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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2019年12月02日14:56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课题遵循“前沿理论构建→技术战略规划→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支撑生态构建”的基本步骤,分为五个子课题:“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研究”、“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研究”、“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体系研究”,其中子课题一是整个课题的理论基础,对其他四个子课题起到理论统领的作用。子课题二是整个课题的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它并非纯计算机科学的技术研究,而是在子课题一的理论指导下深度融合前沿大数据技术构建的司法大数据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是面向司法场域需求并受司法理论约束的。子课题三、四整个课题的具体应用,它们实际上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拆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部分——“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并在前沿理论指导下(子课题一),遵循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子课题二),探讨法学知识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的创新型现代化建设路径。子课题五是整体课题探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构建,它通过对研究平台、产业政策、专门立法等多维度内容的研究为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的制定(子课题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的选择(子课题三)、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的选择(子课题四)提供制度保障。整体而言,当前五个子课题正以“理论指引→科技支撑→实践应用→制度保障”紧密关联、层层递进的内部逻辑之方式展开具体研究工作。

子课题1: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研究

本子课题遵循“域外经验→本土实践→技术可能→技术限度→理论构建”的基本思路,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关注域外主要国家在信息化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尤其聚焦具有特色和参考价值的改革;第二部分关注中国在信息化时代展开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通过与域外经验的对比凸显中国的信息化建设的独特之处。第三部分分析在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全新技术将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带来的全新可能。这部分分析并非表层的分析,而是结合法学理论的深度分析。第四部分阐述大数据技术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限度。司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要警惕不理性的思潮。理性认识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及其作用的边界尤为重要。第五部分在明确世界范围内法院在信息化时代所进行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异同的基础之上,充分认识大数据技术给司法现代化带来的可能与限度,由此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概言之,本子课题是在内外对比中凸显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独特路径、在正反阐述中明确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边界、在深度融合中构建中国理论。现按项目计划正常推进和实施,已完成信息化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域外考察、本土实践总结以及结合法学、传播学、管理学以及大数据科学的理论,归纳司法大数据技术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面临的限度问题。

子课题2: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规划研究

本子课题遵循“域外实践考察→本土经验归纳→基本原则确立→技术路线构建→阶段战略规划”的基本思路。子课题第一部分考察全球范围内面向司法场域的大数据技术研发情况,突出两个核心:其一,聚焦在司法大数据技术,而非一般化的信息技术;其二,从技术出发,但不仅仅关注技术,还关注特征的提炼。子课题第二部分分析中国司法场域内的大数据技术研发情况,整个部分的阐述并非零散的资料堆积,而是围绕着中国司法大数据技术开发中的五大瓶颈展开:未能深度融合法学理论与实践知识、未能充分回应一线需求、未能实现专有技术开发、过度的法院本位、显著的管理本位。子课题第三部分结合域外实践和本土经验,归纳当代司法大数据技术开发时应当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司法知识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的原则、司法需求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原则、以人为本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的原则、通用技术与专有开发深度融合的原则。子课题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基本原则的指导之下,根据技术和目标的差异,结合中国法院司法需求的具体应用场景,将中国司法大数据的技术路线区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并分别详细阐述。整体而言,司法大数据技术构建遵循“理论引领”、“需求导向”和“技术支撑”的理念。子课题第五部分按照三大技术路线的差异,结合中国法院地域的区别和条件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近期、中期和远期司法大数据的战略方案。现正按项目计划正常推进和实施,已完成技术视角下域外司法大数据研发的现状考察和技术视角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发的问题归纳工作。

子课题3: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本子课题按照“理论分析建构→制度内容设计→操作实施方法”,这样一个从审判体系现代化理论基础,具体化为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制度规划设计,最后落实为具体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实践的整体思路。本子课题完整的研究框架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是对审判体系现代化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的分析论证。其后第二、三、四这三个部分,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审判体系现代化的三个基本要求出发,对各个具体制度机制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第五部分是对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和优化所需要的具体技术应用实现,进行体系化实施方案的规划设计。本子课题的具体论证逻辑为,审判体系作为司法运作的一个环节有其内在的理论要求,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就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在审判活动各个不同环节的具体场景下的应用,推动新兴信息技术辅助解决案件管辖、审级监督、审流管理、审判人员和资源配置这一系列关键节点上的具体现实问题。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大数据解决方案,组合形成具有较强体系性、明确针对性和自适应调整能力充分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智能辅助系统工程。现正按项目计划正常推进和实施,已完成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优化的内在要求、整体目标分析以及我国法院进入信息化时代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审判体系现代化理论构建。

