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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军:“通情达礼”: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华军2022年01月12日08:30来源:光明日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原标题:“通情达礼”: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作者:华军,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礼关系下的《礼记》礼义学研究”负责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历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是礼”,“礼是整个中国人世界里一切习俗、行为的准则,标志着中国的特殊性”。换言之,想真正了解中国文化,需要深入领会中华礼乐文明,把握其核心精神。站在情、礼关系的视角上看,通情达礼即体现了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通情达礼”的基本内涵

称情立文。情是中华礼乐文明形成的基础。古人以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故《礼记·曾子问》言:“君子礼以饰情。”正所谓“合声色臭味之欲,喜怒哀乐之情,而人道备”。不过,古人很重视人情之真,对矫饰之情则持批评态度,故言“巧言令色,鲜矣仁”。此外,古人还言道:“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难不贵。苟有其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真情成为善、贵、信等价值评断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古人对脱离人情的礼表达了质疑,如《礼记·檀弓上》言:“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总体来看,古人以为礼是一个关乎人情的存在。人情大体分为好、恶两端。好恶之情与礼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礼达情,即通过礼来抒发人的情感,所谓“情具于人,先王制礼以顺之,而喜怒哀乐由此而和”;二是以礼节情,即通过礼来节制情感的放纵无度。所谓“好恶正则天下之是非瞭然而不惑矣”,礼的教化作用就在于“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实现“发乎情,止乎礼”“从心所欲不逾矩”。概言之,人的好恶之情与礼之间存在顺与节两种关系,其间的分别就在于好恶之情的发动是否合于礼。合则顺行,逆则有节。所谓“克己复礼”,即是“约俭己身,返反于礼中”,究其实就是贬抑自身膨胀的欲望,约身合礼以待人行事。古人一则从利生成人的角度讲求“以礼达情”,一则从养生合道的角度强调“以礼节情”。二者可谓一体两面,共同服务于立人成德这一人文化成的目标。

礼者理也。礼的思想基础在于合理,而所合之理实为情理。情礼关系的实质即是情理关系。情理关系可概括为好恶之情与所以然、所当然的关系。所以然可谓是好恶之情得以形成和展开的现实因,是促成好恶之情的现实诸因缘合称,恰如朱熹所言:“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从所以然层面看,好恶之情的发动受制于外物刺激和自我感受,正所谓“感于物而动”。所当然则是指好恶之情的本质规定,亦是所以然中确定不移的部分,对此古人言“有物有则”。从所当然层面看,好恶之情的发动有其内在规定。《论语·卫灵公》云:“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这种对好恶之“察”即意味着对于情感发动的所当然之理的发明。对此古人又言道:“好善而恶恶,天下之同情。然人每失其正者,心有所系而不能自克也。唯仁者无私心,所以能好恶也。”由此可见,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乃以“好善而恶恶”的人道原则为思想基础。所谓仁者乃是人道的人格体现,他以行仁为人最本己的存在;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乃以忠恕之道为实践沟通原则。尽己以立身,推己乃成德,忠恕即为立身成德之事。从立身成德之完成上讲,尽己之忠是推己之恕的前提基础,而推己之恕则是尽己之忠的外在展开实现。故忠恕实为立身成德的一体两面。古人内外合一、成己成人的道德内涵即在此中得以一贯。换言之,人自身都有“所欲”和“不欲”,得乎“忠恕”就在于理解人皆有“所欲”与“不欲”而求得彼此一贯的通情;好恶之情的当然之理又以无过犹不及的中和之道为价值实现原则。礼乃称情立文,中礼本质上是得其情实,其外在特征在于“别”,即“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目的在于体现存在之实。但是礼这一目的的实现最终则需落在“和”上,否则就会落入“礼胜则离”的境地。

以礼达理。“理”为事物之条理、秩序,莫非自然,要在于顺。“礼”与“理”的关系是粲然之“文”与内涵之“理”的对应关系。古人言:“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也者,理也。……君子无理不动。”又言:“礼由外作,而合乎万事之理。”相对于具体事物而言,特定的事物蕴含着特定的理,事物与理应,如程颢曾言:“万物皆有理,顺之则易,逆之则难,各循其理,何劳于己力哉?”相对于礼而言,则特定的礼与特定的理对应,其目的就在于以文相别。“礼”与“理”的关系建基于具体事物之上,故绝不能脱离具体事物而言“理”与“礼”,正所谓“夫实事在前,吾所谓是者,人不能强辞而非之。吾以为非者,人不能强辞而是之也,……虚理在前,吾所谓是者,人既可别持一说以为非,吾所谓非者,人亦可别持一说以为是也”。对应于具体事物之理的礼文虽然“至繁”,然如能规约于理,则可实现以简驭繁而不烦。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处理好另一个问题,即“以义制仪”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好变礼的问题。古人以为“礼者,义之定制也;义者,礼之权度。礼一定不易,义随时制宜。故协合于义而合,虽先王未有此礼,可酌于义而创为之”。由此可见,作为“礼之权度”的“义”乃是“随时制宜”的伦理原则,它是制礼的依据。相较而言,礼仪则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定制。由于礼义随时制宜,也就自然会不断冲击礼仪之定制,进而引发变礼与制礼的问题。为此就要“明其体而达其用,穷其源而析其流,尽古今之变而备人事之宜”。总之,礼义与礼仪的关系,一方面可谓是无仪无以显义,无义无以定仪;另一方面则是义者随时制宜,仪可以义起。二者的统一既体现为内容与形式的一致,又体现为动态实践上的相生相成关系。

