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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诚:宋代吴中水患的常态化治理研究

邱志诚2020年12月08日15:52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农书研究”负责人、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

宋代持续两百年的吴中水利研究课题的形成与发展,揭示出传统社会学术新议题是如何从社会现实的潜在需要,并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在知识分子的主动参与承担之下成为一门显学的。毫无疑问,研究课题在解决宋代吴中水患问题、维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业生产及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社会现实的呼唤

宋人所言“吴中水利”“吴门水利”“三吴水利”皆指太湖地区而言。太湖古亦名震泽、具区,其地势地貌、来水去水,顾炎武在宋代水利学家郏侨论说基础上有非常扼要的叙述:“其西之南,则严、湖、杭、天目诸山之原,(水)有自苕、霅而来者;其西则宣、歙、池、九阳江之水,有自五堰而来者;其北则润州之金坛、延陵之丹阳与宜兴之荆山之水,有自荆溪、百渎而来者;而其东北则常州之水,有自望亭而来者。其入海之道虽曰三江,而二江已绝,唯吴淞一江……沿海与江地皆冈阜,或以其中倾外仰,比之盘盂。”也就是说,太湖地区是一个以太湖为中心的盘形洼地,因此极易汇聚四方之水;其东部平原海拔在2.5—3.5米之间,自西向东地势逐渐升高,因此极不利于太湖地区东向海洋排水。而唐末五代以来,太湖排水入海孔道三江中东北、东南方向的娄江、东江皆已淤塞绝迹,仅余吴淞一江(古亦名吴江、松江、吴松江、松陵江),因此宋代太湖地区水患压力远超前代。但宋代吴淞江河道迂曲,又因兼顾水运修筑石塘以障太湖东流,加以权豪侵占,“植以菰蒲、芦苇……中流多置罾断”,遂日益淤塞。每至雨季,吴中民众则“惴然有为鱼之患”,所种庄稼亦“顷刻荡尽”。同时,太湖地区自中唐以后即为国家财赋之薮,仅据产生于南宋初的“苏湖熟,天下足”一语即可见其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因此,研究治理吴中水患,解决水灾频发问题,是时代摆在宋人面前的、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一个紧迫课题。

国家的政策导向

宋朝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的运转需要庞大的国家财政收入支撑,统治者立国伊始即非常重视作为“兆民本业”的农业。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宋初虽屡次治黄、引黄河水溉田,修复古代郑渠、白渠等灌溉渠系,但多为一时一事而发。到庆历新政、熙丰变法时代,国家层面更加注重立法及政策的导向性,引导地方官员及民间知识分子倾注心力才智于其间,使研究水利、组织兴修水利成为“常态化”行为。如作为庆历新政政纲的《答手诏条陈十事》所列第六事“厚农桑”,即强调应于太湖地区积极兴修水利,以使民不困而国不虚。具体措施是,“每岁之秋,降勅下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军吏民各言农桑之间可兴之利、可去之害,或合开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类;并委本州军选官计定工料,每岁于二月间兴役”,并以之作为官员考选的重要政绩。范氏本人前此知苏州时就开浚过白茆、七丫等塘浦。熙丰变法时,朝廷成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地方行政机构也进行了改革,创设了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作为新的路级监司官。熙宁二年(1069),颁布了专门的农田水利法律《农田利害条约》(亦称《农田利害约束》)。《农田利害条约》共8款,对水利工程的必要性、规划、施工及经费来源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鼓励学者积极研究水利、建言献策,“其言事人并籍定姓名、事件,候施行讫,随功利大小酬奖;其兴利至大者,当议量材录用”。对于积极组织、兴修农田水利工程的地方官员亦量功绩大小给予奖励、提拔:“与转运官或升任、减年磨勘、循资,或赐金帛令再任,或选差知自来陂塘圩垾、堤堰沟洫、田土堙废最多县分,或充知州、通判,令提举部内兴修农田水利。资浅者,且令权入。其非本县令佐,为本路监司、管勾官差委擘画兴修,如能了当,亦量功利大小比类酬奖。”自此以后,“四方争言农田水利”,“或胥、或商、或农、或隶、或以罪废者,使乘驿赴阙,或召至中书、或赴司农……微有效则除官、赐金帛”。其间虽难免有少数冒滥之辈,但包括吴中水利在内的全国水利事业发展总体成效是非常显著的。据《宋会要辑稿》记载,仅熙宁三年至九年,两浙路就兴修水利1900多处,灌溉面积达10万多顷,两浙路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可以说,吴中水利研究作为一个学术新议题勃兴于北宋中期,成为当时显学并服务于社会实践,宋朝国家的政策导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知识分子的响应与承担

