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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统一框架下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吴朝霞 曾石安2018年08月22日14:41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内容提要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应用分两步走,分别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在实践上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模式,从而使得其运行环节如总量目标、初始分配、配额交易等相差甚远。 事实上,两者同根同源。 本文分别对两种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和现状作了具体阐述,描述了两者的不同特征,提出两种排污权交易应逐步融合建立统一的框架,最后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碳排放权 发展现状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X196;F062.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 - 662X(2018)08 - 0062 - 08

排污权交易旨在利用经济手段解决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 美国 SO2 排放配额交易项目(酸雨计划),南加利福尼亚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项目(RECLAIM),以及美国东北 NOX 交易项目的成功使得排污权交易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全球层次,排污权交易机制主要用于碳排放贸易。①2002 年英国交易体系(UK ETS)成立,成为全球第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03 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平台。 2003 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 GGAS)启动,是全球最早实施的强制性减排计划之一。②2005 年欧盟碳排放贸易机制(EU ETS)成立,并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 2006 年,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成立。 2008 年,新加坡贸易交易所及新西兰排放体系等其他环境交易所陆续成立。③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从 1987 年上海闵行区开展COD 排污权实践至今已有 30 年的历史,2007 年通过批复浙江、江苏、内蒙古、湖北、湖南等 11 个试点自下而上开展排污权交易外,福建、江西等地也自发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探索工作。④2011 年,发改委批准五省两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从此形成了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齐头并进的局面。 目前,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文献主要是从其交易制度、运行环节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方面分别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进行研究。 在 2011 年之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未在我国实践,国内学者研究主要集中于污染物排污权领域。 之后,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文献逐年增加。 然而,却鲜有文献对其两者之间的特征及内涵关系进行研究。 如何燕、王美霞等人对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时基本都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为对象而忽视了碳排放权;①王清军、李爱年等着眼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进行研究,但都是以初始分配有偿性为出发点,同样忽略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无偿的。② 由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我国先入为主,很多学者认为排污权就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这是错误的,因为碳排放权其本质也是排污权。 因此,本文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分别阐述了两种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特征,提出我国应当统一两种排污权交易的观点,最后对此给予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两种排污权交易之理论基础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都是科斯产权理论,即在总量目标下通过产权的清晰界定赋予环境容量资源稀缺性及价值性,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生产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类似于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排放削减信用机制,实行的是配额差额交易,其虽然有总量目标、排污权配额交易等环节,但是企业在二级市场中所交易的配额是经政府所核定和认定且覆盖排污量后剩余的部分配额。 而且,在排放削减信用机制中只支持企业在泡泡(Bubble)内交易并不允许泡泡外交易,这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不允许跨试点交易相似。 因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际上只是在命令 - 控制型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环境经济政策,只能称之为“总量控制目标下的排放削减信用”。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的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所拥有的全部配额而且不需要政府的认定,只需在合规期内其配额能够覆盖排污量即可。 碳排放权交易在二级市场中支持跨期交易如“银行”存储(Banking)政策、跨区交易以及允许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交易。 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相比排放削减信用机制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更具市场激励性,增强了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意愿和动机。

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中,作为交易标的的要求是不能影响公众健康的污染物。 因为其机制在引导、激励企业减排的过程中都需要消耗时间,如果该交易标的时刻影响人们的生存环境,其政策的可行性将会大打折扣。 而且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的优势在于后期,当企业完成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后其社会总治污成本才会减小,并实现逐年减小的总量控制目标。 排放削减信用机制由于保留命令 - 控制政策的政府干预特点,其强制性在能够带来短时期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还可赋予企业一定的减排灵活性。 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造成雾霾、酸雨等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紧迫,而温室气体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明显。 这也是我国不同污染物选择了不同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原因。 虽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两者的交易机制以及运行环节存在差异,但是其理论基础却大体相同,而且任何一种排污权交易都存在不尽完美之处,存在相互借鉴统一的可能。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现状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的是用排污权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旨在利用市场竞争和价格杠杆机制引导企业进行减排,在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同时减少社会总治污成本和绿色技术创新。 主要污染物除了“十二五”规划中的二氧化硫( SO2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 - N)、氮氧化物(NOX )四项外,有些省份会综合考虑省内污染物的影响程度,增加个别标的。 如表 1 所示,江苏增加了总磷( TP)、挥发性有机物、总氮(TN)三项指标;湖南增加了铅、镉、砷三项指标;山西增加了烟尘、工业粉尘两项指标;重庆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三项指标;山东增加了烟尘一项指标;个别省市如天津、云南、吉林等则暂时采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交易指标,而氨氮和氮氧化物则随着排污权工作的推进而覆盖;湖北、内蒙古、陕西、河北等省份与国家主要污染物一致,没有新增指标。

