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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研究

2024年05月30日09:31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陈瑞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BZS036),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刘道胜、郑小春、张小坡。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传统中国是一个十分重视社会管理的国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管理活动得到了有效开展。明清时期的徽州,作为传统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在500余年间,徽商兴起发展,创造了诸多经济史上的奇迹,文化教育发达繁荣,创造了许多文化史上的奇迹,社会秩序长期和谐稳定,创造了诸多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成功范例。

就徽学研究而言,先前的研究主体和关注点偏重于徽商、宗族、土地制度、新安理学、徽州科技、徽州文化等方面,而对造成明清时期徽商兴盛、徽州文化繁荣、徽州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发展的徽州本土社会中的基层社会管理及其机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整体的把握。因而,加强对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实有必要,这既有助于丰富与拓展徽学研究的领域和内容,又有助于从社会管理视角揭示明清时期数百年间徽州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源。由于徽州是认识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标本和范本,该成果以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为对象,既有助于揭示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管理实态,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晚期封建社会地方层面的管理规律与运行规律。

就现实而言,运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状况与成效如何,关系到国家与政权的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等重要命题和科学论断;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重要命题和科学论断。因而,本研究既有助于认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管理与治理的规律,又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及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历史借鉴。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

该成果以社会管理为视角,主要围绕“基层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治安、社会问题管控与治理”两大方面,对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

“上编”集中围绕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主体进行分类讨论,主要从国家与社会两大系统、两个层面,对徽州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徽州知府的上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官员、徽州府以外的官府机构及相关官员、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及以乡绅士大夫为代表的文化知识群体等所构成的社会力量等管理主体和管理群体进行分类、分层研究。

“下编”集中围绕明清时期徽州社会治安管控与治理、社会问题管控与治理进行重点讨论,主要对明清时期徽州社会治安管理机构设置与相关人员配置、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府与社会力量管控与治理社会治安的实态、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民管控与处置社会问题的实态进行实证研究。

最后,对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的特点、成效进行分析和总结。

该成果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外属于国家官僚行政系统的社会管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种多元化主要体现为在以徽州府、徽州府所辖六县为管理范围和管理舞台上扮演管理者角色的各类主体和群体的多元性。这些多元化的管理主体和管理群体,主要包括徽州知府及相关官员、吏胥,徽州府六县知县及相关官员、吏胥,徽州府以外的官府机构及相关官员,徽州境内由官僚行政系统延伸而来或与之相关的里长、坊长、乡长、都正、隅正、图正、里老人、粮长、约正副、保甲长等基层组织首领和职役等各类人群。其中,扮演主角、发挥主导作用的则是徽州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其他机构、组织和人员则主要扮演配角或协同者的角色。

在国家官僚行政系统之外,明清时期徽州还存在属于社会层面和社会系统的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领域的管理主体,主要由以宗族为代表的广大社会组织及以乡绅士大夫为代表的文化知识群体等所构成的社会力量组成。

上述徽州府境内外的国家官僚行政系统及由官僚行政系统延伸而来或与之相关的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徽州境内社会层面和社会系统的各类社会管理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在不同领域发挥着社会管理的职能,为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的有序良性运转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国家与社会两大系统中的管理者,其所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总体上看,起主导作用的是官僚行政系统中的主官,特别是徽州知府和六县知县。在他们的主导下,以宗族为代表的广大社会组织及以乡绅士大夫为代表的文化知识群体等所构成的社会力量主要起协同、配合的作用。尽管上述社会力量有时在地方社会及自身场域中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自主管理一些社会事务,但从国家与社会二元管理格局、管理权威性、管理成效等方面看,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官僚行政系统中的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官员。国家与社会两大系统中的管理主体,在徽州这一地理空间,有时往往会遇到共同的问题或类似的问题,在徽州这个大舞台上往往有着共同的管理空间、近似的管理空间或重叠的管理空间、共同的管理对象或类似的管理对象,在徽州管理场域中往往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官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官民共管共治格局。

该成果认为,就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系统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和层面,就管理目标而言,各个领域的终极管理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实现该领域的秩序稳定、秩序和谐与公平正义。文献记载表明,自宋以来,徽州就是一个相对难治的区域,这里的社会治安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对于封建国家、地方官府和广大民众来说,实现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是他们最为关注的方面,也是封建统治者治国施政、从事社会管理的重点任务。因而,研究明清时期徽州的社会治安管控与治理、社会问题的管控与治理,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抓住了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

从总体上看,明清时期徽州的社会形势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和安宁的状态。但与这种相对稳定和安宁的状态相对应的,则是在明嘉靖间倭寇入境、明清改朝换代、清康熙间三藩之乱、清咸同间太平天国运动等大的历史变局之下,徽州社会常常处于治安形势严重恶化、严重时期,甚至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除了大的历史变局之外,相对和平年代,徽州境内盗窃、拐骗等社会治安案件层出不穷。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清时期的徽州也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域。

针对问题集中、难治区域的社会治安的管控与治理,在明清时期的不同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设立了一系列社会治安管控机构或组织,并配备了相应的武装力量或相关人员。这些机构或组织,或由官府自行设立,或是在官府和地方官主导、倡导之下,由地方宗族或乡绅民众响应设立,可以说,官府和地方官是其中的主导力量和推动力量。

作为地方社会治安管控的主导性力量,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在招徕抚绥、安抚人心,平息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盗贼及盗窃犯罪,打击与惩治豪强、奸宄、奸民、恶棍、妖僧、棚民等不法势力和治安隐患人群,整治闲杂人等与散兵游勇,镇压藩王叛乱、各类叛军、农民起义、佃仆起义,组织筑城、修城,平息虎豹狼等野兽害人之患,颁布告示、禁约,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和人群进行重点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徽州境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宁做出了积极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协同力量,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乡绅和普通民众等社会力量,通过推行保甲、制定族规家法、配合官府、利用社会关系等途径,积极参与到地方社会治安事务管理之中。他们在密切配合官府的指令和行动时,还密切关注乡族自身利益,在自身活动的场域扮演着主角,发挥着自身的能动性。

文献记载表明,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假命图赖与停丧不葬社会问题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影响恶劣,对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民风习俗产生了严重冲击。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对假命图赖、停丧不葬行为及相关人员往往实施严打严控,以遏制或消除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中,地方官府和地方官主要通过告示提醒警示、经济资助、教化等方式,宗族主要通过族规家法的形式,乡绅士大夫以及普通民众主要通过教化、经济资助等途径,来应对上述两类社会问题。

在地方官府和社会力量协调配合、协同共治之下,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假命图赖与停丧不葬社会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作为长期形成的社会民俗、社会弊俗和积习,受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经济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上述问题的治理也存在治而复发、发而复治、久治不愈等难题。

(责编:蔡梦达、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