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项目的研究立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梳理、凝练、评估并提出建议。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这一主线,本项目凝练出审前制度改革、庭审制度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辩护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这样五个改革进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这样五个问题是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主线,所形成的具有紧密联系,相互不可或缺,关乎改革成效的关键问题。因此,本项目设计了“审前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庭审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证据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辩护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等五个子课题,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本项目已于2018年1月全面启动,首先广泛收集了国内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资料,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完成问卷设计、田野调查、网络调查和数据分析。并且,还广泛收集国外关于司法制度的理论、制度与实践资料,并进行翻译、梳理、整合和凝练,研究分析世界范围该项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召开专门的研讨会,就国内外调查分析的资料、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革的基本设想。其中,以本项目为依托,先后主办了“中日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2018年度诉讼法学高端论坛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的发展与完善”等学术研讨会,取得良好效果。
本项目各子课题调研活动已经全面展开,其中,首席专家卞建林教授和子课题负责人杨宇冠教授2018年4月18日至4月29日率调研团队到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元市进行调研,调研的主题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主题进行。首席专家卞建林教授2018年11月30至12月10日率调研团队到福建省福清市、三明市、漳州市、诏安县、厦门市,在各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座谈,调研围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重大改革措施实施效果等主题进行。首席专家卞建林教授和子课题负责人杨宇冠教授2019年6月18至6月21日率调研团队到河南省商丘市,调研活动主要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重大改革措施实施效果、庭审实质化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主题进行。子课题负责人顾永忠教授2018年11月率调研团队到四川省成都市、雅安市,调研围绕庭审实质化、值班律师等主题进行。
本项目已取得一系列高水平成果。已在法学类CSSCI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为题进行专题组稿,发表了三篇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课题成果:1.卞建林、谢澍:《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证研究》;2.汪海燕:《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实证研究》;3.李玉华:《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其中,《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9年第6期全文转载,并获2018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此外,课题组成员还先后在《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理论学刊》《中国法律评论》《法律适用》《法治研究》等CSSCI来源或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此外一系列课题成果已经基本完成,处于投稿待发阶段,接下来还将继续撰写阶段性调研报告。
本项目下一阶段计划继续完成课题初稿,并组织对研究成果初稿进行研讨、听取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成员将对课题成果进行再次修改和完善,期间继续发表阶段性成果。最后由首席专家进行统稿工作,审定成果最终稿,并提交结题鉴定。课题结题后,将联系出版社,将课题最终成果以专著的形式出版。本项目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课题任务重、时间紧,需要加快初稿撰写的速度并保证质量,尤其是平衡各子课题间的进度,争取在本年度完成所有调研任务并将精力投入到课题成果的撰写中。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简介
1.卞建林、谢澍:《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2018年第6期。(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9年第6期全文转载,并获2018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本文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机关探索和试点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地区提前介入侦查案件数量比重仍然较小,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并且介入效果不明显。在公诉因应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以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参与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并整理争点,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为主要举措,但实践中片面依赖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争议,证人出庭率仍然不高。在检察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部分地区建立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体的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案件分类、人员分组,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同时,调动被追诉人及办案人员积极性;但部分检察机关在试点中一味求"快",却忽视了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明确。
2.汪海燕:《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2018年第6期。
本文提出,完善审判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调研显示,近期一系列改革对于增强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对审前的指引与规范作用有所裨益,但"审判中心"的完整画卷远未绘成。实践中,分阶段诉讼模式运行痕迹明显,卷宗中心主义特征仍较突出,庭前会议、证人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庭宣判等制度并未彰显其应有的功效,有些规则有异化之迹象或趋势。其成因既有观念的因素,也有现实层面的原因,亦与规范性文件本身的疏漏相关。对此,下一步仍需从法律规定、技术操作、体制机制等层面多径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立体化形塑"审判中心"全貌。
3.李玉华:《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2018年第6期。
本文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讯问录音录像、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等是公安机关践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调研地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接近实现所有刑事案件全覆盖;侦查人员保障人权的观念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识更加明确,取证愈发合法规范。同时,实践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非法证据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排除程序规定不切实际;疲劳讯问、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与正常的侦查策略的区分仍需细化;有些制度如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笔录的制作形式以及讯问主体的人数要求有必要进行适时调整。
