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项目查询   专家查询   网站地图   重大项目要览   管理规章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成果选介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研究情况及最终成果简介 (2)

  2011年12月02日13:17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宪法学基础》的主要观点:

  司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保障作用。现行宪法在第三章中设有专门一节来规定司法制度 ,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该节共12条,宪法其他章节还有10条直接提及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即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共有22条,约占整个宪法文本正文的16%。这足以显示司法制度在宪法体制与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机关既发挥着司法功能,同时也履行一定的政治功能,需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但司法的能动性是有条件的,必须遵循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司法能动主义则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可以填补立法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同时,司法能动主义可以推动法律对社会的适应,特别是在社会变革较为剧烈的时期,法官灵活适用法律,可以有效化解稳定的法律与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的冲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提倡能动司法或者灵活司法的同时,必须为这种司法划定一条严格的法律界限,否则能动的司法最终将吞噬宪法构建的权力分工原则,也会对民主本身的价值构成巨大威胁。

  对策建议:改进和完善诉讼结构,应当改变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的“超职权主义”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保障人格尊严的“法检公”诉讼机制。在三机关关系中,确立法院的核心地位,强化司法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三机关关系的表述上,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用“公检法”来说明,这应当看作特殊时期的习惯性用法。实际上,宪法文本是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排列顺序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方式具有深刻的宪政内涵,应当强调遵守宪法文本的意义,构建符合宪政理念的“法检公”关系。我们需要明确法院在个案当中的解释权,明确法院在法律冲突中的选择权,明确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和界限,要用法律去明确和保障法院的宪法地位。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之构建》的主要观点: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的十几年时间里,中国的社会形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中国政府不断推进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同时推动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曾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但立法研讨遭遇了较大的阻力和障碍。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刑事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问题,即如何将国家统一的司法权配置到地方;其次,不同性质部门之间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问题;最后,相同性质的不同层级之间的刑事司法权配置以及一个机关内部之间司法职权的配置问题。此外,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遍的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该制度及其执行机构的信任度。只有建立在民众信任的基础上的自觉服从,才是刑事司法制度生命力的源泉,而不是一味依靠强制力的维护。随着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逐步成为社会大众的集体共识,司法制度能否体现并有效地保障人权已成为衡量其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司法制度能否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建构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因此,如何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完善司法制度,构建一个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制度体系,就成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

  对策建议: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角度,对策与建议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刑罚执行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一是,公正刑事司法的制度建构,如何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进行规制,完善律师辩护权,以保护当事人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二是,高效刑事司法的制度建构,涉及检警关系的重构,不起诉权的正当行使,简易程序的重构,及设立辩诉交易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刑事司法权威性保障,从侦查权的司法令状审查,控辩双方对等,审判权行使透明化,再审制度的重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和司法廉洁的举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以公正高效权威刑事司法制度的伦理基础、国民基础为基点,具体体现在侦查程序、公诉权的运行与制约、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模式选择、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方面的建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之构建》的主要观点:

  中国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民事司法改革,肇端于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改革中引入了不少新的尝试和做法,并出现了各种理论、观点的交锋。随着改革的深入,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尖锐、突出,司法改革在进退两难的困境中挣扎、突围。中国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根本困境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悖论、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悖论、诉讼权与审判权的悖论。司法改革要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上有所作为,就必须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优越地位、程序公正对诉讼效益的优越地位、诉讼权对审判权的优越地位。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应当确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摒除司法改革中以法院为主体的审判中心论;强化民事诉讼程序对法官的硬性约束机制,将法庭由法官发现真理的手段变为当事人自由竞胜的场所;设置多元化的、便利当事人选择的诉讼程序,凸显程序的自治性和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以促进诉讼。

  对策建议:一是确立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优越地位。要摆正程序与实体、程度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思想,目前尤为迫切地是弘扬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内在价值,树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二是确立程序公正对诉讼效益的优越地位。在中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程序公正构成其与诉讼效益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司法腐败极其猖獗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在着力提供效率的同时,应优先处理好程序不公这一根本性问题,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诉讼效益。企图超越程序公正的要求,片面追求诉讼效益的做法是舍本逐末的。三是确立诉讼权对审判权的优越地位。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大力弘扬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由当事人决定法院的审理对象,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诉讼行为,而法院的行为受程序规范和当事人行为的制约。程序制度的设计、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应以当事人需要的满足为依归,把当事人由消极的受动者提升为积极的主动者、民事诉讼的中心,摈弃审判中心论,使民事诉讼机制转化成当事人为主宰的结构,摆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当前我国国内学者大量的介绍了外国的先进法治经验,大部分都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但也有不少糟粕。我国应当是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做到既保证中国能吸收到外国的有益法治经验,又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色。因为司法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政治制度。所以,在借鉴外国先进法治国家经验的时候必须时刻小心,时刻提防西方资本主义大国通过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来“软”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实现所谓的“西化中国”政策。课题组成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宏伟目标的指引下,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角度从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四个部门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发布了12余篇CSSCI期刊文章,总计18余篇阶段性成果,以及计划出版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系列的四本专著,上述研究成果对我国确立一套严密、细密的制度来运行和实现我国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无裨益。

【1】 【2】 

  

(责编:秦华)


点击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