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网站入口

站内搜索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的中期检查报告

2018年12月03日16:24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研究计划的执行建立在以下背景:国务院2016年2月12日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明确指出:“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迫切需要继承、发展、利用好中医药”。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资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由中华民族创造并世代相传的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传统医药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由于其具有传统性、地域性等特征,保护难度大。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现有保护制度或注重从公法视角出发,或彼此间缺乏衔接配套,既无法充分调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利用的积极性,亦难以有效定纷止争。

在上述背景下,本课题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殊性出发,以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为研究对象,内容主要包括制度构建的正当性论证、制度构建与具体内容设计以及实现保障三部分,具体涉及四个子课题。

子课题一:主要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及法律正当性进行全面论证,在为专门保护制度的构建奠定坚实理论基础的同时,为制度实施提供科学理论指导。

子课题二:中医药传统知识积极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具体内容设计。在中医药传统知识领域,传统的公法保护制度很难调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与利用积极性,也不利于在实践中定纷止争。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赋权,明确权利获取的条件与程序、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使规范,将有效提升中医药传统知识 持有人传承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积极性及保护绩效。

子课题三: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等消极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具体内容设计。在建立积极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注册制度等与之相衔接,以形成全方位整体保护态势。

子课题四:具体保护措施与法律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建立富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保护措施,并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能切实保障专门保护制度目标的实现。

课题立项以来,课题组经过近两年的研究,形成以下成果:

(1)在理论层面,课题组在全面搜集、翻译、整理世界各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措施及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及法律正当性,为构建专门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特性的保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课题组明确提出了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赋权的观点,并对赋权的条件与程序、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行使规则、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关键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为起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提供了具体指南。

(2)在学科建设层面,本课题属于典型的多学科复合型研究,不仅综合利用了法学、社会学、中医药学等多学科研究分析工具,同时在专门保护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措施的对策建议。因而不论是在本课题研究过程中,还是在研究成果付诸实施后,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学科的建设发展以及人才培养颇有助益。

(3)在实践层面,课题组经过多次论证,起草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起草说明。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框架、具体保护措施、传承与创新的法治保障措施、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此条例草案建议稿将为中医药保护立法及执法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与借鉴。

(4)在资料文献发现利用等层面,课题组全面收集、整理了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历史文献、相关研究文献资料以及全世界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立法、政策、典型案例,并通过广泛田野调查的方式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资料。所形成的资料积累对于后续我国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与名录以及开展有效保护行动,均能够提供全面的资料支持。

1.2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1)子课题一: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研究

a.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及特性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归纳;

b.对现有保护制度适用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优缺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c.完成了国际层面保护经验的比较研究;

d.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系统论证。

2)子课题二:中医药传统知识积极保护制度的构建

a.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赋权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

b.探索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权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c.分析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权与现有权利体系的关系;

d.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积极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3)子课题三:中医药传统知识消极保护制度的构建

a.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各种消极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b.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了全面的文献化研究;

c.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注册登记等具体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d.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消极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论证,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4)子课题四: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法律保护制度的实现路径探索

a.对国内外传统医药知识不同类型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

b.搜集国内外相关典型案例,并进行了研究分析;

c.设计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监管与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d.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2.1调研数据整理运用

2013年7月-2017年11月,马治国教授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的评审专家,全程参与我国共7000多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筛选与评价,其类别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本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医科院院实施,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统一开展,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在医疗机构、家族、师承群体、学派、老字号企业,及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中传承应用的活态性的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经过筛选确认,有代表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项目将登记并建立档案,用于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提供基础。

2016年7月26日-29日,马治国教授一行7人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总队长以及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走访了四川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原成都中药厂)、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所属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医药企业,就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医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医药行业的行政管理路径等问题与之进行了探讨。

2016年8月7日,由马治国教授带队的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调研团一行八人走进榆林市横山区,实地调研拜访了著名中医杨开梅大夫。杨开梅大夫,主要擅长脊椎、胸椎、腰椎病症的诊疗。自19岁行医起,以其独特的中医点穴正骨手法为全国众多患者解除病痛,医术享誉全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调研团人员亲自体验了杨大夫的诊治,凡颈肩胸腰椎有病变的体验者经复位处理,均得到明显好转。多年来,她始终致力于救治更多的患者,其所掌握的中医点穴正骨手法已经过七代传承,并且她非常愿意将医术传授给更多传承人,以求将中医治疗技术及理念发扬光大。

2017年3月-9月间,马治国教授带领团队对陕西省西安市范围内民间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人与传承项目进行了调研。主要了解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人的专长和研究范围,主治的疾病类型、有效率和治愈率。对病历记载、保存情况,治疗效果的实际案例、典型患者代表以及传承脉络等一一考察。其中发现典型个案调研项目五个,分别为:张氏妇科治疗与近视治疗方药、李氏痈疽疗法及皮肤病等制剂方法、傅氏震击疗法、张氏抗癌回春散、抗癌夺命散方剂。在调研中发现西安市民间中医生存与传承情况有以下特征:民间中医的合法性尚未得到确认、中医药现行法律制度制约了民间中医药的发展、民间中医所传承的不仅是中医药传统知识更是中国传统文化、民间中医在传承中不断创新、对丰富的中草药资源进行了有效利用和整理、利用传统中药材炮制技术,降低成本,方便患者。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深藏不露、游击状态;二是传承随意、缺乏规范;三是注重实效、轻视总结;四是后继无人、传承危机。在总结分析调查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四点对策建议,分别是:首先,加强《中医药法》宣传普及,提高西安市中医药法律意识、产业意识,优化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其次,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确保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人的合法地位;再次,为民间中医尤其是老中医创造和改善行医条件;最后,制定系统完善的中医药产业政策,充分发掘中医药优质资源。

2017年5月12日,马治国教授带队前往上海,走访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蒋章元大夫。蒋章元大夫,主要擅长鼻炎、咽炎的诊疗,此项诊疗技术历时五代传承,同时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蒋大夫积极学习中医药传统知识,并将学习的成果融会贯通运用到治病救人当中,能因病施药,同时注重留存诊疗资料、病人履历,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7年9月12日-14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带队的调研团赴四川省成都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多家企业走访,具体部门与企业有:成都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骨科医院制剂室;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成都同仁堂总府店和四川(北京同仁堂)大药房;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区两级药品稽查总队。