数据来源:国家“十二五”文件以及各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各试点省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等政府文件,我们梳理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流程,见图 1。 我国目前的总量控制目标是平移“十二五”规划中的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即削减化学需氧量 6% 、氨氮 7. 7% 、二氧化硫8. 6% 、氮氧化物 9. 8% ,然后综合考虑省市的工业布局、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污染物影响程度等因素按行政逐级递减,再由当地的环保部门定额出让给企业。 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中,企业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购买的排污权配额数量由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作为分配依据。 每个省市的参考依据会有所不同,例如江苏的初始分配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湖北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大于环境影响评价载明排污量的按其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内蒙古是依据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对于现有排污单位是以其排污许可允许的排污总量为基准,未正式投产的排污单位则是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

初始分配中的有偿使用价格、交易基准价、政府回购价基本构成了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现状。 有偿使用价格是企业初次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购买排污权的价格。 有偿使用价格一般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治污成本、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制定。 交易基准价是排污权配额再分配中的最低限制价格,是企业之间二级市场交易以及新、改、扩建项目中从二级市场获得配额的最低价格,有的试点也称之为政府指导价。 如表 2 所示,不同试点省市的交易基准价都不一样。 交易基准价是在有偿使用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一般不低于有偿使用价格。

排污权回购方式目前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有偿回购是针对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现实制定的机制,旨在以政府作为担保激励企业减排,企业通过减排,富余的排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或者申请排污权回购。 有偿回购价格考虑年限折旧,依据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排污权回购价格一般不低于有偿使用价格或者交易基准价。 无偿回购的对象主要是排污单位无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破产、取缔或者迁出本区域的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权等。

数据来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等政府文件。

排污权配额期限在试点开始实行时有 1 年、5 年、20 年之分,现在都转化为 5 年,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 5 年期限过后,排污企业需要重新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取排污权配额。 以陕西省为例,其做法如下: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 5 年;2017 年 1 月 1 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 5 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 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① 允许交易的排污权配额是需经政府核定、认定且配额覆盖排污量后剩余的那一部分。 在排污权配额使用上,分别从时间和空间以及市场准入制度三个方面论述。 在时间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不支持“银行”存储政策,不支持跨期交易。 5 年期限结束后,原先购买排污权配额的企业虽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但是需要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重新获得排污权配额。 在空间上,支持省内市州之间交易,但是要通过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的审批,不支持跨试点以及跨行业之间交易。 例如湖南和湖北、江苏和浙江之间不能进行排污权交易。 对于大气污染物,由于不同地区、行业的污染排放状况、行业治污成本、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应区分对待不同地区和行业。 为了避免“热点”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方面,环境质量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域不能与其他地区进行排污权交易,以防止进一步加剧环境污染。 不同行业原则上不能交易,火电企业不得与其他行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与农业污染源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 水污染物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市(州)或者同一流域内进行排污权交易但是经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核同意后,可以跨市(州)、流域交易排污权。 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 二级市场配额的交易只允许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企业与政府的交易,个人投资者、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不允许进入交易。

三、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旨在运用排污权手段解决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 目前全球碳排放市场基本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例如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 JI)。 二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例如欧盟碳排放贸易机制(EU ETS)的配额(EUAS)。 鉴于国际碳排放市场的成功以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舆论,2011 年,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五省两市作为国家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在碳排放权中,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都可以进行清缴,每吨 CCER 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基本每个试点省市都规定 CCER 的抵用比例不超过 10%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由碳强度和碳峰值组成。 碳强度是指单位 GDP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综合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 碳峰值是预测将来二氧化碳排放的最大值。 每个省市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由《“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给出,如表 3 所示,“十二五”时期,国家碳强度下降总目标为 2015 年比 2010 年下降 17% ;七个碳排放试点的目标依次为:广东(包括深圳)碳强度下降 19. 5% ,天津、上海下降 19% ,北京下降 18% ,重庆和湖北下降 17% 。 “十三五”时期,国家碳强度下降总目标为 2020 年比 2015 年下降 18% ;七个碳排放试点的目标依次为:广东(包括深圳)、北京、天津、上海下降 20. 5% ,重庆和湖北下降 19. 5% 。 并且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在 2030 左右达到碳峰值的目标。 除了碳强度和碳峰值两项目标外,还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等指标,用以衡量二氧化碳减排的能源结构。