子课题4: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本子课题亦遵循“理论构建→制度设计→实践指引”的基本思路,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构建,为本子课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框架。该部分关注司法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的理论阐释,将审判能力解构为三大核心要素,即案件审理能力、裁判执行能力和诉讼服务能力,并分别界定其现代化理念。第二、三、四部分均为制度设计,属于并列关系,是本子课题的核心部分。基于理论构建部分形成的基础框架,这三个部分分别就案件审理能力、裁判执行能力和诉讼服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展开实证探索和比较法分析,力求将第一部分的改革理念落实为融合了理念的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其共同的指导思想是借助新兴的大数据技术驱动审判能力的提升,革新审判理念,优化审判质效,但具体的实现路径有所区别: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以自动化和辅助化为导向,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以便捷化和规范化为导向,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以功能化和智能化为导向。上述三条不同的路径彼此串联,共同构成了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第五部分为实践指引,是本子课题的落足点,从制度保障和制度执行人保障两个层面为落实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提出具体的思路和措施。现正按项目计划正常推进和实施,已完成司法信息化视角下的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证成、大数据驱动的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大数据驱动的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大数据驱动的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以及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保障机制相关研究。

子课题5: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体系研究

本子课题在解构支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生态体系基础上,围绕数据、技术、应用与安全四个关键词,从制度完善、模式创新、政策推进、立法保障的视角开展研究工作。第一部分为本子课题的总纲,梳理支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发展环境、内部协作以及外部链接机制;第二部分以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为目标,打破数据壁垒,探索多元化合作共享方式,推动司法大数据的融合与创新;第三部分以突破司法大数据关键技术为目标,探索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模式,构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技术创新协作平台;第四部分以深化应用创新为目标,对司法大数据产品产业化政策作顶层设计,以期形成多层次、梯队化的创新主体和合理的产业布局;第五部分以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借助立法手段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与规范利用。概言之,子课题的基本思路是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支撑生态系统的建设要求入手,围绕数据驱动、技术攻关、应用引领、安全保障四个命题,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完善生态系统的各项功能和环境,从而促进生态系统的繁荣发展。现正按项目计划正常推进和实施,已着手准备支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态网络体系构成以及论证生态支撑体系系统构成与运作机制,绘制系统链接与协作关系图相关工作。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本课题“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际上是“司法/法院现代化”理论的有机组成和时代阐释。从具体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现代化”、“司法/法院现代化”、“司法/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法院大数据”四大领域。本课题以“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与创新路径”为研究对象,课题组将其细分为具有逻辑关联的七个研究问题: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前沿理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司法大数据技术路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司法大数据战略规划、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

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本课题关注实践中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应用,尤其需要关注前沿大数据的应用,因此需要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获取相关的信息。当然,课题组的实证调研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根据全国范围内法院信息化水平将法院划分为三个档次,既考察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信息化基础好,司法大数据开发应用处于领先水平的省份,也考察在司法大数据开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省份,还要考察那些信息化水平较低,缺乏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省份。整体而言,课题组的实地调研安排集中安排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耗时一年时间。其后,各子课题仍然可以结合研究需要进行补充调研。得益于课题组成员在司法大数据技术方面积累的大量专利权与软件著作权(法学专家和计算机专家共同享有产权、12项专利、23项软件著作权),课题组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使用中具有一般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方面在以法学的视角讨论大数据技术细节方面,课题组中的法学专家有着显著的优势。另一方面,在以技术视角观察司法领域具体需求方面,课题组中的计算机科学专家同样有着明显的优势。实际上,大量复合型人才加入课题组推动了真正意义上“法学+大数据”的交叉学科研究范式。

