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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1年10月12日08:46  来源:光明日报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继党的十七大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之后,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赋予了制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这一制度的形成,实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轮廓更加清晰。其崭新的内涵、鲜明的特点和巨大的优势,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一、崭新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确立以后,在推进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必然要求。

  争取民族独立、人民的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两大历史任务。为此,就必须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进行革命性改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高举社会主义旗帜,领导人民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第一个历史任务,进而又开始了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完成第二个历史任务的伟大征程。1956年,通过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亿万农民和大多数其他个体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社会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新的事实要求记载下来并法律化,以便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为此,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为原则,初步构筑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式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随着三大改造任务的完成,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认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

  作为全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经历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人民群众对这个新制度还需要有一个习惯的过程,国家工作人员也需要一个学习和取得经验的过程。但是,本来已经有了良好开局的社会主义建设,却由于偏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延误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进程。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终于提出社会主义改革的任务。回首往事,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他认为,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他总结出一条“极其深刻”的教训: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继承前人,勇于实践和创新,在领导人民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同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政治制度,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三是具体制度,即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一个崭新的制度体系,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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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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