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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的中期检查报告

2018年11月29日10:08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法治保障》课题组基于实践主义的基本立场,采取实证研究的基本研究视角,理解和认识城镇化进程在行为观念、社会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层面所呈现出的经验现象,探索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通过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来规范、完善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构建多元治理体系,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课题立项一年多来,课题组在细化研究计划、推动实地调研、优化内部管理、强化成果推介运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各项研究计划执行平稳、有序。

1.细化研究计划。根据研究计划确定的总体框架,经过课题组成员细致讨论,我们完成了重大项目具体选题设计。围绕“人—地—事—权”四个基本维度,我们对分别对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法治保障、城镇话建设中的地权法治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法治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多元化权益救济体系这四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将项目设计细化为“基础理论篇”、“民生法治保障篇”、“地权法治保障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篇”、“法律服务与权益救济篇”和“结语”等六篇二十四章的内容,使研究计划更为具体、研究内容更加科学。

2.推动实地调研。课题组成员曾先后赴河南、重庆、浙江、江西等地的基层乡镇、农村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半结构式访谈、参与式观察以及实地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总结了农村生活方式的变迁以及乡镇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情况。在国家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特别关注了乡村社会转型的变迁、基层乡镇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等领域的基本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总结了乡村社会生活的变迁模式及其治理形态。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村庄治理以及乡村组织建设等方面分析了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多方面表现形态,并在区域比较中提炼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一般机制及其类型,丰富和发展了城乡社区治理的理论模型。此外,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视野中,关注了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及其困境,并分析了城市消费理念是如何不断塑造和改变传统农村的生活方式,以及城市文化对农民价值观的影响程度。

二是研究了不同地区的乡镇城镇化发展模式。在历史和现实中,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山区和平原的城镇化发展进程,重点关注了以“撤村并点”的方式解决土地资源供给方面的问题,并提炼了山区和平原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源供给的基本模式。通过调研城乡增减挂钩的国土政策在基层乡镇执行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农民违法占用耕地以及违规建房发生的一般机制,总结了基层政府应对农民违建的基本方式。通过深度访谈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及其生活预期,分析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呈现的区域差异。

三是提炼了城乡社区治理的一般机制。从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以及民政所等部门的工作实践中,深入分析了基层政府在治理农民上访、户籍制度管理、城乡社会保障、调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基本模式。从政策执行的实践经验出发,提炼了国家公共政策在城乡社区治理中运作的一般机制。通过深度访谈与实地参与观察,不断了解农民“市民”化的过程、流动人口的管理方式以及综治网格中心的建设经验,分析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运行中的困境。

课题组成员在坚持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也特别关注城镇化建设的理论。通过不断研读国内外城镇化建设的一般理论,结合实地调研的具体经验,课题组成员将不断修正既有的国内外城镇化建设的理论,提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建设理论。

3.优化内部管理。在课题组的内部管理方面,重点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确保了研究计划的有序进行:一是建立首席专家、子课题组负责人定期会晤研讨机制,借助网络平台和组织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课题组成员围绕各自负责的课题每月定期进行交流和谈论,研讨课题的难点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研究计划有序进行。二是建立课题组成员分工协作、相互学习的机制。项目具体选题设计完成后,围绕选题的六篇二十四章的具体内容,落实相关研究任务到个人,并通过定期的调研讨论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和学习,确保每一部分的研究内容经得起实践和理论的检验。三是加强课题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对各个环节、各个责任人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的督促。

4.强化成果推介运用。研究工作开展以来,课题组成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广泛地调研一些全国典型地区的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经验,撰写了一大批调研报告、学术成果,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等国内外知名学术刊物、媒体上发表文章21篇,部分研究成果引起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高度关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撰写《政策咨询报告》多份,为我国决策部门提供更加符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实际的法律制度建议。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1.调查数据整理运用。课题立项后,首席专家和子项目主持人先后在河南、重庆、浙江、江西、广西、广东等省市区做过大量调查,累计调查时间超过150个工作日,调查内容涉及法治建设、传媒与法治、村民自治、县乡财政、土地制度、农村城镇化、城市社会治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等多个方面,形成了200多万字的调研报告,为相关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报告多份。同时,课题组成员积极撰写学术文章,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等国内外知名学术刊物、媒体上发表文章21篇,部分研究成果引起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高度关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2.文献收集整理情况。课题立项后,我们从基础理论和专题文献两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文献收集工作。在基础理论梳理方面,重点围绕世界城镇化建设法治保障的基本规律、中国城镇化建设法治保障的基础理论、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体系的权责法治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法治保障的评估等多方面理论和文献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形成了10多万字的文献整理材料。在专题文献整理工作上,重点围绕住房保障制度、进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人的城镇化”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城镇社区(小区)治理法治化、基层社会网格化管理、城乡基层一线执法、农民和农民工的法治意识、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与法治保障、基层普法工作、司法资源的定位与配置、信访制度的功能与定位、城乡群体性事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文献收集和整理,形成超过100万字的基础性文献的研究综述。

