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

2022年04月08日08:54

西南政法大学熊德米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BYY030),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龙大轩、汪友海、熊姝丹、敬雪华、罗丹、王良兰、容轶愚。

我们遵循当代著名法史学专家武树臣教授有关中国古代法学历史研究上的时代划分:“把自传说时代至清朝末期的历史称为‘古代’,把这一漫长的中国称为‘中国古代社会’”,并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概括为从“任意法”到“‘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同样,多数学者亦将《大清律例》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律典籍,或“中国古代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所倾力关注的,是《大清律例》的古代法律语言系统及其不同英文译本的比较批评研究,旨在从古代法律语言英译的视角,探索汉英法律语言转换的基本规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研究所使用的“古代法律语言”,大多数情况指的是17世纪清代入关之伊始,到20世纪初近三百年的清代法律语言。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继承了清代以前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及其语言表达系统。比较研究发现,对一般外国人而言,汉籍法古文难识、难解、难译的问题特别突出,尤其是反映古代法制观和法哲学观的法言法语,更难用异域语言准确传达,即使古代法律汉语颇有造诣的外国汉学家,亦绝非易事。对比研究《大清律例》的两种译文可鉴,我们钦佩两位译者不辞辛劳,殚精竭虑地向西方世界准确传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因东西方传统法律语言文化的巨大差异,译者有时根本无法找到完全对等的法律语言,导致两种译文均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较研究两位译者对古代法律典籍的不同英文翻译,主要目的在于正本清源,并希望以此促进古代法律典籍对外翻译的良性发展,为提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对外翻译质量,实实在在地“讲好中国故事”和“好好讲中国故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研究意义

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典籍,囊括了中国古代法律语言文化的精华,彰显了中国古代法律语言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所在。针对中国古代法律语言“难读、难解、难译”的现象,比较研究不同外国译者的不同解读方法及其英文翻译的得与失,旨在以此提高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化的对外传播效果。因此,成果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引起更多从事古代文化典籍翻译的学者关注国外译者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语言文化的翻译批评研究。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古代汉籍外译步骤是———“语内翻译”(古文到现代汉语)和“语际翻译”(现代汉语到外文)。调查发现,《大清律例》至今没有现代汉语翻译版。换言之,两位外国译者在没有前述的条件下,直接从法律古文翻译成英文,其译文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需要更多专家学者关注古代法律典籍翻译问题。再者,从不同角度比较研究不同译文,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对提高古代法律语言文化翻译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可以有效促进法史学与翻译学的跨学科协同发展。法史学和翻译学自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大量史料证明,一部完整的法学发展史,始终都未离开过法学翻译的参与。严格意义上的翻译史,本身就包括法学的翻译史。事实上,法学和翻译学之间的门户之见,或法学与翻译学长期“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至今没有得到十分明显的改善。因此,该成果是兼具法史学和翻译学两门学科所组成的《大清律例》跨学科英译比较研究,试图从法史学和翻译学的双重视角,考察古代法律典籍翻译,并以此形成法律典籍翻译的比较批评研究成果,有望以此促进法史学和翻译学的交叉协同发展。

第三,有利于拓展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翻译研究的选材范围。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是“五大法系”的重要渊源之一,也是为世界制度文化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律文化典籍汉外普及性对照读物和翻译研究性读物都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可以说,目前国内出版的各种古代汉籍全英文版或典籍翻译的研究性作品,均未见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典籍,与之相应的翻译批评也几乎是付之阙如。我们的英汉法律典籍翻译比较批评研究,有望以此引起翻译批评界和出版界关注这一现象,拓宽中国文化典籍翻译批评和古代典籍翻译出版选材范畴。

第四,可以促进典籍翻译研究青年学子古代文献选材范围的拓展。古代法学或法律典籍,是热爱国学知识的青年一代,从中国古代法文化典籍宝库里学习古代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的调查发现,目前针对研究生层次的国内出版面世的十多部涉及古代文化典籍英译的教程及其相关英汉典籍翻译对照读物,没有一部摘选了古代法律文化方面的典籍。这种对古代法律典籍“视而不见”的选材倾向,显然不利于汉英典籍翻译人才的培养,更有悖于“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整体发展战略。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该成果“《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的汉语原文《大清律例》,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代皇帝一百多年时间的“斟酌损益”和“详悉参定”,最终于乾隆五年(1740)“颁布宇内,用昭画一之守”。《大清律例》由“定律”与“例文”两部分合并而成,其中“定律”436条,“因时制宜”制定的“例文”,到同治九年(1870)共有1892条。该成果是对英国译者ThomasStaunton和美国译者WilliamJones所译《大清律例》中436条“律文”的英译本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内容扼要陈述如下。

