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本文为作者在“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同时收入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理泛在》一书,发表时有删节
为什么要开展法理研究
第一,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良法善治。良法善治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集中凝结在“法理”概念之中,因为“法理”凝结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法理”也呼应着法的理论、法的实践、法的历史、法的精神。可以说,“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
推进法理研究,必将校正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向,引领中国法治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健康发展。只有把法治领域的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联结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在体现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现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才能通向良法善治的光明大道,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仰、参与和拥护。
第二,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和方法论变革。法理学转型升级的着力点和标志在于: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将以实践为导向,更加关注法治实践和法律生活,更加关注部门法学,从而更加贴近现实、更接地气;必将更加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必然更加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必将推进中国法学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法治文明的互鉴;必将推进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对古今中外法学及相关学科经典作品的法理思想和信念开展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必将重新审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开展一次法理学体系的“全民健身行动”。
法理对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它催生出一场思维革命。法理思维更新了原有的法学思维格局,使法学思维呈现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三维融合。法理像是一粒神奇的种子,将它播撒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土壤中,便成长出法理思维这一具有生命力和创造性的思维模式。法理思维不仅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一样成为新时代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重要研究对象,而且把法学思维方式提升到新的层次,让法学的思考有了正当的标尺、价值的指向、意义的依托。当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时,作为对象的法理与作为方法的法理必将同时迸发出无限的精神创造力,助推法理研究不断地开辟新天地。
第三,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理学研究与部门法学(法律学)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以往,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关注和支持明显不够。法理学中心主题的研究定位必将牵动部门法学法理化。首先,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将进一步优化,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哲学)研究将成为中国法学知识和理论新的增长点和创新点。其次,部门法学研究范式亦将出现新突破。近年来,“法理”已经引起了部门法学家的共同关注,关于部门法法理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盛起来。
第四,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真正而有效的对话和融合。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强调的是法学应当深入人的现实生活,总结生活的常识、提炼生活的规律、挖掘生活的智慧。这些工作是所有学科的根本任务。强化法理研究,也就在强调对所有学科的共同前提和根本任务的研究。这既会增进法学学科对人的现实生活的认识和理解,又会推动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在现实生活的认识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
法理不是法理学的孤芳自赏,它的生命基因在部门法学中被激活
法理应当成为法理学的核心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它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法理学安身立命之本,是法理学走向复兴之机。法理不是法理学的孤芳自赏,它的生命基因在部门法学中被激活,作为法律原理、法律学说、法律方法、法律教义、正当根据的法理在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研究中被需求、被关注、被热议,法理已然是并将永久是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共同关注。
法理是古老的,也是现代的。1900年前的《汉书》留下法理的第一个脚印,追本溯源、求索法理的历史逻辑必为法史学之重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内涵法理的未来前程,守正创新、书写时代的法理代码必是中国法学之共同使命。法理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法理是法治中国的理论表达和话语结晶,扎根本土、立足实践、体现特色是法理中国的必由之路;法理是全球法治的文明成果和价值共识,放眼世界、文明互鉴、存异求同是法理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应在中国学理范畴体系中把握法理意涵和精髓
“法理”既是一个地道的法学概念,也是一个在范畴体系中发展的文化概念,我们需要在“法理”与“道”“理”“天理”“原理”“条理”等其他中国文化范畴的关系中,深刻理解“法理”的意涵和精髓。
法理与道。“道”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形而上色彩的范畴,在构建法理学的范畴体系时应加以吸收,这样不仅可以体现法理的中国特色,而且可以对世界法理学有所贡献。学者们认为,“理”就是诉说出来的“道”,“法理”某种程度上就是“法之道”。
法理与理。“理”在秦汉之前并不常用,汉代以后才被广泛应用,到宋明时期,“理”就具有了道德与合法性的意义,成为论证社会制度、社会行为正当性的反思性标准,并与其他语词相结合,比如天理、伦理、道理、义理等。我们需要在“理”的整个概念内涵的演变中理解“法理”的含义,以及法理与“义理”等相近概念的含义。
法理与天理。“天理”这个概念和法理有着特定的联系,也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本源性概念,在今天仍有研究的价值。学者们认为,天即自然,理即理念、原则、法则,因此,中国的天理有“自然法”之意,提供了法理的正当性来源。法理是天理概念体系中的一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法理”与“天理”的关系。
法理与原理。清末民初以来,学术界多将“法律原理”作为界定法理的核心词汇。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有其存在和运作的原理,法律也有其原理即法理。法律原理是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准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此为法理之要义。
法理与条理。“条理”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条理”与“法理”分别是民国初期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的法源。中国近代民法典从“条理”到“法理”的变迁,其所包含的内容种类与意涵发生变化,但并无本质不同。对它们的理解,既不能广及抽象模糊的自然法理或一般原理,也不可推及空泛的一般伦理原则。
随着“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法理研究一定会呈现“体系化、科学化、国际化、中国化、大众化”,或者说展现“科学化、公理化、时代化、民族化、实践化、大众化、跨界化、全球化、金句化、系统化的壮丽图景,使法理成为一个生命力饱满、创造力充盈、穿透力强大的新兴知识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