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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视阈下国家环境义务研究

2024年04月11日15:57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宁波大学钭晓东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本视阈下国家环境义务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FX023),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及相关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黄秀蓉、田红星、刘静静、龚向和、蒋银华、肖雪珍、蒋金坤、刘晓华。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将国家环境义务纳入视野,以“民本为视阈、国家环境义务为基点”,借力民本的内涵层次梳理,研究国家环境义务的类型化、层次化、体系化问题,既开拓了民本与国家环境义务的研究领域,也促进了跨学科互动研究,更为国家义务理论研究提供了样本。

(2)以更为合理与顺畅的“国家环境义务—公民环境权利”逻辑,走出“权力—权利”视角桎梏,破解环境治理中的权利制约权力难题;更从应用层面,经由国家环境义务研究,为环境公共产品的国家供给探索可行性方案。

(3)以中国环境问题的国家义务研究为主线,可以缓减以往我国过于依赖权力的命令控制,而导致的环境行政的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压力;也试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提供研究切入点。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思路框架图图1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思路框架图

(二)国家环境义务:当代中国环境问题治理的新“增长点”

(1)“环境问题的公害性、环境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权利保护的急切性、快速中国式发展的环境问题叠加与压缩性”已将国家环境义务推至最前线。“十面霾伏”等危机使国家的新型问题及时应对能力更受关注。但权利制约权力的视角惯性却使国家环境义务的重大命题被弱化,也使相应的政府环境职责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追责企业轻政府问责、重追责环保部门轻地方领导问责、重追责地方轻中央问责、重经济处罚轻环境责任、重行政强制轻其他方式等。导致国家环境职责不对等与不到位,职能配置不均衡、不合理而导致缺位、越位、错位,亟须从国家环境义务视角寻求破解。

(2)与环境权利对应的是权力而非国家义务,环境权利由具侵略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非由国家义务履行来实现,这是一个悖论,实践中可能是“善意的谎言”。无疑,环境义务源于环境权利并以其为目的,是最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①国家权力须借国家义务中介才能服务于环境权利;②保障环境权利,技术上主要通过义务性而非权力性规范。③权力运用不当易侵害环境权利,而国家环境义务履行反而是限定权力的重要手段。

(3)将“国家=权力”,受限于“权利—权力”视角,欠缺“权利—国家义务”视角研究,是理论界长期陷于权力制约困局的原因之一。国家的价值不仅仅是权力,以国家义务为发力点,可开拓理论增长点。

(三)民本:国家环境义务生成的土壤与归宿

(1)从民本到民权。“民惟邦本,关注民生、保障民权、发展民主和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等民本思想,表达了“物本—人本—民本”的社会发展价值取向演进。在当下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中,民本可分解为民权(归根而言,民之所本者,乃民权,需要确立民众之环境民生保障的主体地位)、民享(公平分担风险与分享环境民生成果)、民富(合力提升环境品质,增进环境民生,走向共同富裕)三层次状态。基于此,民权可分为三类:基于权利让渡国家而形成的环境公共权力,基于环境私益诉求的环境私权利,基于环境公益诉求的环境公权利。

(2)保障民权、展现民享、增进民富:国家环境义务的类型化、层次化及归宿。①民本需求与民权生成决定国家环境义务构造。针对当下复杂环境问题、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公众需求层次、履行难易梯度,国家环境义务可分为三个递进层次:监管、给付、增进。②监管义务:采取预防、制止、惩罚措施,规制不当环境利用行为,限制不当环境利益追求。该义务应不分层级全面配置。给付义务:倾斜保护环境利益(尤其经济与环境利益选择矛盾时),推进生态脆弱区、为环保作特别牺牲区的生态补偿,公平提供环境公共产品与分配责任。该义务应分层次差别配置。增进义务:从“三生共融”(生态—生产—生活)视角,借政府—社会—市场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共进的路径,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其与规制性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助成而非制约,侧重于直接增进而非防御性间接维护,侧重于多中心互动而非仅限国家单方意愿强加;从而实现“除弊+兴利”。该义务应立体共生式配置。③权利让渡而形成环境公共权力,要求国家履行监管义务,保障民权。环境私益需求促进环境私权利诉求,要求国家倾斜保护弱势环境利益及主体,矫正失衡,公平提供环境公共产品与分配责任,展现民享。环境公益需求促进环境公权利诉求,需要国家推进多中心共生治理,增进民富。