第一,《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问题。目前,从事古代文学和古代思想文化典籍翻译比较的专家学者为数众多,学术著作和研究论文已颇具规模,不少学者提出了颇具参考借鉴价值的古代文化典籍翻译批评原则和方法。但是,时至今日也鲜有人专门针对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翻译批评比较提出令人满意的具体原则和方法。鉴于此,该成果组在几乎没有前人经验借鉴的情况下,针对《大清律例》法律语言英译比较研究的特殊要求和两种译文在处理古代法律语言方面的具体表现,创造性地提出了古代法律语言翻译比较批评研究的可操作性方法和指导性原则,并希望以此示范于其他古代汉语法律文本翻译的批评研究。

第二,《大清律例》法律汉语专业词语层面的不同英译本的比较。通常情况下,古代法律词语可分为普通法律词语和专业法律词语两大类型。前者指纳入古代法律语境且被赋予特定法律含义的古代日常生活用语,如“生母”“慈母”“服制”“丁忧”“舅姑”“田土”等;后者则是用于古代法律语境中的法律专业词语或古代法律专业术语,如“主从(犯)”“递减”“累减”“监候”“押送”“就地正法”等。我们主要从法律翻译的角度,结合《大清律例》法律文本的具体法律语境,从法律翻译批评的学理性与实践性双重视阈,对两者的不同英译进行比较研究,重点分析两位译者对原文的“法律性”理解与输出过程中法律意义的传输效果。

第三,《大清律例》法律专业术语与其英文翻译的比较。中国古代的法律术语,是古代“法律人”根据当时统治者意欲调控的社会行为控制需要,所创制出来的一套专门用于表达专属性法律含义的固定语言结构体。法律文本翻译的重点和难点是法律术语的翻译,古代法律翻译尤其如此。《大清律例》里的法律术语主要继受于清代以前法律文献的专业语言,译者应当尽可能站在“中国古代法制通史”的“全息性”视角,透彻理解并传译出每一个反映中华法系法律术语的特殊法律含义。为此,法律术语翻译批评者应尽可能掌握比译者更丰富的原文法律术语解读信息及其“对应性”译文法律术语的信息,从术语翻译形式和内容的双重视角,分析解剖和比较研究不同译文,才能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四,《大清律例》法律句子层面的翻译比较。现代法学和法律语言学将表达现代法律意义的句子主要归类为禁止性、授权性、义务性三大基本类型。但是,包括清代法律在内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所强调的大都只是禁止性与义务性。《大清律例》的禁止性与义务性两类句子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陈述—判断—处理”和“预设—行为—处理”结构。另外,还有清代律学家归纳的“律母”与“律眼”型句子形态。《大清律例》句子部分的英汉比较研究,就是聚焦在“陈述—判断—处理、预设—行为—处理”和“律母”“律眼”三个方面,旨在考察两位译者对古代法律汉语“分析型”语句的理解及其现代“综合型”法律英语语句对接过程中法律信息的传达情况。

此外,该成果还就东西方法律交往历史、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法律典籍语言和法学典籍语言等诸多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陈述与论证。

(二)主要观点

1810年,英国出版了由T.Staunton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首次为19世纪的西方人呈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基本概况。1994年,英国牛津大学出版了美国学者W.Jones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再次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展现在当代英语的读者面前,让西方人更为全面地了解到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风貌。然而,“诸法合体”的《大清律例》,不仅法律体系庞杂,法律语言佶屈聱牙,且“难解、难译、争议多”的问题十分突出。该成果比较原文与两种译文后认为,两位译者在忠实再现原文法律意义上,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两者在准确理解和表达原文方面,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需要翻译批评者对较为优秀的译文进行“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要对理解偏差的译文进行“批评指正”。有鉴于此,我们将该成果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第一,典籍翻译批评者应当注重对古代文化典籍中法律语言文化元素的异语传通效果进行批评研究,以此促进法律典籍翻译的质量。启动该成果计划之前,我们对以《大中华文库》为代表的涉及古代法律文化的众多中英文对照版本进行过横向比较研究,发现中国古代法律语言在其法律英语里的“对应”情况参差不齐,有的译文根本没能表达原文的真实含义。法律典籍翻译批评者的任务之一,就是查阅相关理据,深入理解古代法律语言文化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其英语译文的“对应”效果,然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专业性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二,专业性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的英译比较研究,可以引领其他同类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研究。该成果在比较研究清代法律两个英文译本的过程中,也比照参考了目前国外出版的《唐律疏议》《大明律》《宋刑统》以及其他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的翻译文本。我们对多种译本比较的基本结论是,包括《大清律例》两位译者在内的外国法律典籍译者,虽然都有“中国学者的辅助”及译者本人多年研读原文法律典籍丰富经验所积累的中国法律语言文化知识,但其译文从形式到内容的“等效”程度,大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我们认为,做好《大清律例》英译的比较研究,可以引领其他同类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研究。

