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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9年12月03日13:48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根据研究计划,本课题于2018年1月8日,邀请湖南工业大学田定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先福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欧爱民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夏新华教授、湖南工业大学吴长清教授,湖南工业大学、项目首席专家陈雄教授等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课题组成员法学院部分教授组织了开题报告,集中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课题的研究思路与研究目标。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文献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收集整理,设计论证了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理论框架。课题组随即展开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制定了课程研究细纲,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多方参与会议交流,努力推出科研成果。

在前期实地调研和理论准备的基础上,课题组进行资料收集及整理工作,对资料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开展实证调研工作,对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系统提出建立健全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老年人教育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精神健康服务法律体系以及老年人养老服务法律体系的思路,就有关问题与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修改,并发表论文8篇,完成研究报告2篇,并在开展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宪治网等权威媒体广泛开展“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征文启事活动。

总体来看,本课题根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的课题成果。

(二)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课题设置以下五个子课题: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基本问题、老年生活保障法、老年生活服务法、老龄事业监管法、老年权利救济法。从构建有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基本问题进入,经老年人权利保障方式,到老年人权利非正常状态值救济,五个子课题“一总四分”,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布局到微观要素、从老年人权利保障方式到救济路径,相对全面系统地解决了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化的技术问题。五个子课题取得了以下进展:

1.子课题一: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基本问题

本子课题注重顶层设计、问题导向,把全面、有效保障老年人权利作为出发点,以建成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为目标。特别注重调研,所有问题都从调研中来。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相当凸显,并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情形更为严峻,之所以提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构建,就是因为老龄化问题已到了非法制化、系统化不可的阶段。本课题将把调研放在第一位,根据研究计划对民政机关、社会组织、大学平台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与民政部、北京、上海、深圳、长沙等省市城市养老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深入的调研访谈,收集整理有关的政策文件,并通过问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梳理了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面临的重大问题与挑战,并完成报告初稿。

在前期实地调研和理论准备的基础上,研究资料整理研判、筛选关键问题等,重点开展了老年法体系的中国特色研究,老年法法理论和体系比较研究,中国老年法体系化指导理念和模式研究,并多次组织小型研讨会,听取不同领域专家的意见,发表了2篇论文。

2.子课题二:老年人生活保障法

本子课题系统梳理了老年人生活保障的法规政策,以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成熟国家为借鉴,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应对老龄化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历史沿革,研究了老年人生活保障法的国际发展趋势,炼了老年人生活保障法的目标、原则、机构、机制等基本问题,为中国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提供比较法参考。研究资料整理、分析,筛选关键问题,重点研究了家庭养老模式、国家养老模式、社会养老模式等基本问题,并对老年人生活保障法的典型案例作了深入剖析。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系统梳理及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子课题明确了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人保障法体系的思路,向有关部门提交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建议稿进行理论论证,供国家政府机关和学界进一步科学研究参考。

3.子课题三:老年人服务法

本子课题以老年人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娱乐服务、精神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的文本与实践为切入点,梳理我国老年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或者老年人专门服务的内容、方式、模式、途径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借鉴域外各国老年人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精神健康服务、社会参与服务、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老年人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精神健康服务、社会参与服务等制度的完善及老年人服务法的构建及完善提供参考性建议。着力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教育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精神健康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养老服务法律体系。

目前,本子课题已设计老年人服务法律制度调查问卷,撰写2份研究报告初稿,分别是:《老年人医疗服务现状及医疗保障立法研究报告》、《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制度及养老立法研究报告》。

4.子课题四:老年事业监管法

本子课题对中国老年事业监管体制的历史、现状、问题等方面的梳理入手,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中国老年事业监管体制未来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措施。从监管组织、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三个方面对中国老年事业监管体制进行研究,积累了2万余字案例材料。分老龄事业监管的历史发展研究、老龄事业监管的现状研究、老龄事业监管的改革与出路研究3个小组开展实地调查,分别以长沙、株洲和张家界作为大、中、小三类城市的样板,了解我国城市老龄事业监管的情况,已初步形成我国城市老龄事业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概貌性一手资料。

目前,本子课题已提交会议论文2篇,完成书稿《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部分写作。

5.子课题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本子课题通过对我国老年人权益救济历史文献的整理提炼,结合我国社会心理和传统文化,提出我国老年人权益救济的特有属性,突出“和”“孝”的思想文化精髓。通过对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运行现状的考察,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差距,剖析其原因,指出今后立法完善的路径和方向。通过对涉老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社会调解、犯罪治理等机制化解实实在在的涉老争议案件。通过研究老年人犯罪及被害现象,为老年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利益和规范自身行为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重塑老年人权益救济体系,研究涉老年人案件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老年人犯罪预防与被害救济机制。