文献资料收集整理:本课题获取实践中有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手资料,课题组在实证调查中将着重收集各地法院司法大数据研发的相关规划与方案,以及相关司法大数据应用的介绍,在必要时从与相关法院合作的技术公司处获取详细的产品文案。除了通过实地考察获取一手资料之外,本课题研究还需要借助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搜集整理文献资料时,课题组将采用经典的范式,即围绕课题研究主题进行适当扩散到“法院现代化”、“法院信息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等方向,广泛阅读文献并根据文献的代表性、价值性、相关性和时效性进行排序,最终逐步缩小目标进而完成文献的搜集。现有研究为课题组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和理论启迪,是后续研究得以推进与深化的重要基础:第一,既有“现代化”研究不仅全面呈现了现代化理论的流派争鸣与理论嬗变,还清晰显露了其与中国“司法/法院现代化”之间的源流关系。第二,尽管我国“司法/法院现代化”理论主要产生于上世纪末与本世纪初,但不可否认,这些既有研究系统梳理了“司法/法院现代化”的兴起背景、基本特征、核心内容与实现方式。其中源自涂尔干的“结构流派”的“司法/法院现代化”理论更为司法改革初期构建司法固有属性提供了可能。第三,既有“司法/法院信息化”详尽展现了近三十年法院信息化的阶段变迁,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有关法院信息化在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与司法管理等板块应用的一手资料。尽管如此,现有研究仍然有诸多有待深化之处,具体表现在:现有司法/法院现代化理论有待深化;现有司法大数据研究有待与法学知识深度融合。

三、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本课题共完成核心期刊论文21篇,具体包括:

刘艳红:《论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刘艳红:《中国刑法教义学化过程中的五大误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刘艳红:《“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9年第2期全文转载;

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刘艳红:《“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刘艳红:《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刘艳红:《以科学立法促进刑法话语体系发展》,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

周佑勇:《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载《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徐珉川:《商标权利构造的理论困境与规范出路》,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

夏伟:《基于Logistic 回归的无罪判决 生成路径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

王耀彬:《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

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高磊:《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搜查干预———从滴滴顺风车司机抢劫、强奸、杀人案切入》,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杨楠:《数位足迹刑法规制的功能性偏误与修正》,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叶泉,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Pend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ractices and Prospects,Korean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 Vol.31,No.1,2019;

余涛:《Funds sharing regul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sharing economy: Understanding the logic of China's P2P lending regulation,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载《计算机法律与安全评论》2019第1期;

冯煜清,From Law to Politics: Petitioners' Framing of Disputes in Chinese Courts,China Journal 2018(1);

冯煜清,Politicized Legal Discourse and Judicial Accommodation of Petitioners in Chinese Courts,Hong Kong Law Journal 2018(1);

杨洁,Design government incentive schemes for promoting electric taxis in China,Energy Policy 2018(4)。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在传统的视角中,司法信息化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确实大幅度提升了司法的数字化与网络化水平。然而,在小数据时代,受到理念与技术的限制,司法信息化驱动的司法现代化呈现出鲜明的法院本位与管理本位的弊端,既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便捷化、个性化与定向化司法服务的需求,也不能有力回应工作人员对自动化、精准化与智能化司法辅助的期待。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前沿科学技术在给司法现代化带来全新可能的同时也对传统司法理论与范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也就对现代化理论提出了全新的期待。如何在法学知识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的基础之上构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把科学技术驱动的法院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发展之路结合起来,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破除绝对技术理性主义的误区,借助司法大数据突破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困境与悖论,有力推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质提升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和司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就成为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子课题1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研究主要针对当今社会正在由DT(大数据)时代向AI(人工智能)时代过渡。技术日益成为型塑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目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被应用到教育、医疗、司法等细分领域。科学技术在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带来正面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传统法学理论与司法范式形成不同程度冲击。由此,大数据时代的法院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前沿的现代化理论予以指导。

子课题2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规划研究强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具有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与反思性的前沿现代化理论指导,还需要在理论统领的基础之上,制定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的大数据技术路线和战略规划。

子课题3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认为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课题组尝试构建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值得强调的是,所谓“大数据驱动”是指大数据技术在审判体系现代化中处于核心引领地位,而非次要的辅助地位,更非可有可无的边缘地位。

