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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证的运用:理论与实践的悖反及其消解

2024年04月18日17:41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云南大学牟军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技术审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证本体与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FX013),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唐治祥、陈如超、兰耀军、杨国俊、张青、苏斐然。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依赖刑事卷证推进诉讼活动的固有倾向,尤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庭主要围绕刑事卷证的宣读、出示和运用开展证据调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学者将我国主要运用刑事卷证的审判方式,称之为案卷笔录中心的裁判模式。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变化过程看,也突出地印证和支持了刑事审判的这一模式。然而,在我国学界,由于受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原则所决定的审判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影响,对于侦查阶段形成和制作的卷证材料在审判阶段的阅览、宣读、印证和使用的做法,即以运用刑事卷证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始终抱有排斥的态度。2014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的核心理念在于庭审活动对案件处理的最终把关和对庭前程序的制约作用,坚持庭审的实质化方向。因而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似乎又为学界对于审判阶段排斥刑事卷证的运用提供了支撑。

上述对刑事卷证不同认识和态度的现状,实际上表现出理论反对实践,政策与立法相悖的两种不同倾向,暂且不论学术界对刑事卷证排斥的“理性”判断和分析是否公允,这一现象实际上为学界提出了严肃而又必须首先解决的课题:为何刑事卷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被依赖,其根本性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卷证在中国司法实践运行中的真实面相,进而把握其价值取向和对刑事审判的实际影响。在此基础上才可对其采取相对合理的态度和行动:在中国刑事司法中对待刑事卷证是破旧立新,还是在承认的前提下对其因势利导的改革?如果说刑事卷证在当代中国司法中的运用不可避免,那么对刑事卷证依赖性或不受控制的运用倾向对刑事审判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后果又如何避免,刑事卷证的制作、移送、阅览和运用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又如何确立和完善?

一  从本体角度对卷证与口证的证据

价值的客观审视和评估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卷证运用的排斥主要在于作为书面证据材料制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以及制作者的条件或限制性因素等可能存在的信息固定和传递不可靠的风险,而在证据价值的判断上更为倾向于口证材料。然而,对两种证据价值的这一认识,均是人们从经验和制度设计环境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而具有实质意义的判断更应该是从本体角度的判断。在对知识的传播和接纳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决断有着较高要求的特定领域,文字所具有的记录性、形象性、稳定性和可传递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内部文法特有的叙事功能,使得文字材料在上述领域运用的优势凸显出来。人们得以较为便利、经济、准确、完整和有效地接受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和信息。刑事卷证作为文字表现的载体形式,具有视角形象、信息储存、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外部特征和卷证信息叙事性的内部特征,使得卷证的证据可用性突出,加之官僚体制对包括卷证在内的文书档案运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又提供了相应保障:一是卷证制作者的官方身份增强了卷证的可信度;二是技术型的官僚体制为卷证制作的格式化和规范性提供了可能。所以,法官对卷证及其所传递的信息产生一种自然的信赖,这种信赖实际上是对文字的信赖。

二  对运用卷证的审判方式加以明确界定

由于采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原则,英美较为严格排斥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的运用,各类人证的提供者需以口头方式在庭上陈述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质证,因此英美的刑事审判可称为一种口证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体现出的英美审判风格正是一种经验主导的审判。在我国以及欧陆主要法治国家刑事审判仍是以卷证为基础的审判。以文字为载体的卷证叙事的严密性和条理性,以及卷证所产生的“知识积累”效果,卷证的运用更可能使裁判者趋于理性而褪去个性化和情绪化的色彩,运用卷证的审判方式属于一种技术的审判。技术审判风格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实体公正有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庭审的对质调查、辩护权有效行使等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也有促进作用。但无论是大陆法以卷证为基础的技术审判,还是英美法以口证为形式的经验审判,并不能得出两大法系各自审判方式价值的优劣或高低的结论。在大陆法主要法治国家,职业的司法人员或技术官员对于技术审判风格的形成和维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英美的经验审判主要不是以专业的司法技术人员为支撑,而是更多地需要建立严密的证据制度和规则来维系。由于我国实践中过度依赖卷证,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职业者群体及相应的技术标准也未形成等原因,我国以卷证为基础的审判则属于异化了的技术审判。从刑事卷证本体的角度看,文字自身的缺陷和文字运用与接受的不当又可能产生刑事卷证功能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审判的不利影响。如裁判者对事实和证据的裁量权减缩,抑制证据规则的发展,庭审的形式化和对公正性的影响等。因而仍然需要推动刑事审判技术的制度化建设,刑事审判由技术到制度或技术的制度化,并非在于审判对制度本位的回归,而是以制度为工具,旨在为审判技术确立具体的标准和尺度。

