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城鄉融合”已成為農村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但在實踐層面上,一些地方關注的往往是城鄉融合中“縮小城鄉差別”的部分。事實上,鄉村現代化不應當隻關注實現可測量內容的融合,還應關注社會建設主體等多維度上的融合。對此,吉爾伯特·羅茲曼在《中國的現代化》中強調,現代化不等同於工業化,因為“工業化”的概括“缺乏農業過程的內涵”,實質上現代化過程中農業產量的增加和工業產量的增加具有同等的意義。因此,認識到城市發展和鄉村發展在具體表現上存在差異,是實現城鄉融合的前提。
根據農村社會變遷的趨勢和全面進行城鄉融合的時代要求,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並將“城鄉融合”設定為重要內容之一。2017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總結歸納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的七個方面,其中第一條即要求“必須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這裡的“城鄉融合”更為關注豐富的理論內涵,未停留在縮小城鄉差別的層面,而是強調要減少城鄉對立,讓城市與鄉村共同發展建設、共同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最終真正實現城市與鄉村發展的一體化。
城鄉融合的實現不僅能夠改變城鄉關系、促進鄉村發展,而且能夠充分發揮鄉村振興中“人”的作用,尤其是維護農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最終形成以農村居民為主體的鄉村發展良性循環。一方面,城鄉融合的過程能夠發掘鄉村價值,從而吸引農村居民參與鄉村振興建設,激發其對自身主體性的自覺;另一方面,城鄉融合給予鄉村足夠的發展空間,促使農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發揮主觀能動性,維護其對鄉村發展的主導權。城市和鄉村共同發展、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可避免企業家、城市居民單向享用農村資源的發展,可實現鄉村的優惠政策和資源、環境開發有農村居民充分參與的發展。
參與鄉村建設 維護自身權利
城鄉融合的前提是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對於當前形勢而言,城鄉融合能夠提升農村和農村居民地位。單向的城市扶持鄉村、城市兼並鄉村不能被稱為城鄉融合。相比之下,農村居民能夠參與鄉村發展過程,並具備在資本和市場進入農村之后抵御風險的能力,才能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城鄉融合。總而言之,城鄉融合是打破城市與鄉村對立狀態並實現利益共享的過程。一些企業和個人在鄉村投資或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依憑信息不對稱和農村居民缺位,將經濟風險、環境風險等轉移至鄉村,導致農村居民處於弱勢地位,損害了其利益。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有6.74億農村居民,佔總人口數量的50.32%。此外,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農民工總量為2.87億。農村人口對社會發展的總體貢獻是不可忽視的。因此,鄉村振興戰略不斷強調農村居民的主體地位,不僅是從他們的需求出發,也是從國家戰略層面出發激勵並確保農村居民參與鄉村振興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城鄉融合中的共生、共享主題,鼓勵農村居民意識到自己是鄉村振興的主體,從而維護鄉村發展利益,主動參與鄉村振興。城鄉融合能夠給予農業和農村發展契機,並為農村居民的教育、職業、技術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得他們具備主導鄉村振興的實力。改善農村居民個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條件,同時促使他們在鄉村發展的具體過程中獲得參與和表達意見的途徑,可推進鄉村和城市的制度公平、福利共享。農村居民的弱勢地位主要是經濟地位造成的,也是城鄉差異造成的,他們既沒有收入上的優勢,也沒有掌握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所以,城鄉融合為鄉村發展拓展了道路,為農民提升職業技術、獲得教育資源、維護自身權利創造了平台,從而全面提升農村居民地位。農村居民意識到他們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具有實質性的主體地位,才能真正參與到鄉村振興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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