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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

《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评价

2011年05月15日16:37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王跃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土改以来中国家庭、生育演变的实证分析”,于2000年立项, 2003年4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专著《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约34万字。

  该课题集中探讨了社会变革背景下冀南农民的婚育和家庭行为及其特征。重点研究过去60年中婚育和家庭对宏观政治和经济变动所作出的反应。作者将这一历史过程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私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主要指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土改前)。第二阶段,从土地改革到高级社成立之前过渡时期的婚育和家庭。第三阶段,集体所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从1956年高级社成立直至1980年、1981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时。第四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婚育和家庭。从1981年至今,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原来的生产队组织下放给农民,每个家庭又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虽然在60年内中国社会制度发生了上述四个变化,但基本的变化只有两种,即解放前的私有制经济和解放后逐渐实行的集体经济。

婚姻方面



  土改前的传统社会,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的权利。除对婚姻年龄作出不具约束力的规定外,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初婚行为表现为女性普遍早婚,男性早婚和晚婚行为并存。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充分体现出来。由于婚姻目的在于结两姓之好,为免使家族内部关系受到削弱,冀南地区的村外婚成为普遍做法。

  土改之后,家长主婚权被废除,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缔结过程。极端早婚现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由于政府可以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民众实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龄规定(包括晚婚年龄政策)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标识的阶级内婚所取代。传统家族组织解体,宗族观念对族人约束减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强。但集体经济时期的华北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当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有不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法定婚龄成为结婚的唯一准绳,政府指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晚婚规定被取消。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行为有所增加。为了发展村内关系,村内婚成为一种重要方式,它同时迎合了婚龄男女的愿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缩之势。

生育方面



  土改前传统时代,冀南农民家庭拥有的成年子女数量比较稳定,基本上在3.2上下。农民家庭成年子女数量上升是在土改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已婚妇女的成年子女数上升至5个以上,达到20世纪初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最高水平。由此导致区域和全国范围人口的迅速增长。直到70年代,政府实行比较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妇女生育的成活子女数量才降到2个左右的水平。

  从社会变革的纵向过程来看,冀南农民的生育变动轨迹与整个华北乃至全国有相似之处。土改后直到60年代中期,妇女的总体生育率都处于相对高的状态。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数量是历史上最高的。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第一、它是传统时代高死亡率背景下所形成的多育模式的继续;第二、集体经济使多数农民维持最低生存的能力提高,养育子女的能力也相应提高;

  第三、生育人群扩大。这是造成该时期中国人口增长迅速的重要原因。

家庭方面



  1、分家行为。在华北农村,无论私有经济时期,还是集体经济阶段,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传统私有制时代,子女分家受到父家长的抑制,但这种抑制主要表现在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相对富裕的家庭中。中等以下家庭难以长时间维持大家庭局面,往往有较高的分家频率。而大家庭中一旦父家长去世,分家将不可避免。集体经济时代,分家渐趋普遍化。其表现形式是子女婚后与父母同居时间缩短,逐渐演变为结婚即分家的新的民俗。

  2、家庭结构变动。从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冀南农村家庭结构有两个变动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改前占有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减小。60年代中期以后,复合家庭进入尾声。另一个特征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长。虽然土改之前核心家庭在调查村庄均是比重最多的类型,但还只是一个简单的多数。并且,核心家庭相当部分是家长束缚减轻或消失后大家庭分家所致。土改后,核心家庭逐渐成为多数己婚家庭子女的追求。多子家庭不仅儿子婚后希望及时与父母分家单过,而且父母为减轻负担也愿与己婚儿子分爨另炊。复合家庭,甚至直系家庭解体后均融入核心家庭之中。集体经济后期家庭核心化局面逐渐形成。研究表明,整体上看,传统时代,大家庭量占一定比例,但并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式。从冀南看,复合家庭约占15%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中农以上家庭。