目前,本子课题已发表论文3篇,提交国际会议论文1篇,完成研究报告《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运行现状——以我国中部三市为考察对象》的部分写作。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一)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首席专家及课题主研人员前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长沙、重庆、西安等地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老年人医疗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教育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精神健康服务法律体系、老年人养老服务法律体系的具体做法;对长沙、株洲等地民政局、老龄委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职能部门对于老龄事业监管的具体实践。通过以上方式,取得了一些原始数据和案例资料,对课题研究,尤其是子课题三、子课题四的研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文献资料收集整理

各子课题聘请有助研人员,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各地政府网站等途径收集了大量与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有关的老年生活保障法、老年生活服务法、老龄事业监管法、老年权利救济法等方面的数据。在学术著作整理方面,收集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统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著作100余本;在学术期刊整理方面,收集了《Well-Being to Rights》、《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Older Australians from Abuse》、《Confronting the Elder Care Crisis》、《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等国外学术期刊50余种,收集整理并查阅了《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律师》、《中国社会工作》等国内学术期刊文献500余篇。

(三)学术会议

2018年5月18日,项目首席专家陈雄教授和子课题负责人刘耀辉教授一同出席了由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巴黎第八大学卫生法中心主办的“第四届中法卫生法论坛暨老龄化的法律应对”学术会议。陈雄教授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荐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发表了主旨报告“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提出了“政府在注重经济整体发展的同时务必要明确并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让所有老年人能够真正老有所医”的论述,赢得了与会专家的高度赞许。

(四)学术交流

2019年5月18日,组织召开了湖南省法学院法治文化研究会法律史学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并对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制化保障发展历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

2019年6月15日,课题组首席专家陈雄教授与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与了湖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交流活动。

三、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一)成果发布会

课题组通过培训等形式向株洲政府民政人员等推广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到了学员的一致赞同。首席专家于2019年在湖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举办的法律史年会上授课,向与会人员宣讲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有关内容。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一)主要问题

1.数据收集和数据质量的监控。课题实证研究所需的大量数据来源是政府的非公开信息,导致课题材料收集困难、核心数据难以获取。

2.在深入研究过程中,涉及老年法体系的外文资料、提炼归纳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比较大的困难。

(二)改进措施

1.课题组继续按照研究计划,拟开展的工作包括继续在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为重要的研究成果支撑;尤其应注重成果的发布,对于较好的研究成果应思考通过《工作简报》等方式向监管机构报送;深入实务部门进行调研,反思研究成果;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尤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加强与民政、老龄委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邮寄、座谈、访谈等多种方式,将设计的调查问卷和指标体系反复征求民政、老龄委等职能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科学可信、数据可得的问卷与指标体系。

(三)研究心得

1.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的研究有其典型特点,所以方法论上要有创新或方法多元化,应注重实证分析。

2.强化指导督促,提高执行力。首席专家和课题组成员必须增加时间和精力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建立首席专家—子课题负责人—子课题成员三级负责制,保证研究计划得以贯彻执行,提高研究效率,加快研究进展。

(四)意见建议

1.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比如:(1)《老年法》的修订应对现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具体、明确和细化的规定,设立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多个部门配合的监管体制;(2)应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作用,通过采取各种手段鼓励、提倡和引导社会主体自觉参与到社会保障工作中,以分担政府的责任。社会主体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方式多样,例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立社会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给老年人提供救助等。(3)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统一的、专门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来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规章都与法律精神一致。(4)完善老年人教育服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培训服务、精神健康服务等诸方面的法律,并在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出台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在内的相关养老设施的管理办法。(5)完善老龄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强化其对老龄事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行政立法和执法监督等职能,发挥大部制的功能,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事务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为全面应对老龄化、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机构支撑。(6)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建立空巢、孤寡老人的社会照料系统,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看护和日常服务;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逐步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等,供有关部门参考。

2.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成果,提升中国老年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话语权。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简介

(一)论文:《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论纲》,载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基本内容:《老年人财产权保障论纲》:系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陈雄教授承担的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于2018年10月28日由江汉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版)出版。本论文创新性地提出老年人财产权是财产权特殊的表现形式,老年人对某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权,就意味着拥有许可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的一项或数项请求和权利。老年人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无权侵犯。同时,课题组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侵犯老年人财产权案例加以论证,或数据分析、或中外比较,旨在“立足本土,以中国经验为基础,以解决中国的老年人财产权问题”为学术提升。

