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5日16:30

  扬州大学熊德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批准号为02BJY081),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课题组成员有:冉光和、温涛、李敬、袁洪斌。



  这一研究成果在深入考察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客观现实和相关研究基础上,认为现有农村金融理论研究和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方面,且大多着眼于金融机构视角,农村金融改革被狭义地理解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致使“转型”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失调并不断恶化,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未能充分达成;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发展”战略指导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经济的要求,转换研究视角和分析范式,建立基于交易视角和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发展观,紧扣“协调发展”主题,着力“机制与模式”构建。

  为此,该成果通过比较系统回顾和借鉴金融与经济关系理论、协调与协调发展理论、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从交易视角和功能范式上界定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分析基点;规范性地定义和解释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揭示其传导机理、均衡过程、约束条件和微观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形成研究启示;运用历史分析和计量检验方法,从制度和数量方面,实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失调及特征,剖析其根本原因、深层原因和直接原因,进而构建了以制度协调为中心,以市场协调为基础,以政府协调为重点,多种协调手段配合使用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总体模式及其多元化的模式类型和构建程序,并围绕协调发展机制的生成,有重点、分层次地提出了以观念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以营造宏观制度环境为保证,以解除农村经济约束为基础,以强化农村金融功能为突破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建设路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系统化的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

  第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理想状态及其实现过程。 从“理想状态”上看,是为保持农村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开放系统中的农村金融与农村实体经济在制度和技术作用下,总量、结构和速度配合适当的良性循环态势,在本质上是农村资源在农村金融与农村实体经济部门的可持续性优化配置;在逻辑上,客观地存在一个受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外部冲击、系统开放程度以及制度、技术、结构变化影响的资源配置理想状态比例,在前三者给定条件下,协调发展取决于制度、技术和结构。从“实现过程”上看,是一个不断受外部因素干扰、内部结构复杂、多层次相交叉、多内容相交织、多手段相配合、需要支付成本、不断循环往复的前馈-反馈式系统运动过程。

  第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宏观制度环境下二者相互促进达成的最优供求均衡。从传导机理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制约,关系状况取决于政府以及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系统发挥其功能的能力。宏观制度通过改变交易环境影响农村金融交易主体的构成和行为,进而影响二者关系,但不存在相互脱离的单边持续发展。从均衡过程看,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农村分工与交换发展是农村金融需求的决定力量;平衡经济发展和利益集团要求的金融政策,以及农村金融资源报酬率和农村金融创新能力是农村金融供给的决定性力量。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供求均衡具有多重性,只有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高度稳定性的长期均衡才是协调发展。

  第三,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必须以良好的产业发展、信用关系和主体行为为条件。在产业发展方面,农村经济主体使用农村金融资源的净收益应大于等于农村金融交易双方从事该“交易”的机会成本之和,至少等于农村金融资源非农化的净收益率;农村金融交易总是优先在净收益率和资产积累高的地区、产业和经营者中达成;农村经济结构多元化、要素流动自由化,对农村经济主体使用金融资源的平均净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在交易规模不变的情况实行管制,就必须以财政支持为基础的政策性金融与之相匹配。在信用关系方面,农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用水平、交易方式、交易动机对协调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应注重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农村金融交易主体信用水平,发展长期交易、关联交易、团队交易、抵押交易,并注意开展农村扶贫和救济,以改善农村金融交易动机。在主体行为方面,既表现在总量上,又表现在结构上;既受宏观制度环境约束,又受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系统自身能力限制;既是制度、技术和结构变迁相协调的过程,又是多样化实现手段相协调的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以政府以及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系统的功能发挥为基础,而系统功能发挥取决于微观主体的行为能力和系统内部的结构,其核心在于制度协调,重点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协调。

  第四,经济发展中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具有多样性,但成长路径具有一致性。经济发展中各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的表现形态因“生态环境”而各不相同,具有多样性。但都非常重视二者协调发展,其认识形成于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制约,完善于对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把握;都非常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协调手段的选择经历了从单一的市场或政府协调,到政府、市场以及介于其间的企业、准市场组织、关系网络和社会协调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都非常重视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的配合,并由狭义的信贷支农逐步发展为以交易为特征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惠发展。

  第五,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模式不同,在时间、结构及其相互影响上不协调。农村经济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前以强制性为主,改革开放后则是在诱致性变迁推动强制性变迁后,二者交互作用,在摩擦和冲突中不断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的渐进式演进过程,微观经济主体和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制度变迁,变迁主体和动机多元化。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在不同体制下总是表现为中央政府主导,依靠金融垂直治理结构推行的强制性过程,并处于不断反复的震荡之中,强制性变迁总是不断压制诱致性变迁,在不同层次强化金融二元结构的过程,所体现的主要是中央政府和正规金融意愿,未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相比,不仅主体、路径和动机不同,变迁模式不相适应,而且在时间上滞后,在供求和区域结构上失衡,影响上互不对称。

