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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2024年04月11日15:31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清华大学崔建远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AZD065),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汤文平、申卫星、韩世远、吴光荣、耿林、龙俊、戴孟勇。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该成果以“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为题,其目标不是分头整理法学方法论和民商法的文献,也不是泛泛地奢谈将法学方法论应用于私法制度研究,而是要在系统论和实践理性的高度,在未来法学方法论研究中贯彻“知行合一”理念,发动系统性催化作用,借助先进的法学方法论在立法、司法、学术研究中厘定商谈规则,整合法条、判例和学说,打造判例通说、学术通说互竞互济机制,衍生可持续发展的“活法的溪流”,为我国民法典立法、民商事判例制度的建构奠定根据。在此过程中,法学方法论与民商法研究均将获得整体升华。

应营造法律生活巨系统的背景,并在此背景之中建构法学方法论子系统的整体图景,同时又要根据民商法这一制度园地的特色选取上述“催化作用”的突破点,如此才能赢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效应,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民商法又称私法,在法学方法论子系统中,其最为切近的方法论核心应属请求权方法,而最具私法特色的方法论问题则是合同解释。请求权方法在我国立法、司法及法教义学建构中正是当务之急,并可以此方法为主线,联通其他各路方法,共同发挥系统效应。故而总项目将以此方法为“立于不败之地”的枢机,为头号突破口。另一个突破口即是合同解释当中的法学方法论意蕴。合同法是民商法最核心最稳固的本体部分,合同,以及协议、章程等以合同理念为根基的各式自治文书,具有某种准法源的地位,其解释与法律解释颇有不同而又实相沟通,在当代法上兼有重大的理论、实践价值。上述两项突破口都在该成果的整体研究中得到了清晰体现。

在学术价值上该成果的意义是双向的:一方面,移植而来的法学方法论学说由此而不再停留于纸面,以民商法这一广阔的制度园地为背景,真正走入本土法律生活的系统之中,获取生命,并获取了创新的契机;另一方面,民商法研究借助方法论提供的对话规则,在更高水平上展开商榷,有望促成判例通说、学术通说互竞互济机制,催生成体系的法教义学共识,在此过程中,移植而来的异域制度在方法论指引之下,经受本土的考验和调节,民商法本土创新的契机也于此发生。

在实践应用方面,民法典制定工作和民商事判例制度建构工作是现阶段我国法学面临的重要任务,这两项任务的完成,都离不开对本国资源与比较法资源的充分利用。首先,民商法领域具有鲜明的全球化特征,比较法经验不可或缺,而法学方法则是妥当比较和正确移植的重要保障。其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重新出发的同时,我国晚近三十年的法律移植成果亟须检验成效,本土司法案例调查及判例比较,则是检验成效不可或缺的。这些案例研究工作都离不开各类法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本项研究为其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法律人共同体的协作机制方面,本项研究虽立足于具体方法的应用、具体制度的探索,但不必面面俱到,而将发动系统催化作用,以法学方法在本土民商法制度中的实践为切入点,推动法学方法论思想浃洽人心。这项工作在收获方法论及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同时,还催生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性机制:由学说主导,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判例通说”,又经由学说商榷总结“学术通说”,再以上述两重通说互相竞争、互相推进,催生“苟日新,又日新,日日新”的法教义学体系。在这个系统性机制中,每一个围绕现行法展开工作的法律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无论他是法官、立法者还是学者,他的工作只要有其现实价值,都将无一例外地相互关联着。法学方法论与民商法制度的完美结合,是协作机制成功运作的有力推手。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

近四十年,我国私法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长期以来我们都在忙于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制度需求研究法史、比较法例,供给规范配置。私法制度从无到有、从粗疏到基本成型,这是巨大成就的主要方面。然而我国私法当前又面临着成长的烦恼。例如在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立法方面,究竟是“能不动就不动”还是锐意创新,是将既有单行法基本原样搬入还是大动干戈?这个襁褓中的民法典与私法学及判例是何关系,解释适用的方法规则如何?在呼声日高的私法评注领域,究竟是缓行还是断行,是多关注本土资源,对法史、比较法例简之又简,还是继续与法史、比较法例的大传统大幅并轨?在基础法学界也摩拳擦掌的民事案例指导(判例)制度领域,私法学人感叹歆羡异域判例反哺活法的成绩,却对于本土仍处于一盘散沙阶段的案例实践基本无力,那么,究竟要不要立即转向,使私法发展唯本土判例马首是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这类烦恼与许多私法制度问题一样,每一个都足可使人皓首穷经仍未必妥当解决。对它们的回答,应站到道路及方法论选择的高度,探索大本大源,方能大彻大悟,而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该成果先从我国私法发展的现实形势及长远目标入手,探索道路的大致图景,然后再从法史维度、法哲学维度及法学方法论维度予以深描。其最终成果共分三编。上编在通论层面探索中国私法发展道路及方法论问题,特别强调以请求权方法这些法教义学方法统合其他方法论成果,并就法学方法论的研习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中编选取批准生效合同和合同错误两项制度,以具体制度为依托展开法学方法的综合演练,凸显了方法论的实践进路,强调在实践中习得方法、检验方法、发展方法。下编探索私法判例的研究方法,既有一般性的方法论探索,又有从个案规范出发朝向司法解释、民法典条文建构的反思,还有针对已公开民法指导案例的剖析。最后在结语中结合法学方法论及法学流派的理念,沉思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私法的后发优势,其间法律人共同体及每一位法律学人又各当何为。