在国家政策的号召、引导下,两浙路官员及民间知识分子纷纷投入到吴中水利课题之中。仁宗时中第未仕的苏州人郏亶,很快奏上自己的研究成果《上苏州水利书》《上治田书》(后合编为《吴门水利书》),他总结了唐末以来吴中水利治理存在的问题,即所谓“六失”;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所谓“六得”;又提出了治田“利害七论”。概括而言,其治水方略是治水先治田、治水兼治旱、低田高田分治、合理利用前代水利工程;在建设经费上则提出“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发动民众出钱出力。郏亶见解深刻,因此受到神宗和王安石赞赏,被任命为司农寺丞、提举两浙路兴修水利。但郏氏的治水规划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可能在短期内(至少不可能在他自己说的5年内)竣工。他也低估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种种矛盾,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半年后即被罢官。郏亶之子郏侨承其父学,亦邃于吴中水利,所著《水利书略》对太湖水系有准确、全面的认识,因此其第一项主张就是治水必先治江宁(今南京),次为整治苏州诸县各自为政的限水之制,三为导青龙江(吴淞江故道青龙镇段)开三十浦。同时强调开浚蒲塘必须重视设置堰闸以防江潮涨沙,劝民作圩垾、浚泾浜以治田,否则必有堙塞之患。这一观点后被提举两浙水利赵霖所重视、采纳。

跟郏亶将治理水患与发展农业生产紧密联系的宏大蓝图比起来,曾师从胡瑗的常州士人单锷的治水理论则直击要害、更具可行性。他认为既然是治水,最迫切的目标当然是治“水”,治田、治旱都可先置不顾,故一则曰“今欲泄震泽之水”、再则曰“今欲泄三州之水”。其《吴中水利书》所陈治水方法简而言之,一是使吴淞江泄水道畅通,加大太湖排水量;二是引西北南京、常州等处来水北入长江,使西南广德、宣州等地之水不东注太湖,减少太湖入水量。这是当时仁宗庆历以来所修吴江长堤横截江流、破坏水环境以及郏亶治水失败,给人们带来的对于漕运先于疏泄、治田先于治水观点的反思。单锷常“独乘一小舟,遍历三州(苏、常、湖)水道。经三十年,凡一沟一渎,无不周览考究”,可见其书不仅是对已有研究成果(如郏侨“治水必先治江宁”)的继承,更是其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写成的。再如绍兴士人傅肱建言“决松江之千墩、金城诸浦汇,涤去迂滞”,同时“开无锡之五泻堰,以减太湖而入于北江;导海盐之芦沥浦,以分吴淞而入于浙水”。质言之,就是恢复太湖原有三江排水系统而不是仅赖吴淞一江,并对吴淞江河道加以裁弯取直以畅其流。退休官员朱长文,于其《吴郡图经续记》中亦辟《治水》专目讨论吴中水患治理。

吴中水利研究新议题在仁宗时代兴起、神宗时代成为显学后,直到南宋晚期,仍有不少知识分子继续垂注并研究,不过其主体由一般士人转变为官员。政和六年(1116)平江府(今苏州)户曹赵霖奏上《三十六浦利害》(亦名《体究治水利害状》),其观点可用三句话概括:治水莫急于开浦,开浦莫急于置闸,置闸莫利于近外(去江海不超五里)。还要注重“筑岸裹田”,即筑圩岸以固民田。徽宗因命赵霖为两浙提举常平负责兴修,计“开一江、一港、四浦、五十八渎”。赵霖治水理论显然直承单锷而来,但也吸收了郏氏父子治田、置闸的观点。南宋中期湖州人、监行在都进奏院李结《治田三议》提出,治理吴中水患要坚持敦本、协力、因时三个原则。敦本指“专务治田”,“田岸既成,水害自去”,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郏亶的立场。“协力”指治水经费由佃户、田主、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因时”指平素兴役,民众难免有怨言,政府可在灾害饥歉年份趁农闲动工。理宗景定二年(1261),慈溪人、任职苏州的黄震尚作有关于吴中水利的长篇论文,其时下距宋亡仅15年,上离吴中水利新议题兴起已200多年。这些宋代知识分子,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自己的生命与智慧投注于有关国计民生的社会现实问题研究之中,的确实现了“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期许。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