2017年10月11日,周方副教授对吴再池博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中医诊所主任)进行了访谈,深入了解新加坡中医药发展历史与现状。1995年10月7日,新加坡传统中医药委员会发表了《传统中医药初步报告摘要》及《传统中医中药白皮书》。2000年11月14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传统中医师法案(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ct (Cap.333A)),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和确立中医师(包括针灸师在内)注册制度。2001年12月8日,管委会正式发布《中医师注册纲要》,与针灸师注册一样,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注册。2002年,卫生部委托新加坡中医学院与中医学研究院开办中医进修课程,让中医执业者进修,以便参加由中医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中医统一考试。目前,新加坡共有3000多位针灸师、中医师获得注册,其中绝大部分为华人。但至今新加坡社保仍然不接受中医诊疗费用及中药费用的报销,消费者需使用个人的商业保险,或利用所在公司提供的福利,否则就只能自掏腰包。新加坡中医诊所多为私人开设,一般仅有一名执业医师坐诊。诊所通常选择人流密集的大型商场、写字楼开设,空间很小,没有病床。南大中医诊所因承担教学任务,有12名注册医师(均为华人),在新加坡已属于规模很大的中医诊所,每天的看诊量可以达到百余人。新加坡对诊所内部使用药物和诊疗器械管理较宽松,因人施治,由医师对病患负责即可。例如,一家名为“新医馆”的中医诊所自主开发一种按摩机器人,该设备可实现智能调控按摩的力度、部位、时长等功能。目前,该设备已向新加坡政府申请专利,但并未办理医疗器械的许可证照,仅在该诊所内部使用。

2.2文献资料收集整理

1)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史综述

近年来,国际国内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研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学界同仁也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出发予以考量。纵观国内相关研究概况,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但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数量颇丰,涵盖了学术专著、研究报告、期刊论文、报纸文章以及网络文章等研究成果类型。

具体来说,学术专著的典型代表沈阳医药大学副教授袁红梅的《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中国内地第一个获法学博士学位的外国人Bryan Bachner(白瑞)的《知识产权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现代化》、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副主任韦贵红的《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湖南大学法学院陈璐的《药品侵权责任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丁丽瑛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方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等等;期刊论文主要集中于以下中文核心期刊:《中医药管理杂志》、《河北法学》、《世界科学技术》、《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促进发展》、《中国卫生法制》、《亚太传统医药》、《中国中医杂志》、《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临床杂志》、《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国际药学研究杂志》等等;报纸文章主要出自《中国中医药报》、《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等;会议文章主要来源于专利法研究(2006)、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学术年会论坛、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九届中医医史文献学术研讨会等等。

目前,关于本课题的学术成果主要包括五方面,即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界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构建研究。同时两个面向下又延伸出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研究:首先,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可分别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和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两个方面为线索,为本课题的理论部分奠定基础。另外,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主线,分别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和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两个角度分别论证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如何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的保护模式。最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构建为本课题探索重点,特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土化及具体化区域分析型研究和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两个方面进行基础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工作,现将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汇总如下:

(1)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界定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界定以及传统知识与中医药关系辨析这一系列研究成果,既有较为成熟的研究观点与结论,也存在着“蜻蜓点水”式的论证缺失。首先,围绕着本课题核心概念——“中医药传统知识”,国内外学者对其展开了系统研究,包括基本内涵、历史演变、主要特征、表现形式等内容。其中在中医药传统知识内涵、基本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美国Bryan Bachner(白瑞)、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沈阳医药大学袁红梅副教授等分别作了相关论述,基本上构建起“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本体论研究体系,但是将传统知识的基础概念解释为生物多样性环境概念的一部分,而非规范取向与客观蕴意深切的科学化的传统知识是前期研究的短板与滞后之处;另外,本体论研究关于传统知识的历史演变部分只是有所涉及,而非深入挖掘,其研究程度较为浅显。其次,关于中医药与相邻概念诸如“医药”、“中药”、“传统医药”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了对比论证:将“中医药”改为“传统医药”知识名字称谓的改动,只是“换汤不换药”的文字游戏,并无实质性意义;马治国教授还强调,传统医药制度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要建立“传统医药制度”就必须建立“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但如果对比知识产权的特征分析,即得出传统医药制度因不符合知识产权特征而被排除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外。

(2) 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研究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创造的、世代相传的、经过千百年实践验证有效的、并持续发展的疾病诊疗及保健等医药卫生科学知识体系,是中国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将其保护和利用问题提高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高度进行专门研究。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的研究,不同学者有不同意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马治国教授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价值建立在法哲学基础上,且立法保护的手段性价值是自由、秩序、公平构成的价值体系。而广州中医药大学的杨沛莲、夏萍等认为探讨传统中医药文化的现代精神文化价值应立足于中医药的人文特质,突出中医药文化的特点,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把中医药的人文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将诸多学者对传统中医药价值研究的成果总结归纳可以从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两个方面体现:首先,在理论价值方面,传统中医药研究不仅为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理论基础,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而且能深化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依据的认识,促进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家化探讨的深入。其次,在现实价值方面,传统中医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对促进制药产业发展有所启迪,也为我国制定及完善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践有一定助益。

(3)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a)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

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看,国际组织先后关注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且一些国外学者将传统知识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当中进行研究,专门研究的较少。而国内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近几年形成研究高潮。从总体上看,学者从传统知识的本体论层面论述较多,而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模式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传统知识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我国传统知识的理论体系目前还是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主,存在理论基础不完善、价值判断有分歧、论证思路差异大等问题。比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方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劳动价值论以及古典经济学的激励理论、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多个维度论证、说明对探寻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①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作为逻辑起点;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合理性依据;③激励理论成为必要性基础;④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是共同要求;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特殊理论支撑。但以知识产权为中心,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亦可将传统知识延伸出不同的理论基础外延,比如厦门大学丁丽瑛教授则从传统知识利益权利化的实然条件角度切入分析得出传统知识理论基础来源于:①传统知识与现行知识产权对象的契合与偏差要求;②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要求的回应;③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考量;④传统知识的权利确认与创设体系要求。