在发展道路上,该成果提倡法学实证主义,要求对法史、比较法、判例、学说、习惯以及“事理”保持开放和敏锐的意识,不停留地根据现实情况及任务改革、优化法教义学体系,并“实证”化为现行法。甚至超越各法域依制定法划定的边界,依靠法学的融会整合,取法乎上,沿“一带一路”催生新共同法。循此发展道路,则法官及法学家不仅在工作方法上得到了解放,而且也都不能再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借口躲避责任。每一个问题的回答,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将可以上升到正义。这恰恰满足了当前世界私法从“事理”融贯体系、再次出发的任务要求,顺应了自然法复兴却又巧妙兼容“实证”体系稳定力的潮流,也回应了再次超越国界、取法乎上、打造新共同法的时代吁求,使中国私法的发展道路深深嵌入世界私法的发展背景之中。

后法典时代的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发现约简为法条适用,法定要件与效果的当然联结和颠倒法论,却制造着新的司法神秘化。本研究组倡导的新法学实证主义将以理性的方式尽可能限缩法律方法上非理性的思维黑箱,这是私法发展道路上的再一次去神秘化。并且又借上述稳定力的提升措施避免了新一轮神秘化,确保了这是一条服务于法律共同体、服务于人民的私法发展道路。法学实证主义曾经只是法律实证主义等术语的陪衬,并与概念法学搅和在一起,因术语异化的作用完全错过了先贤的定见。近代以来后法典时代的私法发展为此要走很长弯路,才最终有意无意间重还先贤的定见。依照本项研究提示的思路,以改革开放的共识为指导,以发展的、历史的眼光䌷绎法学实证主义的深层理据,将从“有意无意”的行动转为自觉的道路选择,并借法学实证主义理路反向作用于方法论的认知和实践。上文所及我国私法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将有定见。

民法典立法的理想方法是先有充分理性商谈出来的学术通说代言体系,然后再经由条文重述直至法典化。但是在时间红线的压力下,就立法谦抑(逃逸)现象也不必过于困扰,而应风物长宜放眼量,只要能以法学实证主义理念保持私法发展的主动性,立法的不足可以在活法河流中被荡涤一空。故未来民法典的运行中,应赋予学说及判例更大的自由,应区分立法当中的技术因素、一般价值判断性政策因素、政治性政策因素,仅最后一种因素才能要求对制定法较高规格的遵循。为了确保私法发展继续保持开放胸怀,取法乎上,应延缓对本土立法、判例的内向化,故在当前呼声日高的私法评注领域,不宜邯郸学步,一上手就师法经典法域的经典评注(如目前正被我国学人集体模仿的德民慕尼黑评注),而应下更多功夫在历史评注、比较法评注上。特别要强调的是,前述“历史”评注应该是接续世界私法“大传统”者,而非“为赋新词强说愁”地一头栽进我国立法的“小传统”,在此前各单行法陈陈因袭中绕圈圈。在此发展道路上应广泛借助社科法学方法沟通“事理”,以请求权方法等法教义学方法统揽实证研究成果,微调文义、历史、体系、目的解释等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在论题学与法学建构进路的分歧和互动中呈现法律发现和建构方法的多样化,兼取论题学观照个案正义的创造力和法学建构观照法之安定性价值的创造力。

三  成果的主要价值

该成果在学术价值方面实现了“系统发动”。该成果的法学方法论研究远不止于梳理品类繁多的学说,其间每一个梳理和应用工作其实都有系统性价值。民商法研究也同样不只是拿住几个制度问题写论文,其间每一次追问也有其系统性价值。在这个系统中融汇了法教义学运行的各个参与主体,例如立法者、司法者、诉讼当事人,以及代言学说的学者;也融汇了参与主体的一切“成果”,例如法条、案例、论文乃至论辩言说。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是为了替这个系统的运行找到合适的对话机制,从而使民商法等具体部门法研究在商谈中更有效地检验认知,寻得共识,打造通说。

在学科建设发展方面,大力促进了中国民商法学与法理学的交融。首先,在法理学领域研究法学方法论,不再满足于材料的译介和研读,而要深入民商法制度中去体会操存,各类方法将不再“躺”在纸上,而是“运会”于法律生活之中。其次,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创新,不再停留于文献层面的创新,而是遵循“下学上达”的规律,在制度研究中激发方法论理论创新,涌现本土自主创新成果。再次,民商法研究有了更多的方法论自觉,对话机制更为成熟,学科内部的商榷因此而更加有效,成体系的学术通说有望建成,为未来民商法律运行奠定学理基石。最后,在职业队伍的“生态”上将可观察到,“法理学家”和“民商法学家”可以是很多法律学人兼具的身份,学科壁垒将趋消解,“下学上达”不再是空话。

(责编:金一、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