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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爵制与以民为核心的身份问题研究

2021年07月07日14:20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刘敏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十等爵制与秦汉吏民等级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2BZS019),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该成果的研究对象是以二十等爵制为重点的秦汉爵制和以“吏民”为核心的下层民身份问题,研究贵族爵、官爵、民爵中以往少有涉及的问题,研究爵位对身份确定的作用,研究二十等爵盛衰变化对下层人民生活的影响。

秦汉制度历来备受重视,特别是商鞅变法以来不断完善形成的二十等爵制极具新时代历史特点,其中除侯爵之外的爵位等级,尤其是八级公乘以下的低级爵位,摒弃了爵位固有的贵族属性,被赋予从未有过的平民属性。但以往研究偏重于王侯等高爵,注重爵制对秦汉上层社会的影响,对于低爵及其给下层人民影响的研究粗略而不具体。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日本史学界和七八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史学界,对二十等爵中的低爵有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如西嶋定生的《二十等爵制》和朱绍侯的《军功爵制研究》等,但仍有许多问题未涉及和有争议。比如像秦汉爵制的名称和性质问题,二十等爵内部的类别划分问题,普遍赐爵的对象身份及年龄问题,没有爵位者的类型和身份问题,二十等爵日益轻滥的问题等,该成果都进行了重新研究。通过与周朝爵制比对阐释秦汉爵制的性质,认为周之爵制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政体形式,而秦汉爵制主要体现为君主专制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办法和策略,是激励措施和利益交换手段,爵位可以通过买卖而得失,其商品性非常明显。关于东汉以后爵位轻烂问题,笔者认为,做官为吏、占田占宅、免役减刑这些与低爵相关的惠利虽然消失了,但低爵在某些时候对某些人还是具有激励作用的,故一些人会用大量钱粮换取爵位,汉代多种簿籍都重视注明爵位,应该与今天“政治面貌”有些许可比。以往二十等爵中各大爵类的研究也不平衡,侯爵和公乘以下低爵相对关注者较多,而五大夫以上到大庶长以下的中级爵位关注极少,该成果特别梳理和研究了这方面的史料和问题。

与爵位相关的身份问题,主要是有资格拥有低等级爵位的吏民和无资格拥有爵位的贱民这两大编户民群体的身份问题,是该成果重点研讨的问题。秦汉时期能够拥有低等级爵位的“民”并非全体编户民,而主要是“吏民”。学界普遍将“吏民”视为“吏”与“民”两种人的合称,另有少数学者虽把“吏民”作为一体性的特定群体看待,但却把其与编户民等同,这两种看法都是误识。虽然秦汉史料中的“吏民”有些确实是“吏”和“民”的合称,但同时应更重视“吏”“民”二体到“吏民”一体的演变。“吏民”一词的构成类似“官商”,“官商”不是“官”和“商”两种人的合称,而是商,一种有特定内涵的商,“吏民”也不是“吏”和“民”两种人的合称,而是民,一种有特定内涵的民,是身份低于贵族官僚高于贱民的特定等级,是国家普遍赐爵的对象,贱民则不是。该成果把秦汉时期编户民,刻意反传统地称之为“编户‘不’齐民”,是强调编户民内部存在法律规定的等级差异。“吏民”属于编户民,但不等于编户民,因为编户民中还有贱民,如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亡命(曾经)、七科谪、新占民、客民等,他们因各种原因沦为贱民,但也要傅籍、也被允许立户,也被编于乡里之中,也可以占田占宅,但却不能拥有爵位,不能拜官除吏,是介于吏民与奴隶之间的等级群体。该成果提出一个新概念为“吏民”定性,即“‘吏民’———秦汉时期的‘命民’”,所谓“命”,即“王命”“君命”“爵命”。与之相对,“贱民”乃“非命之民”。但二者同属编户民。“编户‘不’齐民”是秦汉时期乡里社会的一大特色。

该成果的意义在于纠正和弥补以往秦汉爵制和吏民研究的偏向和不足,通过重新界定其内涵,准确阐释爵制与下层民的关系,加深对秦汉基层社会的了解,深化秦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同时也开辟对秦汉社会性质这一疑难问题认识的新路径。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该成果充分发掘和利用简牍新史料,对政治学理论和统计学方法也略有借鉴。没有采用章节体形式,而是选取了与秦汉爵制和下层民身份相关的十一个问题分篇进行了专题研讨,以方便这些重要问题研究的深入。各篇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篇是《〈商君书·境内篇〉会注会疏考译》。基本可以说二十等爵制始于商鞅变法。《商君书·境内篇》是关于二十等爵制度形成发展的重要文献,但存在版本文字不一,校勘整理难度大,错简少字文义难猜等问题,虽经几代学者考订整理,但至今仍存在不少歧义,阅读引用颇有百思不解古人之意的尴尬。该成果借鉴前人的研究和本人的研究见解,对《境内篇》重新文句编排、断句标点,结合出土简牍和学术研究新成果,做了详细的注释,也深化了对秦汉爵制的认识。

