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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献比较研究

2024年05月16日10:35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南京师范大学李天石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献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ZS020),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及系列论文。课题组成员有:杨富学、陆离、骆详译、李常生、张文晶、何志文、李婷、韩莹。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中,“多元”指的是民族成分的多元,也包括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元。“一体”则指的是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加强对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的认同,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长远要求和根本保障。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个少数民族在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

20世纪初以来,在中国历史上的西域地区即现在的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地,先后出土了大批中古时期不同民族的文献,其大宗者有鄯善佉卢文书、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回鹘文书、西夏文书等。这些文书中有不少法律文献,既有地方特点又有民族特色。其涉及民族之多、涵盖内容之丰富、反映法律现象之齐备,可以说是历史上少有的。以这些法律文献与传世法律文献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得到许多仅凭传世文献难以得到的认识,而且深入探讨、比较这些法律文献的地域特点及其与中原王朝法律体系的关系,可以加深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多元一体发展历程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

中国西域地区出土的中古法律文献具有丰富的内涵。该成果以西域出土文献中的经济法、身份法资料为研究重点,探讨了以下问题:(1)3~5世纪鄯善王国财产权利法比较研究;(2)鄯善王国奴隶身份法比较研究;(3)出土文献所反映的中古西北地方法的特点;(4)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汉、藏文书看吐蕃与唐代经济法的异同;(5)中古时期回鹘契约文书比较研究;(6)《唐律疏议》与出土文书中良贱身份法的比较;(7)西夏与唐宋经济法文献比较研究;(8)西夏与唐宋逃人法比较研究;(9)西夏军法与唐宋军法的比较。

本研究方法的创新在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将出土文献研究与传世文献研究相结合、将个案分析与宏观探讨相结合、将理论分析与微观考证相结合,从新的视角对中古时期西域地区不同政权的法律文献,特别是经济法、身份法文献做了较全面的比较,得出一些新的认识。

该成果的主要创新观点如下。

一是对以往学术界极少有人关注的鄯善王国佉卢文书所反映的财产权利法,做了全面的比较研究。包括鄯善王国的水利权法、财产保护法、财产继承法、特殊财产处理法、奴隶身份法等,并在许多方面与中原地区的法律、国外的罗马法律做了比较分析。研究表明,尽管鄯善王国的居民多数来自贵霜帝国后裔,仍然保持着奴隶社会的性质,但在汉民族的影响下,除了文字和某些社会习俗以外,他们在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大体已经与中原民族融和、同化,渐渐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

二是相比较而言,西域中古时期一些政权如五凉政权、麴氏高昌、回鹘高昌、西夏政权等,与中原的关系更为密切。该成果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法律文书,综合分析了西域中古各政权法制上的特点:从政治隶属关系上来看,西域中古各民族政权多以汉政权为正朔所在,接受六朝中央政府的册封;在国家基本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上,以汉文化系统为主导,同时又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及相应的变通;在文化上,中原士人的大量迁入及家学的兴盛,使河西地区成为保留华夏法文化的重要地区之一。

三是将传世与出土法律文献相结合,对《唐律疏议》中涉及“官户奴婢法”“奴法”的102条律疏原文,做了全面的梳理与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将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献中涉及良贱身份的文书,与《唐律疏议》中的“官户奴婢法”律疏相对照,对良贱律疏的历史渊源与其他时期、其他民族相关法律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到一些新的认识,说明即使在唐代边远的西州地区,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贯彻执行。

四是利用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汉、藏吐蕃文书,对涉及吐蕃统治西域时期经济法的几个重点方面,如赋税征纳、地方财政、土地纠纷、雇佣契约、奴隶买卖契约、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以之与唐前期与归义军政权统治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发现吐蕃政权在西域地区施行的经济与法律制度与前、后两个时期存在较强的连续性。吐蕃统治者在吸纳唐王朝统治时期法令规定与民间惯习的基础上,融入了蕴含本民族特色的法令与习俗,形成了一套具有吐蕃特色的征收赋税、财政管理、判决诉讼、订立契约等经济与法律运营体系。

五是利用出土西夏文书,特别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唐宋经济法进行比较,发现西夏的土地产权、赋役制、籍账制等经济法规,大体沿袭了自唐中叶以降税收以资产为宗的经济制度:在基层籍账编制的具体操作上,西夏与唐代的手实编制过程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二者在基层呈递县一级并进行审核这一点上也基本相同。在针对无地之户的籍账制度中,西夏与宋代都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籍账的编制,不同之处在于,宋代有丁籍、丁账这样区别于有地之户的“五等版簿”的籍账制度,西夏则是与有地之户一同管理,这与西夏全民皆兵的民族籍账管理的特点有关;西夏手实的土地信息登载于人口信息之前,是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决定的。这种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也是受到自唐中后期、以资产为宗特别是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的历史渊源的影响;西夏荒地产权制度反映出来的“私有”性质,也跟唐中后期均田制瓦解后,五代两宋土地私有制的日趋发展一脉相承。这种“私有”性质是唐宋以来土地私有制在西北地区的历史延续与发展:西夏土地的出典,衍生出了西夏的“一田二主制”,这种现象在西夏的土地产权分配、赋役科派以及籍账编制等问题上都有所体现。西夏的承典人与宋代承典土地的客户一样,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籍账编制的对象。西夏水利法在《天盛律令》中有详细规定。这些制度可以说无不高度效仿乃至继承唐律、唐令以及敦煌文书中的《水部式》等水利法的种种制度,融进了大量的中原水利管理的经验;又因西夏与河西同处西北,地理、气候环境相近,所以西夏水利的部分制度也深受自中古以来河西制度的影响。

