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期,包括互联网微博在内的各类媒体对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焦点案件的关注日益普遍,表明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媒体是否可以讨论和“监督”正在进行的案件审判?媒体介入是否会干扰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本报约请两位作者就“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否存在冲突”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是为“上海东方青年学社”与本报联合开设的“争锋”栏目第三期。
媒体介入不会干扰司法公正
侯健
媒体是否可以讨论和“监督”正在进行的案件审判?这个问题与媒体言论是否会干扰司法审判公正有关。我认为,媒体言论本身很少能够影响法官判断,但可能影响裁决结果。涉及具体司法事务的媒体言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言论,例如对案件过程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报道、判断、定性和评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言论,例如对法院审判、判决和裁定的叙述、批评、期望和要求。显然,有关案情的言论可能与法庭展示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结论存在偏差,有关司法行为的要求也可能与法律规定不同。媒体言论甚至会形成普遍一致的判断和要求,造成所谓“舆论压力”。而司法审判一般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运用有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处理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经过审判,法官会形成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结论的判断。
许多论著认为,媒体言论会影响法官判断,例如误导法官正常的思考,或使之改变已有判断。这假设了两个前提,即法官必然会接触媒体言论;当他们接触媒体言论的时候,必定会受到影响。这两个前提都是可质疑的。尽管身处大众传媒时代,但是接触媒体言论并非不可避免。对法庭而言,媒体言论都属于远距离言论,不可能对法庭审判造成直接、即刻、无法避免的干扰。可能造成直接干扰的是媒体近距离的言论活动,即对庭审情况的采访、摄录和直播活动,以及法院周边围绕案件诉求举行的集会等。对近距离的言论活动,必须加以控制。对远距离言论,是可以做到不接触的。司法职业道德也要求法官不应接触相关媒体言论,应当把结论建立在法庭展示的证据和对法律的真诚理解之上。其实即使接触了,法官也未必会受到影响。美国学者彭伯在《大众传播法》中介绍了一系列实验调查的结论,表明案情的公开报道一般不会对陪审员的判断造成影响,或即使有影响,也远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该书总结说,社会科学尚没有证实,对案情的倾向性报道会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损害。人的判断不是那么轻易会受到影响的,特别是专业人员的判断和经过较长时间形成的判断。在普通法法系,传媒对案件的过分、倾向性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主要是通过对陪审团判断的可能影响而损害公平审判的,并因此形成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我国司法审判并不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员在审案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也较小。媒体言论影响的法庭人员主要是法官、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至于法官自身,应如英国已故法官丹宁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到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同时,保护证人、鉴定人等也不受传媒干扰和影响。媒体言论何时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一般是法官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游移不定、无法把握的情况下,如果接触媒体言论,专业素质不高的法官就容易受影响。
但是,媒体言论,特别是比较一致的判断或要求,却可能会影响裁决结果。这种影响是双刃剑。消极的一面在于可能会使司法独立遭受干预,导致法官改变其真诚判断。这种影响是通过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造成的。在我国,传媒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可能引起某些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限期解决”或“依法严惩”,因而给法官造成压力。不难看出,这种压力并非是法官能够拒之于门外的来自传媒的舆论压力,而是法官所不能抗拒的来自更高层权威人物的政治压力。此种压力是由于司法体制的缺陷所致。在有些国家,较低级别法院的法官由公民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官为取悦选民,在广受关注的案件中放弃独立判断的职守而追逐媒体言论的主流意见。如果法官遴选制度不够合理,或者没有适当职位和身份的保障制度,裁决结果就可能受到媒体言论的影响。另外,如果司法政策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决时考虑非法律因素,例如民意、社会稳定、社会效果、“人民群众的感觉”等,而媒体言论又被看作测算这些非法律因素的标尺,那么法官(特别是审判委员会)就可能曲迎媒体言论,做出符合主流舆论的裁决。实际上,如果没有体制的压力,法官一般不会理会媒体言论。也就是说,真正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并非媒体言论,而是不合理的司法体制。
另一方面,积极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媒体言论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干预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助于减少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如果案件事实可以公开讨论,而法律本身也是公之于众的,那么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当司法独立受到干预,自由言论还可以批评干预势力,增强法官抵制干预的力量。当法官违背内心真实判断,违法作出裁决,媒体言论也可以起到制约作用。媒体言论对案情客观真实的报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以及对违法裁决的违法性的揭露和批评,都具有这种作用。自由的媒体言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当然,从根本上说,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并非依靠媒体言论,而要依靠合理的司法体制。
既然媒体言论很少影响法官判断,其对裁决结果的消极影响也非本身所能负责,况且还有积极影响存在,那么就不妨让媒体自由讨论正在进行的案件审判。况且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没有充分坚实的理由不能妄加限制。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基于对这种影响的不同想象和态度,或者要求媒体噤声,或者要求司法曲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称:“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就是前一种要求的具体表现。要求司法裁决符合民意或舆论,则属于后一种。这都是通过损害一方价值以保护另一方价值、最终损害双方价值的做法,并不可取,也没有找到问题症结和根本解决途径。我们应当依靠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政策,来消除媒体言论对司法裁决的消极影响。有些论调夸大体制改革的难度,主张对媒体言论施以限制作为权宜之策,这既有失公正,又无异于饮鸩止渴。媒体的自由还相当脆弱,需要小心呵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也非靠打压言论来加以维护,如果媒体噤声,司法独立和公正则更可堪忧。我们要树立媒体与司法共存共荣的理念,营造、培养有助于促进它们共存共荣的舆论和体制环境。因为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司法独立,都是现代文明社会所珍视的价值,是民主与法治的命脉所系。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存在冲突
夏晓龙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法治原则。在我国现阶段,为实现司法独立,除了必须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与行政化以外,处理好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以及司法独立和民意监督的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十分有必要。