第二篇是《秦汉封爵制度的源流及性质考论》。该篇认为秦汉时期的爵位是由贵族爵、官爵和吏民爵组成,与三代爵制相比,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但又有密切关联。学术界以往偏重秦汉新爵制与三代旧爵制差别性,忽视二者之间的继承关系,笔者从关联和变革两方面讨论秦汉爵制的源流及性质,认为周朝和秦朝一样,都是汉代爵制之源。但秦汉封爵与三代相比又有本质差异,如周朝的爵制是政体形式,而秦汉新爵制则主要是社会激励措施,是君主与臣民进行利益交换的手段。

第三篇是《有关汉代王爵问题的讨论》。本篇通过吴王刘濞、广阳王刘建、中山靖王刘胜、赵王刘彭祖等几位诸侯王的个案故事,总结出对汉代王爵制的几点认识。第一是汉初封刘氏王国有其自然性与合理性,有积极作用。第二是景武以前的诸侯王不仅仅是一种爵位,其所辖封国与汉朝廷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说“黄肠题凑”是天子的丧葬礼制是不准确的,它是君主的丧葬礼制,诸侯王使用“黄肠题凑”是合礼合法的。第三是王爵封国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本质上是矛盾的,具有难以避免的敌对性。在这种矛盾的制度下,诸侯王“有为”会被疑有觊觎野心,理想的诸侯王应该是“无为”的。第四是汉代诸侯王的反叛既非必然,也不是诸侯王国与汉朝廷关系的主流。诸侯王反叛不是必然的,偶然性才是主要原因。

第四篇是《两汉列侯问题三论》。本篇从侯爵封赐原则、侯爵类型特点、侯国性质与经济收入等方面,对两汉列侯问题做了再研究,详细讨论了王子侯、功臣侯、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宰辅侯、佞幸侯、归义侯、乡亭侯等九类侯的特点。认为汉代侯国的性质在景帝以前是实实在在的封国,可臣民置吏,景帝以后,只能衣食租税。本篇以富平侯张延寿岁入史料为个案和切入点,考证结论为:列侯衣食租税包括土地税全部、人头税全部、盐铁税以外的山林市肆等作为私奉养的税收、名田地租和私营工商业收入。

第五篇是《秦汉时期关内侯爵问题论辩》。与一些学者看法不同,该成果认为关内侯始于春秋,与三代的“附庸”有本质差异:附庸非爵有土,是诸侯的附属国,不能自达天子;秦汉关内侯是爵无土,与王侯绝无臣属关系,自达于天子。关内侯名与地理有关,但天下统一后失去了地域内涵。里耶秦简中“内侯为(轮侯)伦侯”的记载,为伦侯是关内侯与伦侯非关内侯的争论画上了句号。秦称“伦侯”而不称“关内侯”是有道理的,汉朝改称“关内侯”带来了疑惑。认为关内侯处在由食邑向不食邑、由贵族爵向非贵族爵转化中。

第六篇是《简论秦汉时期的官爵问题》。官爵指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到大庶长的十个等级,学界关注极少。该成果搜集整理了与具体人相关的官爵史料,分爵级进行了个案研究。对《击匈奴降者赏令》做了专门研究,认为“少上造”食邑是抗匈战争中的临时性激励措施,非普遍适用的制度。对官爵复除的内容和人员范围,研究归纳了三个原则,即何种情况是仅免赋税、仅免徭役、赋役均免、仅免官爵者本人、免全家、免世代。

第七篇是《从走马楼吴简测二十等爵之演变———以“公乘”爵为主的考察》。本篇绘制多种表格,对吴简中公乘爵做分类统计研究,得出几点认识:(1)吴简中公乘爵位是继承汉代而来的;(2)不待孙吴,早在东汉二十等爵级就已经简化,侯爵以下只保留了五大夫和公乘,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会有差异;(3)吴简中极少数户人无爵,研究认为他们是后迁徙到吴地的居民,类似《商君书》中的“新民”、《居延汉简》中的“新占民”、《里耶秦简》中的“乙户”,即“贱民”,不是赐爵对象;(4)吴简中妇女的爵位是继承父亲、丈夫、儿子之爵,大批未成年男童拥有爵位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也是国家普遍赐爵的对象。