三  深刻揭示刑事卷证实践运用的实质原因

以文字为载体的刑事卷证在本质上决定了这一证据形态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与其实际运用所形成的技术审判特质相结合,是当代中国刑事卷证实践中受到重视并广泛运用的内在原因和动力。而中国刑事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又对刑事卷证运用的上述特点起到进一步固化作用,成为推动刑事卷证在实践中有效运用的结构性因素。这些结构性的因素包括公检法机构体制上的同一性形成的相互认同,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结构,刑事司法的政策导向,刑事司法组织体制和活动方式的行政化,等等。基于上述刑事卷证运用的深层原因和现实诉讼结构的因素,刑事卷证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具有现实意义。从刑事卷证本体属性和所决定的技术审判特征来看,刑事卷证的运用并非如学界所担心的那样存在对审判实体和程序公正产生根本冲击的倾向。当代我国刑事卷证运用的真实困境并非是卷证作为一种司法实践的客观存在所遭遇的“穷途末路”,而是我国学界对刑事卷证理论研究导向的偏差以及刑事卷证制度本身的缺位所引发的问题。从前者来看,主要是有影响力学者观点的正统性和权威性,使得相反的观点、看法或灵活性、多样性的论点可能难以生成和获得有力支持,并抑制了案卷制度及运用规范的研究。从后者来看,主要是刑事案卷立法的概括性、零散性和附属性,使得对案卷材料的实际运用难以起到应有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四  完善刑事卷证制度和规则

从本体角度认识的刑事卷证证据价值及所决定的刑事审判的技术特征,均表明刑事卷证可以发挥其具有的证据价值和优势,在推动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公正上起到积极而独特的作用,但这又需建立在一定条件之下,即刑事卷证文本的形成是理性的、规范的而非任意的,刑事卷证运用不仅是有限度的,而且也是讲究规范和制约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也包括刑事卷证制度改革,也就是如何通过相关刑事卷证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诉讼价值。所以,刑事卷证最终合理、有效和规范地运用,确保刑事卷证对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公正,推动审判中心基本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促进作用,需要对刑事卷证的形成与制作、移送与阅览以及庭审具体运用过程加以必要的制度和程序规范。

刑事卷证运用反映的理论与实践悖反的这一命题中,可以得出以下重要论点:第一,理论和司法界对待卷证与口证的不同态度,从本体的角度看,反映了作为其载体的文字和语言的对立和交锋;第二,正式卷证文字“创造性”地运用不仅达成文字的统一格式,而且能够准确表达文义并契合阅读者和使用者的接受习惯,体现了卷证的可用性和便利性;第三,刑事卷证的运用决定了刑事审判的技术特质和风格,技术审判又与实质公正审判的价值相契合;第四,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卷证的自身缺陷或不当运用可能使技术审判产生异化,导致对公正审判的背离;第五,刑事卷证的证据能力主要与取证、移送和运用的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有关,因而出于管控技术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需要,需确立和完善卷证的制作、移送、阅览、展示和使用等制度。

从文字这一载体形式所决定的技术审判特质探讨刑事卷证运用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从文字与语言比较的视角,深刻揭示刑事卷证固有的内在和外在属性所决定的卷证独特的证明价值,并在历史和实践的分析中澄清对刑事卷证价值存在的偏见认识,从而在整体上重新审视和评价专门机关所制作的书面证据材料的可用性。第二,刑事卷证运用所具有的审判技术特质和风格除了对于推动审判实体公正、提高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外,由于不排斥运用口证的经验审判,有利于促进口证审判方式的落实,对于扭转运用卷证的传统书面审理方式给人留下的庭审流于形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利的印象有着积极意义。第三,从本体论以及相关的诉讼结构等因素阐释我国普遍运用卷证的现状,揭示了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明显增强了这一问题的解释力。从理论贡献上看,拓展了刑事卷证理论研究的视角,促进了与之相关的刑事审判理念、理论等的发展。第四,在法律规范建设上,有利于推动刑事卷证的制作、移送、阅览和运用以及卷证证明力等的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刑事卷证制度和规则的系统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运用价值。第五,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监察委员会在犯罪侦查(调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刑事卷证的制作、移送、阅览、引证和运用等活动或环节均有着系统而具体的指导和参照价值,也可为司法系统和监察机关出台刑事卷证制度和规则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责编:金一、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