第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实证研究。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实证研究的必要性在于论证本课题对传统知识本体论的目的研究。目前,从大量的实证材料分析研究表明,就探索现有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实践存在缺陷的原因,论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知识特点的专门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方面的论证还处于研究匮乏阶段。其主要原因归结于对国内外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现状的比较研究无法客观、全面的评析,且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片面、单一化,不能实际解决我国面临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一系列难题。比如就目前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而言,国际社会及有关国家出台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但是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影响,传统知识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各国际组织的出发点异同等诸多因素,至今仍未形成有关传统知识整体法律保护的有效规范。因此,在国内探索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及传统知识特点的法律保护制度成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周方副教授对此从民间文学艺术、科技类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习惯类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行政机构建设以及台湾地区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五个方面进行现状评价,认为中国传统知识的存在状态令人担忧,法律保护需求尤为突出。

b)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在当下中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在于其与政府的法制目标和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相契合。而中医药的社会属性是实现人类健康权的重要手段。袁红梅指出,激励中医药技术创新、促进中药产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而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曾荇、刘作凌表示,发展中医药产业以实现人类健康权是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正如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保护药品在内的知识产权。山西中医学院陈阳则认为,鉴于当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的生产、传播、使用等许多领域的差距极为悬殊的现实,如果按同样的标准予以保护,就会以形式上的平等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在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赋予药品的研发、生产企业以知识产权,与权利相对人健康权的实现并不是完全冲突、对立的,需要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其促进制药产业发展、实现国民健康权的作用。同时,在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增加对药品知识产权社会效益的考量,以调节中医药知识产权与国民健康权的矛盾。

根据中医药法律及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员迟芬芳、中国中医科学院张逸雯、孙佳、宋哥等人的观点得出结论,想要创新和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从七个方面入手:①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②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与内涵;③根据中医药产业化的整体链条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④制定商业秘密法特别保护中医药;⑤采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信息数据库;⑦依据国际法规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通过以上知识产权的途径和手段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在历史的长河中建立起独有的法律保护体系,保障中华文明精髓的传承。

(4)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归纳为三个层次: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专门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而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构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体系,具体有可以从四个面向分别采取保护措施:

专利保护方面,专利法将专利财产权益授予传统医药的现代改进者,却无兴趣承认传统行医人对现代药物发明的贡献,这种状况对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美国学者白瑞试图弄清楚现有的专利法是否可以导致高效市场的形成,从而既能满足制药业的盈利追求和研发资金需求,又能有效地保护传统社区并使其仍然有兴致继续传统医药行业的演变。实质上,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判断:引发授予所有权的创新技术贡献标准时什么,所有权应该授予谁,以及应该如何享有所有权。在深入探讨这些法律概念之前,有必要详述定义,以便深刻理解传统中医药的意义。并且《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规定了中药专利申请的特别规定、中药发明的常见类型、中药专利实施与许可、中药专利保护以及中药专利的奖励与惩罚等。

商标保护方面,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修订后,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这对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有益,尤其是一些“老字号”医药企业。

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从传统医药本身的技术特点来看,一些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负责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推出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对此类药品来说,商业秘密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著作权保护方面,著作权对于药品来说只能制止他人对该药品表达形式的复制,却不能制止对方根据药品表达的信息制造和销售药品,因此这种弱保护对中医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

药品行政保护方面,包括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其中中药品种保护是一种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对当下通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补充,是对无法被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保护的中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

(5)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构建研究

a)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土化及具体化区域分析型研究

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土化及具体化区域分析,需要通过移植和改革的途径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同化和整合,构建既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又与中医药自身特点相契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学者对重要的文化内核认识具有统一性,认为中医药体现了人与自然、人自身的和谐理念,具有极强的人文关怀;但李一丁则认为中医药由于缺少制度的激励而始终不能通过创新汲取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不能摆脱其所具有的时代和技术上的缺陷。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涉及的激励创新的最佳制度,因而学者们建议用移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创新的合理内核,通过制度激励来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发展。我国学者诸如贵州大学法学院李一丁、湖北中医药大学吕中杨、上海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春辉等都对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做出了一定的成果,认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实现情况是:一方面,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极其丰富,许多都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给中国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带来巨大的实质性利益;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经济价值的重新认识和发掘,我国一些宝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被国外投机分子不正当利用,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谋求国家更好更快发展的考虑,出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构建与现有制度合理配合的新型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湖北中医药大学陈冰副教授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体现为一个法律体系——以“传统知识保护法”为基本法,附之以若干个针对具体传统知识种类制定的单行法而共同构成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体系。首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体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下位保护体系,应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出发,谋求传统知识的专门、有效法律保护。其次,“传统知识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应当明确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界定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并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范、执行机构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基本内容。从以上两个角度深入研究,是我国学者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从立法分工合作构建上的建议。

另外,在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土化的基础上,学者们又作出了具体化的研究区域分析型研究成果,比如以吉林、新疆、山西、陕西和西藏地区为研究区域,对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展开论述,形成了对中医药知识产权概况叙事性的系统梳理,将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发源地”和“重灾区”——吉林、新疆、山西、陕西、西藏地区置于凸显位置特别对待,代表着学术界对这些地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浓厚的研究旨趣。相关代表性学者有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主任陈心智、新疆医科大学重要学院赵军、国家知识产权局裴凌鹏、山西中医学院陈阳、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焦振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张逸雯等等。相关学术观点主要是围绕吉林、新疆、山西、陕西和西藏地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生的原因、背景、相关概念辨析及其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展开;原因、背景部分的论述主要是考察了吉林地区位于东北亚中心地段,鹿茸、貂皮和人参作为“东北三宝”成为我国中医药研究缘起的发源地,此部分的研究学者虽然揭示了中医药研究的主要缘由,但未深挖引发该地区中医药保护匮乏趋势严重的深层根源;知识产权制度部分的论述主要是从山西、陕西及疆藏地区的传统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行政机制管理等方面展开,上述建议虽具有重要的政策引导意义,但缺少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论证治理对策的思路。