数据来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文件。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以无偿分配为主,协议交易和竞价拍卖为辅。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采取对企业完全免费的方式发送配额;深圳市规定免费发送的配额不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广东省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取配额总量的 3% 后,才可以获得 97% 的免费配额。① 上述试点分配方法都是针对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分配。 主要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三种方法,其中湖北称基准线法为标杆法。 目前,国内试点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价格为 1 ~ 60 元/ 吨不等。 以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为基准,其中,北京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32. 40 ~ 60. 20 元/ 吨;上海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4. 21 ~ 38. 86 元/ 吨;广东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7. 57 ~ 18. 45 元/ 吨;深圳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SZA2013 为 21. 82 ~ 54. 45 元/ 吨,SZA2014 为 19. 22 ~ 51. 76 元/ 吨,SZA2015 为 20. 35 ~ 50. 00 元/ 吨;②湖北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10. 81 ~ 23. 64 元/ 吨;重庆的碳交易价格起伏为:1. 00 ~ 47. 52 元/ 吨。 北京碳交易价格最高,均价为 50. 21 元/ 吨;其次是深圳,三种交易品种的均价分别为 32. 10 元/ 吨、49. 01 元/ 吨、36. 04元/ 吨。 政府回购的碳排放配额将不再用于交易,碳排放政府回购的目的不仅仅是调控二级市场,减少价格波动以及用于重大项目建设,而是在严格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使总量目标逐年减小,激励企业参与交易。

碳强度配额的使用在时间上支持跨期交易,用于清缴的配额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剩余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后剩余的配额可储存起来在将来使用。 在空间上,则在逐渐实现跨区域交易。 2013 年全国首个跨区碳交易实现,北京和河北承德市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并且优先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两地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买卖配额等有偿方式,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2016 年,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标志着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市场成立。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准入制度相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较为宽松。 各试点基本纳入和逐渐纳入机构组织和个人投资者。 深圳和湖北已经纳入个人投资者且个人投资者首次投资的门槛为 3000 元。

四、两种排污权交易之不同特征与问题分析

1. 两种排污权交易之不同特征

上文主要分别从交易指标、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交易体系、配额使用方面论述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指标除了国家规定的四种基本主要污染物外,部分省市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污染物影响程度增加了指标。 由于没有国家层面具体的排污权交易指导文件,每个省市选择交易指标的自由度较大。 碳排放权的交易指标则是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为六种温室气体,根据每种温室气体对地球温室气体的贡献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从而进行交易。 在总量控制目标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总量控制目标是平移“十二五”规划中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削减目标。 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目标则是碳强度和碳峰值,由《“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 碳强度是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峰值则是预测将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最大值。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交易体系注重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公平性而忽略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效率性。 而碳排放权则是注重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效率性,忽视了一级市场的公平性。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定额出让配额,采取交易基准价和政府回购的方式注入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企业获取排污权的有偿性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二级市场的参与度低、流动性差。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则是以免费分发为主,竞拍和协议转让为辅;二级市场主要以电子竞价形成二氧化碳配额价格,价格均价在 20 ~ 60 元/ 吨;市场准入制度相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较宽松,允许个人投资者、社会团体、投资机构等参与交易,其中个人投资者开户参与交易只要 3000 元,门槛较低。 国际碳交易的热潮、注重效率性的分配、宽松的交易环境使得碳排放权的交易较为活跃。 在配额使用时间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配额的期限和国家主要污染物规划相衔接,5 年为一期,到期则作废,排污企业需要重新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配额。 在空间上,不支持试点省市之间的跨区交易。 试点内市(州)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但是需省级环保厅审核批准。 碳排放权在时间上支持跨期交易,企业履行清偿义务的配额是来源于本年度或者此前年度的配额,未使用完的配额可行进行存储。 在空间上,试点省市之间已经实现或在逐步探索跨区交易,其中北京和河北的京翼跨区交易,北京和内蒙古的京蒙跨区交易已经实现。 除此之外,在配额的使用上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清偿制度的不同。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实行的是配额差额交易,而在碳排放权中当期配额可以全部交易。