(四)“民权—环境公共权力—监管义务”的对接:推进监管义务的高效履行

(1)推进大部制改革,理顺部门之间(横向)、中央与地方、区域之间(纵向)的监管体制。(2)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将环境成本及生态效益纳入评价,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短期政绩行为影响;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及考核体系、奖惩与司法监督机制,健全环境责任追究与损害赔偿制度,进而在权责一致基础上,推进监管义务的高效履行。

(五)“民享—环境私权利—给付义务”的对接:促进给付义务的公平履行

(1)重整环境责任,重视环境恢复与再生。(2)优化专家辅助、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减免等机制,提升公众权利自卫能力。(3)提升生态补偿的“输血+造血”功能,实现生态脆弱区、作特别牺牲区的发展权补偿。(4)填补环境保险、风险及互助基金等社会连带机制,促进利益均沾与风险分担,进而在特别牺牲补偿与公共负担平等基础上,促进给付义务的公平履行。

(六)“民富—环境公权利—增进义务”的对接:带动增进义务的深度履行

(1)培育环境公权利意识,推进公益诉讼等机制,助成“利他型”环境公益集体行动,形成环境友好型社会风尚。(2)引入市场机制,推进资源有偿使用、排污权与资源产权交易、产业环保化与环保产业化、环境公共事务民营化等变革,进而在主体共生、利益共进基础上,带动增进义务的深度履行。

(七)“三维联动机制”建构:美丽中国引领中的国家环境义务推进

(1)国强民富是不息夙愿,生态危机呼唤强义务政府,实现“限制权力大小—推进国家义务履行”的转变。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做了顶层设计。注重“前生、今生、来生的三生有幸”,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的三生融合”是美丽中国的核心内涵,为国家环境义务履行指明方向。(2)构造国家环境义务的“三维联动机制”:通过三组范畴(民本—环境权利—国家义务)、三级状态(民权—民享—民富)、三层义务(监管—给付—增进)、三类民权(环境公共权力—环境私权利—环境公权利)、三种场域(政府—社会—市场)、三元方式(强制—激励—志愿),促进彼此对接与联动,推进民本视阈下、中国语境中国家环境义务,建设美丽中国。

三  成果的主要价值

(1)研究思路打破传统框架。以“民本为视阈、国家环境义务为基点、国家环境义务—公民环境权利为关系主轴与范畴逻辑”,打破以往“权力—权利”思维桎梏,经由国家环境义务,拓展传统的研究范式与思路框架,为跨领域研究提供新增长点,提升对策设计的科学性,为可行性方案探索奠定坚实基础。将研究引向深入,及时回应社会。

(2)研究体系体现优化。从功能结构出发,通过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设计“3-3-3-3-3-3”的研究体系结构开展研究:借助三组范畴(民本—环境权利—国家义务)、三级状态(民权—民享—民富)、三层义务(监管—给付—增进)、三类民权(环境公共权力—环境私权利—环境公权利)、三种场域(政府—社会—市场)、三元方式(强制—激励—志愿),促进彼此对接与联动,从而在研究体系优化基础上,推进民本视阈下国家环境义务研究,深化生态文明演进的中国方案探索。

(3)研究成果实现填补。就国家环境义务而言,目前前期研究成果甚少,国家环境义务则更为缺乏。该成果以“民本思想与国家环境义务”为研究切入点,对该薄弱的研究领域做了系统研究,是对涉入未深的国家环境义务命题研究的一个填补。

(责编:金一、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