3.组织学术会议情况。课题立项之后,我们先后组织召开课题组成员会议5次,围绕项目的具体的选题设计、子项目的推进等工作进行了组织研讨,同时借助网络平台,定期开展沟通和交流。开展“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法治”专题学术研讨会1次,参与并协办其他相关学术会议多次,有效地推动了研究的开展。

4.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课题组首先专家先后应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台湾东海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洽谈。同时,先后受邀到江苏、云南、河南、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高校开展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十多场。同时课题组成员先后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十多次,积极分享研究成果,扩大合作交流。

(三)成果宣传推介情况(成果发布会、《工作简报》报送情况、国家社科基金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等)

课题开展以来,首席专家及课题组成员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法律评论》《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报刊上发表了文章21篇,有效地宣传课题的研究成果。同时出版了《传媒监督的法治》学术专著1部,并举办专题研讨会多次。报送《工作简报》1次。此次中期检查同时,拟向《成果要报》投稿4篇。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1.研究心得。项目开展一年多来,本人主持的课题推进工作较为顺利,取得了一批看得见、有影响力的成果,各项研究工作也在扎实开展。这一切得益于课题组工作机制的顺畅、课题组成员的齐心协力和外在保障制度的完备。本人有三点心得体会:

一是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是研究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通过搭建合理的分工机制、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和内部督促机制,研究工作做到了分工明确、合作顺畅和进度可控,这些对于推进项目实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是选配一班有能力、搭配合理的课题组成员是内生动力。本课题组人员在过去的几年里多次进行科研项目的合作,多次共同完成田野调查,有良好的合作经验和默契,保证课题开展期间保持紧密的联系和合作沟通,确保了课题的研究顺利进行。课题组首席专家和子课题负责人与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有长期合作关系,为选择、安排合适的机构作为调研点进行深度调查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科学顺畅的科研保障体系是研究顺利推进的外在保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积极支持本课题的开展,课题组根据课题调研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了计算机、宽带网络、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并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展开。同时,依托相关研究所与中心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课题组建立了“基层法治研究网”,为课题研究和成果交流创建一流的网络平台和数据库。

2.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1)项目成果宣传推介工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尽管当前本项目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但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成果发布的形式还稍显单一,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推介宣传力度还不够。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强化消息报送、构建多元化的宣传平台、加强学术成果类型化应用等多方面措施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

(2)各子课题研究的整合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尽管我们在项目论证上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划,将本项目划分为五大子课题,并形成了一定量的学术成果积累,但由于本课题涉及的面较广,相关研究成果较为多元,各子课题之间的成果整合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会、强化沟通协调和优化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统筹力度。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法治保障的基本问题研究

代表性成果:

1.陈柏峰、王裕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一个研究框架》,《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

基本内容:“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人的具体问题。立足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以人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制约因素,有助于深化理解“人的城镇化”的基本理念。具体来看,“人的城镇化”建设理念包括四对基本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地的关系、人与事的关系以及人与权的关系,分别对应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的地权保障、城乡社区事务的公共治理以及多元化权益救济体系的构建等重要问题。研究这些重要问题应立足于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经验,摆脱既有的价值观念束缚以及西方城镇化理论的思想藩篱,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分析各类问题发生的机制性和体制因素,并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有效回应,从而推进实现“人的城镇化”目标。

2. 陈柏峰、吕健俊:《城市基层的网格化管理及其制度逻辑》,《山东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基本内容:网格化管理契合了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需求,是理解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一个窗口。网格化管理通过将城市空间和城市管理范围划分为网格,对复杂的社会治理事务和社会事实进行信息化处理,提高了城市基层社会的清晰度,使精细化治理成为可能。网格化管理以执法力量下沉、治理结构整合和治理资源协同等方式,展开基层社会治理。党政嵌入的机制是网格化管理有效运作的关键,以党组织建设的方式向基层社会延伸党政权力,具有社会控制的制度功能。对城市治理主体而言,党政嵌入的网格化管理方式发挥了激励与监督的制度效用。但网格化管理的实践存在信息内卷化和组织适应性等限度。构建适合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稳固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使转型中国社会的重要考验和挑战。

