强。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的15年,是中国经济大发展、科技大进步的15年,侦查队伍得以大幅度扩充,人员素质得到大幅提高,许多高端侦查设备、侦查技术开始推广普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早已今非昔比。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已经逐步具备脱离口供中心主义的初步条件,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超前地将《草案》关于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直接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可以考虑赋予律师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全面深入抑制实务中的口供依赖。之所以主张适当超前,乃是因为在口供依赖和技术能力之间,不仅可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且还存在反向性的能动性互相促进关系。只有口供获取极为困难、口供依赖几乎禁绝的时候,侦查机关才有加大技术侦查力度的动力,而侦查力度的加大又会反过来促进口供依赖的降低。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