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蒋伯英:邓子恢关于农村变革理论的历史轨迹

蒋伯英2019年08月27日15:58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邓子恢研究”负责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教授

邓子恢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农民运动和中国农村改革先行者。在中国农村变革的各个阶段,勇于探索,坚持真理,提出了一系列富于创新的思想理论。

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时期

邓子恢最初提出的口号是“农民解放”。但随着革命发展到武装斗争,他的主张随即转变为领导农民暴动并实行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1928年与张鼎丞一起制定“溪南土地法”,提出以村为单位、“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革命纲领。这个土地法是中央苏区最早的土地法令,发挥了奠基与示范作用。1929年至1930年,他又在毛泽东指导下制定《中共闽西一大土地法》、南阳会议的土地纲领,在土地的没收与分配等方面提出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新的理论与方针。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邓子恢在强调打击与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提出“不过分打击富农”和保护工商业的主张,认为农民获得了土地将开辟“农业资本主义生产之道路”,但由于实行无产阶级领导,“最后的结果是要把农业引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发展”。

在中央苏区担任闽西特委书记、中央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国民经济部长期间,邓子恢农村变革理论的另一突出贡献,是农村合作经济理论的创建与发展。他提出组织粮食调剂局以保护农民利益,进而创办按季节的劳动合作社以调节农村劳动力,实行互助互利,由此发展为苏区普遍创办的各种劳动或经济合作组织。他认为,农村合作经济是贫苦农民抵抗商业资本剥削的经济组织,“是土地革命的深入与继续,是巩固与发展苏区的经济动员,在革命发展前途上说,是准备将来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基础”。显然,邓子恢这一富有远见的理论,对于当时以及后来中国农业社会主义革命有着深远的意义。

抗日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由没收地主土地改变为减租减息。但在敌后抗日根据地所依靠的主要还是广大贫苦农民,因此,邓子恢认为“要真正实现减租减息,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阶级斗争”,必须把农民群众先动员起来,充分发动起来,“打落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而确立起农民的政治优势才能办到”。因此,他主持下的华中抗日根据地实行由开始的主七佃三的“三七分租”,逐渐改变为佃七主三的“倒三七分租”;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规定为“分半给息”,即实行一分半利息,以保护贫苦农民利益。

同时,为巩固发展抗日根据地,保障和提高根据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邓子恢领导的淮北抗日根据地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实行春耕秋收动员,兴修水利,举办合作社及低利借贷,发展手工业。特别是他积极推行的“兴家计划”,大大减少了农村贫困人口;加入劳动合作社者4万余人,半劳力6000余人;消费合作社社员达24万人以上。与此同时,提出“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取缔奸商、禁止操纵物价、鼓励实业家到边区投资、保证金融流通、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金融事业等。这是他一贯强调的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理论的体现。邓子恢依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是社会主义,因此包含有社会主义成分,然而其性质却是资本主义,因而其经济政策也会有两重性。由此,他在提出保持私有财产的同时,主张保持买卖自由、雇佣自由、借贷自由、租佃自由,即后来所说的“四大自由”。

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各解放区迅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6月,邓子恢奉令由华东局调任中原局第三书记,其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新解放区农村工作和土地改革的组织领导。邓子恢依据中央精神和新解放区实际情况,提出了农民运动三个过程指导意见。即初期,在政治上着重打击豪绅恶霸等农村的直接统治者;中期,斗争“转向整个地主阶级”,以减租减息削弱其封建势力;终期,“进入消灭封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邓子恢认为,“这三个过程,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农民运动一般发展规律”。这一理论有利于充分发动与组织农村阶级队伍,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邓子恢在主持中南局工作期间,领导中南六省二市1.4亿人进行了艰巨的国民经济恢复和土地改革工作。他指出:“只有彻底打倒了封建势力,使广大农民从封建制度束缚之下完全解放出来,中国的农村生产力才能大大提高,国家工业化才有可能。”本着这一理论指导,他在中南局秘书长杜润生协助下,从中南新解放区的特点出发,基本上仍依照分三个阶段的方案,顺利完成了中南地区的土地改革。

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即将开始。邓子恢和杜润生一起奉调入京,担任新成立的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和秘书长,承担起领导全国农村由落后的农民小私有经济改造成为集体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以农业互助合作为中心的伟大运动的重任。邓子恢主张从数千年小农经济的实际出发,发挥和保护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有领导分步骤地稳步发展,实现从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用10年至15年时间,完成农业合作化。

由于急剧变化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及农村合作经济体制的改变,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生产生活受到伤害。为此,邓子恢经过反复调研,紧密联系与依靠群众,多次提出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调动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1960年9月至10月,邓子恢在山西、江苏农村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肯定,为1961年广州中央工作会议制定的农业《六十条》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纠正当时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和人民公社体制的改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1962年中央“七千人大会”以后,邓子恢再次深入农村调查,发现由于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和干部“共产风”等“五风”盛行,以及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平调风”,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农民生活困难,不少地区提出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甚至“分田单干”。他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思考,不仅支持基本核算单位层层下放到生产队,而且支持特别贫困和偏远地区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并且当时顶着极大压力,支持安徽农村创造的包产到户的“责任田”。邓子恢虽然因此受到严厉处分,但他在中国农村农业发展最为艰难的时期,为了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大胆探索了中国农业发展道路与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子恢以及其包括“包产到户”等农村农业发展理论得以平反,得到了历史和人民的公认。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