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于振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社会》(批准号为03BZS012),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研究秦汉史的最大困难,是史料的匮乏;而且有限的传世文献,也主要记载帝王将相的活动。近年来,出土了大量简牍,包括众多珍贵的法律资料、地方行政文书、私人契约、以及先令、遣策、日书等等,这些资料反映了秦汉基层社会的诸多方面,这里择要介绍如下。
一、田制与赋税 秦汉名田制与先秦井田制之间存在着因革损益的关系,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客观实际而改变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就不可避免了。元、成时期,随着徙陵制度的终止和对占田过限的失控,名田制最终遭到破坏。尽管如此,国家在经营“公田”的过程中,仍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名田制的原则;“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并对魏晋以后的占田制与均田制等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稾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稾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二、职业、身份与阶层 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与其他朝代相比,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全体社会成员,根据官秩与爵位,有不同等级;根据职业,有“四民”之分;根据经济地位,有贫富之别;此外,还有主奴、良贱等等,不一而足。经济地位固然是造成阶级差别的重要因素,然而,同样经济地位的人,由于职业的不同,以及官序或爵位的差别,其身份、地位未必相同;法律、政策等政治因素,往往导致不同职业或身份的人之经济、社会地位发生沉浮。
关于汉代基层小吏的地位及其生活状况,成果中以西北边塞防御组织中的燧长和候长为例加以说明。在爵位方面,候长与燧长一样,均未超出民爵范围;从经济状况上看,二者都出自“中家”甚至贫民,候长生活略宽裕;就职权而言,他们都属于“役吏”性质,只是与燧长相比,候长“吏”的性质稍强一些。
秦汉时期的某些职业是世袭的。尽管这些职业的从业者也属于编户齐民,但其户籍却不同于普通民籍,其赋税、徭役以及职业传习等方面往往也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工匠与农民同属于编户齐民,民间工匠与普通农民一样,要定期服役,交纳赋税,在仕宦为吏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经营活动相对自由;官营作坊中的工匠,分为不同的技术等级,有年生产定额,有俸禄收入,其家庭成员可享受复除的待遇,但个人自由经营的活动受到限制。不论是民间工匠,还是官营作坊中的工匠,都可根据其经济或政治地位,分为不同等级。
秦汉时期的邮人也是一种专门职业,而不是定期服徭役。邮人基本上是世袭的,一旦有人成为邮人,其本人将免服徭役,其户籍也随之发生变化,而有别于普通的民籍。
汉代根据家产申报与评估,将一部分人划为“赀家”。赀家的政治地位不高,他们要与普通平民一样,缴纳赋税、服徭役。由于赀家在经济上比较富裕,官府把一部分人划为赀家,主要是为了让他们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富裕之家如果没有官、爵,往往享受不到什么特权。
后世关于“闾左”的歧见多由曹魏时期孟康的注释所引起。实则“闾左”并不表示居住方位,与“复除”也没有必然联系。“闾左”是编户齐民中的一员,是“黔首”中的贫民,主要靠佣作和佃田为生,他们被罚充戍边的惟一“罪过”就是贫穷。进入汉代以后,贫民已不再是法律所歧视和打击的目标,反而成为官府所扶助的对象,这一方面与统治思想的转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土地制度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奴婢廪食粟出入簿》属于行政文书而非私人账簿,简牍中所提到的各家奴婢,其廪食标准与秦律中的刑徒、居延汉简中的戍卒家属大体相同。向奴婢提供廪食与官府直接组织官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密不可分。负责管理和发放廪食的人也负责把公田的收获物缴纳到指定的粮仓,估计他们同时也是官奴婢最直接的监管者——有迹象表明,这些人本身也是官奴婢。与对编户齐民一样,汉代对官奴婢的管理,也是以户为单位。
根据东汉结束不久的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情况,当时普通编户齐民所拥有的私奴婢数量很小,因此私奴婢无法取代普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估计汉代私奴婢的情况当与此相似。鉴于官营农业在汉代农业中并不占主要地位,而且汉代官营农业也不完全采用奴婢耕作的方式,因此,不应把奴婢在汉代农业生产领域的作用做过高的估计。
三、基层社会与地方行政 秦汉时期的基层社会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不仅亭与乡里性质不同,而且民户、农田、道路、仓库乃至官营手工作场等等,可能都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对这些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的最低一级官府,应该是县廷;有些部门如“都官”等,甚至要由二千石官员(郡太守、王国相、中央诸卿)直接管理。
根据尹湾汉简,在西汉末年东海郡有正式编制的吏员中,少吏占绝对多数。两汉时期,在官僚队伍的各级长吏中,儒生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并逐渐取得优势地位,而文吏则最终在官府属吏(即少吏)中站稳脚跟,以其实际才干在行政体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他们仍然在官僚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缺乏儒学素养也仍然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
汉代对基层官吏的考核,一年中往往要进行若干次,级别越低,被考核的次数越多。汉代评定政绩的方法,或评分、或定等,或“功劳案”,都存在一种“量化”的趋向,使负责不同事务的官吏之间的政绩具有可比性。
秦汉时期,在京师和地方设置了很多“都官”。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略,论者往往将这些机构与行政机关混为一谈。事实上,都官在行政级别上与县同级,但主要负责管理手工业或其他事务,与民政无关。
秦汉时期的邮,设置在交通要道,只负责传递制书、急书等重要官府文书。邮人由邮所在乡的长官(乡啬夫)从当地平民中选用,并报请县令或县尉批准。张家山汉简中每一邮的邮人数量、邮与邮之间的距离等,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是对秦制的继承。
四、法律与社会 秦律中“公室告”和“家罪”的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学术界一般认为,循吏代表儒家的“礼教”,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强调严格执法。事实恰恰相反,循吏在注重发展地方经济、关心百姓疾苦和积极传播儒家文化的同时,还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公平执法,教化与富民等举措只是他们推行“法治”的辅助手段;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作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汉代刑徒砖与简牍中有“无任”与“五任”两个名词,是当时的法律术语,表示一种邻里担保制度,与是否有专业技能无关,而且并不只针对刑徒。张家山汉简中关于“爵后”的认定,悬泉置汉简中“符”的领取等等,都需要这样的担保,而提供担保的人必须是没有劣迹的良民。
悬泉置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迄今所发现的最早最系统的关注人类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文书,它的发现,表明《月令》对秦汉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本课题属于基础研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方面,作者以实事求是、力戒空疏为宗旨,努力尝试诸如二重证据法、统计学、古文书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一手资料,力求推陈出新,说自己的话。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促进考古资料与历史研究更好地结合,更加真切地了解秦汉基层社会,推动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开展,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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