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林文勋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XZS029),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张锦鹏、薛政超、田晓忠、黎志刚、董雁伟、武婷婷、项露林。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史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多数学者主要是立足于断代史,或将“唐宋”“宋元”“明清”作为一个阶段进行研究,而很少将宋、元、明、清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阶段加以探讨。因此,就宋、元、明、清的研究而论,断代史研究非常深入,但贯通式的研究相对不足。
明人陈邦瞻指出:“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乎?非慕宋而乐趋之,而势固然已。”在陈邦瞻的变化论中,显然宋到明是同一性的社会,而且这个社会在明代还未发展到极盛期。近代思想家严复也说:“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成,十八九可断言也。”在他看来,近代中国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现象从宋以来即已形成。这些观察和研究都在提醒和告诉着我们,要将宋元明清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研究,从而更加深入地揭示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特征和规律。
从中唐直至清代,有关“富民”的记载大量见于史籍。综合有关史料可看出:第一,“富民”的分布具有普遍性;第二,“富民”与其他社会阶层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即占有财富并拥有良好文化教育;第三,“富民”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层”,社会影响极大。宋以后的思想家如叶适、黄宗羲等反复强调,富人是国家依赖的重要力量。可见,这是一个有别于汉唐“豪民”的新的社会阶层。伴随着“富民”阶层的兴起,中唐以来,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新的“富民社会”。
正如不研究“豪民社会”(或“豪族共同体”)就难以准确把握汉唐中国社会、不研究“市民社会”就难以准确把握近代中国社会一样,不研究“富民社会”,就很难准确把握中唐至清代的中国社会。因此,开展“富民社会”的研究,就是要从新的角度和更深层面,进一步科学认识中唐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早在21世纪初期,课题组负责人就展开了对唐宋“富民”与“富民”阶层的研究,并初步提出了中国古代是“富民社会”这一学术观点。这项新研究,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有的学者评价这项研究找到了一把重新解构传统社会发展与变迁的关键性钥匙。“富民社会”上承汉唐的“豪民社会”,下启近代的“市民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不仅奠定了唐宋乃至元、明、清几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而且由于它下启近代,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富民社会”,乃是重新认识传统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
为此,该成果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展开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试图回答中国古代“富民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富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富民社会”的主要经济社会关系,以及“富民社会”如何走向终结这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试图建构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理论体系,从而对中国古代史体系做出新阐释。
该成果从“唐宋社会变革”论题中切入“富民”阶层成长问题,开启本研究。成果力图以“横通”视角进行共时性分析,讨论“富民”阶层成长而带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提出宋代以后“富民”阶层在社会中起到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层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勠力以“纵通”视角进行历时性分析,用“民”的演变来把握中国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未来趋势,提出了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上古的“部族社会”、汉唐的“豪民社会”、宋元明清的“富民社会”,并将走向未来的“市民社会”。成果属于“富民社会”研究计划中的宏观性、总括性研究成果,该成果致力于建构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理论体系。
“富民社会”理论体系提出的学术意义在于:“富民社会”理论是解构唐宋以来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关键钥匙。该理论将宋元明清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突破了断代研究的局限性,形成跨时段的贯通性研究,实现对这一历史时段的整体性把握。“富民社会”理论是重构中国古代史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石。该理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史观出发,从“民”的演变来看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提出了“部族社会—豪民社会—富民社会”这一中国古代史新体系,完善了古代史体系的发展链条。
该成果分为五篇共计十四个章节进行研究,其研究内容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第一,从豪民到富民。没有过程就没有历史,“富民社会”形成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本研究的起点,就是集中于对“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的这一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围绕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重大变化这一主线展开,对“富民社会”的形成时间、形成标志以及围绕标志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新现象一一进行了阐释,通过对这些重要历史节点和社会变革因素的研究,形成清晰和具体的“富民社会”历史演进过程。
第二,“富民社会”的社会流动。社会流动是“富民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富民社会”本身就是社会流动的结果,反过来“富民社会”一旦形成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流动。制度变迁是引起社会流动的主要动因,制度因素也是可能导致社会不流动的主要障碍。为此,本课题从等级制度的崩溃、户籍与户等制度的变迁、科举制度的推行等方面探讨“富民社会”的社会流动,认为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各种要素的流动组合以及阶层力量的分化组合,国家制度的变迁反映了社会要素的流动组合的需要,同时又在一个更大范围促进了社会流动。“富民社会”的社会流动是一种整体性和结构性流动,流动性是“富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三,富民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处理“富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本课题研究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宋元至明清以来的改革在本质上就是国家在调整与“富民”的关系。课题从赋税改革和赈灾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分别探讨了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几次重大的赋役改革中,富民是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也探究了国家为了保护富民的生产积极性,以达到从富民中获得更多的赋税保障国家行政体制正常运行的目的,对有关经济制度进行调整的过程,制度调整的核心是调整国家与富民的关系,使之趋向合作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赈灾救济是官府的职责,由于“富民”阶层是社会的财富力量,官府在赈灾救济中越来越多地利用“富民”进行救灾。“富民”不仅有积极响应的情况,也有消极响应甚至抗拒的情况,“富民”对官府的不合作行动,说明“富民”的社会话语权有一定的提高,但是仍然在国家控制之下与官府最终走向合作。
第四,“富民社会”中的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通过“富民”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作用来看社会的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是本课题开展研究的立足点。以土地私有制度确立和土地私有制度保护为主的国家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调适与完善,为“富民”阶层的成长提供了社会空间和制度空间。逐步壮大成长的“富民”阶层,又通过其财富实力和文化优势,将其社会影响力向地方社会渗透,主动承担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为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均质化演进提供了保障。课题紧紧围绕产权和经济契约关系、诉讼纠纷、官绅合作与官绅矛盾等方面展开,分别阐释了富民在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层这几个层面所扮演的角色,对中国社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进行再研究和新阐释。
第五,士绅社会是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后者亦称帝国主义。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断调适,很多时期都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我们认为,门阀社会就是豪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理,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最后阶段。课题以探讨“富民”阶层与“士绅”群体的关系为重点,主要分析士绅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其特征是什么,又是如何终结的,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做一些新的解释。
该成果以“市民社会”抑或“富民社会”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最终结论:明清社会不是“市民社会”而是与宋元一脉相承的“富民社会”,宋元明清是一个整体的社会阶段,明清时期“富民”士绅化,为“富民社会”的衰落和走向终结埋下了伏笔,“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也是最后阶段。
该成果从以上五个议题展开的具体而深入研究,形成了几个重要学术论断。
第一,富民阶层是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兴起的一个新兴阶层。
第二,富民阶层一经兴起便迅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中间层、动力层和稳定层。
第三,富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唐宋以来中国社会最核心的关系。
第四,士绅社会是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也是最后阶段。
第五,中国古代社会依次经历了上古的部族社会、秦汉魏晋的豪民社会、唐宋以来的富民社会,进入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古代史的新体系。
理论体系是由若干论断支撑形成,论断不是一般的观点,不是一般的认识,论断既有引领性,又具备统摄性和指向性。该成果所提出的这五个论断,统领了整个“富民社会”的体系,这五个论断的提出,也意味着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理论体系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