4.卞建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化与流变——以海峡两岸刑事司法改革为线索》,《政法论坛》(CSSCI)2019年第1期。
本文提出,大陆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均根植于职权主义传统,但却不约而同地在近二十年吸收了大量当事人主义元素,服务于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现实需求,其中最为显著的改革措施包括:调整控辩审关系实现构造平衡、推进审判中心改革实现程序优化、建构认罪协商制度实现繁简分流。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整合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中利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的合理元素,进而推动刑事程序法治的现代化发展。
5.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法商研究》(CSSCI)2019年第1期。
本文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与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6.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比较法研究》(CSSCI)2018年第3期。
本文提出,近年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走向,其中认罪协商制度即是典型,尽管这一制度与职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论焦点。我国当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在参与主体、适用阶段、适用条件、协商范围、制度属性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我国而言,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可以在对其经验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抽象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进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厘清"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正当性基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探索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可能。
7.卞建林、谢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解读与反思》,《中共中央党校学报》(CSSCI)2018年第6期。
本文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需要刑事诉讼法及时修改,以保障宪法、法律的权威以及改革的有序进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要点。同时,也存在未能完全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之改革成果、未能充分吸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之最新规定、部分条文有待进一步斟酌等缺憾,应当结合此次修法所采用的"修正案模式"深入反思。
8.李玉华:《同步录音录像下单警讯问的突破》,《法学》(CSSCI)2019年第4期。
本文提出目前,由于办案条件的变化,单警讯问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单警讯问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单警讯问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智能化办案场所、录审分离、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与制约等条件的保障下进行;单警讯问应当通过完善的办案系统实现程序制约并在发现不符合条件时转换为二人讯问。
9.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则和边界》,《法律适用》(CSSCI扩展版)2018年第21期。
本文提出,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研究应当从"必要性"转向"规则与边界"。出庭作证警察的身份宜界定为特殊证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警察可以不出庭作证;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不认罚的案件,控辩任何一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警察出庭作证。警察接到出庭通知,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庭前形成的书面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研究警察出庭作证率的关注点应当从绝对警察出庭作证率转向必要警察出庭作证率。对警察证人进行询问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顺序、大陆法系轮替询问法官的主动性,并保持必要的独特之处。
10.顾永忠:《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律师辩护的影响》,《中国法律评论》(CSSCI扩展版)2019年第1期。
本文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司法改革和监察制度改革授权性试验立法的框架内有序展开,成效明显。较1996年和2012年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本次修改内容虽不多,但特点明显。尤其是对对律师辩护的影响影响重大。
11.顾永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的重大变革、创新与完善》,《法治研究》(CSSCI扩展版)2019年第1期。
本文提出,随着《监察法》的通过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国法律上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发挥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优势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对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长期质疑,充分显示出思维创新、制度创新的精神。除个别问题外总体上与刑事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基本一致,有些方面还比侦查程序进步。与以往相关党纪政纪程序比,更是进步显著,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但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12.顾永忠、张子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与特色》,《理论学刊》(CSSCI)2019年第1期。
本文提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包括三种类型。种类不同其立法意图也不同,分别体现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中国特色:其一,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是我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意图,不同于其他国家并无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这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特色;其二,对于应当无罪但已死亡的被告人经缺席审理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特色;其三,对于既未潜逃又未死亡的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缺席审判其他国家虽然也有,但我国将其限定在因患病中止诉讼超过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审理,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才缺席审判,体现了对当事方充分尊重和案结事了的立法意图,亦成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又一特色。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2019.7-2019.9 继续进行第二轮调研,包括实地调查、访谈、发放问卷等形式;
2019.9-2020.3 根据第二轮调研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形成各项子课题完整版调研报告,邀请专家就调研报告与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论证;
2020.3-2020.6 进行总课题学术讨论,修改、完成子课题研究报告
2020.6-2020.11 举行总课题学术研讨会,发布研究成果
课题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