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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土地制度研究

2024年05月09日09:38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南京师范大学张进(晋文)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简牍史料中的土地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ZS004),最终成果为专著《秦汉土地制度研究——以简牍材料为中心》。课题组成员有:吴朝阳、李伟、李勉、罗启龙、丁佳伟、刘鹏。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该研究的目的是,利用鲜活的简牍材料,结合传世文献,对存在较多争议和疑难问题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总体性研究。其意义在于,不仅可以更为细致地研究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进一步拓展历史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且可以探寻历史规律,努力揭示土地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当今的土地流转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

自睡虎地秦简发现有“授田”记载后,授田制研究便成为改写中国古代史的重大课题之一。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授田制的性质是土地国有,也有学者仍主张是土地私有,但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而言,授田制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以往对“入顷刍稾”“盗徙封,赎耐”“部佐匿诸民田”“封守”“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等律文的解释,也大多存在误读。这些律文中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与土地所有权无关。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一之税、十二税一、十五税一;二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则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秦的授田虽然很少能看到有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现象,但根据《识劫案》、“余夫”授田和普遍存在的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授田在家庭内部是允许部分继承和流转的,并存在变相土地买卖。越来越多的研究已趋向于质疑或修正土地国有制论。成果最重要的发现,是复原了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方式。

(二)《新出秦简中的田制等问题》

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章主要讨论新出秦简中的授田制和赐田制问题。就授田制而言,新出秦简揭示了更多授田制的未知细节。在赐田制方面,新出秦简则证实了赐田为土地私有。在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学界对赐田的性质问题曾产生一些争议。根据《法律答问》等三条律文,人们大多不赞成赐田为土地国有的看法,而主张赐田为土地私有。随着更多秦简的发现,赐田的私有性质被完全证实。就赐田能否继承来说,从睡虎地秦简到里耶秦简等,从“后子”到“小爵”和“爵寡”,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爵位的降等继承也并不等于赐田要降等继承。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继承和转让的证据。这些秦简的发现也带来了一些研究的新问题,如小爵继承的赐田是否被部分收回,怎样从赐田的流转来看待“身死田夺”和“民得卖买”,户赋的征收应如何计户,对五大夫以下的赐田是否减免田税,一些有爵者为何舍弃赐田而甘愿逃亡等。其中有的问题还无法做出判断,而只能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本章的创新和最大争议,是爵位的降等继承能否等同田宅的降等继承。

(三)《秦简中的公田制研究》

对龙岗秦简中的“吏行田”记录,以往多认为“行田”就是“授田”。但从禁苑的限定条件来看,“行田”还并非授田,而应与简中多次出现的“假田”相关。“假田”是一种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给民户耕种、不改变所有权的租赁行为。它的性质属于国有的公田或官田,是一种特殊的国有土地。龙岗秦简的大量“假田”记录,以及岳麓秦简的“假田”算题,则证明中国最早的租佃制度确实在商鞅变法后出现。民间的租佃关系亦当如此。“假田”的田租既不是定额租制,也不是分成租制,而应是一年一定的约定租制。“假田”的田租率较高,这为禁苑官吏的寻租提供了机会。他们通过转租“假田”,非法占有一部分田租,亦即“分田劫假”。里耶秦简中记录了“左公田”和“田官”两个官署。从种种迹象来看,“田官”并不属于都官系统,“田官”和“公田”实际都属于管理公田的县级官署。战国至于秦代,“公”的含义逐渐由公家变为官府。秦始皇“书同文字”后,“县官”取代“公室”成为官府的代称,“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的管理机构,县级公田很可能改称“官田”。本章的主要创新,是提出“行田”并非授田,而应与短期租赁的“假田”相关。

(四)《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

根据律令分析和文献记载,并参证《算数书》的成书年代,《二年律令》的最早颁行时间应在高祖二年。汉初继承秦代,推行240平方步的大亩,目的是鼓励垦荒,扩大耕地,保证有足够的土地休耕。秦汉亩制有两种计算亩制。一种是毛算即粗略计算的亩制,主要计算“不可垦田”和“可垦不垦田”的面积;另一种则是实际核算亩制,主要计算耕地和“垦田”的面积。名田宅的爵位降等继承不等于田宅降等继承,名田宅的面积也不等于耕地和实有房屋的面积。汉初的土地制度实际是一种虚实结合的土地制度。它把赐田和授田合为一体,在整合原有耕地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各界垦荒,制定了从彻侯到平民阶层所占有国家土地资源的配额,并承认和保护其开垦草田所得到耕地的所有权,完全允许继承、转让、买卖和赠送。汉初的土地制度应是土地私有,而不是土地国有。本章最重要的结论,是名田宅的爵位降等继承不等于实有田宅的降等继承。