第八篇是《秦汉时期“吏民”身份等级问题研究》。该篇认为“吏民”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一体词,一个低于贵族高于贱民的社会等级。本篇通过《从“吏”、“民”二体到“吏民”一体》《吏民———秦汉时期的“命民”》《秦汉时期的“吏民”不等同于“编户民”》三个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完善以往研究。本篇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即“吏民”是秦汉时期的“命民”,是拥有爵命的非贵族的平民。用近代政治学的“平民”一词指称秦汉吏民比较合适,但不可指称编户民,因为编户民中还包含贱民,具体包括家资不达为吏标准的贫民、赘壻,从事商、工、医、巫、卜等贱业者,无爵为士伍者,罪犯脱刑为庶人者。贱民没有爵命,不能任官除吏,但可以立户占田,也属于编户民。由于贱民的存在,吏民不能与编户民画等号。

第九篇是《论秦汉时期的“吏卒”及其一体性问题》。“吏卒”是服役吏民。学界基本是将其作为“吏”与“卒”二体看待,该成果虽不否认在有些情况下确实如此,但多数场合“吏卒”又是一体的,不能释为“军吏”与“士卒”或“郡县吏”与“郡县卒”的合称。吏卒一般是有爵位者,服役期间可任吏职,但不管是否担任吏职,在法律上都是等级身份相同的吏卒,爵级、待遇无明显差异。秦汉力役者中不但有属于吏民等级的吏卒,也有属于贱民等级的谪役卒(如“七科谪”)、刑役卒(如“弛刑徒”)。后两者与吏卒服役的性质不同,吏卒是制度规定的正常服役,谪役卒属于惩罚性力役,刑役卒属于刑罚性劳役。西汉中期以前兵役与徭役不易区分,此后称军人为“吏卒”减少,代之以“吏士”,在行政机构中服役者仍称“吏卒”,二者区分变得明显。

第十篇是《汉简所见汉代“士吏”身份考》。“士吏”群体也属于服役的编户吏民,他们是民,不是官,不属于官僚阶级,而是属于吏民等级。“士吏”不仅见于传世古籍,在出土简牍中更有大量记载。两汉时期士吏在边郡和内地均有设置。边郡地区士吏遍布于都尉、候、塞尉、部等各级各类系统之中。内郡的官府中也设有士吏,负责文书账簿,还参与理讼听告。本篇将汉代士吏分为“侯官士吏”“尉士吏”“候长同级别系统士吏”“将廪士吏”“敦煌中部士吏”“‘五百’所属士吏”“县廷士吏”等多种类型,其中既有武职,也有文吏,既有有秩士吏,也有普通士吏,但月俸皆为1200钱。任职士吏者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办事条件,主要就是要“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士吏设于边郡者为军职,设于内郡县廷者则为文吏,但不管是边地还是内郡,也不管是军职还是文职,士吏都是编户吏民按照汉制规定服力役者,他们不是国家命官,属于服役性质的低爵属吏。

第十一篇是《排除在二十等爵之外的“庶人”身份论考》。庶人是学界讨论较多研究较久的老问题,长时间内均把其释为“平民”“庶民”的同义词,忽视了钱大昕“凡律言庶人者对奴婢及有罪者而言”的说法,张家山汉简面世后才被学界普遍认可,但在“庶人”称谓,有无兵役徭役,是否傅籍赐爵等问题上,仍无共识。本篇研究认为,秦汉时期的庶人是没有其他具体身份或依附身份的人群称谓,其本质偏向临时性身份,可通过赐爵、傅籍、出嫁、犯罪等方式转变为其他专门性身份,也可维持这一身份不变,如丧失劳动力的刑徒或奴婢放免后获得庶人身份。“隶臣妻”、“隐官妻”、“司寇妻”、“奴妻”、“弃妻”等都是庶人的户籍身份,名称不同,来源也不同,但有一点相同,即身份低贱,介于拥有爵位的吏民和无人身自由的奴婢刑徒之间,但庶人可以立户,可以受田宅,为国家出赋税徭役,属于编户贱民。本篇还对与庶人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考证研究,包括:《庶人律》是否存在、龙岗木牍中辟死的身份是“隐官”还是“庶人”、《岳麓秦简·识劫冤案》与庶人劫罪量刑问题、“人貉”是“庶人”否、以“赎死”为例论“赎”与“庶人”的关系。

(责编:王小林、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