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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睡虎地汉简《质日》的史料价值

陈伟2019年10月10日13:2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武汉大学教授

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部的睡虎地墓地,因在20世纪70年代出土秦简律典、日书而驰名。2006年在同一墓地发掘77号西汉墓,获得2000多枚简牍,再度引起学界关注。其中《质日》存有700多枚竹简和成千残片,包含从前元十年(前170)至后元七年(前157)的连续记录,是迄今所见秦汉“质日”跨度最长、年份最多的一次发现,包含多方面的珍贵资料。

“质日”的文献特征

“质日”在传世典籍中了无踪迹,通过简牍才知,乃是秦至西汉时期一种流行的文献形式。它以历表为依托,记载一些简要的事况,与当今人们在日历上记事类似。

“质日”纪事,有的写有行为者的名字,有的略而不书。先前有学者根据岳麓秦简质日认为,未写行为者名字的才是质日主人本人的纪事。睡虎地汉简质日中,未写行为者名字的记载,与写有“越人”名字的记载,往往前后关联。如《十年质日》四月有一组记录:“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来。己亥归宁。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视事。”“下席”见于《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应是指去世。“归宁”指回家治丧。这六条记录的主体显然都是越人。通过这样比对、联系,可见这些质日的记写者,亦即睡虎地77号墓的墓主,就是越人。这意味着,质日中省略行为者名字的纪事确实属于记写者,但带有名字的记录却不能完全排除也属于记写者的可能性。应该留意彼此间的联系,尝试发掘记写者的更多信息。

珍贵的历史信息

质日纪事虽然简短,但往往有重要内涵。文帝后元四年四月丙辰记“赦及未发觉者”。《汉书·文帝纪》:“(后元)四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蚀之。五月,赦天下。”同书《五行志》作“(文帝)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睡虎地汉简质日这条记录直接证实该月晦日干支《文帝纪》有误而《五行志》正确。更可贵的是,由此得知这次赦令其实颁发于四月底而不是五月;赦免的对象包括“未发觉者”。

汉代八月的“户”即户口核查,究竟在县廷还是在乡署进行,学界对此有不同认识。睡虎地后元元年质日八月“丁亥户”“戊子算”,后元三年八月“癸卯户、算阳武”,后元六年八月“乙卯户、算阳武”。阳武是西汉安陆县下的一个乡。后两条记载写明“户”是在乡进行。后元元年的记事,联系前后记录看,也当发生在阳武。而文帝十四年质日八月乙丑记“徙为阳武乡”,显示越人此后即任职于阳武。这些记载直接支持了“户”在各乡举行的见解。与“户”同时的“算”,或以为检核人口,或以为收取算赋。睡虎地质日资料虽然未足以说明“算”的具体内涵,但它与“户”可以同日,也可以在其次日,显然二者关联密切但又并非一事。

对县的等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县按秩别分五等,其中六百石以上的一二三等县265个,五百石以下的四五等县只有五六个。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因而认为汉初县的等级、秩别与《百官公卿表》不同,怀疑八百石以上者为大县,六百石以下者为小县。后元六年质日五月丙戌记“安陆长杨台为温丞”。《二年律令·秩律》温县列在二等,长官秩“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安陆列在三等,长官秩“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睡虎地汉简质日把安陆县长官称为“长”,应属小县。这与周先生推测相符。但安陆长到温县只是担任丞,如果不涉及贬任的问题,则在温县等级高于安陆之外,文帝时大县县丞的秩级与《二年律令》《百官公卿表》相比,似乎也有所不同。

朔闰与伏腊

近几十年中,学者利用银雀山汉简元光元年历书等资料,探求西汉早期历法。其中陈久金、陈美东先生与张培瑜先生复原的历表,影响最大。睡虎地质日中,文帝十一年、十五年及后元五年的残缺严重,其他11个年份历表的大小月、闰月安排和各月月朔,与陈表全然一致;而张表文帝十年八月、十三年三月及后元元年二月、三年九月、七年九月等朔日,均迟后一天。可见在这一期间,陈表更贴合当时的历法实际。

《初学记》引《阴阳书》云:“从夏至后第三庚为初伏,第四庚为中伏,立秋后初庚为后伏。”根据元光元年历书等资料,罗福颐、张培瑜等学者已指出西汉时的三伏安排,并非那么规整。睡虎地质日中的三伏亦然。初伏在夏至后第三庚的,只有文帝十二年、十四年及后元元年、七年这4个年份;而文帝十六年初伏在夏至后第一庚,文帝十年、十三年、后元二年等在夏至后第二庚,后元三年竟在夏至后第五庚;后元四年初伏则多达20日。后元三年、六年中伏均在立秋后,十年、十四年中伏更长至30日。十三年、十六年及后元七年后伏均在立秋前,十二年、后元三年后伏在立秋后第二庚,十四年、后元六年在立秋后第三庚。

《说文》:“腊,冬至后三戌腊,祭百神。”睡虎地质日在文帝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及后元六年、七年记有“腊”,在文帝十年及后元元年、二年记有“可腊”。从设置时间及其与下文所述“出种”的关系来看,“可腊”当是“腊”的异名。“腊”或“可腊”的日期,文帝十年、十二年、十三年及后元二年列在冬至后第二戌,十四年及后元元年、六年列在第三戌,后元七年列在第四戌。前贤也曾指出元光元年历书等出土西汉历谱中的“腊”不像《说文》所说的那么规则,睡虎地质日进一步丰富了这方面的史料。

在睡虎地质日历注中,与“腊”紧密相关的“出种”也很值得注意。在文帝十年、十二年、十四年和后元二年、七年,“出种”均在腊后一日,后元元年在腊后13日,后元六年在腊后25日。“出种”先前在秦汉简牍中偶有所见,未知其详。周家台秦简《先农》记述在腊日祭祀先农的仪式,其中说:“到明出种。即□邑最富者,与皆出种。即已,禹步三出种所。”孔家坡汉简景帝后元二年历书亦有记载,在腊后13日。现在对这些资料综合考察,可知“出种”大致是与耕种有关的一个程序或仪式。多数年份安排在腊的次日,所以秦简《先农》说“到明出种”在秦汉时期较为流行,但后世失传。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