3.刘杨:《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转型及其法治保障》,《山东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基本内容:以渝北M镇公租房社区的经验为个案,探究城镇化进程中社区治理的转型机制,提出新时期下社区治理转型的法治保障构想。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既蕴含有继续深入发展的机遇,也隐藏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治理风险和挑战。M镇公租房社区的经验显示,当前社区治理主要面临治理资源匮乏、社会结构转型和治理体制滞后的挑战。而为了缓解治理困境,社区治理转型主要从发展网络治理、协同治理和合作共治三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建构社区治理转型的法治保障,实现其法治化,还需要依靠法治思维转换治理思路,通过依法行政推动整体治理,结合法治教育改善治理基础。

主要观点:

(1)“人的城镇化”具体体现为四个基本维度: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地的关系、人与事的关系以及人与权的关系,这四个维度分别反映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治理以及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救济等重要问题。

(2)网格化管理的制度逻辑表现为技术治理、组织整合和党政嵌入三个方面,具有城市基层社会清晰化、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化,和实现激励监督与社会控制等制度功能,契合了地方政府进行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

(3)社区治理的法治保障建构主要包括依靠法治思维转换治理思路、通过依法行政推动整体治理,以及结合法治教育改善治理基础三个方面。

学术价值:

(1)将机制分析方法引入城镇化法治建设的实践研究中,概括出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法治保障机制的主要特征,深化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及相应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实践过程、性质和运行规律的经验认识和理论把握。

(2)提炼总结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主要经验和模式特征,有利于在法治化的框架内融合多种治理传统,构建法治化的现代治理体系。

(3)有助于建构符合中国现实所需的国家、社会、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框架,提炼出从中国社会转型实践出发的法学理论。有利于深化对城镇化过程中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关系的认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法治理论。

社会影响及应用价值:

(1)本项研究成果发表后,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并产生了政策咨询意义,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研究团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转化为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实践,对政府和社会的进一步工作起到了实际影响。

(2)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法治保障实践的研究,有利于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能够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改进政府运作方式,提升行政运作效率。

(3)集中探讨城镇化过程中的城乡社会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助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探寻促进实现“人的城镇化”的可行路径。

阶段性成果:

1.《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现状与未来》,《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执法研究

代表性成果:

1.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基本内容:与西方国家的执法属于法治系统内部事务不同,中国的基层执法受到了党政体制的深刻塑造。党政体制的轴心是党的领导,组织领导贯穿于条块结构,政治领导内含于其中,思想领导则落实为政治伦理。党政体制通过条条、块块、政治伦理三个维度塑造基层执法,呈现出条条推进执法、块块协同治理、政治伦理嵌入三种机制。条条以执法专项行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考核为内容,通过指标化—竞争性的激励手段,形成了执法推进机制。块块以严重问题的专项整治为内容,通过建构“中心工作”的形式,凭借体制压力启动治理协同机制。“执法为民”话语强调执法的群众工作属性,构成了政治伦理的嵌入机制,它可以将条块结构中的权责不对等正当化,为基层执法提供政治合法性。党政体制塑造的基层执法模式,呈现出复杂的实践特征。

主要观点:

(1)西方的执法研究主要有两种理论视角,包括执法经济学理论和街头官僚理论,这些研究都没有在执法机构所处的政治体制环境方面着墨。在制度和实践中,基层执法都受到了党政体制的深刻塑造,相关研究理应对此有所涉及。基层执法受到了党政体制的塑造,这种塑造既有体制结构上的,也有政治伦理上的。因此,仅从行政方面认识执法远远不够,党政体制角度的理解不可或缺。

(2)党政体制通过条条、块块、政治伦理三个维度塑造了基层执法,从而呈现出“条条推进执法、块块协同治理、政治伦理嵌入”的三维机制,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基层执法模式。

(3)基层执法的主要推力来自上级条条,上级条条则通过各种方式推进、敦促基层执法机构依法执法。上级条条对下级分配各种执法任务,下级执法机构在体制压力下展开工作,并接受考评。执法推进机制主要包括执法专项行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考核等。条条的执法推进机制的有效性有赖于指标化和竞争性两个方面。

(4)块块的治理协同机制以党政发动的专项整治为主要着力点,其实质是党委决策将需要整治的问题转化为地方党政的“中心工作”,通过体制压力动员各种力量参与治理。“中心工作”化的治理协同机制,在基层事务中体现党的政治领导。