《老年人财产权保障论纲》分为五大部分,具体如下:分析老年人财产权的内涵及特点、阐述当前我国老年人财产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探析老年人财产权保障面临的困境、主张加强对老年人财产权的立法保障、完善对老年人财产权的行政保障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制度。

主要观点:本论文通过国家统计局2018年最新统计数据分析指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而且趋势不可逆转。中国老龄化的一个特点是老年人财富不均衡,贫困老年人数量多,占比较高。保护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的财产权。近年来,我国呈现出老龄化进程势头猛、困难老人多等特点。子女或亲属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产生了社会性的家庭、子女问题。保护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的财产权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国内亟需建立起有效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制度。本论文提出了老年人财产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要通过具体法律权利和法律制度来保障和落实。与其他群体的财产权相比,我国老年人财产权呈现出农村老年人财产来源的单一性、老年人财产权保障的不稳定性、老年人财产权易受侵害性等特征。啃老现象只是老年人财产权保障中的难题之一,我国老年人财产权保障还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薄弱、子女采取各种手段侵犯老年人财产、老年人财产权被侵犯后救济存在很大困难等问题。本论文基于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认为老年人财产权面临困境的原因包括个人内在因素和社会外界因素。其中,个人内在因素包括老年人自身方面维权意识淡薄和子女方面缺乏独立意识等。社会外在因素包括社会文化尤其是中国孝文化传统的影响、有关老年人财产保障的法律法规尚待健全。

学术价值:本论文坚持以老年人为本,通过以“积极老龄化”作为老年人财产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老年人财产权法律保障制度、完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配套法规等立法保障,构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辖区银行、社区委员会、家庭五级多元综合防范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行政机关主体责任等行政保障机制,从老年人的需求和权利出发,构建我国体系化、系统化的老年人财产权保障体系。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二)论文:《乡镇互助养老实践的法社会学考察——以菜园镇为例》,载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基本内容:在人口老龄化时代,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互助养老成为化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模式,这一模式对改变消极养老观、实现积极老龄化具有重要的社会实践价值。《乡镇互助养老实践的法社会学考察——以菜园镇为例》基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了菜园镇互助养老实践中的组织形式、活动类型、信仰纽带等,认为要实现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及时填补法规、政策的空白,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共同为老人参与社会活动、建立和谐人际交往、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持和社会辅助。

主要观点:论文分为四大部分,具体如下:第一,互助养老模式的提出背景。互助养老强调该表“老来病损,老来无力”等消极养老观念,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同时,鼓励老人参与社会活动并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互帮互助,以弥补传统养老方式在实践中的不足,有效化解养老难题。第二,菜园镇养老困境的社会成因。包括法律体系缺失,政策支持不足,地方政府对当地老人自发形成的互助养老实践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对养老工程中的专业服务、资金辅助、养老机构等方面的不足也未能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社会变迁带来关联的弱化,亲缘关联的脆弱,地缘关联的丧失,使老人在生活中缺乏子女的照料,亲情需求也难以满足,生活上的“封闭”导致老年人产生“被孤立感”,消极情绪给老人的晚年生活蒙上了阴影;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政府在面向基层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不尽如人意,导致许多居民并未参加新型保险;社会养老机构乏力,在数量和服务质量上都存在不足。对社会养老机构存在需求的人群以重病和高龄老人为主,其他老年人大多依赖传统居家养老模式。单一的居家养老会使老年人生活更加封闭。第三,菜园镇的养老实践考察。菜园镇互助养老实践深嵌于本土社会生活之中,为政府创制规范提供创新性和在地性的本土资源。以信仰巩固关联,凭互助安享晚年,通过日常交往搭建互助平台,重要节日实现价值创造,遭遇病亡践行互助互惠;参与社会互动,巩固社缘纽带,在互动中将老人们的独立性、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第四,以法律助力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填补法规空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政策支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鼓励社会参与,规范管理机制;因地制宜,以法律政策促进多元合作,依法成立互助养老基金会,鼓励当地居民、慈善团体、企业组织等捐款,在政府帮助下,推选部分文化水平较高的老人作为互助养老基金会的管理者,制定具体章程,规范运行模式,接受政府监督和依法领导。