第三,外语人与法律人优势互补的古代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研究,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有效措施之一。对《大清律例》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从中国古代法律语言对汉英词句翻译进行微观范畴的比较研究,正本清源,还原古代法律典籍语言的真实含义,是现代中国“法律语言人”和“法律专业人”的一项责无旁贷的共同使命。平心而论,比较分析发现,两位翻译《大清律例》的外国译者,为传播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所付出的艰辛,令人钦佩,但在肯定和借鉴其翻译优点的同时,更不能忽视翻译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只有外语专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力协作,才能对法律典籍的外译质量,做出“合言”与“合法”的理性判断。

第四,理据充分的古代法律典籍语言翻译比较批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语言翻译批评研究提供良好的借鉴经验。“古代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法律典籍”《大清律例》,其法律语言的表现风格虽倾向于白话文,但主体上仍然属于古代汉语范畴,即使法制史专业的现代汉语母语读者,理解起来也仍有不少难度,遑论来自异国他乡的外国译者。以古代法律语言为基础的《大清律例》法律英语翻译的翻译比较批评者,通常要穿梭于古代法律汉语、现代法律汉语以及现代法律英语三者之间,对原语和译语进行多元化、多视角的比较鉴别,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有望由此为现代法律语言翻译比较研究者提供可以借鉴效仿的法律翻译批评方法。

三 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效益

该成果是目前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清代法律专业典籍汉英翻译比较的学术专著,亦是同类研究中规模最大的著作。该成果主要从法史学、法律语言学、翻译学和比较语言学四条路径入手,聚焦《大清律例》及其两个英译本的多视角、多层次的比较研究,开创了古代法律汉语文化典籍英译比较研究之先河,彰显了课题本身应有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及效益。

(一)学术价值

第一,促进译学理论多元发展。法律典籍和其他典籍英译比较研究都离不开现代译学理论的指导,成功的《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理论,会反作用于现代译学理论,进而有效促进现代译学理论的多元纵深发展。

第二,开阔英汉对比理论视野。目前国内外英汉对比语言的研究重心,大都局限于现代英汉语各层级的对比与翻译,古代典籍语言英汉对比较少。该成果研究从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的视角,使英汉语对比理论视野更加开阔。

第三,拓展法律语言翻译研究。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英汉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明显缺少法律典籍翻译部分,《〈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试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第四,促进典籍英译批评发展。法律典籍翻译英汉比较是典籍翻译批评研究的重要部分。做好法律典籍英译比较研究,有效解决“难译、难评、争议多”的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典籍翻译评价机制的设立”。

(二)社会影响及效益

《大清律例》是一部“超越欧洲历史想象的最佳‘法律典籍遗产’”,涉及大量反映中华法系独特而佶屈聱牙的古代法律专业语言,其外文翻译的难度超过其他文化典籍。该成果对其两种译文的比较研究,一方面可以借鉴前人好的翻译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吸取因“古代汉语深奥难懂”导致“翻译讹误”的教训,由此改善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的负面影响,为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支持,服务于“中国文化走出去”和“讲好中国故事”的总体策略。因此,该成果预期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改善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译质量。两个译本在处理原文语体风格、文化传统和具体语言转换技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的比较分析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力求理据充分,有望从根本上改善法律典籍翻译的质量,使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真正发挥传播中国古代文化的作用。

第二,有效促进法律典籍翻译实践。国内近年出版的典籍英译教程和汉英典籍对照读物,明显缺少法律典籍实践这一重要部分。我们在比较分析研究两个译本优劣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其他文化典籍的翻译与法律专业典籍翻译进行了比较研究,有望引起更多学人关注法律典籍翻译实践并参与其中。

第三,有益于提高现代法律语言的翻译认识。我国现行法律继承了许多古代法律语言,如“徒刑”“罪”“法”“缓刑”“处决”等。古为今用,研究古代法律语言翻译,是为了更好地示范于现代法律语言翻译。从法律典籍的视角考察这些词语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翻译,有益于更加准确地翻译现代法律语言。

(责编:王小林、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