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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研究

2024年05月30日09:36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山东大学马新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2AZS003),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的研究一直缺少系统、全面的探讨,现有的研究也大多湮没在民俗文化或民间文化的著述中,而且多是以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组合为纲,对乡村的有关史料与记载进行自上而下的阐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乡间版”。以我们视角所及,这些研究内容只是属于上层文化或精英文化的中国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的影响与表现,看不到村落文化的本来,更无法把握其特色与实质。基于此,课题组立足村落内部,对村落中的各种文化现象进行挖掘与整理;而后,又自下而上,将其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中,探寻其特性、价值与影响,既为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画像,又为中国古代村落文化传神。以丰富和完善中国古代社会与传统文化的研究。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

该成果包括中国古代村落的宗法文化、中国传统村落信仰、王朝教化与村落文化、中国古代村落教育、村落中的节庆与婚丧习俗、娱神娱人与村落娱乐活动、村落中的谣谚文化、中国古代农民的特性与农民心志等内容。在研究中,课题组未按文化史研究的传统模式:收集整理村落文化的有关资料,分门别类地归纳与叙述村落文化的种种事象及其发展过程。而是从村落中独有的文化事象与文化现象出发,深入探讨其文化特性,发掘其文化价值,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和全新收获。

其一,尽管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儒、释、道文化一直被视作传统思想与文化的主流,无论是儒家的伦理教化,还是释、道的宗教传布,都没有忽略乡村社会,也都深深地影响着村落民众的精神世界与社会生活。但就村落信仰的真实情况而言,却是一种有信仰而少宗教的状态。

课题组以宋元时代的镇江、明清时代的河北定县以及福建北部山区为样本,统计分析其村落中的庙宇构成,发现这些地区的佛教庙宇、道教宫观与民间祠庙的数量比例完全出乎意料。比如:在宋元时代的镇江三县各乡村中,佛教庙宇、道教宫观与民间祠庙呈三足鼎立之状。其中,丹徒、丹阳二县的民间祠庙数位居第二;金坛县的民间祠庙数居第三。而明清福建北部山区与河北定县乡村中,民间祠庙则占绝对优势比例。明清时期福建北部山区的民间祠庙数所占比例近80%;明清时期河北定县乡村的民间祠庙数甚至高达92%以上。

乡村中的民间祠庙数量虽然众多,但多为神祇崇拜,仍属于泛神崇拜与多神崇拜范畴,与民间宗教无涉,宗教式的一神崇拜在村落信仰中一直未占据主导地位。如河北定县东亭乡所存清代435所庙宇中,就有68座五道庙、23座奶奶庙、18座药王庙、17座马王庙,其余各庙宇也多供奉各路神祇或贤人名流,如老张、虫王、八蜡、瘟神、五圣老母、刘秀、韩祖、李靖、苍姑、齐天大圣等,与宗教无关。即使有少量的供奉佛、道的庙宇,如观音、三清、玉皇、罗汉等,也往往视作有求必应的神灵,并不深究其宗教教义以及各种宗教的分界。

与之相应,中国古代村落信仰具有突出的多元性与兼容性。以佛教的传入为例。佛教传入中土不久,便迅速扩展,大有兼并诸派之势。但在其扩展的同时,村落信仰的功能与特色又不断消解着其宗教特性,把佛教中的佛与菩萨转化为村落信仰中的诸路神灵。此后传入的其他宗教之所以未在中土繁盛,与之也不无关系。道教亦是如此。如清末,在山东、河北一带的村落中,流行悬挂“全神图”的习俗,一般包括三世佛、金刚、罗汉、玉皇大帝、无生老母、二十八宿等,各种神祇,济济一堂,接受村民们的膜拜与祈求。这是中国古代村落信仰兼容性的集中体现,当然更可以说明中国古代村落有信仰少宗教的实际状况。

