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网络与社会交往

——《网络社会对交往行为的影响》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5日16:36

  南京大学童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社会对交往行为的影响》(批准号为01BSH010),最终成果为专著《网络与社会交往》。课题组成员有:鲁兴虎、严新明、罗军、曹俊。

  该成果的立意基础在于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现实的社会”。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流行的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的观点,提出网络社会不是“虚拟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它只不过有别于原先的现实社会即日常社会。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是相对的。网络社会是信息社会的一部分,而虚拟社会仅是网络社会的一部分。

  该成果概述了网络社会交往的形成、动因、方式、类型、特征、过程与发展趋势,探讨了情感性交往、商务性交往和公共信息交往等三种基本网络社会交往,剖析了网络社会交往主体的构成及其行为和心理特征,对网络社会交往同日常社会交往的异同之处进行了比较,构建了关于网络社会交往的理论和解释模型,分析了网络社会交往对日常社会交往的冲击。

  一、关于网络社会交往的理论探索

  1.社会化和社会角色。网络社会的出现对传统的经典社会学理论发起了根本性挑战,涉及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等社会学中一系列相关联的基本问题,根源于对人与人性、社会与组织、互动与关系等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社会化和角色理论正处于矛盾的焦点和前沿。微观社会学理论的主线是个体的社会化,然而恰恰在这方面,网络社会不同于日常社会。“概化他人”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指导个体的行为中“主我”排斥了“客我”,社会客观期望不起作用,角色的表演性可能趋于消除,角色冲突一般也不会发生。但人们仍要在网络社会和日常社会之间“穿行”,这就引出了人们在“穿行”时能否顺利地进行角色转换和行为调适,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人的社会化与人格的形成是否会因网络社会的存在或人们经常进入网络社会而出现断裂等新的问题。宏观社会学理论都强调“社会优先于个人”,个人的存在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但在网络社会,个人对组织的依赖几乎消失,个人与社会同等重要;“上层”、“中层”、“底层”以及“垂直流动”等等含有等级意义的概念已不适用,而要按散点状结构来重建宏观理论体系;经典理论中“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主义”基础的有效性受到动摇,“情感人”理所当然地成了假设前提和逻辑起点。网络社会交往的出现使我们不禁想起50年前社会学史上发生的衣阿华学派(库恩)与芝加哥学派(布鲁默)之争:库恩和布鲁默都强调人类有使用符号,进行思考、标识和自我反思的能力,但布鲁默认为行动者并不是被社会和心理力量所推动的,其行为中总是潜藏着自发性和不确定性,互动具有创造性、构成性和可变性,库恩则强调人们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核心自我”将影响和限制人们的行为方式,互动是被释放而非构成的。现在看来,即使认为库恩的观点比较适用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也不得不承认它在网络社会交往中更管用,因为在网络社会交往中,人们的行为更加随心所欲,更加富于创造性,而较少受到“核心自我”和群体情境的制约。

  2.群体与社会。网络社会交往打破了原先社会学关于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划分的定论,出现了已经完成社会化、头脑和心灵已不是“白板”的人依赖情感而组成的首属群体,因而首属群体与次属群体的区分已没有什么意义,而要让位于强纽带联系与弱纽带联系的区分;打破了原先社会学关于社区和社会划分的定论,网络社区成员之间已没有面对面的直接交往,因而缺乏强烈的共同价值观和认同感;突破了原先社会学关于社会地位的理论观点,提出了日常社会地位和网络社会地位的关系问题,显示出重建“在线”身份等级的过程中所依赖的资源和采取的方式与“离线”情况下的区别。所有这些都将对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做出贡献。

  3.信任与冲突。传统社会中,信任源于血缘与地缘关系,呈现出从熟人到陌生人的递减状态,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则基于宗教和民族认同,调解冲突靠的是乡规民约和带有宗教与民族背景的社团。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交往圈子越来越大,与不同地域、不同宗教、不同民族的陌生人的交往越来越多,人们依靠互惠规范和公平规范相互进行交换,信任建立在对交换的成本与报酬的理性计算基础上,法律成了人们之间信任的外部保障。网络社会交往中的信任与冲突问题集中体现在商务性交往即电子商务活动中,目前网上交易经营风险过大,要增进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度,除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建立电子商务法以外,还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同时注意非商务性网络交往中的信任与冲突问题。

  4.规范与控制。网络社会及其交往的出现对社会规范与控制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改变了日常社会中少数人制定规范、大多数人遵守的局面,而是由参与者自己制定规范,并从中不断凸显自身的主体性;网络交往的匿名性使得交往主体可以尽情地破坏刚刚建立、原本基础就不牢固的既有规范,选择越轨行为,“自古英雄出少年”,大有打破一切约束之势;技术上的TCP/IP通讯协议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惟一规范,网络礼仪、网络伦理被视同儿戏。所有这些说明人们必须对网络社会实施控制。这种控制的实质是日常社会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即日常社会及其成员对网络社会这一人类共享“资源”的控制。控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网络、网络社会运行条件和环境的安全(技术控制、信息源控制),人们正在探索法律的、技术的方法和手段,但面临的挑战在于,实施“控制”的要求与网络社会赖以生存的开放性和公众参与性原则之间似乎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二是对人与人在网络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和需要(包含虚拟的需要)的控制,又不能简单地搬用日常社会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需要从四个维度加强建设——网络道德(自我控制)、网络法规(强制控制)、程序设计(直接控制)、人本教化(终极控制)。此外,控制的“主体”是谁,更是一个大难题。然而,过去当人类由于活动领域扩大到公海甚至外层空间时,不同国家的人们在上述场所展开社会交往,最终有了规范和控制人们行为的关于公海和外层空间的国际公约;与此相似,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积累,人类最终也会对互联网形成有效的规范和实施合理的控制。

  二、关于网络社会交往解释模型的建构

  提出了以下五个模型:一是关于网络社会交往前提的人性假设模型,主张网络交往主体是“政治人”、“经济人”、“情感人”的综合。二是关于网络社会交往过程的“开放与吸引”模型,其根源于人的平等性、趋利性及对孤独的恐惧。三是关于网络社会交往结构的“散点式互联”模型,其实质是弱纽带关系,功能是推进全球化。四是关于网络社会交往规则的“自主参与和后把关人时代”模型,导致对交往控制变得非常困难。五是关于网络社会交往结果的“中断—延续—转化”模型。

  三、关于网络社会交往对日常社会交往冲击的思考

  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并存与互渗,两种社会交往也并存与互渗,于是网络社会交往极大地影响着公众舆论。在“上网者”与“未上网者”之间、网络“高手”与“新手”之间造成新的社会分化,即“数字鸿沟”;对网民个性的改变具有“双刃剑”作用,会产生“信息综合症”、道德失范症、人格障碍症、心理脆弱依赖症、认知惰怠症、感情自我迷失症;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黑客以及侵犯隐私、情感骚扰和性侵害等失范行为会严重影响日常社会交往的正常进行。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