学术价值:《乡镇互助养老实践的法社会学考察——以菜园镇为例》:系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陈雄教授承担的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批准号:17ZDA134)的阶段性成果。以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为调查研究对象,对该镇老人自我形成的互助养老模式进行了考察,多角度探究老龄化冲击下包括法规缺失、观念冲突在内的不同社会因素给当地养老带来的挑战,并探讨菜园镇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以期为乡镇养老实践以及政府应对老龄化问题、制定养老保障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老龄办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三)论文:《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体育科学》2019年第4期。

基本内容:国外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在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历,其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老年人体育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通过文献资料调研和逻辑分析,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各具特色,但又有许多共同之处,发达国家特别重视整合各方面资源建设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为老年人体育参与提供服务。

主要观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多元主体协同推进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第一,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除了体育系统应当肩负一定的责任外,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卫生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职责。以跨部门、跨领域合作为基本原则,实现多部门共同参与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格局。第二,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法律政策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规范,更是全社会共同参与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逻辑。将志愿服务、大众媒体宣传、饮食等纳入到政策内容当中,建立卫生系统与体育部门联动的“体医结合”政策机制等,以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第三,社区组织供给老年人体育服务。我国应大力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将体育活动融入日常生活中,使老年人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同时配套相关的基础设施。通过改善体育设施、建立社区保健服务、加强与社区医院合作、建设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并营造锻炼氛围等,形成老年人体育健康促进的社区生活方式。第四,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老年人体育志愿服务体系,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的培养力度。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发到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

学术价值:在“健康中国”背景下,我们应加强老年人的体医结合与运动干预的研究与实践,加强医学和体育结合的理论、技术以及政策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医学与体育深层次、多维度融合,促进健康产业与体育产业对接,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服务的环境和医疗服务网络。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四)论文:《我国老年人体育权的体系组成及其实现》,载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基本内容:我国社会已进入高度老龄化阶段,关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体育权意义重大。作为体育权的一种,老年人体育权在外延、属性、子权利三个方面具有特殊性,其体系应当包括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权、体育竞技权、体育表演权、体育优待权、体育教育权、体育结社权、体育健康权七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应积极作为,建立财政保障和老年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重点关注农村老年人的体育权,完善老年人体育医疗建设,发展老年人体育产业,从而充分实现与保障老年人的体育权,构建和谐老龄社会。

主要观点:老年人的体育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别于其他公民的体育权。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的外延较广。一方面,其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又可能未在官方明确认可的目录中,或者不属于“体育”的传统范畴。第二,权利的属性较特殊。从主权权利性的层面来看,老年人体育权也更多是一种社会权而非自由权,强调的仍然是国家的作为义务。纵使政府没有干预或阻挠老年人从事体育活动,单纯的不作为也构成对其体育权之损害。第三,子权利较特殊。老年人的体育权应当是一类特殊的体育权,其体系、实施、保障等均不可与其他公民的体育权一概而论。

老年人体育权体系的建构以及子权利的设置,应当紧密围绕服务老年人体育运动这一目标而展开。老年人体育健身权即老年人通过体育运动促进和保持身心健康的权利,此为老年人体育权体系的核心与基础。相较于其他子权利,竞技权依然是老年人体育权的必要内容之一,老年人的体育竞技权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老年人体育表演权即老年人通过体育运动表现自我、展示风采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与表演相关的其他权利,如署名、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取得报酬(奖励)等权利。而老年人体育优待权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在分配公共资源时,应当保证老年人体育运动所需部分,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优先;其二,在使用体育公共资源时,老年人应当享有一定的优先和优惠。体育教育权是我国公民体育权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是老年人科学、有效地从事体育运动的基础。老年人体育结社权是老年人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彼此交往并组成体育社团的权利。体育健康权是老年人体育权尤为重要的必要分支。老年人体育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可以不断吸纳或者补偿新的元素,使老年人能更好、更多地从体育运动中获益。

学术价值:实现老年人体育权,需要从以下方面具体来保障老年人的体育权:体育行政部门及行业协、社会组织等主体必须积极作为,可考虑将老年人体育工作情况设为绩效考核与评价的固定目标之一。建立充足的财政保障。关注农村老年人的体育权利。完善老年人体育医疗。建立老年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老年人体育产业,实现国家、社会“双轮驱动”。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地方人大代表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五)论文:《我国老年人体育权利保障路径研究》,载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基本内容:体育权属于人权的一种。体育权利的保障与老年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有助于老年人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和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因而老年人体育权利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老年人体育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缺乏专门的老年体育锻炼计划,对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并没有详细的促进安排。缺乏老年体育锻炼的专业指导和场地,老年人在参与体育运动时可能会因过度运动或不科学的运动方式而危害健康,与老年人体育运动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不利于老年体育事业建设。未充分发挥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作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没有形成严密的老年人体育权利保护系统性组织,且长期不被政府和主管部门所重视。