由此又衍生出中国古代村落信仰与崇拜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即功利性与实用性。在村民们看来,神灵的意义就在于为人所用,他们不问其来历,不问其为何教派,只要能为他们排忧解难、禳实祈福,就一概加以礼拜。即使在宗教信仰与崇拜中,村民们所追求的也不是教义、教理,而是其实用功效。如敦煌文书中斯六一一四为《三长邑义设斋文》,村民们设斋礼佛所祈求的是“尊亲长宿,万寿无疆;妻室子孙,千秋永茂”;北图六八五五号文书为礼佛社文,所祈求的是“家家快乐,室室欢娱”;伯四九九五号文书《社邑修功德记》,其中祈求内容则是“夫人仙颜恒茂,似莲出水舒光,宠荫日新日厚,恩荣月盛月昌”;等等。这些与佛教教义已相去天渊。

其二,自两汉以来,以纲常礼教为主题的面向全体民众的教化,一直是历代王朝治国的重要着力点,这也是村落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村落文化的发展与存续中,纲常礼教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拥有着多少空间,教化对村民们的制约与约束又有多少实际效果,值得我们重新审视。

在村落文化的发展与存续中,王朝官方的教化与村民原本的野性之争长期延续。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试图以官方教化规范乡野文化,以纲常伦理统一村落“陋俗”,从君王、地方官员到各色士绅乡贤,都乐此不疲。但我们还要看到,村落中许多原生的文化,是教化所难以覆盖的;村民们所喜闻乐见的下里巴人娱乐,也不是一纸诏令或一番劝导所能制止的。这样,两者既有方方面面的冲突和斗争,又有许许多多的融合和兼容,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村落二元文化景观。这种教化与“野性”的纷争与交融,在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对于兴起于城市的戏乐表演,正统教化一直认为有违礼教,属于“淫乐”,并再三禁断,尤其严防其下乡入村。唐玄宗曾下敕规定:“散乐巡村,特宜禁断。如有犯者,并客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但实际上并无多大效果,恰恰自此以后,各类散乐优伶到乡村者不断增多。宋代陈淳恳请漳州地方官加以禁断,结果是禁不胜禁。

又如,中国古代村落中盛行多神崇拜,各种祭祀名目繁多,凡超出官方认可范围或有悖官方许可的祭祀方式者,均被视为“淫祠”,或严加禁止,或从严制约。但往往都是有始无终,无法规范或制止各种祭祀。

这些足以说明教化与野性之争的特性——官方的教化代代倡导,影响着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村落间的野性也一直未被驯服,民间百姓的所谓“淫戏”“淫祀”层出不穷,同样是村民精神文化世界最为重要的构成。两者有冲突,但更多的是并行不悖的兼容。

其三,宗族与宗法是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存在,族权是束缚与压迫劳动百姓的重要一环。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族长可以召集族众,或笞责,或决杖,甚或沉之江中。

但是,宗族、宗法与族权在村落共同体的发展与存续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村落共同体的秩序调谐、亲情凝聚、文化向心等方面,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宗法与族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白居易在《朱陈村》一诗中所描绘的“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这种其乐融融的村落氛围,与宗族、宗法有着直接的关联。

比如,宗法血缘关系中的亲情认同,在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敦睦宗族”是乡村各宗族的宗法通则。

宗法与族权对村落秩序的规范与调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家法族规以及宗亲族人对村民们的约束力远大于国法。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良好的村落秩序与风尚,与宗法亲情的制约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

其四,自古以来,凡论及村落农民,我们所看到的记载,多是其如何辛劳困苦,以至于除了“面朝黄土背朝天”,人们对于农民没有更多的印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除了生活的勤苦与艰辛外,农民在村落集体中,还有着其乐融融、天然率性的娱乐生活。而且,村落中的娱乐往往与生产或祭祀密切关联,是生产或祭祀的组成部分,这其实就是源头与原点的娱乐,是农民精神世界不可缺少的单元。

