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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以良法善治规制基因检测

——基于对人之尊严的守护

田野2018年12月18日15:5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体基因检测的法律规制研究”负责人、天津大学教授

基因技术作为科学领域最尖端的部分,原本只是精英科学家的游戏而与凡夫无关。在后人类基因组时代,基因检测技术走出实验室,在医疗、生育、保险、就业等社会生活各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基因检测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大数据时代突出体现为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探索规制基因检测的良法以实现生物科技之善治,是当下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基因检测的利益与风险

人类借助基因检测得以破译生命密码,预知疾病而未雨绸缪。在助力精准医疗方面,基因检测大有可为。众多利益相关者对基因检测满怀期待,商业公司对基因检测服务市场野心勃勃,国家期望在提升国民健康的同时助力经济发展,而老百姓则希冀收获健康。

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基因检测产生疑虑,这种疑虑一方面来自于基因检测本身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来自于基因检测引发的社会伦理与法律风险。该风险的特殊之处在于,直接关乎人作为主体本身的尊严。作为生命密码,基因具有高度私密性、人格性和伦理性,人们在痴迷于利用基因检测获取更多信息和利益时,常常陷入技术工具主义泥潭而无法自拔,忽略乃至损害更根本的利益与价值。这种风险具有隐蔽性,通常不表现为有形的人身财产损害,而是对人的尊严的悄然蚕食。面对基因检测的挑战,法律应筑起一道堤坝,识别风险、抵御风险,确保人的尊严的底线不失。

基因检测的多元场景与类型化规范

在现实中,基因检测的应用场景多样化,不同场域内基因检测引发的法律问题具有个性化特征,因此有针对性的类型化规范是一条重要的路径。

目前,生殖性基因检测是应用最广泛的临床基因检测,它通过产前或胚胎植入前基因分析发现遗传风险,有效预防新生儿缺陷。此类基因检测带来的最大挑战在于优生学的疑虑,它使得人类可以更多地人为操控原本自然的生育过程,进行去劣取优的筛选。受试者在得到负面检测报告后常常选择堕胎或抛弃尚未植入母体的“缺陷”胚胎,这涉及残疾生命的价值、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堕胎合法性等敏感问题。通过高科技优化生育后代原本无错,只是不加节制的放纵频繁的基因优选,必定造成对生命的亵渎。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引起的争议尤为激烈,各国立法对此立场不一,在一些国家则被完全禁止。

职场基因检测是检测技术在劳动领域内的运用,是社会生活中引发焦虑最多的检测类型,以就业基因歧视为关注焦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使得劳动者作为弱者更容易成为基因检测泛滥的牺牲品,而这危及劳动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实施基因检测并基于基因携带状况作出雇佣决定吗?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的视角,普遍的观点对此持否定立场。然而,并不是所有职场基因检测都会导致歧视,一些基因检测则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有关职场健康与安全的检测就十分有用。因此,针对此类基因检测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在原则上禁止的大方向下,划定容许检测的合理范围。

为研究目的进行的基因检测与医疗性基因检测形成对比,产生许多独特的问题。对无偿捐献的研究参加者应保护到何种层级,判断上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现有制度框架下知情同意是最主要的保护手段,然而在当代基因研究的复杂背景下,一些事项是否在知情同意的范围内往往难以确定,其中涉及个人自主与科学研究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基因检测(DTC),是基因检测产业化的产物。检测机构从中获利,消费者在获得基因信息的同时也被置于风险之中。一些名为消费性的基因检测实质上对受试者的医疗选择构成影响,作出或过激或保守的不合理决定。普遍的观点主张对消费性基因检测加强法律规范,但是对于如何规制尚无成熟的模式。对DTC基因检测的法律规制应通过主管机关的明确、检测机构与人员的资质控制、检测质量通用科学标准的确立、医疗专家的适当介入、保障消费者自主有效的市场监管等方式来实现,并应根据检测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实行分层化监管。

基因检测的系统化规制

基因检测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统合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力量共同实现。仅就立法而言,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因检测规范体系,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理念,同时平衡基因检测中的各种利益与价值。对人的尊严维护应以个人自决为核心,以知情同意为自我决定的实现机制,法律应对当代各种特殊的知情同意议题作出回应。在具体规范方式的选择上应采用系统化的思路,综合运用硬法与软法、公法与私法、一般法与特别立法、类型化法与整合性法等多种手段,共同实现基因检测的良法之治。基因检测的类型化规制是一条重要路径,应对现实中运用最多、引发问题最突出的典型基因检测情境分别作出详细规范,还需对基因检测规范进行整合,适当时机制定一部纲领性的基因检测基本法,指导各种类型基因检测的规范。

在基因检测的规范体系中,各相关部门法都应发挥一定的作用。宪法应确立保护人的尊严的最高原则。民法应对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对基因上存在的各种人格权加以特别阐明,以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基因检测中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行政法应明确基因检测的监管机构与体制,划定检测的合法范围,规范检测流程——特别是完善知情同意程序,制定基因检测的通用科学标准,加强执法并对检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劳动法应对职场基因检测作出适当的规范,明确禁止基因歧视,保护劳动者的基因信息。刑法应对利用基因检测的犯罪课以刑事责任。

总之,基因检测为人类开启了一扇通往健康幸福的大门,然而在享受科学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提防背后的风险。技术本中立,人性有善恶。真正需要提防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源自人性内在的恶。实现基因检测的良性发展,必须张扬人性的善,控制人性的恶。而决定人性善恶的走向,不能依靠单纯的道德自省,还需法律辅以引导和稳定的制度保障。适时制定基因检测的法律,必须坚持以对生命的敬畏为根本立场,保持谦抑的态度。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