子课题4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扎根于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中纠纷呈现的复杂化、多样化、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和审判能力相对滞后的司法现状之间存在的张力。为缓解这一张力,就必须要大力提升审判能力,而提升审判能力的基础在于实现其现代化。本子课题打破学科壁垒,紧密结合法学和计算机科学,试图探索与构建以司法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为外部驱动力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以科技发展引领审判能力的提升。

子课题5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体系研究强调构建数据、技术、应用与安全协同发展的支撑生态体系,可全面提升我国司法大数据的资源掌控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价值挖掘能力,有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这其中,数据的开放共享对部门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产品关键技术研发有赖于对创新主体的激励,应用市场需要配套政策协助推进,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亟待法规制度的完善。

因此,本课题应在构建新时期法院现代化的前沿理论、构建司法大数据的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构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创新路径、构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支撑生态、为各级党政决策提供精准大数据参考和推动“法学+大数据”的学科建设发展六个预期目标指引下完善研究方法,收获研究成果。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简介

刘艳红:《论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 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刘艳红:《中国刑法教义学化过程中的五大误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在去政治化之后一直在教义学化的道路上发展。然而,在我国刑法教义学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五大误区。在未对“刑法教义学”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即已纷纷展开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导致根源性问题先天不足; 在未对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的关系彻底厘清时,等同使用这两个概念,造成了一定的理论混同,导致对刑法教义学的认识莫衷一是;缺乏对刑法教义学科学特质的探讨,进而缺乏对刑法教义“化成”过程的揭示,导致中国刑法实行教义学化的必要性未能充分揭示; 将刑法教义学等同于法条主义/反实践主义,并因此误解而反对刑法教义学,导致刑法教义学招致了莫须有的不信任;将中国刑法的教义学化等同于研究中的概念转换,庸俗了刑法教义学化的志业,导致中国刑法教义学化进程受到影响。在刑法教义学化过程中,随时反省各种可能存在的偏差或问题,有助于我国刑法教义学化的深入进行。

刘艳红:《“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9年第2期全文转载。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当下,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结合中国法学流派发展的大背景,探讨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当下中国虽然没有形成法学流派,但中国法学者对建立法学流派的志趣异常明显,并已初步形成政法法学、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种学派。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学派之争虽然启动甚早但远未尘埃落定。刑法教义学并未得到中国刑法学者的一致认同,政法法学生命力强大,社科法学的兴盛也要求更进一步思考刑法学的方向问题。根据政法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各自特点,以及刑法学科的自身属性,在政法法学与教义法学之间,中国刑法应选择( 刑) 法教义学;在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中国刑法应选择(刑) 法教义学。

刘艳红:《“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刘艳红:《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大数据时代,法院现代化的核心范畴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通过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系统归纳大数据时代中国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据此增强中国法院现代化建设的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与反思性,为大数据语境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战略规划与技术方案的制定做好理论铺垫和指导。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层层递进、逻辑关联的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路线,并附以近期、中期与远期战略规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核心技术和着力解决的关键目标,借此推动司法理论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司法需求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以人为本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通用技术与专有开发深度融合,为中国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机理和实践架构。

刘艳红:《以科学立法促进刑法话语体系发展》,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新时代如何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富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话语体系,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刑法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应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引领,推进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经历了从粗放型到象征性的特点变迁;从粗放立法到象征立法再到科学立法,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以科学立法促进高质量的刑事立法,通过立改废释,将刑法逐步发展为规定明确的法、富有实效的法与公平正义的法,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科学刑事立法将有效促进刑法话语体系的形成发展。宽严相济、罪刑平等、犯罪概念中的但书等,都是由我国刑事立法确立并经刑法理论凝炼而形成的具有中国元素的刑法话语。未来中国法学界应努力创新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提升中国刑法学学术的国际自信,在国际社会传播中国刑事法治的有力声音。