(5)由于政治伦理的嵌入机制的塑造,条块结构中的权责不对等现状,虽然在行政上没有被改变,却在话语层面被合理化,从而取得正当性。可以说,党政体制通过政治伦理的嵌入机制,在执法系统中起到了巨大的平衡作用,为执法提供了政治合法性。

(6)党政体制塑造的基层执法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复杂的后果和影响,表现出复杂特征:第一,专项行动常态化;第二,执法动员体制化;第三,执法摇摆普遍化;第四,执法过程协商化。

学术价值:

(1)在党政体制更为广阔的视野中探讨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执法模式,从整体上探讨基层执法的运行机制和实践逻辑。

(2)从党政体制对执法的塑造和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基层执法运行模式的中层理论,从中国经验出发构建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3)丰富呈现出党政体制塑造基层执法的维度,增强法治和治理的学术积累,基于深厚经验的理论概括,对丰富中国法治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影响及应用价值:

(1)通过党政体制塑造基层执法的研究,可研析党政体制与基层执法的运作模式和复杂影响,结合执法活动的综合性和专业性间的关系,为基层执法权配置做好理论准备。

(2)系统分析党政体制对基层执法运作的影响,揭示基层执法的实践特征,可发现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合理配置执法权,提高执法效益和执法能力。

(3)通过对党政体制的系统研究,可发现党政体制对执法权运行的深刻塑造,在此基础上深入揭示党政体制运作的内在机制,务实推进法治建设,以契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阶段性成果:

1.《压力型体制下的行政协助》,《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2017)

2.《基层协警体制的运作与改革》,《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2017)

3.《治超执法中的综合治理》,《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2017)

三、行政应急管理与基层治理的研究

代表性成果:

1.龚春霞:《行政应急管理的规制与基层治理的实现》,《云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基本内容:反观乌坎事件可以发现,行政应急管理虽暂时平息了乌坎事件,化解了因乡村社会内部矛盾引发的社会冲突,但同时行政应急管理也为彻底解决乌坎问题增添了新的障碍。高位推动的处理方式消解了地方政府的权威:“闹大”的预期结果强化了民众超越乡村社会进行维权的路径和方法;“政府允诺”放大了民众对解决具体问题的期待和想象。这也表明具体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常规化的基层治理模式,乌坎事件的有效处理,需要在外力推动下,重塑常规基层治理的可能性,营造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必须再造中间层”,即重新充实乡村基层政权,有效整合乡村社会内生资源并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尽量避免采取“高位推动”的方式解决村庄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对基层政权行为的规范化,以便形成新的村级自治结构和社会基础。

主要观点:

(1)行政应急机制对于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虽则必要,但仅仅关注行政应急机制并不能真正解决类似乌坎事件的具体问题。具体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及常规化的基层治理机制。

(2)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强调在治理过程中,乡村社会能有效化解小矛盾,从而避免矛盾逐步上移并被“闹大”。基层治理的常规化运作能定纷止争、平息纠纷,能在具备村庄共识的前提下,达成利益分享的机制。

(3)行政应急举措对于社会稳定和建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让民众表达利益诉求,也能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4)基层自治强调基层社会的治理格局和治理状况与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乡村自治秩序的生成必须契合乡村社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特质。在这个意义上,即使需要依托外部的力量,甚至是省级、中央的行政权力平息矛盾,但归根结底,任何乡村的问题都必须在乡村内部解决。

(5)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必须再造中间层”,即重新充实乡村基层政权。一方面需要加强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尽量避免采取“高位推动”的方式解决村庄问题,弱化地方政府的权威和行动力;另一方面,也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对基层政权行为的规范化,既需要高层政府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需要完善乡村社会对基层政权的意见表达渠道和民主监督程序,通过法律的约束防止基层政府侵犯普通民众的权益。

学术价值:

(1)运用微型社会学的方法去理解乌坎事件,研究乡村社会内部矛盾引发的社会冲突的化解,集中讨论行政应急管理的规制,从整体上探究基层治理的实现。

(2)乡村社会内部矛盾引发的社会冲突问题解决有赖于常规化的基层治理模式,提出乌坎事件的有效处理,需要在外力推动下,重塑常规基层治理的可能性,营造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

(3)从乌坎事件的个案经验中思考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系统研究基层治理的机制及其内在逻辑,可丰富和发展中国基层治理理论。

社会影响及应用价值:

(1)通过行政应急管理实践研究,可合理改善常规化的基层治理机制,重塑常规基层治理的可能性,营造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

(2)可发现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改进行政应急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正视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对解决具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对于如何解决突发事件的可能途径提出建议,务实推进基层治理的实现。