  第六,转型时期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受内外因素影响未能在相互作用中协调发展。 回归分析、cointegration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发现:农村存款与农民收入以外的其他农村经济发展指标没有明显关系;农村正规金融的农村贷款不仅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反而阻碍了农民收入和农村GDP增长;农村金融深化对农民收入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但却促进了GDP增长、抑制了整体金融发展,而GDP增长和整体金融发展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贡献却微乎其微。农村GDP增长不能促进农村信贷增长;农村消费与农村信贷不存在重要联系;农村投资与农村储蓄不存在重要联系;农村投资增长不利于农村贷款增长。转型时期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受整体经济发展和整体金融发展的制约,农村金融在整体金融中处于从属地位和被整体金融隔离的状态,“二元金融结构”制约农村正规金融向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方向发展。

  第七,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失调源于制度环境、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共同约束。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失调的根本原因是宏观制度环境约束,具体表现为:初始条件不足、发展战略偏差、二元经济和金融结构制约、分层治理中政府行为的相互冲突,以及思想认识不足和传统观念的限制;深层原因是农村经济发展制约,具体表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状态不佳、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农村经济比较利益低下、农村经济主体发育不良;直接原因是农村金融功能不足,具体表现为:农村正规金融结构不合理、政策性金融发展不到位、商业性金融非农化发展、合作金融发展难度大、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落后。

  第八,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具有实现机理一致性和实现形态多样性特点。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实现机理的外在表现,其形态取决与协调发展的具体目标、协调发展的外部环境约束、协调发展手段的最优组合、协调发展主体的自身能力等因素,应依据协调发展的实现机理,在协调发展模式总体框架下探索不同条件下的具体实现形态。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机制与模式构建。发挥政府职能,实现“差别金融”是走出“不协调陷阱”的切入点,但治本在于现代市场制度在农村的确立和完善,以及“二元”经济、金融结构的“一元化”。

  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营造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制度环境

  第一,以“公平高效”为目标,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1)切实赋予并培育和保护好农民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重点是要以提高农业组织化为目标,以既合作又竞争为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构建形式多样的区域性、专业化、网络化的准市场组织,让农民参与集体行动,形成制度化的利益代言人。(2)切实赋予并保护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产业地位。加大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注重发挥其诱导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的支农效能;在交易金融观和功能金融观基础上,树立农村金融科学发展观。(3)切实赋予并保护好不同产权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重点是要培育能有效参与市场交易的人格化公有产权主体。(4)构建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协调发展体制。应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制度创新、公共产品供给和宏观调控能力,积极为多种协调的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以“统筹发展”为指针,制定和实施协调发展战略。(1)始终把“三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尤其要强化《农业法》对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力。(2)以协调发展为原则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应着力纠正各种“赶超式”的发展观,杜绝对农民权益的制度性忽视和侵害;在“协调发展”框架下,制定和实施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3)以城乡统筹为手段化解二元经济和金融结构。关键在于解除制度压制,核心在于政府发挥职能,重点在于政府转变观念、规范行为。

  第三,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的协调发展职能。(1)科学界定协调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将协调发展制度化地纳入发展战略规划和考核目标。(2)优化协调发展中的政府治理结构。设立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委员会及其农村部;以制度化形式保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及其制定和实施部门的协调;积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或以契约形式与金融机构就农村经济发展达成金融交易;逐步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协调发展预警监控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3)提高协调发展中政府的人力资本。建立学习机制,提高政策制定者的人力资本;加强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引入专家咨询、民主协商机制,形成决策智囊,采取听证和公示制度,保持政策的科学性。

  (二)消除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农村经济约束

  第一,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奠定农村经济发展基础 。(1)明确不同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职能。重点是要合理划分不同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责任,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所需资金,应制度化地纳入财政预算体系。(2)建立城乡统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重点是要建立稳定增长的制度化支农资金渠道,逐步实现农村税收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应将耕地转让的国家垄断收益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和义务教育。(3)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决定机制。重点是要实现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建立农村社区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制度;鼓励社区领导人真正把增进本地选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提高农村公共产品决策可行性,扩大农民的决策参与权。(4)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集渠道。要通过制度安排推动多渠道供给格局的形成。