b)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

域外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成果,主要是从梳理与总结域外治理模式的研究视角出发,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方面的案例,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域外概况及其法律治理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而提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经验。中国药科大学曹阳、上海徐汇中心医院仲霞、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树兴教授、四川农业大学郭柏宏等学者对于此类研究贡献了很多智慧。他们的研究对象涉及印度、埃及、菲律宾、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比如美国从建国起就对知识产权极为重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制药企业的新药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此通过药品行政保护为制药企业提供保护,而我国的新药监测期与美国药品市场独占期极为类似,但我国尚缺乏药品专利期延长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照搬美国药品知识产权模式。日本在1940——1975年的35年里才研制出10种新药,但在专利法修订以后的11年里却研制出81种新药,学者曹阳认为正是因此实施了药品专利保护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从事医药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袁红梅指出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是通过参与制定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形成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并进一步促进各国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之协调、趋同,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中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趋势。虽然对中医药领域研究涉及的国家比较多,但研究思路比较雷同,即梳理并评析该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而提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经验。因此,该部分的研究说理较多、实证性的案例研究较少,立法建议也过于笼统、有待细化与挖掘。

对此,中国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上将学者们提出借鉴经验进行归纳可以分为五个方面,比如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层面、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加强知识成果转化、制定医药专利战略的基本原则、尽量避免对创新药物的价格控制等政策和措施;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管理、政策及实施等方面汲取的有益经验也可总结为以下几点: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扶植专业性强的药品开发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寻求国际义务和国家利益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相关问题的国内研究成果,展示出了在中医药传统知识本体论研究、具体问题分析、治理路径探讨等方面,所具备的研究基础、论据资料及论证格局。而且,贵州大学法学院李一丁在《中国卫生法制》发表的“论传统中医药知识专门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因传统中医药知识屡遭“剿窃”或“不当滥用”而使得我国国家利益、传统中医药知识持有人等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传统中医药知识在全球各国备受推崇以及我国作为CBD公约缔约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成员国切实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需要,使得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议题逐渐受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重视。”该言辞与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国外不正当利用的现象相吻合,从而引起国内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相关研究旨趣也渐入佳境,研究成果也会层出不穷。总而言之,前期研究成果为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学术研究奠定了扎实基础。

在收集、整理的前期研究成果中,学界领域内的诸多学者、专家赋予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治理实践和学术探索很多“正能量”元素,但是在行文风格、思维方式、理论深度、领入学科以及立意范围等方面,前期研究成果有空白,研究进路有不足,相关学术观点也值得商榷。总结问题为:第一,现有的研究成果集中于解决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理论问题,对于新形势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不足。第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目标研究多元化,尚未注意到《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设模式和推进路径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法律法规资料收集

(1)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国际条约汇总表

课题组共收集与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的国际条约8部,分别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的太平洋区域框架》《关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斯瓦科普蒙德议定书》《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医学北京宣言》《世卫组织传统医学战略2014-2023》。具体目录见附件。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决议内容汇总表

课题组收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与决议中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中医药”等部分的条款与内容总计757项,具体目录见附件。

(3)国外关于传统医药知识的相关立法规定综述

课题组收集国外关于传统医药知识的立法规定,分别为:安第斯共同体《建立获取遗传资源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定》《第486号决定建立共同工业产权制度》、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关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斯瓦科普蒙德议定书(ARIPO)》、博茨瓦纳《博茨瓦纳工业产权法》、喀麦隆1998 No.98/405/PM法令、布隆迪《2009年7月28日第1/13号法关于工业产权的法律》、埃及《部长理事会2003年第1366号决议颁布2002年第82号法律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埃塞俄比亚《获取遗传资源和社区知识,以及社区权利公告第482/2006号》《第209/2000号公告“文化遗产公告的研究和保存”》、加纳《1992年食品药品管理法》《加纳草药药典》《传统医学实践法》、肯尼亚《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的保护法》、纳米比亚《知识产权法》、尼日利亚《2005年草药及相关产品(标签)条例》、塞拉利昂《传统医药法》、南非《2004年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专利修正案》、坦桑尼亚《传统与替代医学法》、赞比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保护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法》、津巴布韦《传统医疗从业者法案》、《越南生物多样性法律》、印度《生物多样性法》、古巴《2011年11月20日第291号法令,关于保护植物品种》、《2009菲律宾技术转让法实施细则》《菲律宾土著人民权利法》(共和国第8371号法令)、《厄瓜多尔知识产权法》、《智利工业产权法》、《2002年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保护制度的法律》、《巴拿马工业产权法》、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马来西亚《保护新植物品种法》,具体目录见附件。

(4)涉及“中医药”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

课题组收集涉及“中医药”的法律2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35部,地方性法规25部,规范性文件39部,领导人重要讲话3篇,具体目录见附件。

(5)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

课题组收集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1部,规范性文件9部,具体目录见附件。

(6)涉及“传统知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

课题组收集涉及“传统知识”的法律1部,司法解释3篇,部门规章2部,地方性法规9部,规范性文件30部,具体目录见附件。

2.3课题例会

课题开题以来课题组定期由负责人组织课题例会,定期汇报工作、集中讨论并及时总结难点与经验,保证了课题的有序运行和高效开展。每次课题例会都有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以便总结与后期工作的开展和验收,截止目前已举行课题例会21次,全部会议具有详尽议记录,课题组已经逐渐形成了高效的、科学的模式,并且在今后课题的开展工作中将会继续延续下去。

2016年12月10日,开题。

2017年2月18日——2017年4月召开了3次会议,讨论和部署国外和国际资料的调研、收集和整理。

2017年6月4日,首席专家马治国教授带领团队赴北京与子课题负责人柳长华教授团队召开研讨会,确定调研方案。

2017年7月11日,在校全体课题组成员与课题组成员加拿大西三一大学曾博士研究团队召开视频会议,讨论合作研究问题,对西三一大学参与调研和研究内容进行确定。

2017年7月20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暨暑期工作会,会上对课题进度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2017年8月7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首先由各课题组汇报了阶段性成果和进展,并由与会教授、副教授进行评价;之后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与副主任周方副教授进行了下阶段任务的分配并对课题的主要任务和精神进行了深化。