(3)集中探讨如何引导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可发现乡村社会生成的关键在于乡村社会能形成新的村庄共识和良性的村庄治理权力结构,从而务实建构良性的基层治理局面。

四、讨论转型期基层社会性质与法治问题的思维转换

代表性成果:

1. 陈柏峰:《“走出乡土”的“后乡土中国”》,《学术界》2017年第10期

基本内容:世纪之交前后,中国乡村发生了一场巨变,《走出乡土》就是返乡的海外游子陈心想表达对此感受的著作。它以《乡土中国》为参照,塑造了一系列丰富的二元对立和参照维度。这种描述“后乡土中国”的方式,对作者和读者都是捷径。然而,《乡土中国》更多是儒家秩序建构的经验化表达,沿其体系可以多大程度上刻画"后乡土中国"多层次、多面向的变迁现实,是存在疑问的。全面理解社会变迁,注定需要更多的视角,区域差异、农民价值、政策执行等都不可或缺。讨论“走出乡土”的“后乡土中国”,需要走出《乡土中国》。

2.陈柏峰:《事理、法理与社科法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基本内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曾给法学界带来一股清风,其写作方式与同时期的法学作品颇为不同,它着眼于“从事理讲法理”,而不是抽象地讲法理。从事理出发,走向从中国社会出发、尊重社会创造的法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理研究。这种研究诉诸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的是生活经验,而背后有理论视角,需要理论资源储备,也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的运用,它最终会走向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重建中国法理学,在一般性法律现象、法律关系之外讨论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问题,在经验基础上阐释中国法治实践。

3.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基本内容: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法律实证研究受到共产党的调研传统影响,以描述法律实践状况、提供立法和政策参考为依归。后来的研究受法制现代化思潮影响,以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为研究内容,有较强的价值预设,因问题意识外在于实践而未形成学术传统。苏力的研究着眼微观场景反思法制现代化范式,诉诸事理阐释法理,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在学界掀起了一股浪潮,但因实践取向不彻底而未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在回应法治实践需求中繁荣发展,问题意识更加广泛,研究视野更加开阔,方法运用更加丰富。同时,也出现了分化,在不同学科中分布不平衡,呈现出“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的分野。在繁荣与分化的背后,法律实证研究面临总体性挑战,缺乏宏大集中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因此,需要开拓多学科的理论视野,强化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开展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主要观点:

(1)讨论“走出乡土”的“后乡土中国”,需要走出《乡土中国》。全面理解社会变迁,注定需要更多的视角,区域差异、农民价值、政策执行等都不可或缺。

(2)研究基层法治问题,应当“从事理讲法理”,不抽象的讲过去学者所爱讲的那一套法理,而是从事理切入讨论法治问题。

(3)如何回应法治实践、书写未来图景,这是法律实证研究所面临的时代任务,需要开拓多学科的理论视野,强化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并开展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学术价值:

(1)在具体法治问题研究之外,系统总结社科法学研究需要“从事理讲法理”,要提炼有意义的法理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事理;要弄清楚事理,就需要走向社会科学。

(2)准确认识中国法理学需要直面中国法治实践,在社科法学研究的基础上精当的概括出“事理”,对法治具体环节、过程进行具体概括,揭示出重要的结构、因素和机制,并有相当程度的概念化、体系化、理论化。

(3)系统梳理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归纳总结法律实证研究发展中三个阶段的特征,认为在繁荣与分化的背后,法律实证研究面临总体性挑战,缺乏宏大集中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

社会影响及应用价值:

(1)促进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多元化。把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到基层法治问题研究中,贴近社会实际,在对基层社会有着良好质性把握的基础上展开研究,而不是静态地研究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社会治理法治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多元化有一定贡献。

(2)创新研究方法,重建法理学。打破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壁垒,以“从事理讲法理”的分析方法,通过社科法学的研究,提炼符合实践的法学理论,实现法理学的重建,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2018年8月份召开召开讨论会,对相关调查成果进行评估,讨论各子课题报告的撰写计划,并安排下一步的研究进度。

2018年7月—2018年12月,各子课题依据前期调查成果,撰写相关子课题报告初稿。

2019年1月—2019年6月,开展第二轮补充调查,在此基础上完善子课题报告。撰写总报告初稿。撰写系列政策建议报告。

2019年7月—2020月8月,总报告定稿及征求意见。召开第三次课题组研讨会,征求专家与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

2020年8月-2020年12月,根据鉴定专家意见,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定稿,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策部门的同志参加,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研究成果,最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研究报告和政策咨询报告,申请结项。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