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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题活动

2020年12月08日13:59

2020年11月2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亚太日系列活动之一,“CISG四十周年:统一实体法规则的适用——特别关注CISG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是UNCITRAL的主题活动,国际商会作为合作伙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主办,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承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次会议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次会议采取线上会议与线下研讨相结合的复合方式,邀请了来自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士、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组织官员和专家、政府官员、CISG研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23人参与线上研讨,湖北的国际法研究者和青年学人则来到120报告厅聆听报告、参与问答讨论环节。会议采用全英文模式,并进行全球网络直播,共吸引逾4500人观看。

研讨会共分三个单元,分别以“CISG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及其对国家法律的影响”、“CISG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法院和仲裁中的适用”、“其他统一商事规则在CISG的适用和解释中的作用”为题,每单元嘉宾演讲完毕后均设问答与讨论环节。

上午9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刘瑛宣布会议正式开始,随后会议进入开幕式环节,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主持。开幕式中,UNCITRAL亚太区域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国际法律科署理国际法律专员林美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肖永平分别致辞。他们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支持和对本次会议议题的高度肯定,介绍了各自机构在推动CISG教育、研究、培训和适用上的努力,并表示CISG的适用前景是光明和值得期待的。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后,会议进入主题报告环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Ignacio De La Rasilla教授任主题报告环节主席。第一单元的主题报告在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教授的主持下进行,首先由UNCITRAL法律专员Luca Castellani带来题为“统一合同法和风险舒解”的主题报告,报告中,他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切入,分别对CISG、UPICC等典型统一合同法进行了介绍,并对不可抗力、艰难情势等制度进行了分析。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做了以“CISG在中国:过去四十年中的立法和司法影响”为题的主题演讲,她表示,CISG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合同法》《民法典》,但同时,她也抛出疑问——CISG在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地区是否能够适用?如果能,应该如何适用?紧接着发言的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Alejandro M. Garro,他的演讲主题是“新冠疫情对正在进行的合同履行的破坏:国际法对此作何规定?”,他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准据法的适用、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等要素来判断新冠疫情能否成为减免合同履行违约的责任,要注意在无法履行或履行艰难与善意履行合同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他也以CISG和UPICC为例强调了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来自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王衡教授以“一带一路沿线的统一商法和争端解决”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首先对一带一路沿线可能存在的争端解决做了总体介绍,随后他以探讨争端解决方式的角度切入,表示虽然CISG不是完美的,但是提供了一个探索的范式,并对CISG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如CISG的解释问题以及面临的诸如新冠疫情、电子商务的兴起等现实问题等。

下午14:30分,由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洁主持的第二单元主题研讨如期开始。第二单元紧密围绕“CISG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法院和仲裁中的适用”展开。首先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汤诤教授围绕“CISG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实证研究”进行主题报告。汤诤教授立足于其收集的过去十年178件中国法院与适用CISG有关的案件,做了多角度分析,澄清了对中国内地法院倾向于适用本国法、基层法院适用CISG保护主义严重等误解,对近年来中国内地法院适用CISG的情况做了积极的评价,同时也公允地指出,中国内地法院在适用CISG上依然存在意思自治的解释、CISG与中国内地国际私法规则关系不清等问题,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也尚不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条约法律组副国际法律专员黄庆康以“法律政策视角下CISG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的适用建议”为题进行报告,从经济和法律政策层面阐述了CISG在中国香港适用的益处和成本,认为收益大于成本,表明了支持CISG在香港适用的态度,并对未来CISG适用后如何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间贸易准用CISG提出了单边和多边两个方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总法律顾问Eric NG则以翔实的数据,从仲裁视角提出CISG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建议,分析了中国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CISG的接受和发展趋势而形成的网络效应,阐述了中国香港因为得到中国内地法院在临时措施上的特别支持而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具有独特优势,指出CISG在中国香港适用有助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维持和强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并认为尽管现在CISG在中国香港的适用很少,但具有相当的潜力。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其他统一商事规则在CISG的适用和解释中的作用”,由Bird & Bird合伙人Jalal El Ahdab主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亚太区域办事处首席代表、香港大学教授赵云首先发表了题为“国际商事合同规则:UNCITRAL,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和HCCH的互补角色”。他对UNCITRAL、UNIDROIT、HCCH项下的三个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CISG、UPICC以及《海牙法律选择原则》的适用问题做了详细解释,阐释了CISG硬法和软法方式的不同适用情景,特别指出《海牙法律选择原则》允许当事人选择CISG等非国家法,并表示软法可以填补硬法的空白。同时他强调,无论适用规则如何,适用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最终目标就是便利国际贸易,实现协调、统一。随后,巴塞尔大学法学院教授Ulrich G. Schroeter以“国际商业惯例与CISG的共存”为题发表主题演讲,结合案例着重介绍了国际商业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包括在CISG第9条项下的运用,指出目前法院在实践中仅考虑了惯例的贸易部门熟知度,着力避免适用惯例的意外风险,对当事人的知晓度和合理性考虑很少,可能带来不公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也以“填补空白:UPICC在CISG解释中的作用”为题进行主题演讲,他通过对CISG和UPICC条文和关系的细致分析,得出尽管UPICC在CISG之后订立且涵盖范围更广,但仍可用于解释CISG,填补CISG空缺,这也符合CISG第7条的解释规则。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院长Ndanga Kamau以“其他统一商事规则在CISG的适用和解释中的运用:挑战与限制”为题,从CISG的实践层面就CISG在适用中面临的挑战做了报告,由于CISG的统一适用依赖于法院在具体案件的CISG判决,如何促使不同国家法院、不同仲裁庭对CISG的条款作出一致解释,值得关注。她指出,对UPICC在CISG解释中的运用,是有不同观点的,因为根据CISG第7条第2款,CISG应该按照其本身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释。

每个单元嘉宾演讲结束后,现场及线上与会人员都与嘉宾进行了热烈积极的讨论。会议最后,刘瑛教授以“Informative, Insightful, Inspiring”三个词对本次会议作出总结,表示本次会议阐释了丰富的知识和信息,提出了深刻的洞见和见解,还提出了启发性的问题和议题。本次会议达成了以下共识,CISG在过去四十年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树立了国际商事统一规则的成功典范,其原则和规则具有先进性特点,因为对缔约国国内法的引导而得到了良好适用,也能以案例库和UNCITRAL概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等方式与时俱进;然而CISG也面临一些挑战,除了当事人排除适用、商业环境变化与CISG本身难以修改,CISG的留白和模糊用语也给CISG的统一适用和由此带来的真正法律协调带来困难,本次会议重点讨论了克服适用和解释差异的方法和实现路径,与会者均认为充分发挥其他统一商事规则在CISG的适用和解释中的作用是实现CISG统一适用的一个方案;各方肯定了CISG在中国香港地区适用的积极意义,支持CISG适用于中国香港,包括对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间的买卖合同准用CISG,也就落地方案进行了探讨。未来四十年,期待CISG能够得到更广泛、更统一的适用,这取决于正在成长的一代法律职业者,需要继续强化对CISG及其适用和解释的教学、研究和培训等。会议在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来源: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