2017年8月25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首先由各课题组汇报了工作进展并就疑点难点进行了讨论,之后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并明确下阶段呈现成果包括立法建议和依据。

2017年9月18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首先由各课题组汇报了工作进展并就疑点难点进行了讨论,之后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2017年11月8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首先由中心副主任周方副教授明确了会议以消化吸收研讨会议有关问题,之后周方副教授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并由马治国教授对课题的整天进展及未来架构进行了阐述并对课题组的组员构成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了重新分组。

2017年11月21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首先对上一阶段的任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报、讨论。之后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并由马治国教授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解释。

2017年11月27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上各组集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查讨论,并由各课题成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明确下一阶段形成完整稿。

2017年12月11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上各组集中对上次会后的更改更新任务进行了逐条审查讨论,并由各课题成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最终形成了完整草案稿。

2018年1月20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议的主题以对本学期课题工作总结和寒假的工作部署为主,首先对本阶段的任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报、讨论。之后对寒假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后马治国教授对下学期工作重心和主要精神进行了阐释。

2018年3月10日,由马治国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本次例会是寒假之后的第一次例会。首先各组针对上学期最后一次会议提议的最新修改进行了简要汇报。马治国教授明确了下次(珠海)会议的重要性,明确了工作日程以及紧迫性。同时注意持有人方面的重要性加强,以43条为起点,进一步讨论权利人的三分法的合理性,提出多套方案备选,做好大范围改动的准备。

2018年3月17日,由马治国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本次例会是寒假之后的第一次例会。首先各组针对本阶段的工作进行汇报和讨论。马治国教授针对本次会议研讨内容作了总结并细化各组任务,并要求各组就此次会议研讨结果尽快完善各自内容。

2018年3月23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议上对上次部署的条例撰写与修改工作逐条进行了详细审查、讨论及修改,计划下次会议最终形成了新版本的条例及说明。

2018年3月27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议上对上次讨论后的修改工作逐条进行了详细审查,最终形成了完整版本的条例及说明,为课题进一步开展打了下扎实基础,完成了阶段性成果。

2018年5月13日,由马治国教授、李哓鸣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上对珠海专家研讨会中对草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下一步的具体完善进行了论证。下阶段工作是将本次会议中论证的问题全部解决,解决不了的下次会议提出并由全体讨论决定。

2018年7月5日,由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主持,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课题例会,会上周方副教授向课题成员介绍了《国家社科基金研究工作注意事项》,就研究纪律、经费纪律、相关工作程序等进行详细介绍。之后各组进行了工作汇报,并在充分论证与讨论后决定针对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各小组尽快组织工作进行完善,并于7月12号之前提交修改版本以形成最新版本。

2.4专题讨论会

课题组针对本课题的特殊情况,极其重视学术交流,尤其是与中医药等相关领域的业内专家进行专题讨论。课题开题以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通过举办大型讲座、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召开研讨会、举行报告会、异地调研、专家座谈等形式进行了频繁的学术交流。其中举办大型讲座1次、举办大型学术会议2次、多种形式的正式研讨、报告会7次,其他调研、座谈近10次。

2016年11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青岛市律师协会以推广中医药文化及传统知识,树立正确的养生观,传播养生正能量,倡导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为主旨举办“中医药——生命健康的保障”大型讲座。

2017年6月4日,马治国教授及课题成员在北京举办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课题研讨会”,课题主要参与人、研究人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柳长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顺德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方、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副研究员顾漫、宋歌及其他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课题推进探讨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31日,中医药法制化建设项目集中开题会在南京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余海洋、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夏有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膺等来自政府、高校、学术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各界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作为评议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副主任周方副教授向会议汇报了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承担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项目的开展情况。周方副教授详细汇报了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项目的开展思路和已有成果,她表示该项目将遵循“理论论证——制度设计——保障实施”的基本思路,以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的现实需要为视角开展研究。

2017年9月12日至14日,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应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邀请,作为“新型智库”专家赴成都调研中医药产业发展现状。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和安全监管处、稽查总队等有关人员陪同调研。

2017年11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法规处处长王玲等有关领导莅临我校参加“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研讨会,检查指导由我中心承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法制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席光副校长会见了来宾,马治国教授代表课题组做了汇报发言。马治国教授从研究主旨、框架结构、建议稿内容、未来规划等四个方面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做了详细说明。余海洋司长高度肯定了课题组取得的前期成果,与会专家就课题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2018年01月18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安徽中医药大学承办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专家论证会在合肥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安徽省中医药学会会长王键、安徽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李泽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肖锋等相关领导,来自同济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贵州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和中南民族大学的中医药行业专家、知识产权研究专家,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课题组成员等,共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余海洋司长充分肯定了课题组所做的大量工作,再次表示,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中医药保护领域的研究独具特色,在国内也具有广泛影响,尤其是近年来,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科研项目,积极咨政建言,参与了国家《中医药法》的制定,也推动了陕西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的修订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他认为在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已经建立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18年3月29日,马治国教授受邀参加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主办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制度研究专家论证会。来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西藏、青海、陕西、吉林、新疆、云南、贵州、内蒙古、广东省、宁夏、广西等各省区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领导,中国中医科学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共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马治国教授在发言中高度肯定了课题组所做出的成果,并从立法规范性的角度指出目前草案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他指出,《草案》中有很多值得学习与借鉴的内容,也将会在目前研究起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中加入有关学术传承项目与传承人的相关规定,加强两者的关联性。

2018年3月30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起草研究专家论证会在我中心召开。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原主任、巡视员邬建新、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副主任岳喜栋、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副处长毛省侠、陕西省中医研究所医史文献所所长焦振廉、陕西敬信堂中医养生公司董事长赵建茂等立法专家、中医药研究专家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课题组全体成员,共计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我中心副主任周方副教授主持。