周佑勇:《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载《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党的十九大作出系列新的重大论断和重要部署,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其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亦明确了新的任务。法学理论界应当更加全方位地推进法学研究创新,加快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及时更新法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进一步加快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徐珉川:《商标权利构造的理论困境与规范出路》,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商标权司法救济适用的原则,从“混淆”转变为“淡化”。商标权利的基础也相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化为商标自身商业价值的保护。现行商标法规则将消费者权益因素,从支撑商标权利的权利构造中部分排除,替换为更加简单直接的“投入/产出”结构。这使得商标权利的保护,同商标自身功能产生了背离。这是当前商标法律制度背后隐藏的,“混淆”与“淡化”两种商标权利结构区分不明确造成的结果。避免这种权利结构含混所造成的权利与功能相悖的理论困境,需要有效协调“混淆”规则和“淡化”原则在个案解释适用时的关系。通过“淡化”原则个案不同层面的谦抑性适用,澄清新旧规则间界线,从而弥合现实案件中商标权利与功能的割裂,走出商标权利结构的理论困境。

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虽与传统司法信息化有着承继关系,但却呈现出技术介入的广泛性与深刻性。前沿技术地位的提升在司法场域中引发了“一种实践、两套话语”的独特现象。此种“话语分裂”是法学专业知识与科学技术知识塑造的专业权力与技术权力在司法场域中外化为专业话语与技术话语进而形成冲突。在下一阶段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过程中要协调话语冲突,推动技术知识与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明晰技术权力对专业权力的介入边界。

夏伟:《基于Logistic 回归的无罪判决 生成路径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我国无罪判决的生成主要是由审判因素和辩护因素推动的,检控因素并不能显著影响无罪判决的作出; 审判因素的推动力远大于辩护因素,约有三成无罪辩护受到法院支持,所谓“法院不愿意作出无罪判决”其实是一个伪命题。无罪判决率低并不能真实反映我国无罪案件刑事司法的现状,造成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很多案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而被撤销或不被起诉,前端无罪案件被过滤得较为彻底导致后端无罪辩护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辩护律师基于辩护风险的考量,在无罪辩护与有罪量刑辩护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因此,正确认识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不在于提升无罪判决率而在于提升无罪判决的准确性。

王耀彬:《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现行刑法主体概念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规制的缺位,无形中增加了人们对于智能风险的恐惧。当下,各部门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已显雏形,刑事法的规制却略显保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与自然人的相似程度比动物、单位更高,包含法律设定主体的本质要素——理性,并具备侵犯法益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以预防智能犯罪,遵从刑事责任主体基本内涵的统一性与罪责自负原则。

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与传统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以及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特性的融合交叠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

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类案推荐、量刑辅助、偏离预警是当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最为典型的应用模块。它们的功能实现遵循图谱构建、情节提取、类案识别、模型训练、量刑预测和偏离度测算的技术路径。尽管上述应用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图谱构建过度依赖人工干预、情节提取的自然语义识别技术准确度不足、类案识别的准确率偏低、模型训练的样本瑕疵、量刑算法的非可视化、偏离度预警的颗粒度悖论等技术瓶颈。因此,在承认前沿技术给传统司法工作带来突破的同时,也必须客观分析技术面临的障碍。

高磊:《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搜查干预———从滴滴顺风车司机抢劫、强奸、杀人案切入》,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网络时代倒逼“隐私—搜查”相关法制的变革。首先,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兴现增扩了隐私体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继续甚至强化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在强调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限度,警惕保护过度膨胀,应以风险视角的隐私观取代传统的保护视角的隐私观,情境式地规范判断保护的必要性与强度。其次,由于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隐私干预只能交由《刑事诉讼法》的搜查法制。在网络时代,搜查对象由有体物向系属无体物且可远程调取的隐私数据延扩,搜查构成应由财产基准向隐私基准转变。最后,由于网络时代现行犯的紧急情况可能表现为物理空间距离间隔的非当面性,更应实质解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紧急搜查条款,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杨楠:《数位足迹刑法规制的功能性偏误与修正》,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叶泉,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Pend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ractices and Prospects,Korean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 Vol.31,No.1,2019,SSCI四区刊物。

余涛:《Funds sharing regul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sharing economy: Understanding the logic of China's P2P lending regulation,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载《计算机法律与安全评论》2019第1期,SSCI三区刊物。