(五)《走马楼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

长沙走马楼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无论是从平均产量,还是从历朔推算,抑或简牍的相互叠压看,此简年代都不像是西汉中期,而可能是西汉前期的文帝元年(前179年)。簿中记录表明,名田制已处于逐渐瓦解或终结时期。而原因则在于,文帝废止了商贾不得名田的规定,并完全允许田宅买卖。与秦代授田相比,简文的主要变化是“舆田”和“税田”的消失。这意味着“舆田”和“垦田”已合而为一。对“提封”的记载,也为厘清“提封”的概念及其内容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史料。“提封”的语义是“通共”或“总数”,“提封田”也的确是群不可垦田、可垦不垦田和定垦田的面积总和。对“蛮夷归义民”和“乐人婴”免征田租的规定,前者凸显了秦汉王朝的“汉化”政策,后者更可谓秦汉以后“职田”的滥觞。本章的主要创新,是提出《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和走马楼汉简的断代问题,以及名田或授田制的瓦解和原因分析。

(六)《凤凰山汉墓简牍中的田制等问题》

根据《郑里廪簿》,在所有25户家庭中,男性劳动力的作用都显得更为重要。之所以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原因正在于此。郑里的耕地数量不多,是因为这些新垦耕地并没有包括其原有耕地。《算簿》所展现的算钱征收方式,证明了汉代各种费用的征收皆因人定算,而不是因事定算。“算”有国家制度和地方政府的两种定算含义,《算簿》中的算数往往是把国家制度的“一算”拆分后的定算。《算簿》中的算钱也包含了口钱和算赋。这表明市阳里每算累积227钱的算法是错误的,并意味着因事定算之说已失去根基。《算簿》所记录的口钱、算赋数额实际是囊括全年的,也并非仅仅征收了半年。至于田租、刍稾的征收记录,则更加体现了文景时期的轻徭薄赋。本章最重要的结论,是《算簿》中含有口钱和算赋,约占其征收总钱数的70%。

(七)《从户籍制度看秦汉土地制度》

里耶秦简有一些迁陵县的“积户”“见户”记录,积户实际是县、乡对全年户籍核查和登记的累积户次。从积户与实际户数的关系推算,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迁陵县的户籍在2000户左右,人口估计有10000人以上。见户是每年经过“核验、钩校”后新增交纳租赋的民户,主要和垦田(即“舆田”)有关。无论是积户的核查和登记,还是见户的审定和统计,抑或其他方面,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都始终在管理过程中起着保障、推进和奖惩的杠杆作用。张家山汉简《户律》有种种立户、分户的规定,其中《田命籍》、《田租籍》和“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的内涵问题,在学界有很大或较大争议。《田命籍》实际应是《田命令籍》,是登记对某些特殊人群豁免田租的籍簿。《田租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秦及汉初纳税民户耕种了多少舆田(垦田)和必须按舆田(垦田)缴纳多少田租,也具有分户统计耕种田亩总数和缴纳田租总数的作用。而“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的规定,则是要迫使“不为户”者立户,也暗含对商贾买卖田宅的制止。成果的主要创新,是对秦代迁陵县户口的推算、“见户”的阐释、汉初《田命籍》和《田租籍》的考证。

(八)《从赋税制度看秦汉土地制度》

秦的田租率和征收方式问题曾长期困扰学界,通过新出简牍的鲜活材料,可以比较详细地知道:秦代田租的确定既有地区差异,如洞庭等所谓“新地”和其他地区,又有农作物区别,如禾、枲、桑等;既按土地面积征收,如十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也按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征收,如“三步一斗”“廿步一斗”,“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这些材料还证明了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形式是分成租,而实质却是高低不等的定额租;在田租的征收方式上,则同时参照两种租率,一种是“税田”的亩数租率,另一种是“舆田”的产量租率。景帝即位后,实行三十税一的田租政策,又使西汉前期的田租征收方式出现了重大变化。一种新的更为简单便捷的田租征收方式——定额租应运而生。秦的所有赋税都可以统称为户赋,同时又可以单独称为田租、顷刍槀、户刍、户刍钱、户赋、口赋和算赋等。从《二年律令》来看,汉初仅就按户征收的男耕女织的税钱与秦代实行了对接,包括原本征收布帛的户赋钱和征收刍槀的户刍钱。秦代算赋原本属于军赋,仅向妇女征收。汉初减轻赋税,实行新的算赋、口赋制度,算赋成为十五岁以上成年人的人口税,而口赋则成为满三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人口税。这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口税的完全形成。本章的主要创新,是秦的所有赋税都可以统称为户赋,秦代确有仅向妇女征收的算赋,西汉时期也是按其制度征收算赋和口赋的。

(责编:孙凯佳、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