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树一帜的中国古代法
吕丽2011年06月09日15:58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传统法制面貌独特,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理路。就国家制定法而言,法律体系完整而严密,规范分类模式别具一格,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蕴,与儒家理念甚相契合。
在中国古代,全部的国家制定法规范可以划归为三个大的法律门类:律、行政法(古之官礼)与礼仪法;与之相应,古代有三大法典:律典、行政法典与礼仪法典。
首先,以律为代表的刑事法在传统中国颇受重视,被视为法的正宗,大量社会关系以刑律来规范,靠有效的刑罚制裁力量来推行。
其次,以官制为核心的行政法系统最为庞大且完整,由于“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对国家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实行全面广泛的干预和管理,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国家“大经大法”(即根本法)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国古代的行政法统其发达程度之高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无可比拟,甚至实现了法典化。这一点曾被中外学者叹为奇观。
其三,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盛誉,礼仪是中国文化的表征。法国著名汉学家汪德迈称:“只有在中国传统中,各种各样的礼仪被组织得异常严密完整,而成为社会活动中人与人关系的规范系统。”这种令汪德迈瞠目的“规范系统”就是法律化了的“礼仪系统”,这是中国法律文化有别于其他文化的显著特征,体现了“礼仪之邦”对待礼仪异乎寻常的重视。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与西方外来文化的冲突,首先是围绕着“礼仪”而展开的,“中国礼仪之争”、“跪拜礼”之争是其突出的表现;文化冲撞后的维新与变法,也将“礼仪”的改造作为首要内容之一;而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对于作为其母法的中国法的继受与变通,礼仪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例如古代朝鲜就移植并生长出与中国相似的礼仪文化,因而被誉为“小中华”、“东方礼仪国”。礼仪法成为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自成体系的法律门类,在隋唐以后也实现了法典化,这更是世界法制史上所罕见的。
三大法统以行政法为基础,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事法为后盾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结构体系,数千年来有效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数千年的沿革、损益、发展与演变,至清代臻于成熟与完善。
(一)雏形期的西周之制与后世儒家的附会与推崇。“治之经,礼与刑”,礼与刑是西周时期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礼又有官礼(又称典礼、经礼)与仪礼(曲礼)之分,官礼规定以官制为核心的典章制度,为“经邦之轨则”,仪礼规定冠、婚、丧、祭、射乡、朝聘等方面的礼节仪式,为“庄敬之楷模”。“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各有分界,自古亦然”。而刑乃是贯彻执行官礼与仪礼的后盾,“出礼则人刑”。《尚书·皋陶谟》曰:“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五庸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章太炎在《检论·汉律考》中说:“周世书籍既广,六典举其凡目,礼与刑书次之”。西周官礼、仪礼与刑的划分尽管仅仅是法律规范分类的一种趋向,但经过后世儒家的附会、推崇与渲染,却产生了深远影响,古代法律体系的基调却由此确立。当然,那时还无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刑还仅仅是刑罚,与官礼和仪礼的规范结合起来方才成为刑法规范,具有独立的意义,而这种结合在当时又是不固定的,官礼、仪礼、刑的划分还仅仅是法律分类的一种趋向,但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的基调却由此确立,如章太炎所言:“后世复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
在中国古代,西周之制的地位不可低估,可谓后世典制之宗。中华文明早熟,至西周制度均初具规模,孔子叹其“郁郁乎文哉”,孙中山感其“文物已臻盛轨”。更重要的是正统儒家思想对西周之制倍加推崇,并以其为基础构筑其理想的政治、法制模式,而中国封建社会又是一个“超稳定”的结构体系,千载一辙,力求合于西周之制,在其基本精神与样态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完善。循着官礼、仪礼与刑的分类趋向发展下去,逐渐形成了行政法、礼仪法与刑法三大法律部门。
(二)过渡期。秦汉以后作为法律形式的“礼”仅指仪礼,而属于官礼的内容被纳入令式等其他法律形式中。除了礼之外,西晋开始的律、令的分化具有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直至唐代中期以前这两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定型期。唐代开元以后开始了对唐初奉行的律、令、格、式、礼等法律形式按西周的三分模式进行系统化、法典化的工作。进行了“以令、式入六司”,仿《周礼》的体例编制《大唐六典》的努力,尽管由于多种原因这部法典没能“明诏颁行”,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官制为核心的行政法典的出现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而《大唐开元礼》的颁布则标志着礼仪法法典化在古代的实现。
(四)成熟期。就国家制定法而言,其形式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化,至清代已由复杂多样,归并、简化为基本法典(律、会典与通礼)与例(事例、则例、条例)两大规范形式。如果说“典”体现着“先王成宪”、“祖宗遗命”的延续性和超稳定性,“例”则彰显着“法与时转”、因时制宜的变通性与灵活性;“典”为“宏纲巨目”,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用以统宗,“例”则“零节细目”、详尽具体便于征引。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按照“官制、仪法与律分治”(章太炎总结)的古代法律的分类形态,以《大清会典》、《大清通礼》和《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三大法律规范系统已经相当严密与完整。其中以会典规范系统为其基础与核心,以通礼规范系统为其羽翼与辅助,以律例规范系统为其后盾,建构起三大法律规范体系,近循唐制,远宗西周,在维护调整清代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卓尔不群、发达繁盛的中国古代文明,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独树一帜的形体与面貌和充实而深刻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独特性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传统法文化特色的认识,以及对其丰富内涵的进一步理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