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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激励种业创新发展

2024年03月14日11:34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济南大学张彩霞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业企业创新行为的作用机理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6BJY114),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及多篇论文。课题组成员有:周衍平、张振鹏、韦雨晨、张鲁秀、吴学花、于海燕。

种业技术制度创新关系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随着生物育种技术的发展,处于产业转型期的中国种业,科研与生产脱节、研发资源分散、商业化育种运行低效,缺少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种业持续创新能力亟待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育种创新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种业企业育种创新行为具有激励作用,引致农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该成果综合创新经济学、知识产权经济学、农业技术经济理论,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20年间的植物新品种权数据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计量回归分析、博弈分析、社会网络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中国种业企业创新行为为总体研究对象,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维持、保护等育种创新行为激励的动态作用过程、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明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微观作用机理,提出中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路径与制度优化对策。

一  创新驱动种业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用于种业技术创新和扩散活动。新品种商业化需要大量的知识积累、资本投入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帮助创新者以更低成本把握新的盈利机会,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创新利润,使创新资源向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愿的主体集中,提升整个社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实证分析表明,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对粮食产量产生负向影响,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量对粮食产量增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种业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业企业创新行为的作用机理

(一)种子企业成为植物新品种权创造主体

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行为活跃,占比大幅度提高,商业育种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逐步成为植物新品种权创造主体。与农科院所等部门相比,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起步晚,授权率低,但增速快,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持有积极态度,与其他育种者合作申请提高了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数量和比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但影响种子企业育种创新的速度,对育种方向也具有重要调节作用。种子公司发挥自身技术比较优势,将研发资源投向更能获得创新收益的植物种类,主要包括玉米、水稻、辣椒、黄瓜、蝴蝶兰、菊属等。以植物新品种权衡量的育种创新地区集中度、品种集中度有所提高,但仍较为分散。

(二)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运用助推品种技术扩散

种子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运用行为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合作研发、转让、许可、植物新品种权联盟等形式。种子企业与其他机构联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通过共同声誉机制实现种子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种子公司对玉米、水稻、普通小麦、棉属倾向转让申请权,对谷子、高粱等品种倾向转让品种权;蔬菜品种申请权的转让活动比较频繁,但很少进行花卉品种申请权的转让,更愿意转让已经获得授权的花卉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实施可以消除由于新品种技术质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种子企业既是品种权人,同时也是种子生产者,其最优许可对象策略是以差别提成率将植物新品种权同时许可给两家企业,形成许可联盟,许可收益效能够抵消竞争产生的租金耗散效应,保持在位厂商的竞争优势地位。

(三)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维持时间显示新品种质量

种企植物新品种权维持时间显示新品种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维持制度理论模型分析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制度形成过滤、终结机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维持决策决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可以筛选高质量、高价值植物新品种权,显示授权品种的价值信息,引导创新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植物新品种权维持时间受品种权人类型、审查周期及共同品种权人、培育人数量等因素影响,总体平均维持时间仅有372年,植物新品种权价值呈偏态分布,价值高的植物新品种数量非常少。中国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停止征收植物新品种权费用的国家。在目前情况下,停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和维持年费虽然可以降低育种者保护成本,但也会使植物新品种权法定保护期限形同虚设,毫无价值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法退出创新市场,有悖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原始品种保护不力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的根本原因

植物育种具有序贯性、累积性特点。派生品种规则加强了对原始品种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直接增加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费支出,间接改变商业化育种路线,提高突破性品种的研发概率。派生品种规则提高了原始品种权人的谈判能力,产生双重边际效应,使得侵权诉讼风险加剧,品种权实施成本增加,阻碍后续创新。因此,在加入UPOV91文本,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同时,还需平衡累积育种创新原始品种权人和派生品种权人之间利益冲突,根据先期和后续创新者的贡献,采用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对创新收益进行分割,解决代际创新外部性,构建利益共享的种业创新共同体,确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绩效得到充分发挥。

三  对策及建议

在经历2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之后,中国种业已进入一个依靠创新驱动的转型发展的新时代,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促进种业技术、品种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设施,对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维持和保护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加快提升中国种业供种保障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优化种业格局,还需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顶层设计。

第一,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及时修订关于要求优先权、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条款的规定,适时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立法位阶,完善《条例》与《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协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不一致的条款,结合种子产业链、植物育种创新价值链的现实特征,构筑全面、立体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

第二,注重植物新品种权质量提升。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数量猛增,过度研发出现“品种井喷”现象,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撤回率高,授权率较低,品种权视为放弃比例高,大多数有效寿命较短,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重数量、轻质量,重创造、轻维持,重事后保护、轻转化利用。政府可以参照专利年费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品种权人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维持年费减免,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补贴,鼓励具有商业价值的品种权维持。审批机构应调节植物新品种保护高度、宽度组合,收紧过量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授权要求,抑制模仿育种,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权利范围,增设植物新品种权质量管理部门,以提高植物新品种权质量为创新政策导向,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高效配育种创新资源的激励作用。

第三,适度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强度。植物育种是特殊的创新活动,具有生物性、序贯性、累积性,既包括种质资源的开发、原始品种的筛选,又包括商业化品种的应用和推广。与之相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循序渐进、逐步调整,不能企图在短时间内实现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强度,应依据我国植物新品种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水平和提升速度进行逐步调整。首先,顺应种子产业发展需求扩充农业、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分阶段扩大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属(种)范围,逐步实现对所有植物品种的保护,激励更多领域的育种创新。其次,提高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延长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寿命。最后,在全国统一立法框架下对不同植物品种区别对待,缩短过度研发品种的法定保护期限,保护期限达到后允许续展延长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差异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设立更多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建立中国特色植物新品种权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裁判理念和标准,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大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解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第四,强化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自主创新能力。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权集中度低,90%以上的种子企业根本不具备科技创新能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研发投入严重不足,种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多为派生品种、购入品种,而原始品种、育种资源和研发人员高度集中在科研单位,公共部门的技术溢出有利于种子企业发展,不宜过快引入UPOV91文本,应遵循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整合种业创新激励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短期内,鼓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许可交易,完善中介服务,规范上市种业公司兼并收购;长期而言,应继续加大育种研发投入,发展种业全产业链创新模式,推动大型种子企业与农科院所联合开展良种培育,深化融合产学研用合作创新,鼓励种子企业参与种质资源鉴定创制与开发利用,并且平衡原始品种与派生品种育种者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创新收益,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实现创新驱动种业发展的新动能,提升品种质量和供种保障能力,支撑中国种业长期稳定发展。

该成果进行了植物品种权申请、授权、事务数据库建设,涵盖种子企业、农科院所等单位1997~2017年全部植物新品种权信息。构建授权率、撤回率、维持时间等统计指标,借助数据可视化工具,进行大量翔实、细致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比较,使得到的结论更为客观、真实、可靠。将中国种子产业链、创新价值链、植物新品种保护链动态耦合,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转型期发展中国家市场化主体创新行为影响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借鉴价值。分析结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种业企业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决策信息;为种子产业结构调整,激励种业技术持续创新,促进种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持;为政府部门制定种子产业政策,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责编:金一、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