2018年4月30日,中国中医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所长胡镜清来访中心并就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门立法项目展开座谈。陕西镁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江、总经理黄旭,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鲁宇及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李晓鸣副教授等中心师生20余人参加了座谈。胡镜清所长对我中心取得的已有成果表示高度赞赏,他指出,目前中医药的保护已经到了十分紧迫十分必要的时期。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中医药的保护不够,外国侵占中国中医药知识的情况非常普遍。他针对中医药的发展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创新和传承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创新的传承是无用的,所以在制度设计上面一定要敢做敢为,不要一直沿袭过去的观点和制度,一定要建立针对中医药的专门保护制度。他希望后期能与我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促进中医药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2018年5月5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西安交通大学主办,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协办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专家论证会在珠海召开,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展开论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梓廉等相关领导,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的中医药行业专家、知识产权研究专家,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课题组成员等,共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主持。会上,马治国教授代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课题组就《草案建议稿》的起草情况向与会专家做了说明。随后,论证会进入讨论环节。与会专家一致肯定了课题组当前取得的成果,认为本次起草的《草案建议稿》思路完整、框架合理、论证清晰,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还就课题进展中的部分关键问题展开了讨论。

2018年6月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来陕召开《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座谈会,马治国教授作为立法专家应邀出席并发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闫树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医政司、直属机关纪委有关机构负责人,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马光辉、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来自中医药教育界、企业界、医疗卫生界的代表三十余人参加了座谈会。马治国教授作为专家代表发言,他针对中医行医行政处罚、加大《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配套医保制度、健全中医药产业政策、加快产业发展等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2018年7月14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研究项目集中开题报告会在济南召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王振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处长姚忻等相关领导,参加了报告会。与会四个课题组分别对各自承担的立法研究项目进行了开题报告,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课题组曹毅搏副研究员作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度框架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马治国教授表示四个课题的设计相互配合很有体系,希望通过中医药管理局,将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向国际,增强我国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领域的话语权。另外研究还要注意遵守国际上的一般规范,但是在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原则保持一致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循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点和规律。最后希望通过这一轮研究使《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2.5学术会议

课题开题以来,负责人马治国教授与周方副教授高度重视高质量的学术会议,共参加与本课题相关学术会议十余次,其中带领团队参加5次。参会期间,课题组与社会各地、各界精英就本课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课题的推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2017年6月2日,马治国教授带领团队参加了主题为“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并在分论坛中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讨论。

2017年9月21日至22日,由商务部、文化部等22个国家部委、国际组织和陕西省政府主办,西安市政府承办的2017欧亚经济论坛在西安举行,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马治国教授、周方副教授带领硕士、博士研究生一行9人参加了“首届‘一带一路’中医药发展论坛”和“丝绸之路国际创新设计周--2017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等论坛系列会议。在本次论坛上,马治国教授一行结合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与与会的专家学者展开深入对话,就中医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将要发挥的独特作用,中医药文化在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行了广泛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

2017年12月16至17日,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广东药科大学承办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7年年会及由广东省科技厅与何梁何利基金共同主办,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与广东药科大学承办的“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暨图片展”在广东药科大学隆重举行。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由马治国教授带队,周方副教授、权彦敏副教授、李晓鸣副教授、刘丽娜副教授、张小号副教授及中心研究生等一行14人参加了会议。16日下午,“科技创新与法律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与“中医药等行业发展的法律规制”三个分论坛同时举行。马治国教授担任“中医药等行业发展的法律规制”论坛主持人,在会上同各界专家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2018年2月27日,知识产权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西安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承办。马治国教授、李晓鸣副教授及中心博士生一行9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上,围绕知识产权助推可持续发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中医药等传统文化的保护等主题,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企业的代表及专家学者,从政策、实务等方面积极参与讨论,为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2.6国际合作

课题立项以来,为保证课题成果最终接轨国际,课题组通过举办国际论坛、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外知名教授举办讲座、座谈等形式寻求国际合作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6年12月11日,由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会上于各地、各界、各高校、实务部门以及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诸多前沿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等重大问题,唤起了各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视。

2017年7月11日,与加拿大西三一大学召开视频会议共商合作研究事项。该大学曾博士是本课题组成员之一,长期参加中国中医药文化的国际交流,参加拿大传统医药立法工作。会议组成合作研究课题组,对调研内容和研究计划进行了确定,研究过程和成果交流、人员交流进行了探讨。

2017年10月9日,著名海洋法、文化遗产法专家、西班牙海梅一世大学法学院Mariano J. Aznar教授应邀到访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并与马治国教授、刘丽娜副教授和中心师生展开座谈,会上就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在两国的开展进行了深入讨论。此次Mariano教授来访对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进一步拓宽国际合作渠道、提升国际化水平、提高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2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业委员会支持;由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省法学会科学技术法学研究会、西安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承办的2017知识产权?丝路论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与传统医药保护国际研讨会”在西安举办。本次论坛专门设置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分论坛,各位专家学者、青年才俊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些学术体会、实务经验相互交流,彼此之间展开了真诚而务实的多视角畅谈,零距离接触,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课题开展开辟了新的视野。

2018年5月9日,意大利米兰比科大学法学院Tullio Scovazzi教授到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中心师生围绕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有关问题展开座谈。刘丽娜副教授、李晓鸣副教授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上就两国的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中医药知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同时双方就今后开展进一步合作进行了真诚有效的交流。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3.1成果发布会

自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开展以来,课题组在进行扎实研究的基础之上,积极举办和参加成果发布会十余次,影响广泛。

1)“中医药——生命健康的保障”大型讲座

2016年11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青岛市律师协会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在青岛举办“中医药——生命健康的保障”讲座。课题组负责人马治国教授担任主讲。马治国教授从日常生活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精心准备的案例,从中医药是生命科学、中医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中医药是生命健康的保障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需要传承和专门制度保护四个方面对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推广中医药文化及传统知识,树立正确的养生观,传播养生正能量,倡导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

2)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研讨会

2016年12月10-11日,由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研讨会”在西安召开。课题组与参会人员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制度保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达成了许多共识。

3)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2017年6月2日,课题组负责人马治国教授带领团队参加了主题为“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并在分论坛中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讨论。

4)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课题研讨会

2017年6月4日,课题组在北京举办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课题研讨会”,中国中医科学院柳长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顺德教授、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副研究员顾漫、宋歌及其他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课题推进探讨。

