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张强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古代、中世纪法律文献资料选注》(项目批准号为:11AZD075),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徐家玲、吴宇虹、顾斯文、郭丹彤、李晓东、李政、李隆国。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古代近东文明上迄公元前四千纪,下至公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东征;除两河文明、埃及文明外,米坦尼、赫梯、埃兰、乌加里特以及波斯等地的诸多文明也包括在内,此即所谓的“东地中海文化区”。在这一区域内,现已发掘的考古遗存表明,广义上的西方古典文明与古代近东文明的交往盖始于公元前二千纪,至近东诸古代文明相继衰落前,西方古典文明与古代近东诸文明的交往断续相继,经融合并通过拜占庭文明传入中世纪最终成为现代西方文明之源。
自20世纪起,西方学界已不仅仅局限于“两河文明”、“古代埃及文明”、“赫梯文明”、“古希腊文明”以及“古罗马文明”等文明的个案研究,而是把上述诸文明作为整体加以探究,目的是以更广阔的视野解读地中海诸文明发生、发展以及衰亡的全过程。相关研究著述如C.弗里曼的《古代遗址:从埃及到罗马的衰亡》(1994年)以及《古代埃及、希腊与罗马》(1996年)等。而P.霍登等所著《堕落之海:地中海史研究》(2000年)、I.摩金主编的《地中海范式与古代西方》(2005年)以及W.V.哈尔维斯主编的《反思地中海》(2006年)、大卫·阿布拉菲亚的《地中海———伟大的海:一部人类史》(2011年)则视阈更加广阔,他们把两河、埃及以及西方古典视为文明的整体加以研究。本课题研究正是在这一旨趣下,从浩繁的文献资料中,依据我们所掌握的古代文字(楔文、象形文字、希腊语、拉丁语)选注古代近东、西方古典以及中世纪的原始法律文献,目的是从较为宏观的视阈为国内学界研究上述诸文明法律思想的沿革及其传承提供较为可靠的文献资料。
综观古代与中世纪的传世法律文献资料,不同文明、不同历史时期均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古代近东,两河流域从为缓和社会矛盾而颁布的“解负令”到第一部成文法典的出台,见证了早期文明法律的发展进程;古代埃及虽无法典问世,但具有法律意义的敕令、世俗与宗教教谕、判例、行政文书等则保障了国家政权与社会的正常运转,时长达三千年之久;相比之下,赫梯文明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流传下来的法典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审判词、诉讼记录、敕令、条约等却极为丰富,集中体现了时人在法律上的实践;诞生于古风时代的希腊法律,与城邦文明相始终,而从《十二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的近千年发展,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在大多数西欧诸国沿用至18世纪末,其法律术语亦为欧洲近现代诸多法律体系所采用。本项目所选篇目力求涵盖上述不同文明、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法律文献资料,以反映不同文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以及相互或对后世的影响。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该成果分为古代、中世纪两个大的部分:古代分为古代近东与西方古典;中世纪分为东地中海与西地中海两个文明地区。
古代部分的近东文献资料的整理细化作两河、埃及、赫梯上、中、下三编,选文总计93篇;西方古典分作希腊、罗马上、下两编,总计68篇。中世纪部分分为上、下两编,即以希腊文为主的东地中海(以拜占庭为中心)与以拉丁文为主的西地中海(包含英、法、德意志和意大利等早期封建国家)的文献资料,下限约至公元10世纪前后,选篇计44篇。内容包括契约、审判词、诉讼记录、判例、敕令、法令、条约、行政管理法、法典等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献资料,载体则有着铭文与写本之分。
每一选篇下分题解、译文、注释三个部分。题解项除所据底本外,主要介绍相关文献资料的历史背景,兼及全篇的简析。若为铭文,则要介绍碑刻的发现地、藏地及其形态。注释项主要包括对前人注疏的梳理,力求取其精要,反映最新、最权威校勘的研究成果。例如,个别词句有些不同于所选底本的拟补,参照其他校勘本处即附注说明,这也是注释项的主旨之一,同时观照到所辑文献的内在关联性,如法律的沿革,法律术语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词义的变化等。另外,针对文献中出现的专名与术语,尤其是中文著述中常见的误读,注释中也会根据原文而时有辨析与正误。
近年来,国内学界开始关注原始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相关资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浩繁、复杂的古代法律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非一代学者之功可以穷尽。就原始文献资料而言,所及古代语言包括楔文、象形文字以及希腊语、拉丁语,而国外近现代研究成果除英文外,另有德文、法文等。我们所做的,仅仅是个开端,基础性工作而已,如何在理论层面上厘清各文明地区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及其实践,从具体的历史背景出发辨析源流、比较异同,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