  3、家庭规模变动。家庭规模大小与家庭人均土地数量有很大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家庭平均规模保持在5口上下的记载最多,各种个案调查结果也显示了家庭规模构成的这一特征。研究表明,传统社会4-6口家庭占有相对大的比例,形成5口规模家庭的存在基础。更重要的是,3口以下的小家庭和7口以上的大家庭均占有一定比例,其平均水平基本上在5口或趋近5口的规模,从而使5口的家庭规模具有一定普遍性。土改之后,7口以上大家庭比例缩小,3口以下的小家庭比例也降低了。大小两类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下降,进而带动村庄整体平均家庭规模降低。

  4、家庭代际构成变动。同居代际以土地改革前私有经济和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集体经济为重要分野,前一时期3代同居家庭占较高比例,后一时期则明显下降。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只是2代家庭比例进一步下降,3代家庭则相对比较稳定。无论哪一时期,2代家庭都是比例最大的家庭类型。差异是土改前2代家庭虽居多数,但未占绝对多数;集体经济之后,各个村庄2代家庭比重上升至65%-70%,显示出小家庭的优势地位已经确立。研究表明,在传统时代,代际传承中断的情形并非个别现象,贫穷家庭尤其如此。这显然是婴幼儿高死亡率所造成,同时贫穷家庭生存条件的欠缺对其婚育行为产生限制,增加了代际传承中断的比例。土改后,多数家庭能够实现儿女双全或有男性后裔的目标。

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变化



  私有制下财产占有水平决定着家庭人口的生存条件,特别是人均占有土地数量高低与家庭人口数量多少高度相关。占总数约三分之一的中农以上家庭的男性能够适时婚姻,并有条件养育5口以上的人口,维持直系和复合类型的家庭类型。而占总数约70%的贫下中农家庭缺少养育能力,其人口规模不足平均水平,有相当部分生活在3人以下的残缺家庭中。作者认为,在土改前的传统时代,贫下中农家庭生存条件的低下是对一个区域乃至全国整体人口数量发展的重要抑制。

  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土地占有的相对平均,其结果是富裕中农以上家庭生活水准下降,贫下中农家庭生活水准上升,共同趋向土改前的中农家庭。这一过程中,富裕中农以上家庭奢侈性消费能力因土地减少、收入锐减而丧失;贫下中农家庭取得生活必须品的消费能力,直接提升了其维持生存的水平。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经济制度更进一步缩小了农民家庭之间财产和生活水准的差异。

  从家庭人口生存条件角度看,这一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第一、集体保障能力达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最高水平。集体组织有义务提供每个成员及其家庭人口必要的生存条件,人口数量因此获得空前增长。第二、集体经济时代,政府直接参与对农业的领导,提供必要服务,为农业增产创造了条件,农民家庭抚养人口的能力得到保证。第三、集体经济时代,农民不必购置土地,他们把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于直接的日常消费。这意味着集体经济时代农民的全部收入被用来养育人口,从而提高了生存能力。

主要结论



  相对来说,社会变革之中,婚育行为受到新制度更为直接的影响,初婚年龄由民俗指导下家长约定变为政府性外部硬性约束等;家庭类型和规模等所发生的变动则是社会制度间接作用的结果,即政府并未通过政策调整家庭类型,对家庭内部的财产处置和分家方式等并不干预。但社会变革触动了传统家庭的存在基础,引起其发生变化。

  在社会变革环境下,家长权力和平等观念相互消长。土改后财产占有关系变动引起生产方式改变,家庭生产转变为集体经营。建立在私有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家长权威受到削弱,家庭成员的平等观念在共同劳动的集体组织环境中得以培植。这对家庭成员行为、家庭形态和建立在家庭环境基础上的婚姻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农民的婚姻家庭行为在仍以农业经营为主的乡土社会中发生了只有在近代移民社会才会出现的变化。

  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华北的农业生产效率并无根本提高。通过改变财产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政府使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保障功能增强,提高了多数农民家庭人口的生存条件。区域乃至全国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这种社会和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

  20世纪30—

  90年代不仅是冀南农村重要的变革阶段,而且对华北乃至全国来讲都是社会变革空前剧烈的时期。因而,立足于冀南地区对婚育和家庭变动所作的研究,对认识华北甚至全国同时期的婚育和家庭变动将会有一定借鉴意义。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