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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铁:唐宋家庭经济运行方式的思考

邢铁2018年06月20日09:40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唐宋家庭经济运行方式研究”负责人、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唐宋时期的家庭主要是个体小农家庭。家庭经济主要是乡村家庭经济,即小农经济。之所以从唐宋时期入手考察家庭经济,主要是因为此前资料太少,很多细节搞不清楚,资料相对多一些的唐宋就成了最早的可以具体考察的时期。

眼光向下的视角和需要甄别的资料

考察唐宋时期的家庭经济问题,需要运用社会经济史“眼光向下”的研究方法,把研究视角由“国计”转向“民生”,把研究内容从社会化的经济活动转向平民百姓的日常家庭经济生活。

在唐宋乃至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中,论者关注最多的是土地赋税制度,对家庭经济问题很少涉及;租佃关系探讨的也是地主家庭与佃农家庭之间的经济关系,尚未深入到家庭内部。从学术积累的角度来说,完整的中国古代经济史应该包括家庭经济,甚至应该把家庭经济作为古代经济史的主体内容,因为自然经济时代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不是工厂和车间;古代的生产生活基本上是个体化的,社会化的经济活动处于次要地位。

由于家庭经济生活内容的特殊性,考察使用的主要是传统人文学科的方法:一是考察经济问题主要不是量化推算,而是整体判断。不只是家庭人口数,论述过程中的数字都是“大约”数,尽量剔除两极记录,力争反映通常情况。二是考察日常生产生活问题需要注重具体的甚至细小的“碎片”内容,不必涉及“唐宋变革”之类的宏观问题。

唐宋文献中关于家庭经济的记载比以前多了,仍然稀少而零散,而且这些记载往往因夸张而失真。说到唐宋时期乡村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很容易想到时人所讲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卓锥之地”,以及“历代刻薄之法,本朝皆备”。战国的李悝、西汉的晁错和董仲舒就有过类似的表达,说“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这些都是官员讲给皇帝听的,属于“政论”,有的是地方官员为了减缓上解税物的压力而夸大一时的困难,有的是强调起点低以彰显自己的政绩,更多是为了引起皇帝重视从而采纳建议。他们专门挑选支持自己主张的事例,即使是一些特殊的局部现象,也会以偏概全地做出夸张性描述。明白了“政论”的特点,就不能把这类记载作为信史直接引用,需要挤掉水分,留下真实的部分;换句话说,要从中看出“通常”情况。

唐宋家庭经济运行方式的特征

唐宋时期家庭经济运行以自给自足为原则,以男耕女织为基本内容;直接目的是家人的衣食温饱,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唐宋时期家庭经济运行呈现三个明显特征。

一是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行方式体系。把家庭经济各方面联系起来看,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到唐宋时期,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行方式和保障体系,自耕农半自耕农家庭包括佃农客户并不总是饥寒交迫,正常年景已能够维持基本的温饱。为了准确认识普通农家的实际经济状况,可以从户等划分方式入手考察。唐宋时期官府为了按户等高下有差别地征派赋税徭役,划分户等时需要详细评估和记录各家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从而保留了考察乡村家庭经济史的可信资料。资料显示,唐宋时期乡村社会阶层的整体构成是,一二等的上户最少,主体部分是两大块——中户加上第四等户为一块,第五等户加上客户为一块,两大块的数量基本持平。上户即地主阶层占有的土地总量与中下层农家占有的土地总量大致持平,习惯认为的不到10%的地主占用了90%以上土地的传统说法,至少不符合唐宋时期历史实际,有关论著对普通农家经济状况的估计偏低。

二是家庭经济运行节奏按三个周期安排。古代家庭经济运行节奏和过程是由三个周期串起来的,即自然季节决定的家庭生产周期、农业生产技术决定的家庭生活周期、代际更替时间决定的家庭人口生育周期,分别是一年、三年和十八年。家庭的生产活动由自然季节决定,春播夏管秋收冬藏,四季循环一遍为一年,也就是一个生产周期。家庭生活的安排以三年为周期,源自先秦时期休耕制下“三年一换土易居”形成的习惯,由于三年的时段比较适宜,休耕制消失后延用了下来。家庭人口生育周期受婚育习俗和人均寿命的制约,每过十八年家庭人口就有一轮新的增长,至少增加一倍。这三个周期在家庭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主线”作用,对应着家庭职能,规范和协调着家庭的生产、生活和生育过程,并由此形成完善的家庭经济生活运行体系。三个周期和历法相互配合,使得各个小家庭的经济活动表面上分散,实际上统一,既能安排好家庭成员每年的劳作程序,使人地各尽其力,保证正常的收入,又能安排好家庭成员的消费,遇有天灾人祸也可以安全度过,为家庭生育职能的履行、家庭经济活动最终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也在客观上保证了整个社会的有序代际更替。

三是家庭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财产的家庭所有制形式。唐宋时期与前后各个时期一样,家庭经济运行基础是财产所有制形式与生产生活单位的一致性。过去学术界主要以近代西欧的绝对个人私有制形式为参照,从国家权力对于个人财产的侵犯、从相关法律的模糊来论证我国古代绝对私有权的缺失。我们从家庭经济运行方式的角度继续思考这个问题,可以为准确把握我国古代财产私有权的特性提供一个新的认识空间。我国古代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谓的国家或皇帝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欧式的个人绝对私有制,而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物权单位、以诸子共有为实质内容的家庭所有制形式;这种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只有家庭的财产,任何个人包括家长都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既然财产的所有制单位是家庭,是小农家庭所有制,生产生活单位也应该与之相适应,也应该是小农家庭。只有这样,家庭经济才能正常运行。一旦贫富分化加剧,破产小农家庭增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小农家庭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家庭经济乃至社会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转了。

唐宋家庭经济运行方式的启示

我们知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所有制与社会的整体状况必须相互适应,不能滞后也不能超前。生产关系的核心是所有制,所有制单位与生产生活单位相一致,是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小农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也是财产所有制的基本单位,首先是由生产力和生产技术水平限定的,其次是由小农家庭的职能决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个体小农家庭具有生产、生活、生育的全方位职能,如同孟子所说的“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这就必须把生产生活的家庭与财产所有制单位的家庭一致起来,使家庭生产生活正常进行,才能使家庭顺畅地履行其职能。反证一下,对这个问题看得更清楚。历代都有一些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被称为“义门”,经常受到朝廷的旌表。但这种大家庭都维持不了太长的时间,通常三四代就会解体。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这种大家庭把财产所有制单位和生产生活单位同步扩大化了,由传统“三代五口”的核心小家庭扩大成越来越大的“联合家庭”,财产所有权不明晰,生产生活的组织过程也混乱了。这种大家庭最终都会通过分家析产解体为个体小家庭,其实是回归到通常的轨道上来了。

(责编:李叶、程宏毅)