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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德米: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研究的现实意义 《大清律例》英译琐言

熊德米2019年02月12日11:21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英国汉学家托马斯?斯当东,将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译成英文,于1810年在伦敦出版。这让西方第一次窥见中华法系律条例文的“庐山真面目”,矫正了西方对中国法律的误解与偏见,也标志着西方世界关于中国法律学术研究的开端。

斯当东虽对“充满缺陷”“像一连串数学题一样难解”的中国法律及其语言系统不乏偏见,但对中国法律典籍的正面评价溢于言表,“所有尚未翻译成欧洲语言的现存中国古典和现代出版物中,《大清律例》无疑属于第一流的作品”。他同时也强调,高度凝练的法律用语风格及其句法特征“与欧洲语言格格不入”,翻译过程中不得不克服“巨大的语言障碍”,尽力寻求使用适合目标语读者的法律语言,“传达出每条每段的完整含义”。平心而论,斯氏的译文虽然存在诸多明显问题,但在当时“中国民事、政治和法律被传教士忽略”的情况下,创榛劈莽之举仍不愧为当代法律典籍翻译的楷模。

法律翻译与法律文化的历史一样古老,法律典籍翻译是法律翻译活动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源法系之间的交流尚需翻译,遑论远隔千山万水的欧美法与数千年独立不间断发展的中华法。回顾世界各国法律发展史,几乎都有法律翻译移植的贡献。正是在历代法律翻译者的努力下,从甲骨卜辞到匫鼎铭文,从丹青简牍到管毫帛纸,直至晚近时代的音像存留,各种形态记载下来的华夏民族一脉相承的法律文化典籍,不仅惠及于“汉字文化圈”诸国法律文化的“根”与“本”,也恒久不变地影响着其他法律文化的发展。

被西方学者称为“超越欧洲历史想象的最佳法律典籍遗产”的《大清律例》,是中华民族法律典籍文化遗产的重要代表,饱蘸中华法系“德—礼—刑—法—律”传统脉络的法律汉语表达体系,用外文翻译的难度远超其他文化典籍。尤其是一些看似言简意明实则内涵丰富的古代法律典籍语言,即使法史学专业人士,如若没有扎实的古汉语功底和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知识,亦未必能忠实得体地转换成现代法律汉语,异语传通中“存在大量难准确理解、精确翻译,即使翻译出来也距离原旨很远的典型案例”。如《大清律例》书名的英文翻译。原文涵盖“大—清—律—例”独立法律意义的四个词。《说文解字注》对“大”字的释义:“手足兼具而可以参天地是为大”,引申为“在程度、规模、声势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对象”,或表示“尊崇,敬语”。“清”指清王朝。晚清学人徐栋对“律、例”的疏解比较明确,“律为一代之章程,例为应时之断制”。而将斯当东的译文回译,则是“大清律例:中国刑法典的基本法及补充条例选”。斯氏译文采用音译加注释的方式,失去了原文法律名称的高度概括性和简洁性。根据前面的解释,将《大清律例》翻译为The Great Qing Code with Its Auxiliary Statutes,可基本满足原文意义和形式上的对等。

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文版序言里,多次表达了自己翻译的困窘,“该法律文本晦涩难懂、结构复杂的法律汉语,任何欧洲语言均无法完全翻译”。他在着手翻译前,首先要“咨询一些最有学问的中国人”,助其准确理解原文。在具体翻译过程中,“努力在意译和直译之间寻找平衡点,并用英文读者易于接受的法律语言,传达出原文法律每条每款的完整含义”。由此观之,从古代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的视角考量,像“大清律例”译文这样的“问题翻译”确实不少。但斯当东在没有现代译者拥有大量参考资料和工具书的情况下,能将《大清律例》30多万字古代法律汉语的“完整含义”传达给目标语读者,已是难能可贵。

鲁迅先生说,“翻译的不行,大半的责任固然该在翻译家,但读书界和出版界,尤其是翻译批评家,也应该分负若干责任”。翻译批评者对不同译文的比较鉴别与判断,是检验译文准确与否的有益步骤,更是翻译批评“先天”赋予的重要职责。目前,诸多古代文化典籍外译中,“只管翻译,少有人评”“翻译质量堪忧”的现象普遍存在,包括古代法律典籍翻译批评。从《大清律例》翻译批评视角,审视中国古代文化典籍外译得失,可以彰显以下几个方面现实意义。

一是可以丰富典籍翻译理论。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理论研究,建立在翻译学的普遍理论和法律翻译的特殊理论基础上,结合法律典籍翻译的具体译例,对法律语言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研究。古代法律典籍翻译批评是“言必称文学典籍翻译”传统翻译批评的有益拓展。法律典籍翻译的专业性和挑战性,决定了翻译批评的难度远大于其他典籍的翻译批评,需要更多学者献计献策,为法律典籍翻译理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是可以提高古代法律典籍翻译质量。对法律典籍品译进行系统批评研究,实事求是地褒优抑非,正本清源,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法律典籍翻译质量,对改善其他典籍的外译质量,亦会大有裨益。

三是可以助益现代法律语言翻译批评研究。中外法律语言传承历史证明,现代法律语言系统绝大部分继受于古代法律语言。现代法律汉语系统有关民事、刑事、商事、婚姻等法律用语,大都来源于古代相关法律语言,只是古今法律语言的具体含义有所损益。因此,做好古代法律典籍外译的批评研究,有利于现代法律语言文化的“对外译介和传播、克服语言障碍与文化障碍、避免低质量语言和翻译”。

四是可以促进法史学与翻译学协同发展。完整的法学发展史,始终都有法学翻译的参与。严格意义上的翻译史,本身就包括法学翻译的历史。事实上,法学和译学之间的门户之见,致使“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至今仍有待改善。当下,主要由法史学和翻译学组成的法律典籍跨学科翻译批评研究,可以从法史学和翻译学的双重视角,考察论证古代法律典籍的外译状况,有望以此促进法史学和翻译学的协同发展。

五是可以服务于“讲好中国故事”。古代法律典籍批评研究,既可借鉴前人破解“古奥佶屈古法汉语密码”的翻译经验,亦可汲取因“古代汉语生僻难懂”导致的“翻译讹误”教训,矫正法律典籍不当翻译的负面影响,为古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支持,踏踏实实地服务于中国文化“走出去”。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