冯煜清,From Law to Politics: Petitioners' Framing of Disputes in Chinese Courts,China Journal 2018(1),SSCI一区刊物。

冯煜清,Politicized Legal Discourse and Judicial Accommodation of Petitioners in Chinese Courts,Hong Kong Law Journal 2018(1),SSCI四区刊物。

杨洁,Design government incentive schemes for promoting electric taxis in China,Energy Policy 2018(4),SSCI一区刊物。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各个子课题在“前沿理论构建→技术战略规划→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支撑生态构建”的研究框架下,继续深化相关课题研究。具体研究计划如下:

子课题1: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研究

本课题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进行深度融合。预计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以下几项内容:(1)2019年7月召开子课题第五次会议;(2)在深度融合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凝练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3)2019年9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4)2019年12月底提交本子课题初稿。

子课题2: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研究

在子课题1的理论基础上继续深化完成后续研究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预计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技术视角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发的问题归纳。(1)2019年7月至12月赴上海、重庆、安徽等地实证考察我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司法大数据技术研发与应用;(2)总结司法大数据研发与应用中的不足之处;(3)2019年12月底提交本土考察初稿。

第二、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大数据技术开发的原则归纳。(1)2020年1月召开子课题第三次会议;(2)根据第二部分总结的问题归纳下一阶段司法大数据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核心原则;(3)2020年3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三、2020年6月30日前构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数据技术路线,并完成初稿。(1)2020年4月召开子课题第四次会议;(2)结合法学知识与大数据科学技术,根据技术难度与技术目标的差异,构建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路线;(3)2020年6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四、2020年9月30日完成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数据战略规划。(1)2020年7月召开子课题第五次会议;(2)根据第四部分的技术路线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战略规划;(3)2020年8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4)2020年9月底提交本子课题初稿。

子课题3: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在课题1的理论基础上以及前期的研究成果上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数据驱动的案件管辖和审级监督体系现代化路径规划,并形成初稿。(1)2019年7月召开子课题第二次分工会议;(2)考察具体实践情况;(3)提炼我国案件管辖和审级监督本土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大数据方案;(4)2019年12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二、2020年6月30日前大数据驱动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现代化路径设计,并形成初稿。(1)2020年1月召开子课题第三次分工会议;(2)考察具体实践情况;(3)提炼我国案件管辖和审级监督本土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大数据方案;(4)2020年6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三、2020年12月31日完成前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人员配置和审判资源保障体系现代化路径,并完成初稿。(1)2020年7月召开子课题第四次分工会议;(2)考察具体实践情况;(3)提炼我国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大数据方案;(4)2020年12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四、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优化路径的实施方法。(1)2021年1月召开子课题第五次分工会议;(2)在深度融合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大数据实施方案;(3)2021年6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4)2021年12月底提交本子课题初稿。

子课题4: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保障机制研究。具体方案如下:(1)2018年9月召开子课题第三次分工会议;(2)在深度融合前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的保障机制;(3)2018年10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4)2018年12月底提交本子课题初稿。

子课题5: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生态体系研究

进一步研究方案如下:

第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支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态网络体系构成。(1)2020年6月召开子课题首次分工会议;(2)论证生态支撑体系系统构成与运作机制,绘制系统链接与协作关系图;(3)2020年12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二、在2021年3月31日前构建开放共享机制。(1)考察我国司法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实践,总结现状问题,调研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需求;(2)通过与国内外相关领域实践进行比较,建构司法大数据开放共享机制;(3)2021年3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三、在2021年6月30日前实现技术攻关导向下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创新协作平台构建。(1)2021年3月召开子课题第二次分工会议;(2)调研司法大数据产品创新主体构成,摸清人才专业结构和人才队伍需求;(3)探讨致力于于关键技术创新的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模式;(4)2021年6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四、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服务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应用产品产业化推进。(1)2021年7月召开子课题中期研讨会;(2)2021年12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

第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面向司法数据安全与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1)2022年1月召开子课题第二次中期研讨会;(2)2022年4月底提交本部分初稿;(3)2022年6月底提交本子课题初稿。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