2. 两种排污权交易之问题分析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运行中,总量控制使得容量资源成为经济物品,明确了企业对容量资源的产权。①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目标都是行政目标,只不过前者是绝对指标而后者是相对指标。 由于环境容量资源的价值是稀缺性赋予的,因此绝对指标较之相对指标具有刚性约束的特点,而刚性约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 总量控制目标除了刚性约束外,还应具有科学性。 科学的总量控制目标能够正确地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 在排污权交易中,交易成本的大小几乎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发挥作用。 影响排污权交易成本的因素有很多。 例如交易体系模式的选择,排放削减信用模式就要比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有更高的交易成本;市场范围、行业范围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限制跨区交易和跨行业交易减少了排污权交易的机会,而市场的流动性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关键;②二级市场中参与企业的数量也会影响交易成本,只有在足够的市场规模以及一定的参与企业数量条件下,才可以将交易成本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实现市场的有效率;③“银行”储存政策能够减少交易价格的波动,降低企业寻求交易方的成本。 因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逐渐放宽市场准入制度,支持跨期、跨区以及跨行业交易,扩大市场范围和交易主体,提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在上述总量控制、交易成本方面都有所不同,然而碳排放权交易中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支持跨期、跨区及跨行业交易却是排污权交易制度运行的关键。 因此,只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机理是排污权,其交易的理论基础是科斯产权理论,那么其最终都会由排放削减信用模式向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转变。 我国目前之所以仍然存在两种排污权交易模式,更多是因为市场基础薄弱、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激励性缺乏。 然而,两种排污权交易并存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长期良策。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逐渐与碳排放权相融合,建立统一框架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两种排污权交易的建议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本质上都是利用排污权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用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激励企业参与减排,两者实际上同根同源。 但是我国在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上却将两者独立分开,环保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工作,而发改委则负责碳排放权。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还容易造成污染物之间概念上的混淆,阻碍排污权交易在国家层面上的统一。 事实上,虽然六种温室气体目前没有纳入主要污染物之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美好环境的诉求以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主要污染物纳入的范围必定将会更为广泛。 如果到时依旧是两者并存的局面,将可能会存在交易指标之间的相互交叉,出现两者之间零和博弈的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已经存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应该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融合形成中国特色排污权,相互借鉴彼此的优缺点,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排污权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的优势。 下文根据我国两种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和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推动我国排污权统一进程提供意见参考。

第一,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指标中逐渐纳入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指标,并且根据试点省市之间的其他污染物影响程度将其纳入范围。 由主要污染物对环境污染例如雾霾、酸雨的贡献值制定当量指标,从而使主要污染物交易指标(配额)之间可以通过一定的“汇率”进行转让交易,增强其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由于二氧化碳和主要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主要来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所以主要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碳排放的减少都有利于另一方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之间同样也可以进行换算,只要二者之间交易的系数确定,主要污染物交易指标和温室气体交易指标之间就可以相互转换。 在指标跨区交易上,应该考虑地区的工业布局、减排成本、行业治污成本等因素确定试点省市之间交易的系数,确保试点省市之间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 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应逐渐由碳强度目标向总量控制目标过渡,总量控制是使环境容量资源稀缺化和赋予排污权配额价值性的前提条件。 考虑国民生产总值的碳强度目标会受经济发展(通货膨胀、汇率浮动等)、技术进步、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干扰,因而缺乏严格的科学性以及约束刚性。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目标都是平移行政目标,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但前者目标是绝对的,后者则是相对的。 从短期来看,即使是行政绝对总量控制目标,也具有良好的约束激励性,可操作性较好。 但是从长期来看,如果总量目标不能科学准确地制定,则会扭曲配额的价值,阻碍排污企业的积极参与,使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所以,无论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者是碳排放权,科学刚性的总量控制目标是排污权有效运行的保障。

第三, 制定宽松的交易环境以及市场准入制度,注重二级市场的效率性。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注重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公平性却忽视了其制度应有的效率性。 一级市场的有偿分配,二级市场的交易基准价格的指导,企业对政府回购的依赖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部分配额差额交易,限制了排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带有较重的行政色彩,与碳排放权宽松的交易环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较低的交易成本,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逐步放开政府干预管制,允许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交易,鼓励金融中介公司研发与主要污染物相关的金融产品,给予企业明确的价格信号和预期。

第四, 支持跨期交易和跨区域交易,赋予企业更大自由度。 跨期交易和跨区交易不仅能够给予企业减排方式选择的灵活性,还能减少配额价格的波动,激励企业参与。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目前不支持跨期交易和跨试点交易,阻碍了二级市场的发展进程,这也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中国探索近 30 年,二级市场却依然发展缓慢的原因。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支持“银行”储存政策,激励企业提前减排。 在跨区交易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逐步实现跨试点交易,扩大二级市场的交易主体。 由于相邻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条件等相近,可以优先尝试邻省之间的跨区域交易。 由于不同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大小不同,跨区交易给予了企业交易的动力。 碳排放权在跨区交易上也不应局限于京翼、京蒙跨区交易,应继续加大跨区交易的尝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责编: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