5)2017欧亚经济论坛

2017年9月21日至22日, 2017欧亚经济论坛在西安举行,马治国教授带领课题组成员参加了此次论坛。马治国教授一行就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与参会的专家学者展开深入对话,深入分析了中医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将要发挥的独特作用,就中医药文化在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行了广泛交流。

6)2017知识产权?丝路论坛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与传统医药保护国际研讨会”

2017年10月29日, 2017知识产权?丝路论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与传统医药保护国际研讨会”在西安举办,此次会议由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本次论坛专门设置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分论坛,各位专家学者、青年才俊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些学术体会、实务经验相互交流,马治国教授就课题组研究成果作了汇报。

7)“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研讨会

2017年11月6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研讨会在西安交通大学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法规处处长王玲等有关领导莅临检查指导。马治国教授代表课题组做了汇报发言。从研究主旨、框架结构、建议稿内容、未来规划等四个方面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做了详细说明。对课题组取得的前期成果,余海洋司长高度肯定,与会专家就课题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8)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7年会

2017年12月16至17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7年年会在广东药科大学隆重举行。马治国教授带领课题组参加了会议。马治国教授担任“中医药等行业发展的法律规制”论坛主持人,在会上同各界专家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9)《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座谈会

2018年6月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来陕召开《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座谈会,马治国教授作为立法专家应邀出席并发言,来自中医药教育界、企业界、医疗卫生界的代表三十余人参加了座谈会。课题负责人马治国教授作为专家代表发言,他指出,虽然《中医药法》已经出台和实施,但许多内容尚无法落实到位,而要想真正地将其深入推进和实施下去,还需要配套细则和实施条例的辅助,尤其对其中涉及的资质考核、诊所备案、传统制药等内容要尽快完善细化、加快落地。他还针对中医行医行政处罚、加大《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配套医保制度、健全中医药产业政策、加快产业发展等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10)2018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

2018年4月21至22日,“2018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重庆举行。马治国教授带领课题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并做了题为“探析我国中医药产业专利布局模式”的专题发言,强调我国在中医药专利布局方面尚不健全,仍需国家和企业深掘中医药的专利价值,通过多方面改革推动中医药产业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下的专利布局。

3.2《工作简报》报送情况

自课题开展以来,总共报送《工作简报》五期。分别为:

第一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开题》,2016年12月16日。

第二期——《世界各主要国家传统医药保护现状综述》,2017年3月28日。

第三期——《课题组赴蓉调研中医药产业发展现状》,2017年9月17日。

第四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莅临指导课题工作》,2017年11月6日。

第五期——《举办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起草研究专家论证会》,2018年4月1日。

第六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基础研究专家论证会先后在合肥和珠海召开》,2018年5月20日。

3.3国家社科基金专刊投稿及采用情况

暂无

4.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4.1主要问题

问题一,研究内容方面。前一阶段较偏重专门法规起草工作,制度构建及其理论支撑研究相对不足。前期研究侧重于立法研究,主要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设计与论证,已经完成三十万字以上的立法建议报告,法规草案也已日趋成熟;有关制度构建的基础性理论工作和系统性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已发表成果少;尚未在全球中医药保护法规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比较研究的理论成果。

问题二,实践调研方面。从调研的区域来看,涉及省份还不够全面,内陆省份调研较多,东南沿海地区相对调研较少;从调研参与人员来看,虽然项目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前期调研充分,但是项目团队多数成员尤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对项目研究对象之一中医药传统知识本身的知识储备不足;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现状的了解主要是从二手文献资料或者网络资料获取,对现实中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不足。

问题三,团队协作方面。各子课题团队开展研究工作相对独立,彼此之间未建立起常态化的交流沟通机制,不利于研究工作的相互协同,还可能造成研究工作的重复。

4.2改进措施

第一,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其一,在前期梳理全球范围内传统医药政策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尽快明确下一步比较研究的具体目标和进路,尽快形成论文、著作等理论成果;其二,以前期法规起草工作为基础,提出有关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框架设计以及运行机制等;其三,重点研究专门保护制度,并以此为项目研究的主要线索开启新一轮研究。

第二,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其一,扩大调研区域,尽可能覆盖各省份和各少数民族区域;其二,有计划地组织项目研究团队成员开展实地考察,使调研工作更加系统和深入,保证每个研究人员参与过三次以上的调研活动;其三,项目团队内部开展对新近成员的培训,既要介绍前期调研的成果,也要讲解调研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使缺乏经验的科研人员迅速了解项目的实践基础和进展情况,保证调研的科学性、严谨性。

第三,建立子课题团队之间的协调机制。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由各子课题负责人召集各子课题团队共同参与的协调会,交流各团队项目进展情况,彼此提供必要的协助,也监督各自团队的研究进度和质量。

4.3研究心得与意见建议

1)理论联系实际

条例草拟过程中,为深入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除了阅读大量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理论书籍,马治国教授带领课题组走访了大量的中医药制造企业。2017年9月12日-14日,曾去成都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在四川省骨科医院与该院制剂室主任涂禾展开座谈,就制剂生产、销售和调剂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在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标本展示室、快速检验室和中药材信息查询系统操作平台前就中医药加工、生产和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马治国教授一行还走访了成都同仁堂(德仁堂)药业和北京同仁堂(四川)药业。

此外,在马治国教授的带领下,课题组还访问了许多民间中医药相关人士,并邀请诸多民间中医药专家参加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起草的研讨会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理论研究与实际调研相结合,对厘清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范围,权益分享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注意与已有相关法律的衔接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研究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界定、传承、保护,还应当注重对传承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该条所规定的数据库,名录,持有人,利益分享等都吸收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

此外,为更好的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条例应当与知识产权法衔接,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区别开来。

二、研究成果情况

1.代表性成果简介

1)代表性成果一:《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

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6年12月25日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文化与诊疗技术传承、人民生命健康的保障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陕西省是中医药资源大省,秦岭是世界著名的中药材资源宝库,太白山是我国三大中药材基因库之一,华山是我国最古老的养生圣地。孙思邈更是我国中医药史上当之无愧的“药王”。目前遇到了我国历史上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最佳法治环境时期,陕西省应抓住机遇。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促进陕西中医药产业发展