“通情达礼”的当代启示

当代中国的现代性发展,是一个民族性与民族文化不断转化与创新的发展历程。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围绕转化与创新这一主旨,以民族文化来彰显民族性无疑是一种存在实现方式。它既是民族性的变现,亦是现代性的发展。通情达礼作为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在此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文化启示意义。

本乎性情。中西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突出差异在于对人的性情问题的理解与价值评断不同。与西方传统文化凸显自然与文明的断裂与对立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礼乐文明强调自然与文明的连续、质与文的统合,这背后隐含着对人之自然性情的价值肯定。在中华礼乐文明中,人的自然性情代表着生存的真实性,是文明创生的摇篮与理想的归所,《礼记·中庸》中的“诚之者,人之道”表达的正是这种存在“是其所是”的文明诉求。而当孔子以“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来点化子贡“贫而无谄,富而无骄”的主张时,“好”“乐”之情亦已成为理想人格的现实情态。由此出发,人的生存成为一个内外、始终的一贯。然而,伴随中国现代性发展中理性至上原则的凸显,作为“文”的人道原则与制度规范可能会逐渐与人之自然性情相疏离,呈对立之势。由此将引发人的生存的抽象化、概念化、工具化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思考中华礼乐文明中本乎性情的文化立场殊为必要,正所谓“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立乎情理。中华礼乐文明在本乎性情的基础上,强调立乎情理。所谓人道原则、礼法规范皆是情理的体现,正所谓“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谓之理”。换言之,本乎人情并不意味着纵情肆欲,而是要发乎情,止乎理。这个“理”,一则来自于人情之通,它在共情的基础上演化为同感共振的一体通情之义。所谓“共情”指人在生生不已的基础上共有的好恶之情。古人甚至将此共有之意上升到天人一体的高度,正所谓“天人同道,好恶不殊”;所谓“通情”指对共情的体贴以致达到同感共振的境界,《礼记·檀弓》讲到的“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的做法即充分体现了通情之义。由共情而通情是中华礼乐文明言情的总趋向,故而古人以为“所谓贤人者,好恶与民同情,取舍与民同统”。二则源于良知的发用流行,当孟子言“理义之悦我心”时即已点明人的情感世界中内含着明确的超越性的道德情感指向。今日社会生活中,人们在阐发务实求真、崇尚自由的理想诉求时,往往极力凸显自然性情的合法性、合理性,却忽视了情理所包含的自我规范与良知发明等更为丰富和深邃的思想寓意,由此很容易引发纵情肆欲、精于为己等不良现象,故有必要结合传统情理思想进行适当调整。

德、法并行。礼乐之教显为德治,刑政之治则属法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正所谓刑以弼教,法以济礼,二者相须而成,实质是力求情、理、法的一贯。礼乐之教,得乎情理,化民以德,培善成俗,可谓智深而谋远。法之所罚在于示以威信,止邪归正,正所谓“礼以行义,刑以正邪”。二者相得益彰,不可偏废;再者,礼法之用要在中道合义,不可拘泥不化。古人云:“盖古今之不同,质文之迭变,虽先王未知有者,可以义起。”无论德治还是法治,皆属政教之一端,所谓道无常道,法无常法,要在审时度势,因势合义,以俾于事,而非固执一端;此外,传统的以德入法乃是就立法的精神原则、理想指向而言,即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惩恶扬善、成就德行,正所谓“以政先示之,则民有所振厉而敛戢矣。其或未能一于从吾政者,则用刑以齐一之。俾强梗者不得以贼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败伦理”。故古人论及刑政理想时皆言“为政以德”,但绝非是用道德规范来直接代替刑政之法。为此,古人曾言:“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如果强行理想化地以德入法,则极易导致因道德绑架而轻易构人以罪抑或纵容犯罪。以上思想对当下构建道德文明与法治社会不无裨益。

存敬有畏。中华礼乐文明要在确立人道,其人道实践是在崇天敬祖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古人看来,“崇天”,一则在于“天地者,生之本也”,人道亦本于天,且内在于人,是人的存在规定、价值本原;二则在于“天命无不报”,即天命具有不假人为的至上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古人讲“知天命”“畏天命”,即是在提示行人道的同时,亦要敬畏天命,修身以俟之,正所谓君子“不自尚其事,不自尊其身……得之自是,不得自是,以听天命”。而“敬祖”则在于“人本乎祖”“无先祖,恶出”,古人提出敬祖意在“重仁袭恩”,不忘先人业绩。以此为基础,古人又提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的说法,这是将敬祖行为进一步纳入移风易俗的活动之中。崇天敬祖的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了古人“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的人文精神。

在此背景下,人即是一个知止守道、存敬有畏的现实规范性存在。当前社会中涌现出无知无畏、娱乐至死等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恰在于人心缺少了对于天理道义的敬畏感,以致行为肆无忌惮。结合中华礼乐文明这一文化精神对此做适当反思,当是颇具建设性的。

概言之,中华礼乐文明体现了中国文化的特质,通情达礼则彰显了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它对当代国人精神世界与社会生活的启示可谓是深远和多元的。

(责编:王小林、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