六是关于西夏时期逃人的刑处及与唐宋的比较。西夏和唐宋对逃人刑处依据的标准和处理的方式是极其相似的,主要都是依据罪犯罪情来定罪,并且都有了自首可以减罪的规定;关于叛国而亡,西夏和唐宋在处理方式上也十分相似;西夏和唐宋对窝藏罪犯的处罚,也都是首先判断窝藏者是否知情,知情则依据罪人的罪行和窝藏的时间来定罪。关于处罚的原则,西夏和唐宋都受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的影响,窝藏者如果与逃犯是结亲亲戚,可以相应地减罪。西夏和唐宋为了预防罪犯和百姓逃亡,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登记制度,方便对逃人的管理和缉捕。对监管者看管不力的情况,西夏和唐宋基本上都分为受贿徇情、未受贿懈怠、无心失之三种情况,并都以捕回逃人为最终原则。总之,西夏逃亡法相当一部分规定,实际是对唐宋时期中原逃亡法的继承。除此之外,西夏还根据本民族的情况,对中原逃亡法做出了调整和创新。

七是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对回鹘雇佣关系的内涵及其与中原雇佣关系的异同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回鹘租佃契约的格式从麴氏高昌国发展到高昌回鹘统治时期,契约的大框架上一脉相承,但具体义项上已有不同,发生了变化。然而,缺少的租借期限、意外事故责任、合意声明在回鹘文契中均有体现,只是不似汉文文契那样直接写明。高昌地区的契约制度发展到回鹘时期更加成熟和精简,很多契约的基本原则早已深入回鹘民众的心中。

八是关于西夏与唐宋军法的比较研究。本研究结合相关史料,从军队相关制度、战时军事赏罚制度、武器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探究了西夏军法与唐宋军法的渊源,说明西夏军法的特色,与唐宋既有区别,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西夏少数民族文明与中原文明的交流融合。

三  成果的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利用出土中古法制类文献资料,探索西域地区中古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相互的关系。基本完成了规划中的中国中古时期西域出土社会经济法与身份法的比较研究,在学术层面上得出了一些新的认识与结论。同时,也在证明中华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多元一体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实证。

从总体上来看,中华法律文化,无论在中原还是在中国的西域地区,都占有主导的影响地位。西域出土的中古法律文献,虽然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但受到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而且一般来说,随着时代的演进,具有愈来愈相同的发展趋势。随着统一局面的出现,其与中原王朝法律制度与政策的一致性,逐渐大于其地方的特殊性。我们既要看到西域地区历史文化特殊性的一面,又不能忽视其与中原地区历史文化存在共同性、普遍性的一面。

通过对唐律身份法的梳理,可以发现,唐代作为高度发展的古代社会,其社会的组织化、精密化程度达到了惊人的高度,表现在身份法上,《唐律疏议》几乎对良贱身份等级的各个层面或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做了全面、周密的规定,其精细之程度,远非中古时期西域各个政权的法律制度所能相比。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只有罗马法达到的高度可以与之相比。而这两个法系恰恰是代表东西方社会本质特色最鲜明的两个法律制度。

综观3~12世纪西域中古经济法、身份法的特点,可以看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各民族人民在相互的交融、交流、学习的过程中,不断丰富着自己的法律文化,而且从西域出土的经济法、身份法类文献与中原法律文献的比较不难发现,这些地区和政权的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地域的特色,而且愈是在早期,这种地域性、民族性的法律特征越是明显。而随着时代的演进、民族交往的加深、统一趋势的加强,各民族法律文化所受中原法律文化影响的强度越来越大,其与中原王朝法律制度与政策的一致性,逐渐大于其地方的特殊性,其法律文化与中原法律文化出现趋同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融合的过程中,在中原法系的影响下,许多少数民族会对自己传统的法律体系进行合理的扬弃,主动剔除落后的内容,吸取中华法系的精华,同时,也使中华法系在吸收众多民族法律精华的过程中不断更新、发展、成熟、壮大。正如恩格斯所说,“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状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

四  成果的主要价值

中国不同民族、不同政权法文化融入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历史进程,体现了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共同发展的历史事实。因此,可以说,各民族人民为中华法文化多元一体的发展,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大大丰富了中华法系,使其在吸收各民族法文化营养的过程中,发展得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完备、更加精致,从而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同时,中华法文化,对整个西域地区各民族及东亚南亚的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与罗马法并峙的世界上最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之一,对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法文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责编:孙凯佳、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