主要观点: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中医药法》宣传普及,提高本省中医药法律意识、产业意识,优化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其次,我省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但由于当年立法时,国家《中医药条例》尚未发布,缺乏上位法指导,目前《中医药法》已经取代了《中医药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与《中医药法》以及配套法规、政策本省实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急需修改。第三,建议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计委启动《陕西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第四,建议制定系统完善的中医药产业政策,充分发掘本省中医药优质资源。

学术价值:客观分析了《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所发挥的积极意义及与当前现实存在的差距,在全面梳理了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进程及陕西省中医药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计委启动《陕西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的建议。为陕西省制定系统完善的中医药产业政策,充分发掘本省中医药优质资源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决策建议。

社会影响:该成果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批示,陕西省人大法工委拟将修订《陕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和制定《陕西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列入下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将修订《陕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列入2018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将《陕西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2)代表性成果二:《建议改革陕西省医保支付方式体现中医药特点》

基本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现行陕西省医保支付方式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对中医诊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是当前我省医保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周方副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之子课题《中医药传统知识积极保护制度研究》对我省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建议。

主要观点:我省并未针对中医药服务设定特殊的医保支付方式,导致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等领域的特色以及诊疗费用较低等优势难以得到良好发挥。为了实现十九大报告确立健康中国战略,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陕西省医保支付方式,切实发挥中医药诊疗服务特色优势,不仅有利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降低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发病率,同时能够有效节约医保资金,并将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提供地区性实践经验。首先,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调整与医疗保险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扩大针对中医药诊疗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次,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合理确定,且需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第三,根据对疾病治疗或者预防的效果,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加强过程监管,并建立评级制度,对评级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额外奖励,相反则进行减支处罚。第四,适度增加纳入升级医保定点机构的中医医院名单。

学术价值:经过分析指出了现行陕西省医保支付方式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状,认为对中医诊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并进一步导致了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等领域的特色以及诊疗费用较低等优势难以得到良好发挥。基于这一现状,本成果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改革建议,进一步促进切实发挥中医药诊疗服务特色优势,不仅有利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降低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发病率,同时能够有效节约医保资金,并将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提供地区性实践经验。

社会影响:已刊发在西安交通大学主办的《决策建言》,并报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社科司、陕西省人大办公厅、陕西省政协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中共西安市委政策研究室、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3)代表性成果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

基本内容:通过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研究,对现有国内外传统医药保护条例进行比较研究和优弊评价,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提供制度参考。厘清《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涉及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发展的条款及其立法目的、背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机遇和挑战等,梳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在中药产业贯彻落实将面临的法规政策障碍和现实障碍,形成有关《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在中药产业贯彻落实的政策建议,从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符合中药产业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观点:本成果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分别就条例的立法宗旨、保护对象、基本原则、主管机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行业协会进行了规定。首先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与传承的态度,进而分别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与传承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做出规定。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发展,规定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标准及规则的制定主体,以及数据库、名录等具体保护措施,并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播、创新的态度。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上,认为知识产权是工业时代设计的对技术、文化创新的保护制度。两者在法律性质、保护宗旨、目的、功能、手段等方面基本不同,本成果与知识产权制度是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关系,只有两者共同作用才能够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全面有效的保护。

学术价值: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基础是中医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现有保护制度或注重从公法视角出发,或彼此间缺乏衔接配套,既无法充分调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利用的积极性,亦难以有效定纷止争。因此,基于单纯公法或私法应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需求的无能为力,同时基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现实需要及现代法权体系的发展现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具有显著意义。

社会影响:本成果获得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高度认可,并先后在西安、合肥、珠海召开了三次成果研讨会,相关知识产权界、中医药界专家一致肯定了课题组当前取得的成果,认为本次起草的《草案建议稿》思路完整、框架合理、论证清晰,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4)代表性成果四:国际传统知识消极性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本成果深入分析了印度、韩国、菲律宾等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传统知识消极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根据国际经验提出传统知识制度构建应立足于保护持有人权益,保护制度构建应与技术工作紧密配合,与传统知识性质紧密相关,消极性保护制度应主要依托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性质,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古籍记载和活态性两类传统知识,登记工作应有所区别,对于登记的组织、登记的方式、登记的内容等等提出了方案。并进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名录和数据库的构建提供了思路。

2.阶段性成果清单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1.研究计划目标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三篇论文。

(2)提交1-2份《工作简报》。

(3)编撰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度框架》。

(4)将课题成果以专著的形式出版。

(5)将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数据及资料等相关内容引入课题研究,并以课题研究结项报告书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2.具体研究计划方案

(1)已完成研究计划

时间 研究内容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搜集、整理、翻译国外文献,并完成国外文献研究汇编。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 搜集、整理国内研究资料,并完成国内文献研究汇编。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 经调研、学术研讨、专访等形式,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编撰工作。

(2)下一步研究方案

时间安排 研究内容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并作出客观评述,将课题各子课题提纲进一步细化,准备中期考核报告的写作,完成课题中期考核,并针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小组各位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课题的相关内容与基本观点予以完善。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 首席专家和子课题责任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课题组计划提交1-2份《工作简报》,内容包括开题情况、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会议介绍、学术交流、社会影响等信息,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 计划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度框架研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阶段性成果进行审阅,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做进一步的调整,完成课题阶段性成果评审工作。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 计划完成课题初稿,针对前期专家论证会各位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课题初稿进行审阅,对课题初稿存在不妥之处予以修改,并对课题初稿通篇进行查漏补缺,确认无误之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小组。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 课题组及时将最新、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报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小组,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举办学术研讨会、成果等方式,宣传介绍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若课题组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将领导批示或单位采纳意见的复印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 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小组之后返回的专家修改意见对课题成果予以调整,在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领导小组审阅确认之后定稿,完成终稿评审工作。

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 最终成果为大型文献典籍或资料整理、多卷本专著、系列丛书等形式,编纂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质量、学术规范等方面审核把关,保证编纂体例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阶段性成果出版经编纂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课题组供稿)

(责编:孙爽、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