  第二,加速农村生产要素流动,改善农村经济发展质态。 (1)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重点是要大力发展订单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能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明确农民就业的平等权利和政府主管部门,加快发展输出地的就业服务。(2)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农业产业集群,以外部规模经济促进内部规模经济;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专业性的农村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经营能力提高等紧密结合;大胆探索适合各地特点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3)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上,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实现“按市场需求布局”和“按比较优势布局”的结合;以机制创新、技术创新、自主创业和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集中布局,不断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在确保食品安全基础上,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撑体系。重点是推广农业标准化,提升农产品营销能力。(4)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提高比较利益。将有关社会科学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防范部门利益和寻租行为侵害,积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和诱导效应,引入招投标和契约机制,充分利用农业科技资源;建立制度化的农业科技投入资金来源,依法加强监管;探索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的各种形式。

  第三,壮大农村市场经济主体,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1)建立农村经济主体的市场共识,增进市场意识。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共识;树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契约意识。(2)增加农村经济主体的人力资本,强化市场能力。通过选拔、竞争和学习机制增加政府人员的人力资本;通过“示范”和“干中学”机制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人力资本。重要的是要改变当前我国农村科技示范项目“重生产、轻市场、重技术、轻管理”、“过大、过洋、过于集中”的现状,使之在形式和空间上更加接近于农民。(3)培育形式多样的农村经济组织,提高市场地位。在微观上,要明确农户生产经营的法律地位,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将其逐步引向更高层次;培育以农户为基础的企业化微观经济组织;优化农村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在中观上,要根据区域核心资源,确立主导产业;强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农业产业化的契约关系;探索各种形式的准市场组织,发展战略联盟。在宏观上,要促进农村经济主体利益代言人制度化,形成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以区域性、专业性为原则,依法建立具有法人社团地位,代表会员利益,相互间既竞争又合作的网络化农村经济主体联合组织。

  (三)强化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功能

  第一,树立现代金融意识,走出农村金融改革误区。(1)树立制度金融意识,按金融发展规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2)树立功能金融意识,按农村经济需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3)树立产业金融意识,按产业发展规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第二,优化农村金融结构,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1)优化农村金融产权结构,奠定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制度基础。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引导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积极推进农村国有商业金融股份化,扩大经营自主权;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农村政策性金融,履行好直接支农和诱导商业金融参与支农的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完善农村公有金融的治理结构,培育能真正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格化农村公有金融产权主体;逐步构建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其执行系统;积极发展农村信用管理体系,从政府开始实施金融法治化,对新增不良资产应依其产生原因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2)优化农村金融业务结构,拓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范围。建立农村金融改革功能范式,将农村金融业务拓宽到农村经济。尽快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科学细分,制定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政策;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混业经营;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具有直接支农和诱导其他金融机构支农的双重责任。重点是要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全部划转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依法将农业保险列入其业务范围;保证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和其职能的一致性;将农村邮政储蓄吸纳的农村资金返回农村;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重点是要引导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商业经营,将其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3)优化农村金融产业结构,提高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能力。按“打破垄断、经济合理、精简高效”原则,由下自上地推动农村公有金融股份化;按“小的做精、大的做强”原则,构建“主体多元、寡头主导、大中小并存、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按“规范灵活、做精做专、形式多样”原则,引导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发展,培育农村中小型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按“方便快捷”原则,发展农村社区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农村保险、证券、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相互合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围绕农村经济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和组织形态变迁,探索适合于农村的不同协调发展模式,促进各种金融交易方式发展;改革过于集中的农村金融决策机制,下放区域性行政金融中心以更多的决策权;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科技化和科学化,不断增加人力资本含量;优化农村金融区域结构,实施差别化的农村金融区域发展战略;提高农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是要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探索有效的人力资本管理方法;实施农村金融发展的形象战略。

  第三,改进农村金融监管,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率。(1)树立现代金融监管理念,转变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被动式向互动式;由处罚式向引导式;由两端式向全程式监管的三大转变。(2)明确农村金融监管主体,重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在垂直监管上,各级党委和人大应将农村行政性金融监管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农村业务金融的监管;各级金融与经济协调委员会应统领和监管金融分业、按经济中心设置的政府垂直监管系统。政府垂直监管应分业进行;积极发挥农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功能;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在水平监管上,要强化农村经济部门对相应的农村金融垂直系统实施监管的机制;强化农村产业组织对相应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供给主体行为规范性的监管,以及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者的监管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出于社会责任和道义的监管。(3)提高农村金融监管能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提高农村金融监管的人力资本;构建农村金融监管的微观运行机制。主要解决政府作为第三方权威很难真正发挥监管作用的问题;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重点防范多元监管主体行为的混乱和冲突;在当前分业垂直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要加强银行、保险、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和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对接;依靠制度建设规范农村金融监管行为。

  当然,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本身就是在监管与创新、安全与效率、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和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相辅相成,同样,都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谨慎地维持二者协调,可以说是经济转型和全球化条件下农村金融的有效途径。实现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样需要认真地探索和谨慎地维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