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问题,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司法与新闻媒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构成一种紧张关系是十分正常的,因为两者的终极目标近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正如“马德里原则”所承认的,“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和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少数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很难实现的。”在法治社会中,这种不可调和性应当是健康的。
在现实中,媒体与法院为实现各自价值常常会发生冲突。一方面,新闻媒体以空前的热情对法院司法活动予以关注和报道,试图充分体现大众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进而体现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促进司法改革和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时而偏颇的公众舆论,又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法官们指责媒体干扰司法活动的声音不时出现。学术界也担忧媒体的过度滥用已经有侵蚀司法独立,影响审判公正的倾向,伤害到司法独立原则。
1、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程序公正的冲突。新闻的触角无所不及,它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诉讼程序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机关、个人的影响。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决,这就使得媒体追求以惩恶扬善、分辨是非为目的而漠视法律程序的正义,对司法机关追求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造成强大的冲击。其次,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充当的是中立的裁判者,媒体传播与案件相关或无关的事实,可以加入自己的感情和倾向,也可以迎合受众心理,可以直接评论是非曲直,甚至制造舆论压力,使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不得不顾忌舆论氛围和广大公众的感受,从而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2、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实体公正的冲突。在我国,媒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媒体从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较高的权威,令被监督者不得不加以重视。因此,在我国,新闻媒体有可能变成为一种权力干预的力量。一些即将进入或已经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奠定了基础,可能造成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侵犯。此外,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的过程中更注重发行量、收视率,所以也暴露了种种问题,如煽情性的炒作,显失公平的报道,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甚至有个别为了迎合市场,不惜充满色情和血腥味,这些无疑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
获得公正审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媒体则是保证公民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的根本手段。因此,法院与媒体产生冲突的实质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的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或者说是两种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对抗。在一个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中,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会逐渐形成一种法院与媒体都能接受的冲突界限。因此,在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司法和媒体的法律禁区和合理边界,使两者之间的冲突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现矛盾冲突最小化,从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
与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样,民意监督,随着科技进步带来的网络的发达,特别是微博的勃兴,使得民众对社会焦点的关注和自身观点无碍的表达,成为时代的风尚。这无一不说明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法治意识增强了,维权意识也增强了,让人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不感到庆幸:时代进步了,文明进步了。然而在群众高呼政府重视民意,高呼民意胜利的同时,这些案件的审判流程结果在符合民意的同时,却不能不引发学术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深思和忧虑:当政府过分重视民意,过分顺从民意时,这类舆论监督是否演变成民意审判了?因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权力机构、地方势力不正当干扰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然而,如果相关案件处理在顺从民意上走过了头,司法机关是否会失去独立性、公正性?
司法审判是理智的,应该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独立地根据证据衔接分析判断来还原案件事实,再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司法审判不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也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平衡被告人、受害人双方利益基础上得出公正结果。民意是理想化的,普通民众不完全懂法律的规定,也无法对证据进行事实还原,只主观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主观愿望就是好人好报、坏人除掉。民意是感性的,舆论监督只可能对程序公正作出监督,而实体公正只能在法律专业人士基于证据分析判断还原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不可能是简单地顺从民意。
因此,司法独立不仅要独立于权力,也要独立于民意。诚然,司法应受到舆论的监督,民意也是衡量公正的一个尺度。但是片面的民主有时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司法的中立性并不排斥少数人的利益。在民意的作用下,不能排除一些人“搭便车”的情况,也不能排除权威人物对民意的导向作用。民意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破坏规则适用的统一。
司法独立是随着民意力量的增长,法律与政治分离的一种结果,同时司法独立也面临着独立于民意的问题。缺乏程序的民意表达往往缺乏理性。这种民意更关注于个案中的实体正义,而现代社会法治逻辑及其对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严守程序正义。理性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人民通过法律的治理,而并不是民意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
国家和政府,包括司法机关也不可能漠视汹涌的民意。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原则,客观存在的民意完全可以纳入法治轨道:其一,民意的呈现和固定,首先应该为立法者所接纳,通过法定程序,以“废改立”形式让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法规,成为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工作指针;其二,对于具体个案的民意表达或诉请,完全可以通过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通过法定的形式和渠道,例如人大的法律监督得以体现和实现。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编: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