主要观点:美国、韩国、荷兰、芬兰等国家在体育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各有特色,但有以下共同之处:首先,重视老年人的体育权利,对体育活动之于老年人健康的作用以及老年人健康之社会的贡献这两点有深刻的认识;其次,指定了详细、可行的计划和方案,以促成老年人体育权的实现;再次,财政预算和资金投入充足;最后,在实施环节,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处理得当。

学术价值:可借鉴其他国家老年人体育权利保障的经验,细化相关法规政策和责任,将老年人体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利用和完善现有体育协会,强化老年人体育协会之间的联系,细化各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与地方社区的工作分配,设立老年人体育指导员,以保障老年人的体育权利。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六)论文:《“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制》,载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基本内容:“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服务机构的规范、有序运行,更关系到每一位入住服务机构中的老年人所享有权益的有效保障。从本质上看,“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属于宪法及其它法律“人权”保障的问题。

主要观点: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老年人对医疗辅助的需求增加,“医养结合”模式成为新时代的养老趋势。首先是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身体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对医疗辅助的依赖性增强已成为客观现实。国家政策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产生与发展顺应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不同的“医养结合”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了多种养老服务选择,有力地推动了“医养结合”模式服务行业及相关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再者,“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政策相关内容的原则性与“医养结合”模式实践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医养结合”模式下养老服务机构问题处理机制匮乏,老年人权益保障亟待法律规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依据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一方面,“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依据间接源于《宪法》。另一方面,“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依据直接源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地方相关配套法规。从法理上看,“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国家人权保障的具体要求,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意志表达。

学术价值:从法律规制视角而言,当前“医养结合”模式下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存在立法有缺陷、执法不规范、司法救济乏力、普法宣传不当等问题。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深化执法规范建设、强化司法保障、改善普法宣传效果,以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七)论文:《刍议我国老年人的体育纠纷及其解决路径》,载于《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9年第1期。

基本内容:我国已进入高度老龄化的社会,为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应当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并化解实践中诸多的老年人体育纠纷。研究认为:老年人体育纠纷作为一种民事纠纷,一般与竞技体育无关,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冲突,其处置必须坚持德法结合。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老年人体育公共资源的不足,直接原因则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欠缺。化解老年人体育纠纷,首先需依法界定老年人的定义,以行政调解为主要路径,兼顾法律和清理,并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但也不可过度优先老年人权益,损害行政公正。

主要观点: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在人口老龄化上,我国仅用几十年便完成了欧美国家持续百年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必须尽快地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适应新的客观现实,以减少老龄化带来的冲击。老龄化社会的核心治理目标之一,是让老年人有尊严、有质量地度过晚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体育是不可或缺的。

学术价值:国家有义务充分发展和保障老年公民的体育权,并排除会对这一权利造成严重妨害的老年人体育纠纷。处理老年人体育纠纷还需依法进行,既有治标(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亦需治本(保障老年人体育公共资源),德法结合,落实责任,才能真正化解纠纷,促进和谐老龄化社会和健康中的建设。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地方人大代表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八)论文:《HIV感染者与多人无保护性行为之刑法性质探析——从大连赵某案切入》,载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基本内容:HIV 感染者在对自己感染事实知情的情况下与多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法院大多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共安全之法益及刑法第 114 条规定望文生义的理解,致使法院的此种定性背离同类解释规则,面临罪刑均衡原则的诘难。HIV 感染事实上是一种破坏人类免疫系统功能的慢性疾病,不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紧迫危险,造成被害人免疫功能破坏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被害人确已感染 HIV 时,由于此种罪过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社会影响:课题组将该文的研究成果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推广,受到了他们高度的肯定。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1.开展实地调研:对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并对湖南各地市展开调研。

2.资料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整理、汇编以及相关外文文献、中文文献分类整理、数据库建设。

3.开展各子课题研究:重点研究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老年人生活保障法、老年人服务法、老年事业监管法、老年权益保障法。

4.组织与本课题相关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开展“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征文启事资料收集整理并进行评奖活动,编写、出版《构建中国特色老年法体系研究》论文集。

5.草拟出4-6个法律改革建议案,提交相关部门。

6.争取早日按要求形成结项报告,按期结项。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