祭祀是娱乐的重要源头,人们在娱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娱。在中国古代村落社会,祭祀之时几乎又都是村民们娱乐欢庆之时。如《淮南子·精神训》记汉代之村落祭社时称:“夫穷乡之社,扣瓮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此俗一直延续,且娱乐色彩渐浓。在中国古代村落中,农业生产同样是娱乐的重要源头。以近代以来仍流行的“秧歌”为例,秧歌至迟起源于汉代的水田劳动中,在水田薅秧时,往往以一人敲击锣鼓领歌,组织有节奏的农作,减轻疲劳,提高效率。这种伴农作共生的娱乐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感染力,丰富着辛苦劳作的村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其五,除上述内容外,中国古代村落文化中蕴含的其他文化现象也值得进行更为深入的挖掘。比如,在婚丧礼俗方面,村落之中并非因循保守,而是因时因地而异,根据现实条件与环境影响,具有较强的变通性。又如,在教育文化方面,并非以科举为唯一导向,村落教育中有大量的实用性与应用技能的内容,其教育方式也灵活多样,这是农业生产技术与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再如,中国古代村落中的农民也并非如后人所言,自私、保守、一盘散沙,而是具有很强的集体精神与浓厚的家国情怀,其忠君爱国之情不仅高于城市民众,而且与欧洲同期小农相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中国古代村落文化中的丰富内涵,独具个性,使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世界文明与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将中国传统的村落文化与正统文化相比。两种文化虽然都植根于农业文明与农业文化,但正统文化在形成与发展中不断地被官方化、精英化,越来越远离其本源;而村落文化则一直环绕着本源而发展,仍保有着农业文化的原生性,是一种原生文化。与之相比,正统文化只能是一种次生文化或亚型文化。

其次,将中国传统的村落文化与市民文化相比。中国古代村落文化是一种具有完整内涵和鲜明特性的主体文化,具有鲜明浓厚的农业文化特性;而中国传统市民文化却特色不足,是正统文化、村落文化与工商文化的混合体,一直未形成独立、稳定的文化形态,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不确定性。其根源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群体形成较晚,且一直未形成完整的市民阶层,缺少自有的价值归宿与文化自觉,处在正统文化与村落文化的制约与浸润中。

中国古代村落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中所体现的价值与影响,具有巨大的当代价值,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1)中国古代村落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结构中具有特定的地位与价值。按照当代文化范畴的划分,中国传统文化由正统文化、民间文化构成,民间文化又由村落文化与市民文化组成。从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是一个三角结构,正统文化、村落文化与市民文化各据三点,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其中,村落文化是正统文化与市民文化共同的基点,通过种种途径,包括通过乡村人口源源不断地进入上层社会和城市,持续传递着村落文化的影响。

(2)中国古代村落中存留着大量的原始文化基因,从原始信仰、神话传说,到原始艺术、婚丧习俗、节庆娱乐等,都有众多的未被正统文化驯化的由远古而传承的文化内容,这些野生基因不断注入中国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不断激发着其活力,如民间歌谣对于诗歌之发展、村落赛神活动对于戏曲的发展、民俗民风对法规礼制的发展等,其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3)中国古代村落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源文化,又是环源而延展的主体文化,对于任何外来文化,都具有强大的吸纳与消解能力,从而使中国传统文化历数千年而不失其本。以佛教的传入为例,佛教传入中土不久,便迅速扩展,大有兼并诸派之势。但在其扩展的同时,村落信仰的功能与特色又不断消解着其宗教特性,把佛教中的佛与菩萨转化为村落信仰中的诸路神灵。此后传入的其他宗教之所以未在中土繁盛,与之也不无关系。当然,课题组并不否认正统文化对宗教的抑制作用,只是在说明,村落文化的这一价值不应被忽视。

(4)中国古代村落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结构中的地位与价值,要求课题组在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中,必须充分吸纳与整理中国古代的村落文化;中国古代村落中存留的大量的原始文化基因,是课题组进行当代社会主义文化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因素;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的源文化特质,特别是其强大的吸纳与消解能力,可以为我们“坚持中华文化立场”、筑牢文化自信提供有益借鉴。

(5)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对于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乡村振兴中,无论是乡村的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组织振兴,还是生态振兴、产业振兴,都能够从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的精华中汲取营养,特别是在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乡村中,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都应当在中国古代村落优秀文化体系中寻找借鉴。

(责编:蔡梦达、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