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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泓: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探讨

谭泓2019年06月05日14:42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社会学研究”负责人、青岛大学教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作为能够通过政策立法改变劳动关系制度与规则的实体,政府是劳动关系“规制者”“协调者”“维护者”。伴随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根植于中国文化并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制度机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强化“劳资合作共赢”理念

“劳资合作、劳资两利”是企业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的理念基础。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便谈到“只有劳利而资不利,工厂就要关门,如果只有资利而劳不利,就不能发展生产”。首先,要共同塑造劳资和谐合作、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大力推进和谐合作文化建设,尊重劳动者及其劳动,使劳动者体面劳动,获得体面收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真正树立“利益共享”理念,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让资本所有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劳动者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中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点,在劳动合作基础上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再次,积极推动“合作共赢”实践,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倡导企业与员工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相互尊重、相互理解、谋求合作共赢。同时,高度重视“制度化”和谐企业建设。制度化的和谐劳动关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其目标是企业与劳工利益的双赢。要通过推动实施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支付保证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使它们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更加尊重劳动者利益诉求,更加关注劳动者价值、健康和安全,实现劳资互惠共赢。

建立道德评价与监测机制,对劳动关系进行全方位监督评价

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应从道德的基点出发,既要促使企业主积极主动调节劳动关系,还要促使整个社会对企业经营、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和评价。企业对员工的道德关怀能够实现劳资双赢,在达到“利他”的同时实现“利己”。尤其在员工遇到事业挫折、感情波折、病痛烦恼时,企业的及时疏导帮助会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建立道德评价与监测机制的过程应做到包容并蓄。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劳动伦理观,在促使“体面劳动”形成的过程中,将人们从“资本逻辑”桎梏中解放出来,使发展动力与发展目标回归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生活逻辑”中。另一方面,应强化对“功利主义经济伦理”的“义利统一”观、“勤劳敬业”“团结互助”的劳动美德观、“重义轻利”思想、“富而仁义附”思想、“敬德保民”“天道酬勤”的劳动光荣理念、“仓廪实而知礼节”“恒产恒心”的富民理念、“力戒奢侈”“俭奢统一”的消费理念等中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吸收借鉴,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完善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及时高效有力解决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调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其一,在坚持调解优先的基础上,完善现行“一裁二审”机制,真正履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效解决处理时间过长、程序过于烦琐等问题。其二,进一步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建立更加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着“三方原则”,但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作用发挥较好,而企业团体和工会代表还存在着缺位、弱势等现象,容易削弱劳动争议仲裁权威性与公正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三方的地位与职能,提高平等互商的效益。同时通过提高仲裁员的职业化水平、聘任社会兼职仲裁员等方式,增强仲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其三,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审理劳动案件。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劳动案件呈现数量多、内容杂、处理难度大的局面。应逐步探索建立劳动法院或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劳动法庭的路子,使劳动争议得到专业、高效的解决。

重视专家意见建议,发挥智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决策作用

当今社会,智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智库建设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社科理论界、社科知识界关注的热点。作为劳动者一员的专家学者,更应融入企业、劳动者、雇主群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着眼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拿出具有建设性、可行性的对策措施。相关部门应更加重视相关理论成果对现实的指导作用,探索建立智库参与决策过程的制度机制,通过专家学者参与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在集体劳动事件发生时,注重发挥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促进劳动协商实现最大公约数;在学科建设中,探索研究将劳动关系确定为独立学科的可行性,促进提高劳动关系研究的学理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更好地用中国理论解读中国实践,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强大的学理支撑。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