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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

——《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成果简介

2011年05月15日16:21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曹刚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用伦理中的程序正义》(项目批准号为04BZX051), 最终成果为专著《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课题组成员有:任建东、戴木才等。

  由于当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诸多道德难题,因此,以研究和解决道德难题为中心任务的当代伦理学形态——应用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但目前学术界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模式的研究,或者过于抽象,或者过于具体,既难以为解决这些道德难题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也不能提供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此,这项成果试图通过对道德难题的类型化分析,以程序正义为中心,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平台,为解决充满道德歧义的现实问题提供一条可行的、合理的途径,既为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成果,也为我国不同领域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及其道德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应用伦理学面临的三类道德难题

  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一般而言,我们只要有了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和与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进行合理的道德推理,形成道德判断,作出道德选择。这里不存在道德难题。但如果我们面临道德判断时,缺乏对道德概念和道德推理有效性的确信,或是缺乏可依据的道德规范,或是对与道德判断相关的事实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就会陷入难以判断的道德困境,这时道德难题就出现了。由此,可以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

  一是事实性道德难题。事实性道德难题就是由于对重要事实的解释和理解的分歧而导致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事实性道德难题的产生,源于道德推理中“事实”的三个根本特性,即道德推理中的“事实”是一个表述的事实;道德推理中的“事实”是一个价值性事实;道德推理中的“事实”是一种预测性事实。

  二是规范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碰到的最主要的道德难题。在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规范性道德难题区分为:其一,规范缺失型道德难题。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学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出现道德难题。克隆人问题就是典型的规范性道德难题。其二,规范冲突型道德难题。规范冲突性道德难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道德冲突有三种类型,即对抗性道德冲突、非对抗性道德冲突和角色冲突。在上述诸种规范性道德难题中,应用伦理学关注的焦点是对抗性道德冲突。

  三是元伦理难题。元伦理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碰到的带有根本性质的道德难题,也是最棘手的难题,但并非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都会涉及元伦理问题,只有当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涉及到道德范畴的定义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问题的时候,才会存在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学就是这样的应用伦理学分支。

  二、 三重语境下的程序伦理

  在应用伦理学中的特殊语境中,要解决道德难题,走出道德判断的困境,需要建构一个程序伦理的新维度,这对于解决道德难题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是道德决策的主体是集体,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需要合理程序的调整。应用伦理学所解决的问题都是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社会问题,因此特别关注通过集体决策来解决道德难题。由于集体决策中涉及了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便产生了调整这种互动关系的道德要求,即所谓的程序伦理。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实践中,由于伦理委员会的出现,也使得程序伦理有了现实的切入点。

  二是解决道德难题需要程序伦理。其一,现代程序有利于解决由于事实判断分歧而导致的道德难题。解决事实判断的分歧在两种意义上需要借助于程序。伦理审查的程序包括了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从而可能避免由事实判断分歧而产生的冲突;事实真相的获得本身需要程序的建构。其二,现代程序有利于解决规范性道德难题。由于应用伦理学尤其要解决对抗性的规范性道德难题,因此,诉诸程序性共识是根本的途径。其三,现代程序有利于解决由于元伦理层面的道德难题。元伦理学层面的道德难题涉及伦理学的根本性观念和范畴的分歧,要解决这一分歧,需要程序建构一个理想的对话环境。

  三是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内涵了人权的基本价值诉求,使其成为一种把程序和伦理联结起来的理论。要在伦理学里谈程序问题,就要看伦理学是否需要和是否可能探讨集体决定权力的自由裁量和个体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伦理学关注的是个体的道德选择,那么,就没有必要探讨程序问题。如果伦理学只关注个体的道德义务,那么,就不可能探讨程序问题。应用伦理学视域中的道德判断是一种集体决策,必然关注对集体决定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运用,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理利益,就需要现代程序的保障。

  四是程序正义的三个原则。如上所述,我们只有在三种语境中才能也才有必要强调程序伦理。这同时意味着在应用伦理学的视域里,程序本身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一般来说,对程序的反思可以在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道德评价三个层面上进行。程序在道德上的肯定性评价就是程序正义。评价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有三个:即自主原则、公正原则和理性原则。

  三、程序中的德性和权利:以医学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为例

  之所以以医学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为例,是出于如下三个原因:首先,审查功能是各种伦理委员会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其次,根据对应用伦理学程序特征的三重语境的揭示,确认了集体决策、道德难题和个人权利等三个要素是适用程序正义的前提性条件,就伦理委员会的四大功能而言,只有审理功能的实现,满足了集体决策、道德难题和个人权利三个前提性条件,故需要对程序提出单独的道德要求,这正是以审理程序为典型进行分析阐述的原因。再次,在各种伦理委员会中,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研究和实践最为成熟。

  一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中的三类人。以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为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专家、相关利益人代表和普通民众等三类人组成。其二,伦理委员会的决策过程是三类人之间不同立场的交涉和不同知识的运用过程。其三,伦理委员会的决策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由于伦理委员会不是一个提供各种专门知识包括道德(或伦理)知识的地方,而是通过一套程序以达成道德共识,从而做出道德决定的平台。因此,无论是专家、普通大众或利益相关人,都需要具备一般的道德能力,即德性。

  二是决定者应具备的三种道德能力。伦理委员会作为道德决定者,无论是那一类人,不但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能力,而且更应普遍地具有起码的道德能力。决定者的道德能力可概括为三个层面:其一,无偏私。无偏私的道德能力是指决定者不因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偏见而影响决定的公正性的能力。其二,规则意识。在制定和遵守规则时,要意识到规则本身要体现相互性要求。其三,公共理性。在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这个空间里,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往往是不可通约和不可重叠的,只能通过对话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最终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这是公共理性的运用。

  三是审查中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的角度。在互动关系的多元主体中,从与审查者相对的当事人的角度,揭示其拥有的程序性权利,是考察审查程序正当性问题的最好视角。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包含如下具体的程序性权利。其一,参与权。即当事人应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影响其利益得失的审查程序。其二,信息知情。即当事人需要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相关事件的审查进程等信息。信息知情的核心是被告知的权利。其三,要求审查者中立的权利。即审查者应当保持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没有任何偏见。其四,平等对待权。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要求程序给予他们平等对待的权利。其五,要求审查者为决定说明理由的权利。说明理由既可以制约审查者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也意味着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其六,人道尊重,即审查程序进行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伦理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权利,也包括尊重当事人的隐私。
(责编:陈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